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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集:伟大法律实践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党“一大”召开后,根据组织的决定,董必武即在湖北全省负责领导国民党的创建工作,并发动工农运动。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要求政府立即制定新的法律,惩办土豪劣绅和一切反动分子。“阳新惨案”发生后,根据中共湖北区委的提议,董必武除将情况呈报国民党中央外,于3月2日召开国民党湖北省党部紧急会议,讨论处理“阳新惨案”的办法。3月6日,省党部第15次执委会,在董必武的主持下,讨论通过了这两个条例。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集:伟大法律实践

张志善[1]1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全国人民爱戴的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在几十年光辉的战斗历程中,他对党、对人民忠心耿耿,始终不渝,特别是从事革命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董必武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对法学有渊博的知识,成为我国最早的、优秀的无产阶级法学家。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早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领导湖北的革命工作中,为创建革命法律,推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为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董必武主持制定了《湖北目前最低政纲》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著名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为了实现上述纲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先后在全国开展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以及同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工作。1924年1月,有共产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建议,确定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改组了国民党,从而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因此有了轰轰烈烈的1925年至1927年的大革命。国民党“一大”召开后,根据组织的决定,董必武即在湖北全省负责领导国民党的创建工作,并发动工农运动。1926年1月,董必武出席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向大会作了《中国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报告》,被大会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并派驻湖北省指导党务工作,以后历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执行委员兼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和农工厅厅长,亲自主持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工作和工农群众运动。董必武从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实行人民民主,对于改造旧中国十分重要。为此,他全力为争取民主而奋斗。1926年2月,还是在军阀统治的湖北,他就提出了“召集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解决全省政治问题;废除督办省长制,组织委员制省政府;统一军队;统一财政;废除苛捐杂税;保障人民有集会、集社、言论、出版自由等14项主张”。[2]北伐军打到湖北占领武汉后,1926年10月,他主持召开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汉口特别市党部会议上,制定了《湖北目前最低政纲》,提出实行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肃清贪官污吏,铲除土豪劣绅,建设廉洁政府;赞助工农组织发展,减轻贫民负担,改善工农生活;废除军阀政府的一切反动制度以及对工农组织的苛刻法律;切实奖励实业、恢复各级学校、注意农村教育、肃清全省匪患等21条最低政纲。1927年元旦,他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召开的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是求中国之自由平等……使中国之一切经济政治均不受外人束缚,我们现在的民主势力向封建势力革命,封建势力的铲除,不仅在打倒军阀,还要打倒封建制度基础的土豪劣绅,但要达到上列目的,必须普及农民运动。”[3]《湖北目前最低政纲》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广大工农的民主意识,激发了广大群众的革命热情,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北伐战争。不仅如此,在湖北省政府成立的当天,董必武代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对省政府发了一个训令,明确指示省政府要严格遵照武汉国民党中央《最近纲领》和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制定的最低政纲,对“澄清官吏”、“打倒土豪劣绅”、“实行农工政策”等方面,“应尽力所能及以求实现”,并强调“颁此训令,以训勉湖北省政府及省政府任职之各同志!”[4]此做法表明了董必武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省政府及各级干部必须遵照执行的条例,以保证它的革命性,这在湖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二、为了支持蓬勃兴起的农民运动,董必武领导制定了《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在大革命高潮中,由于北伐战争的推动,农民运动在全国蓬勃兴起,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随着农民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土豪劣绅的反扑也愈来愈猖獗。湖北省的阳新监利汉川、沔阳各县连续发生惨杀农会干部事件。阳新是湖北农民运动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因而引起了反动势力的极端仇视。1927年2月27日,阳新县的土豪劣绅与反动县长、公安局长相勾结,经过秘密策划,惨无人道地用煤油活活烧死9名农会骨干,激起全省人民的极大愤概,纷纷要求革命当局缉查凶手。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要求政府立即制定新的法律,惩办土豪劣绅和一切反动分子。

