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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水文化研究:清代汉水陕西段水运秩序解读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有碑刻资料显示,清代陕西地区民间水上货物运输相当活跃和繁忙,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则;并由之建立起一套水上货物运输的秩序。

汉水文化研究:清代汉水陕西段水运秩序解读

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民间水运秩序

孙丽娟(1)

源于汉中地区宁强县境内嶓冢山附近玉带河的汉水,在由西向东奔流至褒城汇聚褒水,流经汉中、城固、洋县、西乡石泉、紫阳、汉阴、安康、旬阳、白河等县(市)后,折入荆楚境内。独特的地理要势,使航运自古即成为陕西地区重要的交通方式。大量碑刻资料及其他文献证明:正是民间水上运输撑持着清代陕西水上客、货运输的半壁江山,促进着该地区人力资源的流动、商品货物的流通和贸易经济的发展。(2)所谓“利济行旅,功莫大焉”(3)。仔细解读这些资料,不难发现,客运和货运的性质有很大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清代陕西地区汉水流域民间水上运输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规则并建立起一定的秩序,而探讨和研究这种社会历史发展的现象对于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传统和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一、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水上客运及其秩序的建立

清代陕西的水上客运,包括长途和短途,其渡口和设施分为官渡和民渡两种。

所谓“官渡”,即由政府投资设置船只(称为“官船”)并修建码头以渡济过往行旅的渡口。有道是“圣治莫难于济众,而阴功莫大于通津”(4)。清代统治者也知道铺路搭桥,安民以“造福”社稷。然而,历史事实却是官渡难渡。

以汉水流域陕西境内兴安府属的安康县(5)地段为例。境内直接汇入汉江的二级支流有9条。康熙三十二年至五十二年共设官渡6处,渡船10艘,船工(水夫)21名。为维持这些官渡的运行,政府每年支出船工工资为白银54两4钱;每艘船每5年拨给船价银5两,每两年拨修船费用为2两白银。(6)除安康县,清代的兴安府所辖还有紫阳、旬阳、白河、石泉、平利等县皆位于汉水流域,居民利用汉江行舟楫之便,其生计与汉江的关系之密切自不待说。据碑刻资料的记载,汉江之滨的县治,都设有如安康县一样的官渡,且不在少数。清政府每年为全国各地所设官渡都必须支付数量惊人的白银。

然而,这些官渡作用又如何呢?请看刊刻于道光十八年的《两河关义渡碑》(7)

昔年虽有官渡之设,例以东夏收取河粮,舟子□(贪(8))其厚利,小民苦于息索。然其为渡也,有利于公而不利于私,便于近而不便于远。……更可甚者,夏雨淋漓,河汤浩荡,舟子执舟,任意勒索。而行其□者,感波涛之沸腾,何能□厉为揭?徒致叹于苦匏,望流水之滋漫……。是向之设是渡以济人者,而反设是渡以阻人也,何渡之足云?

碑文所指官渡不仅对民众不利,反而成为贪利舟子勒索往来行人的工具。

《汶水河官渡碑记》(9)则记载了官府所设渡船:“年久损坏,因复捐造,而渡工费用无出。故近处有派收河粮之扰,远客有勒诈船钱之苦”。又《松河口义渡碑》(10)亦记载有“若夫松河口船济往来,由来旧矣。但舟子之工资,向收河粮,而乡人之输给,每难支应取欤。”由于诸如船夫工资、渡船维修、船夫舟子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等问题方面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以及监管措施,致使许多官渡往往落了个有善始无善终的结果。

另一不争的历史事实是,大量民间义渡承担着送往迎来的主体工作,并弥补了官渡的诸多弊端。

所谓“义渡”,指由民间热心于公益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士,自愿捐资用于修造维护渡船和船夫薪酬等费用,以免费渡济过往行旅的一种义举。相比于那些传统文献资料,却是大量的碑刻资料给我们提供了研究义渡的线索。这大概是因为“义渡”这一事物本身就有着与“树碑立传”相契合的意义吧。

