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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导论》:特件事实的个别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特件事实之个别研究鉴定分析,仅取得史料命意与其所记载之若干结果,及其能为精确记载之事实的可能性而已。凡想象决不足以创造对象之物,仅能由真实之中撷取其若干质素而已。吾人所能确言者,即彼一切不可减除之质素之分别存在,如形式材料色彩数目是也。故分析之事,必须由经验所得,将著作家所勉强使用之质素,加以辨别。鉴定之事,不能证实任何之事实,仅能贡献吾人以其或能真实之程度耳。

《历史研究导论》:特件事实的个别研究

第八章 特件事实之个别研究

鉴定分析,仅取得史料命意与其所记载之若干结果,及其能为精确记载之事实的可能性而已。但尚有当从事者,乃考验吾人须如何以取得此特殊个别之历史事实,而于其上建立科学之基也。其内心观念与外表记载,乃种类相异之两项结果,故亦必须以相异之两项方法施之。

(一)每一种观念,由文字书写或其他表出之方法以表出之者,其自身皆为一确定而不须疑诘之事实。此等表出,最初必曾由若何之人心思中所范成者,然其人并非史料著作家自身,史料著作家不过将彼所并未了解而已经范成之物加以复制采用,则至少必有一原始之人,曾于其心思中范成此事实也。一观念之存在,可由一单独之例证求索之,一单独之史料证得之。分析之事与命意释义之事,对于撷取或种组成艺术史科学史及学说教义史材料之事实,本已完全足用。凡将每种观念之时代、地域及其人之为之考定,用以区分罗列一切事实者,乃属于外形鉴定之事。至若一切观念之延续及地域之分配,其原始,其传统孕育,则皆属于历史学之综合工作。当直接由史料以取撷事实时,内容鉴定,盖于此无所施也。

吾人当更进一步,凡所谓“观念”者,其自身非他,一“心理之事实”耳。凡想象决不足以创造对象之物,仅能由真实之中撷取其若干质素而已。描写一想象之事实,乃系由史料著作家环境经验所观察之真确事实而外,别建立一事实。此类之知识质素,此等想象描写之粗胚材料,吾人应求所以免除之而不为所囿。关于某时代及某种类之事实,其史料已稀少者(例如上古事物),关于私人一生传记之习尚等,则必准备利用彼文学史诗小说戏剧之作品以求得事实。此类方法,本为合理之举,但仅当限于或种制限之内,此制限为吾人所甚易遗忘而常不注意者。兹述不能使用此法之点:

(甲)不能擅想象社会心理上之内心事实,即当时社会之道德情感,及审美观念是也。凡史料中所寓道德情感及审美观念,至多只能示史料著作家一人之标准,吾人绝无此权能,敢对于其时代之道德情感及美术趣味而擅下一断论,至少必待吾人将其同时许多殊异之史料著作家所述,一一比较然后可。

(乙)一种物质实在之事物,亦可由史料著作家之想象而制出。此等之物,吾人仅知其所有之“质素”,为实在而真确者。吾人所能确言者,即彼一切不可减除之质素之分别存在,如形式材料色彩数目是也。当一诗人言及金扉银盾,吾人不能推定彼金扉银盾之果为实在,不过离立言之,则世间确有扉盾金银诸物之分别存在而已。故分析之事,必须由经验所得,将著作家所勉强使用之质素,加以辨别(如器物、如事件、如普通行为等)。

(丙)一种事物或一种行为,确可证其实在,但彼乃非通常之物,此事物或行为,乃或为单独稀有之类,或仅限于极微少之品类者。凡诗人与小说家,皆极喜由例外稀有之品类中,以寻得范本。

(丁)一种事实之由想象而得者,乃既非属于其时,又非属于其地,此史料著作家盖本于异时异地为之者,而非其自身之时与地。

此一切之限制可撮举如下:当吾人由一种文学作品之中,求取得此著作家所生时之社会一切例证之先,吾人必须自问,试于近世新出小说之中,同样以探取今世一切风俗习惯之例证,其所得为如何。

又尚有属于观念之事,凡外表事实之获得,可由一仅有之孤本史料而成立。但关于撷取其部分以应用,则必须加以制限,而难于善为措置。盖必须待其能与他种近似之事实参考相合,然后可用,此乃属于综合之工作。

