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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与社会资本构成:政党领导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差序格局”的社会资本特征,还可以举出很多。(二)乡土社会“士绅治理”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如前所论述,“士绅治理”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最主要的治理形式。(三)乡村家庭、市镇大家庭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在乡村,大家庭并不多见,分家的现象十分普遍。首先,“差序格局”表现在成员区位、地位的等级划分上。

差序格局与社会资本构成:政党领导的研究成果

二、由“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

以上的分析说明,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资本具有非常复杂的特点:1)如果说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是网络式的,那么“差序格局”则是以“己”为原点的“发散式”的;2)如果说“团体格局”在人际关系上强调“双向的平等义务”,则“差序格局”在人际关系上强调“单向的等级义务”;3)如果“团体格局”强调团体的公共道德,则“差序格局”强调以“己”为中心的私人道德;4)如果“团体格局”可以实现在不同血缘地缘范围内的“陌生人”之间的诚信与合作,则“差序格局”基本在同一血缘与地缘内的“熟人”圈子内拥有诚信与合作;5)如果“团体格局”可以形成各种不同功能的公民性民间组织,则“差序格局”则形成各种宗法组织,不过是大的宗族而已。6)如果在“团体格局”中各种等级制组织服从的规范是法律,而“差序格局”中等级制组织服从的则是传统伦理和道德。

关于“差序格局”的社会资本特征,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则从三个层面给予分析:

(一)血缘、地缘共同体中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

1.血缘共同体中的人际关系网络

注:线条的粗细表示该网络中社会资本强度的相对差异,即表示“己”与其他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强度。最里层的圈子不表示社会资本,因为社会资本至少出现在两个人以上的社会交往网络中。

如图所示,在该社会关系网络里边,从“己”出发,人际关系的强度、互惠性义务在家庭里最强,随着向家庭外的圈子扩展,这些人际关系力度以及互惠性义务感就越弱,社会资本在这样一个差序格局中从家庭到远亲呈明显的递减状态。

2.地缘共同体中的人际关系网络

如图所示,在该社会关系网络里边,从“己”(家庭)出发,人际关系的强度、互惠性义务在家庭里最强,随着向家庭外的圈子扩展,也就是空间的扩大,这个范围内的从“己”出发所形成的人际关系力度以及互惠性义务感就越弱,社会资本在这样一个差序格局中从家庭、邻里到集市等空间范围内呈明显的递减状态。

(二)乡土社会“士绅治理”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

如前所论述,“士绅治理”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最主要的治理形式。但士绅治理的结构形式并非铁板一块,不同地域以及士绅的道德品格差异可以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士绅治理模式。

模式一:士绅、农户合作的全封闭结构

在上述社会资本结构里边,顶端为士绅,以下为农户,箭头所代表的线段表示连接双方关系的社会资本。箭头所代表的方向表示控制关系,也就是由对方所发生的义务。在上图中,士绅代表某种形象、权威,他与不同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互相之间形成了彼此依赖关系,形成等边三角形,彼此拥有相同的社会资本。在士绅的领导下,农户彼此支持、合作、保持诚信,这是理想的良绅治理、和谐乡村的社会图景。

模式二:农户缺乏合作的开放式结构

图一

图二

以上结构图有两种情况:一是如图一所示,士绅与不同农户之间有相互依赖关系(既互相期待的义务),农户之间却缺少交流(如“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按照社会资本的计算方法,如果把三方都看成行动者,把支出的义务和应尽的义务分别看成是“借款”与“贷款”的话,士绅的“借款”与“贷款”数量都分别是各个农户的两倍,因而,士绅拥有的社会资本总量分别超过两个农户,而农户之间由于缺乏交流,其社会资本为零。这是士绅控制农户的结构,农户虽然可以影响士绅,但缺乏团结力量抗衡士绅;二是如图二所示,士绅拥有的“贷款”数量分别是单个农户的两倍,这是一种单向控制结构,而农户之间由于缺少交流,缺乏有效的反制士绅的手段。图二最容易出现“恶绅”治理的结局。

模式三:士绅治理下农户部分合作的半封闭结构

与模式一近似,模式三中农户B拥有与士绅相同的“贷款”能力,亦即实力,农户A与农户B相比较,A负有对B的单方面义务,农户B可以看作是乡土社会的强势家庭(族),这是强势家庭(族)与士绅共同治理的乡土社会结构。这种模式在传统农业社会里较为普遍,即在皇权、绅权、族权的三分格局下,农业社会的治理权力往往被绅权、族权所掌握。一方面,绅权需要族权的支持;另一方面,绅权的影响力范围也需要超越族权,以便在发生宗族冲突时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发挥缓冲器作用。

(三)乡村家庭、市镇大家庭的社会资本构成与特征

在乡村,大家庭并不多见,分家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市镇,由于居民的经济基础并不是来自直接的农田经营,而是来自地租、经商或政治权力所产生的收益,所以,农田面积越大、人口愈多、做官越大所获得的收益就越高,所以在市镇地区,大家庭更多。