从碑刻资料中,可归纳出清代义渡方面的几个特点。

义渡捐资者:①地方乡绅。例如,乾隆二十四年江南直隶太仓州宝山县绅监张永昌、钟和节、黄为绶、张圣文、朱圣德等到县衙门呈称:“江东八都海口,过渡艰难,各愿捐田置买船只,设立义渡,利济往来便民,呈请勒石”(11)。这类情况在义渡之中占相当的比重。②热心公益的商人。道光五年八月,客居安康地区石泉县的安徽商人周允吉“窥莲花石乡道路崎岖,捐资修理建造渡河船只,又捐买产业一分(份),以作该渡船水手工食之费,凡往来行人,毋许渡船需索钱文”(12)。此类义渡,在清代亦为数不少。③地方上共同集资,解决交通问题。例如,清代安康县的兴安西渡,在官渡失效的情况下,地方上一些有声望的人“薛绍翁等,欲成往来行人之便;……抑免水夫勒逼之情。故倡首造船”,于同治年间,有“西铺经理首士及其中诸监生、把总、巡政厅、耆宾、生员等”(13)捐出水力所需费用,保证了渡口的畅通。

义渡产生的原因:①受儒家传统的道德规范和对物质利益观的影响,以“为善行义”为指导思想,即人们盛赞的那些“不惜攮积,乐于捐输,利济行旅”“见义而为”的“美举”,系“功莫大焉”(14)。②官渡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且许多官渡因为种种原因已荒废,急需设置能真正便民的渡船。③官渡的船夫勒索钱文,不能尽职尽责地为普通民众摆渡船只,许多义渡的设置就是为了免除这种弊端,义渡也因为其“义举”“乐善捐输”的起源而具有非赢利的性质。

汉水流域水上客运秩序的建立:将笔者收集的30余篇有关陕西汉水流域义渡的碑文按时间先后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清代的义渡经过了从一次性地捐输钱财以解燃眉之急,到颇有见地性地捐买产业以图长期解决渡船水手的工食之费,最后发展演变到制定出一整套渡船规则,从而使清代的义渡进入了有序、规范化管理阶段这样一个曲折而漫长的历程。

综上所述,清代的水上客运,无论是官渡还是义渡,皆为公益性事业。除了水手船夫的工食费用以及维护渡船的必要花费,丝毫不具有赢利性质,而纯粹属于非商业化的活动。与非赢利性质的客运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是清代汉水流域陕西的水上货运。

二、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水上货运及其秩序的建立

清代的商品流通以水运为主,陆运辅之。现有碑刻资料显示,清代陕西地区民间水上货物运输相当活跃和繁忙,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则;并由之建立起一套水上货物运输的秩序。(15)

(一)汉水流域水上货运对于清代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意义

在水资源丰富的汉水流域陕西段,舟楫之利——内河航运对清代陕西地区经济的发展远胜于陆路运输所起的作用。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我国内河航运已经发展成一个完整的水运交通网。作为长江支流的汉水在这个庞大的网络中,因其能直达长安附近,与“渭、洛、汾、济、漳、淇、淮”等“皆互达方域,通济舢舻”(16),而承载着荆州贡道之一的繁重任务(17)楚国鄂君启的水节(经商通行证),使用范围也包括了今陕西一带(18)。到宋代,因为建都于开封,陕西的漕粮沿河而下,为了把四川和两湖的物资迅速调运开封,致使汉江的航运一度十分兴盛。

明朝初年起,陕西即开始成为全国的冶铁中心之一。其冶铁业主要分布在凤县、略阳、宁强、镇安、旬阳一带;不仅因为这一带蕴藏有丰富的铁矿木材,还因为有汉江与长江相通,交通便利的缘故(19)

清代的汉口在当时成为一个很大的茶叶集散地,汉口之茶,来自湖南、江南、安徽,合本省所产。溯汉水以运于河南、陕西、青海、新疆等地。明清时期,陕西商人一直把持着西北地区茶叶运销。

陕西商人通过汉江等水路运输名贵药材远销长江中下游及华北各省,碑文记有“旧有任河一道,下通秦之瓦房店,由紫阳县进入汉江至楚边之老河口,客民等在川采买山货,雇船载运往售”(20),皆获利巨厚。

陕西商人还通过汉江航运贩卖棉布。紫阳县有一块立于清咸丰二年的石碑(现存于紫阳县文管会)记有:“四川太平县属,常有客商雇船往老河口贩运花布杂货,沿江上途经禹王、仁河嘴、长滩、木兰洞滩……”(21)甘肃、青海、宁夏以及陕北等地区所需布匹全部依赖内地供应,一部分由关中供应,绝大多数需由江南采购。明代西北各镇边军队对棉布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每岁陕西布政司需要交宁夏银库冬衣布135 816匹,棉花55 500斤;另外,兰州卫、肃州卫、固原镇等地的军队所需衣棉,也数量非凡。明嘉靖二十年编辑的《全省政要》记载:阖省岁用布588 999匹;阖省岁起用布261 080匹(其中河南省岁供40 000匹);阖省缺布327 919匹……(22)。陕西商人大多是先利用汉江的航运将货物运到老河口,然后卸船陆运至陕西,再转运往西北各地。