此类由观念想象而制出之事实中,吾人更可附谈一种淡漠无关之事实,即彼明显而粗胚之事实,为史料著作家几于由不经意而道出者。按之逻辑,吾人固无此权能谓彼为真确,盖吾人有时曾见人对此等明显粗胚之事实而仍致误者,且有人对于淡漠无关之事实而仍作谎言者。然此等情形,究属稀少,吾人对于单独仅有之史料中之此类事实,或可承认之而无危险,实际上吾人对于彼不甚彰著之时代即用此法,关于高卢族(Gaulois)与日耳曼族(Germains)之条规习惯,其单独仅有之史料文字,则有Caesar(罗马大将)与Tacitus之描写在。凡易于发现考察之事实,其足以束缚此描写史料之著作家之身,而不为伪言,正如真确事实足以束缚诗人之身而禁其想象也。

(二)自他一方面言之,有某种之史料记载,其于一对象事实,决不足使之成立。盖错误与虚伪之机会,既如此其从多,其记载之制出情形,又不能深知多晓,则吾人万不能决其悉能免于此项错误之机会也。鉴定考验之事,未能供吾人以确定之解决,吾人若欲避免错误,此事诚为必不可少,但决不足伴吾人以达于真实也。

鉴定之事,不能证实任何之事实,仅能贡献吾人以其或能真实之程度耳。彼之结局与效果,即将史料分析为各项记载,而于每项记载之上,加以估定价值之符号而已。例如何分为毫无价值之记载,可供疑虑之记载(疑虑有强弱),似属真确之记载(或极为似属真确),价值不明之记载等。

此一切种类殊异之结果中,唯其中有一项为确定者,即“凡史料著作家之所记载,若其于事实上并无何等例证报告者,则其记载为空疏无结果”是也。此事之当反对排斥,正如吾人反对排斥一种无确证之伪史料然。但鉴定之事,纯用以摧破一切淆惑迷误之例证,而绝未能贡吾人以确实。鉴定之唯一结果,皆为消极之结果;一切积极之结果,仅付诸怀疑。吾人退一步论,“于如此如此之记载中,吾人常有机会,以证明其为真实,或反驳其为真实”,然此仅为“机会”而已。一种可供疑虑之记载,或为精确者;一种似属真确之记载,或为伪误者,吾人可遇不断之事例,而决不足以深知其曾善为观察与否之情形也。

欲获达于一积极之结果,则尚有一最后之工作,当既以鉴定法裁决之后,则此记载之自身,即呈为似属可信与不可信之状况。但即以彼似属可信者而论,单独论其自身亦仅纯然具有“似属”可信之性而已,若度越此关,而更进于一科学式之范畴,则尚不能决定,而为吾人所未能举之一步骤也。凡科学式之条件,乃一种记载之不可疑不可争者,但吾人当前所有之记载,则皆不足语此。凡在一切观察之科学中,有一普遍共通之原则,即“人不能由单独之一观察,而获达于科学式之一结论”。凡一种事实,当吾人合法加以承认之先,必须由若干独立之观察,相合协并用而后可,历史学之为物,其获得例证报告之方法,既如此其不完美,则彼更不能对于此项原则,要求通融宽免,如其他一切之科学也。凡在顺利情形中之一种历史记载,仅为一种平常随意之观察,故必须辅以他项之观察,而参合并用焉。

一切科学,皆由联用许多次之观察而组织以成,一科学之事实,乃为许多观察所集中之中心点,每一观察,皆为吾人所未能全免之伪误机会所乘。然若能将数个之观察,合用而证其相同,则彼数个观察,便不能陷于同一之伪误。凡彼相同一致之所以为似属可信,其理由盖因观察之人,皆同见此同样之真实,而皆能同样确切说明之故也。伪误之为物,乃属于私人个别而彼此间不一致者,故其能相同一致者,即系精确之观察。

用之于历史,此原则乃更成为最后之一项工作,此工作为介于纯粹分析鉴定工作与综合工作二者之间者,即各记载之比较是也。

开始须将由分析鉴定所取得之结果,加以区分类聚,其所用之法,即聚集关于同一事实之各项记载是也,此项工作,乃机械地由活片单页之机械方法而致于易为(或于每一单页录一记载,或将一事实仅记于一单页,且记注其与彼相关之各项殊异记载,当读书时随时写入)。由于聚集一切记载之故,而吾人对于此事实,尽了然于一切之例证报告,其确定之结论,即凭依于各个记载相互之关系上。故吾人必须于彼各个记载之各种状况,分别离立而研究之。

