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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中国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失业总量和失业率均达到建国32年的高峰。因而,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十分迫切的历史任务。失业保险制度的真正开端始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失业保险的法规。2.第二阶段以国务院第二个法规为标志,中国的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从少到多。

企业组织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

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中国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应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也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从无到有建立和发展起来,其成就问题和今后的走势都值得认真研究。

按照传统观念,社会主义不存在失业问题,失业被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经济现象,传统的社会主义按照“低工资,多就业”的经济原则,实行的是“三人饭五人吃”的充分就业政策和所在单位终身就业政策。这样,在通常情况下,中国的失业率处于极低的水平,尽管如此,在新中国历史的特殊时期也出现过三次大的失业高峰:

1.第一次失业高峰

1961年大规模裁减职工回乡务农。1958~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急剧地刺激了城市工业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一大批农村劳动力被城市企业招工就业。仅1958年一年,全国职工比上一年猛增70%,达2100万人,其中国营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占2081万人,“大跃进”的失败和随之而来的大规模经济调整导致了这一次大规模的职工失业和城乡转换。实施方式就是由中央统一指令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裁员,从1961年1月~1963年6月,全国裁减职工1887万人,城市人口减少2600万人,吃商品粮的人数减少了2800万人。[2]失业的职工基本上都是从农村新入城市的新职工和原籍在农村的职工,重新再就业的去向就是回乡务农。

2.第二次失业高峰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下乡知青返城大潮。“文化大革命”期间铺天盖地的知青下乡运动,既是出于政治目的,也是为了缓解面临的就业危机,1968~1978年全国城市知青下乡共达1700万人。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带强制性的知青下乡也随之停止,在农村累积十年之久的下乡知青大军如潮水般涌回城市,城市的失业问题成为尖锐社会矛盾。失业总量和失业率均达到建国32年的高峰。据估测,1979年初的失业人员近1500万人,失业率为17%以上;1980年则达到1700万人,失业率高达19%以上。[3]在建国以来空前严重的失业压力下,中央政府在1980年提出了一条带改革性的新政策,即“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这一方针打破了以往劳动就业由劳动局统一包下来的传统格局,第一次实行了多渠道就业方式,这就为后来劳动就业的市场化改革撕开了一道口子。从此以后,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就业机制开始被打破,形成了计划体制就业和市场体制就业的双轨制就业模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以劳动服务公司为代表的集体企业和以商业服务为主的私营、个体企业;农村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企业蓬蓬勃勃的发展起来,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失业问题,城市失业率一般都控制在2%多一些(见表11-1),也为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不朽业绩。据有关资料,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约有50%的剩余劳动力2亿多人,乡镇企业为1.3亿劳动力提供了就业岗位,又有近8000万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使2亿多农村劳动力找到了就业机会,[4]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城乡就业同步推进,同时优化时期。

表11-1 中国1986~1996年城镇失业人数失业率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

3.“九五”:第三次失业高峰

“九五”期间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职工下岗失业。1995年以后,城镇失业率明显上升,特别是进入第九个五年计划以来,由于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算下岗职工,仅公开登记的失业率已达3%以上,“九五”末期,中国的失业率达到第三次的失业高峰。据国家劳动部当时的预测,“九五”期间(1996~2000年),全国新成长的劳动力为7200万人,其中城镇估计在5400万左右,仅能安排3800万人就业,约有1600万人失业。即“九五”末期,城镇失业率高达7.4%。[5]国有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改革深化,在已有1500万下岗职工基础上,再下岗1500万,共有3000万职工失去工作岗位,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九五”期间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累积达2.14亿人,只能消化和转移7700万人,还有1.37亿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就业。

如果将城镇公开失业和城乡不充分就业合并计算,失业者达1.53亿人,失业率逼近21.4%,失业率再创新高。因而,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十分迫切的历史任务。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的失业保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的过程。到1997年,失业保险覆盖了8300多万职工,并为300多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津贴。[6]失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以第一部法规为标志,中国的失业保险从无到有。建国初期,虽然为解决当时的失业人口问题,国务院和劳动部曾分别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1950.6.7)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7.1);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但这种临时性的办法并没有成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开端。失业保险制度的真正开端始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失业保险的法规。

虽然该法规还很粗糙,而且适应范围很窄,在提法上也没有鲜明地提出失业概念,但由于在各地国有企业的实行,可以说第一次使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建立了起来。