(二)河运纠纷影响河运秩序的稳定

尽管河运对陕西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碑文资料同时告诉我们,“汉南诸山,峰峦攒拱,杂巘瑰奇,□坛千里,汉水流其中,经石泉至紫阳三四百里,尽层崖相夹,仰视青天在一线间。”(23)由于湾多、水急、滩险,兼之洪涝水患和山体崩塌时常发生,因而航行风险很大、船翻物毁的河难事故时有发生,则相就于水上货物运输及相关人等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也在所难免。河运纠纷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形:

1)每当货船遇险而倾侧或翻船时,就会发生哄抢货物然后乘机勒索货主的事件,从而引起水手与货主之间(24)以及货主与其他参与救险打捞货物的人之间的纠纷;

2)船户领货“圆载”(达到额定运输量)之后,“往往私搭外货希图渔利”,造成船超重而失事,从而引起船户即船主与货主(25)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26)的纠纷,以及代工水手(27)与货主之间的纠纷;

3)当发生水手在行船和上下货物时因为“上下水,有误伤手足”或“遭风触浪殒命”等事件时,船主与水手之间就会发生纠纷。

(三)规则与秩序的确立

由于清朝的律例中缺乏对于民间水上运输等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也由于在中国历代统治者眼里,民间“细故”无需政府操心,因此,汉江水上货运哄抢货主财物现象一度十分严重(28),使往来商人遭受巨大的损失,河运纠纷频频发生,告官争讼事件接连不断。

从现有碑刻资料来看,最初对讼案的审理,纯如审理一般的家常纠纷,仅仅喝止一番告罢,则其法律效力亦不明确。由于哄抢现象屡禁不止,引起了官府相当的震怒和重视,将这种哄抢行为断然归为“匪徒”的性质,上升到“按律(〈大清律例〉)从严究治”(29)的高度,然而纠纷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为许多救助行为(无论是救人还是救物),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救助者所冒的生命风险其直接结果是使货物所有者减少了货物的风险,因此,如果只要求救助人施行救助而不予以奖励,则对救助人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救助人的作为,货物损失的风险将由货主一人承担。为了鼓励人们在以后的紧急情况下能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审案官员不得不考虑:应该让那些被救货物的所有者支付报酬,于情于事于理才说得过去(30)。如此,在地方府衙官员聚集当事人各方“公同酌议”,意愿达成一致,从而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定,并予以“添刻石碑”“竖碑各滩”,即公示于众,才为合理有据地解决此后的同类纠纷建立了比较翔实的诸如货物运输规则、出现船难事件时的救助规则、水手管理规则等等。又由于沿用“向来议有成规”及“仿照各省船帮之例”“汉江水面向有定章”“汉中至襄樊一带船帮均皆议定章程”途径或方法,加上官府的认可,从而扩大了这些规则的适用区域,从个别到局部,再到一个相对拓展的地区,获得了在地区内的普遍效力。

三、结论

综观反映陕西地区民间水上客、货运的碑刻资料,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www.xing528.com)

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民间水上客、货运输体系的产生,无疑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特点的。该地区汉水流域民间水运秩序的建立自然是以中国历史上民间社会自治传统为背景的。(31)这种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所建立的内部运行规则和秩序与外部社会环境相呼应,从而形成一个与该地区其他社会活动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结构又因为一定的矛盾的产生和解决而呈现出秩序化的状态。而这样的情形应该是颇为符合法律发生学、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的。

同样是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传统,我们在探讨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民间水上运输问题时,还必须正视政府对于维护民间水上运输秩序所起作用:①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出发点安民政策。平息纠纷,杜绝骚乱,“事不烦而民不扰”“有条而不紊,自无弊可生”(32)以靖地方,这是清朝地方官员保住乌纱帽的重要条件。②以公证人、监督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制定出各种规则。③以司法者、执法者的身份来保证这些“公同酌议”的规定的落实与执行。虽然在管辖程序上有一个形式上的“倘敢不遵,轻者船规处罚,重者送官究治”,即由船帮、行会等的牵头人如值年会首等负责的行业内部的制裁机制,但却离不开“送官究治”“按律从严究治”的国家强制力制裁的保障。二者的并存使清代汉水流域陕西段的民间河运所形成的规则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色彩。