(三)除却近代并时之历史外,史料之仅由一单独孤本记载而供给吾人以事实,乃为常见不鲜之事。凡其他科学对此等情形皆有一不易之定律,即“凡仅为一单独之观察,乃科学之所不许”是也。故彼科学家之对此,仅能引以为证(引彼为此观察之人名以证),而不当取以为结论。然则历史家于此,固亦不能别有任何正确理由,可以外此而别出他途。凡一事实,仅由一单独之人,为一单独之记载,而更无其他记载参考者,无论其如何正确诚实,历史家皆不当承认为定论,而当如其他自然科学家之所为,仅引之以为佐证(如Thucydides氏所承认者如何,Caesar氏的所曾论及者如何之类),历史学家于此所能有权利承认之程度,尽于是矣。对于事实,例如中世纪人,每于Thucydides或Caesar之所曾言之故,而惯承认其记载为真确,其中多数皆简单辞语,足表示其为粗胚朴质。于此若不以科学之严格阻止此种自然趋向之轻信,则历史家对于此等由单篇史料所产出之不充足例证,每以其并无他项史料与相矛盾,认其成立。唯然,故有可笑之结果,谓不彰著时代之单篇记载,较彼事实彰著而有千百史料互相矛盾者,更为可信而易于成立也。Medes(近亚洲古国名)之战役,唯Herodotus氏曾单独叙之,Fredegonda(古佛兰克国王之妻)之冒险(本章后有注),唯GregorydeTours氏曾单独记之。此等事实,以较法兰西大革命,曾具有千百种之文字描写者,盖较少争辩不休之事。此等情形诚不可信赖,苟欲止之,舍历史家树立革命思想,矫此旧弊,其道无由。

(四)吾人若有关于一种同样事实之各种记载,则必为彼此相矛盾或相一致者。欲证实其是否确相矛盾,则吾人须决其是否对于同一事实为同一之遭际。凡两项记载显然相矛盾者,或为相等并行之物,彼或非确对于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同一人物,事实之同一节段,则两者或皆为准确。然人不当以为此两者可相互证实而遂加认可,凡此两者中之一,皆须视之如在一单独孤本史料记载之情形者然。

若其相矛盾者为确相矛盾,则至少其中之一记载,必为伪误。在如此情形中,人之自然趋向,颇多抹杀其差异之点,而以调和之法使相合一致。此种调和争端之心思,与科学精神大相背反。例如某甲谓二加二等四,某乙谓二加二等五,吾人不能下一结论,谓二加二等于四个半,吾人必须考验彼二人之说,孰为正确,此即鉴定之职分也。有相矛盾之二记载于此,则其中之一,常为可疑者,若其相对方之一,颇属可信,则吾人对此可疑者须斥弃之。若两者俱属可疑,则吾人即不下断论。若有数项可疑之记载,皆有共同点与一项不可疑之记载相矛盾,则吾人所为亦同上,摒斥疑者而取信者。

(五)若数项之记载皆相合一致,并无矛盾,吾人仍需反抗此自然之倾向,勿误信以为真确事实已经确定。第一当为之事,乃考察此每项记载,或皆同出一原也。吾人于每日生活中,深知人性每好互相沿用,互相抄袭,一单独之记载,每转为数个记载人所同用。有时数种新闻报刊布同样之通信,有时司报告者数人,同意令其中之一人代全体而单独劳作。在如此情形中,若吾人有数项之史料,数项之记载,然是否有数项之观察?显然无之也。凡一种记载,系由他种记载而复制者,绝非能组成一新观察。若由著作家百人,将一种记载复写复制,则此百本之抄袭文字,总计之不过一度观察而已。若误加计虑,以为此系百次观察,是何异将同一样之书,印抄一百册,而认为百种殊异之史料也,然人因过贵视此项史料,遂致轻忽其真实。凡一同样事实记载,由各著作家所为各有殊异史料中遇之者,实具有一种欺人之伪面貌,使人误以为出自多原。凡十种殊异史料中所述之同一事实,每给人以一印象,误以为彼系由十次观察相证合而成立者,吾人对此等印象,必当怀疑。凡所谓“符合一致”者,必须系许多种记载,各由互相独立之观察而终获同一,乃因之以得断论也。故吾人对于所谓“符合一致”,当未曾就彼以下断论之先,必须考验彼是否为“独立的”各观察之符合一致。于此所需为之工作有二:

(甲)吾人首须问彼各记载是否各出于独立观察,或为一次同样观察之复制。此种探讨,其一部属于外形鉴定工作,所谓史原鉴定者是也。然此种史原鉴定,仅对于写成之数种史料间,探得其彼此转抄之关系,仅对于一著作家向他著作家借用其篇段章节之证据,加以决定,其所事即止于此。凡借用之篇段章节,必须反对斥弃,无须再事争辩。然此事对于史料记载之未经写出者,尚须待吾人为此同样之工作。故吾人须将属于同一事实之各记载加以比较,探得其原始所从事,是否由彼此殊异之各个观察人所成,或至少亦须探得其是否由彼此殊异之各项观察所成也。

此原则与史原鉴定所使用者相类似,社会事实之细目琐节,既如此其繁复万端,则对于同一事实,自有各种殊异之观察法。凡独立为此观察者二人,决不能给吾人以彼此完全符合之报告。若两项记载之程序条目皆相一致,则彼必为由一共通之观察而演成。凡殊异之观察,在其某端某节,必有个别异点。吾人于此常应用先天的原则,若其事实之性质,为仅能由单独之观察人为之观察报告者,则其一切记述,必皆出于一单独观察,而更经多人转抄以成也。此原则使吾人能认识彼许多殊异观察之情形,及由一种观察而为多种复制之情形。(www.xing528.com)

然于此尚有许多可供疑虑之情形,凡人之自然趋向,对此等史料,每以独立观察之情形待遇之。但科学式之考察,则当完全与此道相反,一项记载,若未能证明其确为独立不倚时,则人终无权以保证其符合一致之为定论。

吾人于各项殊异记载之间,决定其关系后,方能开始考验其符合一致,吾人于此尚须对此冒昧承认之态度加以不信任。盖所谓“符合一致”者,乃确可判定之一致,而非如人所自然想象者,仅系两项记载间之完全类似也。凡两项记载之偶然符合,仅彼此之间,有局部之类似耳。人类之自然倾向,每思彼符合一致之最为处处密合者,则其证实愈有力。然吾人于此,须力反其道,而采取表面背反之定律,凡符合一致唯限于其中少数之数特点者,其证实乃更为有力也。凡历史事实,获达于科学式的确定者,皆由于个别相异之各项记载间,有此数特点之能相符合一致也。

(乙)在作成任何断论之先,必须决认彼同一事实之各项殊异观察,是否完全为“独立的”。盖有时每有由其一以影响其他之可能,而使其符合一致不能为一种确定之结果。故吾人宜加意严防下举之诸项情形:

(A)各种殊异观察由同一史料著作家所为,但于同一或各殊之史料记录之者。吾人于承认彼史料之先,必须以特殊理解认明此史料著作家确曾屡度更新其观察,而非纯将其单独一度之旧观察,加以复述而自以为足。

(B)各种殊异观察,由数个观察人所为,而遣其中之一人写成一单独之史料者。吾人当确认此史料是否纯由此写成人所为之记载,或其他之观察诸人,亦曾参预授意而束缚其工作。

(C)各种殊异观察之由数个观察人记录于各种殊异之史料,而其情形相近似者。吾人必须应用鉴定法之各项疑问,用以确认其是否曾受同一影响所成之物,且皆具有共同错误共同虚伪之倾向(例如皆具有同一之利益兴味,同一之虚荣夸耀,同一之偏见偏执之类)。

唯一之法,确能将各观察证明其为独立,必须各观察含藏于殊异之各史料,为殊异之各著作家所写成,此各著作家属于殊异之各团体派别,且于殊异之各环境下而为工作也。此等能完全判定其由殊异独立而成为符合一致之史料,除却近代史料以外,甚为稀有。