2.第二阶段

以国务院第二个法规为标志,中国的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从少到多。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经过几年的试行,客观上要求在范围和内容上都要从少到多,加以完善。于是,国务院于1993年又下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它作为中国第二部失业保险的法规,同第一部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补充和完善:[7]

(1)失业保险的范围有所扩大。前者规定的失业保险对象,只限于国有企业4类人员,即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后者将实施对象,在4类基础上扩大为7类,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或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当然,后者规定失业保险的企业性质范围,仍然局限于国有企业。

(2)失业保险资金收缴标准有所变化。前者《暂行规定》和后者《规定》都规定,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为三种:①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③国家财政补贴。同时《暂行规定》还具体规定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列支,并由银行代为扣缴。由于后来职工标准工资在其工资总额中的比例日趋下降,按1%标准工资筹集的失业保险金相对于其需求来说,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于是,《规定》便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改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且规定,经省、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的1%。

(3)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两部法规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规定基本相同,大致为: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发放企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不足5年的(《规定》还同时限定必须连续工作在一年以上),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同时,对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两部法规也均作了规定。《暂行规定》的标准是: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规定》的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暂行规定》将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规定其职责是管理失业人口和失业保险资金,包括对失业人口的登记、建档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及就业指导、介绍工作等。《规定》则规定,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直接负责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失业保险机构做好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和工会负责人参加,实施对失业保险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成立的失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不难看出,从《暂行规定》到《规定》,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由不规范到相对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挤占、挪用现象。

3.第三阶段

以“失业”取代“待业”,按市场经济要求,失业保险制度开始走向广覆盖和规范化运作。1992年开始,中国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1995年中国的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进入实质性的攻坚阶段,以纺织行业压锭为突破口的产业结构调整,以技术进步为突破口的转变增长方式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为突破口的国有企业改革,大大优化了产业结构,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但三个“突破口”的实质性推进也带来了极其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岗和失业问题空前尖锐地摆在了政府和人民的面前。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认识,中央和各地明确以失业概念代替含混的待业概念,失业保险制度也由点到面,由国有企业到非国有企业,在各大中城市迅速普遍推广开来。上海作为纺织业压绽调整的重点城市,面对几十万职工的下岗和失业,上海市政府首先于1995年8月9日修改原有办法,发布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费的筹集比例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予以重新调整,规范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即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第一年为75%,第二年为60%)。到1997年底下,上海市参失业保险的单位达20000多个,投保职工400多万,占全部职工92%。

大连市政府于1995年8月28日也正式下达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许多明显发展和变化。最突出的是失业保险的适应对象拓宽,扩大了覆盖面。过去只是限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该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应对象包括了国有、外资、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城镇企业及其劳动者,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在大连也投保,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随后全国各城市都陆续出台失业保险规定,像河北省政府也于1994年出台了第106号令《河北省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了普遍推进失业保险改革的方针和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的失业保险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普遍化。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成就

经过近几年失业保险制度的推广,中国在失业保险方面开始取得了一些初步成就。

1.在观念上打破失业禁区,在法规上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随着逐步进入市场经济,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过去认为“社会主义无失业”的传统观念和“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劳动力分配制度被彻底打破。相应的,中央和各省市失业保险法规的正式出台使中国的失业保险事业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现在,各省市普遍建立政事分开,纵横结合的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即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分开;保险费收缴、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纵横结合的运行体制。

2.城镇企业的失业保险初步实现了广覆盖

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近几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企业,投保职工人数也大大增加,1995年为9500万人,1996年为11100万人,增长17.00%。

3.失业保险基金初具规模,不断增长

从1990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在不断扩大,如表11-2。

表11-2 1990~1997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马国年、刘玉勤《失业与失业保险》企业管理出版社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4.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了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中国实行的是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所谓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是指保留失业保险的生存保护功能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方面,通过给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截至1995年,全国为失业人员共发放了15亿元失业金;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再就业机制,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促进再就业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订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规定必须在失业之后登记求职才能具备起码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金往往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二次者停发失业金等等。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

(2)建立一整套促进就业的促进体系。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条件。即由失业保险机构,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建立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生产自救环环相扣的再就业促进系统;