“阳新惨案”发生后,根据中共湖北区委的提议,董必武除将情况呈报国民党中央外,于3月2日召开国民党湖北省党部紧急会议,讨论处理“阳新惨案”的办法。董必武在会上指出:“严厉惩治土豪劣绅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因为土豪劣绅所犯之罪,已为普通法律所不能及。农民运动的发展必须要用法律来维护。”[5]在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共同努力下,1927年3月15日在汉口南洋大楼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听取了“阳新惨案”的报告后,议决“组织委员会,指定邓演达吴玉章毛泽东三人为委员,与湖北省党部、省政府、省农民协会开联席会议,迅速处理之”。[6]与此同时,国民党湖北省党部组成了由邓初民等人参加的起草委员会,草拟《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3月6日,省党部第15次执委会,在董必武的主持下,讨论通过了这两个条例。前一条例规定:“凭借政治、经济、门阀身份以及一切封建势力,或其他特殊势力(如凭借团防、勾结军匪),在地方有下列行为之土豪劣绅,依本条例惩治之:在地方反抗革命民众运动,借故压迫贫民致人死亡或伤害者;包揽乡村政权,劣迹昭著者;侵蚀公款,或假借名义,敛财肥己者。”根据罪行轻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如犯“侵蚀公款,或假借名义,敛财肥己者”罪者,“十元以上未满五百元者,处四等或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千元以下之罚金;五百元以上未满千元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科二千元以下之罚金;……三千元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7]后一条例规定设立省县两级审判委员会,分别由省县的党部、政府和农民协会为骨干,并有工、商、妇、学各群众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还规定了主要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这两个条例以及当时其他革命法律的制定,开创了由人民直接参与制定法律和参加审判的先河,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为了扩大政治影响,减少右派势力的阻力,支持全国农民运动,董必武代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将这两个条例正式提交国民党中央全会进行审议。在1927年3月15日的审议会上,董必武发言指出:“湖北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系根据湖南已行之惩治条例,足以保证农民运动。因为土豪劣绅之犯罪,为普通法律所不及。”[8]毛泽东在会上发言强调:“土豪劣绅必须以革命手段处置之,必须有适应革命环境之法庭。”“和平方法是不能推倒土豪劣绅的,故极应颁布此条例,以便推行各省。”[9]经过中央全会讨论后,于3月15日正式批准了这两个条例,并收录在《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训令及决议案》中,印发到全国。这对支持全国的农民运动,开展惩治土豪劣绅的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为了与反动分子作斗争,董必武参与制定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发展,当北伐军占领武汉之后,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会议通过了迁都武汉的决议,并派出第一批负责人于12月到达武汉,筹备迁都事宜。这时有关军事、政治、外交各方面的工作任务,甚为紧急,必须及时作出决策。于是便由先期到达武汉的有关党政要员组建了一个临时党政最高领导机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由在武汉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以及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汉口特别市党部等代表共14人组成。[10]董必武既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又是湖北省党部的主要负责人,自然成为临时联席会议的成员之一。这一中央临时联席会议代行最高党政权力机关的职权,自1926年12月13日成立至1927年2月21日结束,在大革命高潮的紧要关头,作出了许多重要决策,例如,及时制定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并代表中国政府同英国代表签订《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协定》,以及其他重要决议260多项,对促进反帝爱国运动、稳定革命秩序、推动国民革命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后来在1927年3月10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专门通过一项《国民党中央二届三中全会对于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决议案》指出:“该临时联席会议现虽结束,但所有决议案,在全体会议认为继续有效。”[11]

1927年春,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翼集团,阴谋准备发动反革命政变,各类反动分子的活动,也十分猖狂。正是在这种斗争形势紧要时刻,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决定制定惩治反革命罪的刑事法规。据《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6日报道,当时的司法部长徐谦向“中央临时联席会议”提交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草案。此外根据《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0日报道:“中央临时联席会议于该年2月9日审议通过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武汉国民政府正式组成后,1927年3月30日正式颁布施行。”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共17条。它首先规定反革命罪的概念及处刑原则,即:“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对“首魁”、“执行重要职务者”、“帮助实施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其次,条例规定:“与帝国主义或其代表通谋,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者,依第一条之例分别处断。”此外,该条例还列举了各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具体罪行,如“对于革命运动或工农运动,曾有积极压迫行为者,处一等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其有杀伤行为者,依俱发罪之例处断”。[12]可见,这一条例,基本体现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扶助农工的政策精神。因而在我国革命刑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它是中国革命政权最早颁布的专门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律。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大革命时期董必武在武汉的法律实践是多方面的。而在当时,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工作基本上属于开创性质的,因为在此以前,旧法律根本不可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可想而知,其工作是极艰巨的。假如董必武当时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不具备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想担当起如此重任,主持或参与制定许多件政纲和重要法律,是不可能的。董必武正是在革命斗争中,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从中获得大量感性知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他日后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www.xing528.com)

【注释】

[1]中共武汉市委党史研究室。

[2]《董必武传略》,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3]《董必武传略》,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7-38页。

[4]《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4月10日。

[5]《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3月5日。

[6]《武汉国民政府资料选编》,1986年版,第92页。

[7]《武汉国民政府资料选编》,1986年版,第370页。

[8]参见1927年3月15日武汉三中全会速记录,转引自《鲍罗廷与武汉政权》。

[9]参见1927年3月15日武汉三中全会速记录,转引自《鲍罗廷与武汉政权》。

[10]14名委员是:徐谦、孙科、宋子文、邓演达、吴玉章、宋庆龄陈友仁、董必武、王法勤、唐生智、于树德、柏文蔚、蒋作宾、詹大悲。徐谦任主席,鲍罗廷为顾问

[11]《武汉国民政府资料选编》,1985年版,第112页。

[12]《武汉国民政府资料选编》,1985年版,第366-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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