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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维权:消费者的行动指南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②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举报到媒体,还可以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给以帮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其中成本最低、最方便直接的办法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食品安全维权:消费者的行动指南

广大农民群众既是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食品的消费者,受生活条件、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农民群众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因此,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自觉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章根据农民群众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特点,从生产和消费两个层面,介绍了农民群众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遇到欺诈行为如何投诉与举报等知识,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1)农民群众享有对产品及保护农民群众权益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农民群众有权检举、控告侵害农民群众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农民群众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排他权、处分权等。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果园、水面、荒山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同时,农民群众还可依照法律法规享有其他各项权利。比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享有参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

农民消费者享有知悉权,也就是说当农民群众购买农资产品时,有权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厂家、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农民群众应主动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例如购买种子时,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标准、种子生产及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证据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应特别注意搜集实物证据。如种子出苗率低,应在苗期取证。种子不纯或有假,造成低产的,应在收获前后取证。因农药造成危害,尽可能在当时取证。因饲料有问题导致畜禽生长缓慢或死亡,应及时请当地质检部门检验、出具证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6月,某地区9位村民投诉,在同一块地里使用同样的种子,因使用了不同的化肥造成秧苗生长相差悬殊。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检测,认定是其中一种化肥的质量问题。工商部门对经销商处以罚款,农民群众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某村8户农民群众到市环保局反映说,自家田地附近有一家碳素厂排出大量粉尘,影响了他们地里作物的生长。环境监理人员到现场勘察后,请来农业技术部门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主要原因是粉尘污染。于是,环境监理人员与碳素厂所在区政府和乡政府协调,经协商由碳素厂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并对该生产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理。

(1)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3)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5)消费者的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在与商家进行实际交易过程中,农民消费者必须高度重视两个环节:①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请销售者为自己详细介绍商品的性能、服务收费标准等,并尽可能把这些承诺写进书面合同中。这样一来,销售者就有义务按照合同切实履行承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②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举报到媒体,还可以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给以帮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其中成本最低、最方便直接的办法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1)协商解决。可以当场或事后及时找经营者进行交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

(2)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可以根据事先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可以根据以下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投诉。

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

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各自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量技监部门。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买食品尽量到有信誉的正规商店、超市和管理健全的农贸市场去购买。

(2)尽可能购买正规企业生产的、有信誉的食品,要买放心肉、放心菜。

(3)不买腐败霉烂、变质的或接近腐败霉烂、变质、生虫的肉类、鱼类、瓜果和蔬菜,不买过于便宜的粮、油、饮料及其他食品,以防上当受害。

(4)不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和水产类食品。不买死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鱼和贝类。

(5)不买畸形的鱼、蛋、瓜、果,绿骨猪肉、米猪肉,或色泽、外形等与正常食品有明显不同、看起来有“恶俗感”、“害怕感”的食品。

(6)不买、不吃有毒有害的食品,如河豚鱼、有毒蘑菇、没有精炼的棉子油,已知被有毒农药浸泡的粮食、花生及用旧化肥袋装盛的食品等。

(7)不随便购买来源可疑的反季节的瓜果蔬菜等物。

(8)查看食品的包装、标签,看有无注册和条码,最主要的是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怀疑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宁可暂时不买,待弄清真相后再决定对策。不买不食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9)不买不食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食品;不购买和食用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和食用虽未超过保质期但因保管不善已经变质的食品。

(10)买回的食品应按要求进行清洗、烹调和保管。

(11)不买不食色素较重的食品。

(12)尽量不买不食散装食品,特别是无防尘、防蝇、温控设施和在日光下曝晒的散装食品。

(13)尽量不买不食卫生条件差、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小作坊、小商店、小摊贩经销的食品。

(14)尽量不买不食疑似仿冒、假冒和虚假宣传、虚假质量标示的食品。

(15)国家卫生部曾提醒10种食物不宜多吃,可作选购食品时的参考。这10种食物是:松花蛋(皮蛋)、臭豆腐、味精、方便面、葵花籽菠菜猪肝、烤牛羊肉腌菜油条

(16)向经营者索要“发货票”。发货票的内容要齐全、具体,并与所购食品相符。因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事故,有发货票作依据,生产经营者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7)尽量购买标有优质安全食品标志的食品。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农民群众受到各种损害(人身、财产等)的投诉。

(2)农民群众对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农民群众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到损害的投诉。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及经营者的交涉情况和投诉人的要求等。

(4)提供有关证据,如发票、信誉卡、保修卡、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因此,通过阅读相关报纸杂志、进入各级食品安全信息网和上述各级部门网站,可以获得大量最新食品安全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www.xing528.com)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

(6)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7)乳与乳制品管理办法

(8)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9)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1)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12)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3)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1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15)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16)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17)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18)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9)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2)食品中霉菌与霉菌毒素限量卫生标准

(2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卫生标准

(24)食品中环境污染物限量卫生标准

(25)食品中激素(植物生长素)及抗菌素的限量标准

(26)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2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8)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29)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30)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31)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32)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33)卫生监督统计管理办法

(3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35)消毒管理办法

(3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7)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39)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4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办法

(41)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42)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43)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44)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45)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4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47)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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