证明一种历史事实之真相,其可能唯赖曾经保存而有关于彼之各种独立史料,但此种史料之保存,乃纯属机会之事。故在历史学之组织建造中,其局部实赖机会以得说明。

凡能使成立之事实,其主要,皆属于能范围极广大空间与极长久时间者(有时称为普通事实,或曰通材),如风俗、习惯、学说、教义及巨大之事件皆是。此皆较他种细事易于观察,用此方法亦易于追求证实。其对于延仅短时而限于狭地之事实(有时称为特殊事实,或曰专材),苟欲使之证实成立,则所谓历史方法,并非全无所用,如研究一段言语或片刻行动皆是。盖当遭遇此事实之时,若有数人在场,同加记录,则以迅速录下之故,遂足获达于吾人。吾人能读Luther氏(德国宗教家,一四八三—一五四六)在Worms之立法会中被讯问时之所宣言,吾人亦知彼并未曾云须将其言作为口授记录也。此等因利乘便为合力协作之记录工作,自有新闻纸之成立,速记术之成立,史料储藏所之成立,遂更成为最常见之举。

在上古及中世纪时,由于史料缺少之故,吾人对彼时之历史知识,仅限于普通事实。然在近代并世之历史中,则包含至多之特殊事实,普通民众,有一相反之态度,彼辈因有许多流通之记载互相矛盾之故,遂对近代并世之历史事实加以怀疑,而对于古代事实随处皆无物与相矛盾者,则深信而毫不犹豫。彼辈之信仰,即因对于此等历史事实无法多知之故而增高,彼辈之怀疑,亦与其所能多知之程度并甚也。

(六)史料相互间之符合一致,能使吾人知彼为可判定结果之符合一致,然而尚非皆常为确定也。欲使此判定结果成为完全而精善,则吾人尚须从事研究“事实之融会”。

有数件离立之事实于此,皆为不完善之证实,然固能彼此互证,而产出联合确证之状态。离立各史料所陈述之事实,实际上有时彼此极为类近,便于联合。此类情形,乃系同一之人之继续行为,或其同一团体派别之人之行为,或由于同一团体派别属于相邻近之二时期者,或相类近之数团体派别属于同一时期者皆是。吾人对于此等相近似之事实,假定其中之一为真确,而其中之他为伪误,无疑实有此可能。凡因其第一端之系确实,而其中之他为伪误,无疑实有此可能。凡因其第一端之系确实,决不能遂认第二端亦为确实,然此等事实之数端相融会,虽其每个事实皆为不曾完全证实者,而融会之后,遂生实证。故就狭义之字义言之,如此之事实,非为“证实”,乃彼此互“承认而成实”也。凡对于片段零件之怀疑,而认为无望者,乃由事实之互相联合,而其确证生焉。故将其判定结果为比较,凡分离而可疑者,混合其全,则确实而合理。一帝王之巡行,若其能融会事实而成为浑全之属证,则其时期与经行地域,皆能相互证实。一种教义训条,一种民众之风俗习惯,皆由许多事实节目相融合而成立者。每一事实节目,分离观之,皆属于殊时异地,皆不过具有“或然”之性而已。

此方法之使用颇困难,盖所谓“融会”之义,较之“符合一致”之义,更为空疏宽泛,吾人不能指出任何定律,能辨别彼确足联合而为浑成之事实,而此等判定一切之融会云者,对于彼事实融合浑成之为若何长时与若何广地,亦不能确实决定。凡事实之散见于半个世纪之时间,与一百列格(leagues约当三英里之遥)之空间者,即可相互联带证实,而成为一种民众风俗习惯(例如古代日耳曼族)。但如在一种速度变迁进化之异态社会中,则不能有所证实(例如一千七百五十年与一千八百年在Alsace与Provence之法国社会)。故于此吾人必须研究事实间之相互关系,此则既已开始为历史之组织构造之事矣,盖为分析工作与综合工作之过渡也。

(七)于此尚有留供吾人考虑之一种情形,即由史料所成立之事实,与由其他方术所成立之事实,二者之间,不相符合是也。盖吾人有时所得由历史判定之结论所得之事实,有时或与某种彰明显著之历史事实相矛盾,或与由直接观察而得之人类知识相矛盾,或与一切纯粹科学方法所成立之科学律相矛盾。自前二者论,仅为与一切“未完善成立”之科学相矛盾,如与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诸科相矛盾是也。若此之事实,吾人单纯锡以名曰“未必可信”。自后一者论,若与真正之纯粹科学相矛盾,则成为“怪诞不经”,吾人对于一未必可信之事实,或一怪诞不经之事实,当如何应付?将考验史料之后而承认之乎?或竟搁置此问题而不问乎?