【注释】

(1)孙丽娟(1961- ),女,河北景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此文原载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这也是历代朝廷在漫长的漕运过程中不断总结出来的结果。以宋代为例,据《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记载,由于在漕运过程中,经常发生押运漕船的吏卒“共为侵盗贸易,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等事情,因而宋朝廷将官押官运与雇募商船、民船转运官物等方式进行反复比较,决定“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又参见王开主编《陕西省志·航运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石泉知县池河口义渡告示碑》,道光五年八月立石,《安康碑石》,第130页。

(4)《磨沟口义渡碑》,光绪三十年立石,《安康碑版钩沉》,第294页。

(5)(清)王志沂:《陕西志辑要》(卷五)记载:“乾隆四十七年升兴安州为府,始置安康县”。

(6)《安康汉江航运史》,安康市政协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陕西省内部图书准印证,1991年6月印刷。

(7)《安康碑版钩沉》第281页。

(8)《两河关义渡碑》,清代道光十八年立石;载《安康碑版钩沉》第281页,引文“舟子”后为“□”,以示该字已漫浸。另见《安康碑石》第153页,“舟子”后“□”内补注“贪”字。本文均引用。

(9)清道光二十九年立石,《安康碑版钩沉》,第285页。

(10)光绪元年立石,《安康碑版钩沉》,第289页。

(11)《宝山县为张永昌等乐输义渡告示碑》,载《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89页。

(12)《石泉知县池河口义渡告示碑》,载《安康碑石》,第130页;另有同书131页《徽商周允吉创设池河口义渡碑》与该碑文可以相互印证。

(13)《兴安西义渡碑》(光绪三年二月立石),载《安康碑石》,第264页。

(14)《安康碑石》第130页《石泉知县池河口义渡告示碑》,及同书131页《徽商周允吉创设池河口义渡碑》共同验证。

(15)王日根:《乡土之链》,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书中论及明清交通的便捷与贩运商业的发展时也指出:封建时期的交通以水运为主,陆运辅之。而明清时期的水陆交通日见发达。

(16)《大唐六典》卷7《工部·水部郎中》。

(17)《尚书·禹贡》。

(18)马正林:《中国历史地理简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其资料来源于:《鄂君启节释文》(油印稿);《鄂君启节铭文释地》,《中华文史论丛》第2辑。

(19)马正林:《中国历史地理简论》。

(20)《四川绥定府太平县告示碑》,清咸丰七年(1857)立石。

(21)《杜争端而安行旅碑》,清咸丰二年(1852年)立石,《安康碑版钩沉》第147页。

(22)张海鹏、张海瀛:《中国十大商帮》。

(23)《草堂说经史碑记》,清康熙三十七年(1698)陆德元撰文,《安康碑版钩沉》第173页。

(24)其前提条件是,当出现河难时,水手实施救险行为打捞被水货物的情况下,这种关系才能成立。

(25)包括隐藏私带之货的物主。

(26)此种关系只有在船主同时即为承运人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27)有时船主自身即为承运人。

(28)也应该将社会风气的变化考虑进来。在笔者的研究中,发现许多碑文中(尤其是清朝后期,公元1840年之后),往往出现“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等类词语。及对往昔“民俗淳朴、不逐末利,尤有周南之遗风”(〈汉阴近代盛衰述略〉,清乾隆五年,许又将撰文)等的慨叹。

(29)按《大清律例》“白昼抢夺”例的规定: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失火几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30)G·吉尔摩、C·L·布莱克在他们的论著《海商法》中引用美国大法官Clifford的话:“公共政策为鼓励勇敢且富有冒险精神的海员从事这些艰苦有时甚至是危险的事业,使他们摆脱监守自盗和欺骗的诱惑,因此在他们的救助获得成效时,应让其取得丰厚的奖励”见该著第722页。这也正是世界海商法中海事救助法产生的原因及其原则与规则。这些规则直至现代海商法仍然不改,且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了新的发展。

(31)本文所表达的这一观点的意义可以用杨桂华所著《论社会系统的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一文中关于哲学社会学的社会控制论观点进行佐证。

(32)《四川绥定府太平县告示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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