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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流程完善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不端行为处分通知应及时送达给学术人,并且要求其签字确认。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属于学术纪律处分的一部分,处分结束后应将处分记录存档备案。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材料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流程完善

第一,送达处分通知。学术不端行为处分通知应及时送达给学术人,并且要求其签字确认。如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的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学校在判决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对其进行惩处之前,必须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学生本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在听证之后送达给学生。将处分及时送达给学术人也是学术治理彰显民意、注重程序公平的具体体现。“于某诉北京大学案”就是因为北京大学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向于某及时公开处分,处分决定也在未告知于某本人前就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对处理结果予以报道,严重违反了正当性程序。这一案例说明我国高校学术惩处的送达程序不健全,未能考虑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因此,在国家倡导依法治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治基础的新时期,我们应做到问责学术不端行为有理有据,不冤枉、不姑息,尊重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利,及时将学术处分通知送达本人,营造和谐的学术治理空间。

第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事后评估与救济。万事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也不例外。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调查取证、裁决过程以及最终审判过程难免有失公正。因此,加强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决定做出后的评估以及事后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事后评估是整个问责过程的反思与总结过程,有利于发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对整个问责过程的自省、自查、自纠功能。在此阶段,问责主体应充分听取学术场域内不同组织与个人的意见,对问责内容的真实准确性、程序正当性进行审查,尽快发现问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与问题,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62]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进行评估也即是问责事后的救济与补救。这种救济与补救方式是亚里士多德所言的“矫正正义”“补偿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成“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自然正义。矫正正义是权衡得与失之间的中介,是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63]矫正正义是对伤害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行为人对当事人做出的伤害行为;分配正义是按照比例原则公正分配福利份额的一种道德善。矫正正义嵌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罗尔斯所言的教育公正自由主义权利优先思想的现实观照,是一种以社会合作为出发点,给予每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合理利益诉求的公平机会。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强调理性在自由选择中的作用,通过设想一种理想化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情景,寻找适合人类社会普遍永恒的正义法则。在这种理念引导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救济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问责结果的救济,学术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结果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质疑,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术申诉委员会申诉或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于进入问责程序的、事后查出被诬告或虚假举报的学术人应给予其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补偿,恢复个人名誉,尽最大可能消除学术人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并追究诬告者、虚假举报者的道德责任、行政责任。三是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的事后处分救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也要考虑学术人的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于情节较轻且学术人在之后的学术实践中有改过之心、充分进行了自我反省与自我反思、对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贡献的,可以考虑恢复他们后续的学术名誉和个人名誉。如教师学术职称晋升,教师待遇,撤销来稿拒审,酌情撤销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未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决定。总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事后评估与救济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基于人权的考虑,将人看作是康德所言的一种目的——内在价值的人,自主者来对待,而不是一种手段来对待,更是彰显现代教育治理语境下以人为本、注重关怀、民主生态、多元共治的人性观。[64]

第三,将处分记录材料存档备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属于学术纪律处分的一部分,处分结束后应将处分记录存档备案。美国高校在这方面做的尤为突出,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以及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会将受处分的学生与教师的处分记录存档备案,而且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哪些记录可以最终销毁、哪些记录需要保存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参鉴:第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处分决定是以学术人本人(学生或教师)的姓名保存在档案中。倘若通过上述基本程序发现学校对学术人的学术问责失当,或案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裁定无效,那么这些记录的材料应立即销毁,不做存档处理。第二,学校对学术人的处分没有涉及身份改变的如开除公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涉及学生的应保留在学生处中的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心,处分材料涉及教师的应保留在人事处教师日常管理中心。值得说明的是,这些材料应记录在学术处分档案中,与学术诚信档案分开,材料保存的期限是自学术人接到通知算起,一年之后解除。之所以规定一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65]但涉及改变学术人身份的处分就不能销毁,终身保留。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材料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当对学术人最终审判尚未形成时,对他们的审查材料尚处于冻结状态,在此期间,学术人不能进行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获得职称晋升、获得课题评审资格、薪酬增加等。也即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完成了上述处分材料环节之后,还需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教育厅)备案,同时应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精神来履行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法定程序。(www.xing528.com)

上述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事前、事中、事后程序是以公平正义的程序为导向,尊重学术人的基本权利,倡导主体间交往对话的学术治理精神。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中曾指出,“以法律、制度约束所确立的规范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范,而应是以共同体为交往理性目的,将积极目的加入到共同的利益中,而不是通过不平等的暴力方式解决行动冲突。”[66]某种程度来讲,上述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是从比较理想的角度来论述的,最终是想通过这种公平正义的程序彰显处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减少学术人触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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