所谓“未必可信”,乃非科学式之观念,而随各个人以变易不同者。每一人对于其未曾惯见之事实,皆以为未必可信,一村农以为电话之未必可信,胜于妖鬼,暹罗国之国王,则不承认有冰之存在。故吾人有一极重要之事,盖须知一事实之觉其未必可信,乃确系何等之人对于何等之事实也。苟其事为对于缺乏科学文化之群众,则纯粹科学或较怪异为未必可信,生理学或较扶鸾降神通灵疗病之灵魂说为未必可信。此等观念之所谓未必可信,毫无价值,苟其为对于具有科学文化之人,则彼实为由科学心思而觉其未必可信,则彼所谓与科学结果相矛盾者,盖较为可信而精确有准也。于是此所谓不符合一致,乃介于科学家直接观察与史料间接例证二者之间也。

吾人如何决定此类之冲突矛盾乎?此问题无实际上之绝大意味。盖几于一切有关神怪异迹之史料,人皆常疑虑不信,且皆被健全之鉴定方法,将其排斥摒弃矣。但此神怪之一问题,颇足引起吾人兴味,试观彼历史家对此,将何以处置之。

人类自然之本性,对于怪异之信仰,几于每人皆足为一史料。充盈怪异之事实,吾人盖知其由来已久,凡一种鬼物之存在,较之Pisistratus(希腊古王)之存在,更为多所证明。近世并无人曾以片语单辞,自称曾见Pisistratus者,然而宣言曾见鬼物之“亲眼证据”,则盈千累百。无论任何历史事实之成立,能具有若此多数之独立例证者盖甚稀也。然吾人乃毫不犹豫,竟排斥鬼物之说,而承认Pisistratus之说,盖以鬼物之存在,实与一切科学之科学律相背反而不能调和故耳。

对于历史家,此问题之解决,甚为明了。盖彼对于史料中所含结果之施观察,决不能与近世纯粹科学家所为,有同等之价值。此其故为何?吾人前曾说明之,盖历史之间接方法,以视彼直接观察之科学直接方法,常较为卑下也。如其结果与其自身不相融合,则历史之事,必重屈从。盖历史之为科学,既不能有完美之例证报告,则彼不能将他种科学之结果,施以限制、反驳及改正,而当用自身之结果以改正自身。故他种直接科学之进步,有时可改变历史解释之结果。一事实之由直接观察法而成立者,能使人于史料之了解及鉴定获所辅助。凡体瘢与神经麻木之情形,曾经直接观察之科学认为确有此类事实者,则吾人对于历史记载中此类之事实,亦认为真实(如昔时许多宗教圣哲之体瘢及Loudun之女尼是;本章后有注),然历史学决不能对于其他直接观察之科学,有所辅助其进步。盖历史学因其例证报告本非完美,遂与真实相远,隔一距离而未达。故历史学对于一切能亲触接真实之科学所树立之原理,当承认之,此乃一定律也。苟欲反对各科学,定律之一,则必须从事于直接之新观察。此革命亦属可能,但当于各科学本身之内部求之,历史学殊无力以语此。

凡事实若尚为粗胚之形式而未能与历史知识及纯粹科学相融合者,则其解决恒不明了,须赖吾人以科学知识范成其价值。吾人至少可树立一实用规律以矫正历史学、心理学及社会学,但须具备强固坚实之史料,此乃甚难遭遇之情形也。

【附注】

译者按:本章所举Medes亦称Medie,始仅分数采邑,七世纪时,其王Cyxare始建王国,至五五二年倾亡,与波斯合。

又Fredegonda为古佛兰克族(Franc)之女,当时佛兰克族有国名Neustrie者,其国王Chilperie之第一妻有女婢曰Fredegonda,美而贪残,既缢死王次妻Galswinthe而代其位,复与次妻之妹争宠,遂杀王,罪发诛死。

又本章所述圣哲体瘢,据宗教传说,自耶稣被钉十字架后,继此凡一切宗教圣哲,多体生瘢痕五,如耶稣受钉形。相传耶教哲人SaintFrancoisd'assise即曾患此瘢者,斯事本为宗教荒唐传说。然近今医学证明,本有此疾,非关神异,故今人乃信此等记载为非诬说,Loudun女尼例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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