(3)对雇用单位实行优惠政策,让雇用者为失业者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到1995年底,全国共使用22.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对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使34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1993年、1994年分别帮助62万、102万人再就业,使失业率分别降低0.4和0.6个百分点,到1997年下岗和失业职工(猛增至600万人)中重新就业达200万人之多。使平均失业周期降低为6个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994年约达38万人。而且由各地失业保险部门运用失业保险金,主动帮助企业和职工扶贫救困,排忧解难,1992~1995年元旦春节期间共救助了540万企业特困职工。以我们调查的大连失业保险为例,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为保证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除发放必要的失业津贴之外,还有较多地用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方面。从1986~1997年6月31日,大连市失业保险机构累计收缴失业保险金37215万元,累计支出18637万元,其中失业津贴为3189万元,占17%,一次性定期救济费6823万元,占0.8%,上述几项累计支出占总支出的57.8%。即用于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转岗转业培训费3005万元,职业介绍费1666万元,生产自救费469万元,三项合计5140万元,约占总支出的28%,用于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8]这就有力地抑制了失业率的增长,使大连的失业率维持在较低状态。(www.xing528.com)

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开始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由于财力充足,而且拿出更多的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德国1996年支付了547亿马克用于失业保险金,而同时支付了480亿马克用于转岗、转业培训和各种促进就业的救助。为了鼓励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不仅政府对有些岗位的雇佣实行减免税收政策,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还由社会保险机构垫付部分工资等等。

(三)中国国情下的选择: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中国失业、再就业领域,除了通常那种失业并到失业保险部门登记并争取再就业者之外,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不规范的失业形式——下岗。

下岗,从当事人本身来看,应该属于失业,因为本人丧失了原有的工作岗位,而等待着新的就业岗位。但从社会和企业的角度来看,又不算规范的失业,因为当事人没有离厂或没有解除同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还是原企业的职工,并未作为失业者进入社会。

职工下岗这种现象属于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转换期的特殊产物:一方面,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要求,一大批富余职工迫不及待地要从多余的生产岗位上裁下来,据劳动部统计,1997年全国下岗职工多达1150万人,这些下岗职工多数还要求实现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而另一方面,刚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被称为“铁饭碗”的“企业保障制”和“单位保障制”刚刚被打破,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刚刚开始建立,无法承担这迅速到来的、大规模的失业大军的社会保险,如果把这支失业大军直接推向社会,必然妨碍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于是,下岗就成为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这二难选择中的合理选择。

中国职工的下岗主要按照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二种形式。在1995年以前,主要形式是富余人员从岗位上退下来,仍在原企业内培训或转岗,可以称作“离岗不离厂”。1995年以后,以纺织、机械为代表的许多行业进行全行业范围内的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下岗的主要形式由企业内的下岗转变为行业内的下岗,可以称之为“离岗、离厂不离行(行业系统)”,也就是说,该行业的职工下岗后,可以脱离同原企业的关系,但进入该行业系统,而不进入社会。为此,在行业系统内成立行业托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工程。上海近几年就是采取的这一形式。

上海1996年首先在纺织和仪电系统建立下岗职工托管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到1997年发展到7个行业,共托管下岗职工25万人,并实施了发放下岗津贴、转业培训、发布信息、就业指导等系统的再就业工程。

对下岗职工按行业系统托管和实施再就业,同过去的离岗不离厂的企业内部待业相比是一个进步。其优越性是明显的:一是减转了企业的压力,解除了后顾之忧;二是按行业实施再就业工程,职业培训,提供信息等易于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三是下岗职工在本行业内容易找到对口的专业和技术工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上海实施再就业工程,取得了显著效果,到1997年共下岗84万人,重新就业达60万之多。

对于下岗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这种“准失业保险”的办法和体制,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只是应付中国当前无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而企业又迫切需要大量减员的权宜之计,一旦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这种非社会性、非规范的“准失业保险”,就会退出历史舞台。另一种认为,中国的行业系统的功能不仅过去、现在是强大的,将来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在行业系统范围内的下岗和再就业,不仅易于劳动力的对口流动,而且也是社会化了的失业保险,很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

不管下岗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来是哪一种结果,但至少人们都肯定这种特殊的“准失业保险”符合中国的现实,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我国的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属初创时期,虽有雏形,但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失业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导致保险覆盖面过窄

在我国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明确以失业概念取代“待业”概念以来,失业现象才被正式正名为失业。其后劳动部又对失业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定义为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其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未找到工作者;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等等。

按照劳动部的定义,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要素为:劳动年龄、劳动能力、主观上寻找工作、客观上没有工作。而各省在制订失业保险规定时所限定的失业条件要狭窄得多,如有的省规定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到失业保险部门作了失业登记,并作了求职申请的才列入失业和失业保险的范围。这样的失业界定过于狭窄,大量的其他失业人员和现象未计入内:一是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二是新增劳动力人口;三是失业而未登记者;四是大量下岗职工。据此计算的失业人口和失业率只有2%左右。上海1997年失业登记15万人,失业率也只有2.8%。更有甚者,湖北省对23个市(县)劳动就业部门统计,1993年登记在册失业职工人数仅为5417人,仅占全部失业职工总数的10%,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失业现状。据此实行的失业保险必然覆盖面过窄,导致失业保险该保的保不了,不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生活“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很低

国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多数为企业、政府、个人三方共担,而在我国除少数城市实行企业、个人共缴之外,多数都只是由企业一方缴纳,而且按1993年的国务院规定,只是缴纳工资总额的0.6%~1%,筹集的保险基金很有限,这就直接导致了失业保险只能处于很低的水平。甚至1993年的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按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比例发放,这样不仅降低了失业保险的标准,而且混淆了失业保险同社会救济的不同质概念的界限。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他的一种权利,而在我国的文件里经常把二者混淆,甚至直接就把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津贴称之为失业救济金,实际上是对失业者人格的不尊重。在国外,失业金和救济金是严格区分的。像德国失业者按规定有权到失业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时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津贴),时间最多者为2年8个月。当过此时限,仍未找到工作,才由政府发放失业救济金,最多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如有困难,再申请社会救济。所以在德国,失业津贴、失业救济金、社会救济金是失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概念,是绝对不应混淆的。

由于给付水平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1993年人均失业津贴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的人靠亲友救济;只有3.3%的失业者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这样低的给付水平就达不到失业社会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使用结构不合理

各地失业保险工作往往由劳动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多数劳动服务公司既行使失业保险行政之责,又是保险基金的收支部门,政事没有严格分开,没有建立起对资金管理的强有力监督机制。再加之对基金的使用,国家尚无严格统一规定,致使许多城市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结构不合理。直接用于失业津贴比重偏低,出现“有钱花不出,有人保不了”的现象。据统计,1987~1994年全国共筹集基金额83亿元,实际花了35.26亿元,尚有47.74亿元结余,其中直接用于失业津贴的9.66亿元,仅占27.4%;用于转业练和生产自救18.37%亿元,占52.1%,管理费支出7.23%亿元,占20.5%。用于非失业津贴的开支占了70%以上,成了大头,就使本来给付标准就很低的失业津贴,许多失业者还由于种种原因而得不到。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对策与思考

对于今后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强理论说明和舆论导向,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

实行市场经济人才流动有利于人尽其才,优化配置。个人有流动就会有失业,企业有兴旺,也会有衰退,就业时要想到失业,使所有类型的企业,所有行业的就业者都有失业风险意识,从而自觉树立失业保险的参与意识,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

2.从理论和政策上完善修正,实现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广覆盖

从理论上应明确所谓失业保险应该是笼罩所有就业或等待就业主体的失业保险安全网。从长远目标讲,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不管是失去工作岗位,还是从来就没找到过工作岗位;不管是解除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还是下岗领“下岗津贴”,都属于失业,都应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当然在确定广覆盖的长远目标之后,应该从实际出发,分期分批有步骤地逐步实施。

3.失业保险基金要多种渠道筹集,加强管理监督,合理有效使用

改变失业保险基金单纯由企业缴纳的现状,实行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担,并适当提高筹集比例,像德国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工资总额的6.5%,而中国只占1%。可以视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需要,将企业的征缴比例提高到1.5%~2%左右。而且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结构,提高失业津贴比重,降低管理费所占比重。同时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保证对基金使用强有力监督。

4.“以工代赈”,减免税收,广开就业门路,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在我国街道、社区服务很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部门组织,将失业津贴转为劳动工资,发给一些个体、小集体的零星服务站点,既不增加开支,又扩大了就业,还改善了社会服务。

5.制订《失业保险法》

制订《失业保险法》,以法律强制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并以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保险意识。

[1]本部分的内容是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庆40周年(1998年)“经济增长与企业改革”研讨会的论文《我国失业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该论文是郑海航在参加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赞助的“中德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时,独立完成的子课题。

[2]日中经济协会:《中国经济的是长期展望》,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版,第130页。

[3]和春雷:《现阶段体制型失业及其治理》载《中国工业经济》1998年第9期。

[4]陈乃醒:《经济发展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点》,载《经济问题》1999年第2期。

[5]《“九五”就业压力空前》,载《中国市场经济报》1996年2月7日。

[6]宋晓梧:《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载《中国劳动报》1996年4月9日。

[7]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载《人口与经济》1997年第4期。

[8]郑海航、和春雷:《社会保险制度:大连模式述评》,载《中国工业经济》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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