首先,“差序格局”表现在成员区位、地位的等级划分上。费孝通通过观察满族人的家庭结构形象地描述了大家庭中不同成员地位上的差异:

满族人中,在同一房里可以睡很多人。粗看来好像家庭在区位上并不形成一个团体。同一炕上睡着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以及哥哥,嫂嫂,侄子,侄女等。可是详细一察,他们每个人的地位并不是随意安排的。各有各的位置,各对夫妇和儿女,也就是家庭紧靠在一起。譬如有弟兄两人都娶了亲,生了孩子的,他们的铺位是这样,第一是哥哥,挨近他是嫂嫂和她的儿女;轮下来是弟弟,下面才是弟媳。……若是结了婚的儿女依旧跟父母一同住,则这个空间的集团就会在时间里扩大起来,至其极会有五世同堂等大家庭出现了。在苏州就有个明代传下来的大宅子,里面住着近百个同族的子孙,可是这个亲属团体在区位上一房一房的分得清清楚楚,每个家庭还是自成一单位。

不仅区位上具有差异,在称谓上也反映了同一家庭中辈分的差异。如“高、曾、祖、父、子、孙、曾、玄、来、昆、仍、云”代表了同一家庭中的世代交替的辈分差异,不同的辈分所承担的义务、权威不同。因而,家庭和一般的社会单位不同,家庭中成员之间的义务关系依身份而固定,不会因家庭成员的任何努力而有本质的改变。譬如,在其他社会机构里边,领导的位置出了缺,可以由普通成员来代替,其他人与这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将因此而改变。但是,在家庭则不同,父母过世,则没有成员可以变成父母。所以,身份的固定决定了家庭中固定的人际关系和义务。

其次,乡村社会家庭里边的代际交替可能面临严重的亲子或家庭冲突。继替是家庭繁衍社会化的过程,任何继替过程都有一定的规则,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势必引起混乱。世代继替在农业社会里边,往往是隔代交替,而非代代相承。譬如,在农业社会里由于以农作为主,生理成熟比较早,“一个生理成熟的青年,在16岁左右,他在农村社会中已具有结实的身体,足够的知识,可以有资格从事独立工作了……一个孩子16岁入社,20岁很可能已做了父亲。当他儿子长到16岁时,他还只有36岁,正是农业的主力,要他这时退休,把他的财产,权利,地位交给儿子是不合于农业社会需要的……农村及其他类似的社会中世代交替的事实和亲属体系的代代相承的原则是不相符合了,虽则亲属体系中确有一种想吸收这种隔代相承原则的形迹。”[68]“譬如甲代退伍时并不直接把财产交给刚入社的丙代,可以由乙代收领。丙代另在乙代手上获得一部分财产和地位。对于乙代可以说并无增损,他不过是甲丙两代交代的中间齿轮。可是这个办法却很可能引起乙丙两代的摩擦和冲突,这种摩擦和冲突就发生在亲子之间。”[69]

在市镇,大家庭里边除了类似的亲子冲突之外,还有另一幅冲突的图景,那就是婆媳和妯娌、弟兄关系中的潜在冲突。在大家庭里边,媳妇都是来自其他家庭,她与本家庭的关系总有一个磨合期,如果媳妇的性格是内敛的,人际关系还基本说得过去;如果,媳妇比较有性格,则往往会出现“多刺的刺猬挤紧了,大家都不好过”的现象。即使在书香门第的大家庭里边,人多事杂,除非忍耐,才能保持家庭面上的团结。于是,婆媳和妯娌的冲突往往是暗流涌动,甚至公开化也不足为奇。至于弟兄之间,如果继替过程采用不平等原则(在家庭财产平分过程中),自然会发生矛盾。如采用平等的分配原则,则会出现“多一个兄弟,少一份财产”的现象,同胞之间的合作仍然会被资源的分割所淹没,尤其是随着家庭弟兄数目增加时。因而,家庭继替过程中同胞兄弟之间发生冲突仍是普遍现象。

最后,家庭合作只有在共同面临挑战时才有意义,甚至在共同面临挑战时都会因为家庭内部矛盾而走向衰落。家庭毕竟是一个合作团体,为了让家庭团结成为现实,共同的挑战可以使家庭形成短暂的合作。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59页。

[3]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11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81页。

[5]《文稿与资料》,1988年1、2合期。转引自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6页。

[6]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04页。

[7]《衡山白果周氏六修族谱》,卷7,公约买据。转引自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第79页。

[8]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14页。

[9]《论语·为政》中有“子游问孝,子曰:‘今之能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养;不敬,何以别乎?’”

[10]《论语·八佾》中有“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1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49—50页。

[12]同上,第52页。

[13]《论语·学而》

[14]同上。

[15]《论语·颜渊》

[16]《论语·阳货》

[17]《论语·泰伯》

[18]《论语·卫灵公

[19]《论语·为政》,原文是“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

[20]《三国志·魏书》,卷十一。

[21]Robert Redfield: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to Civiliza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70,71.(www.xing528.com)

[22]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23]《论语·为政》

[24]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43页。

[25]彭迈克:《中国人心理学:近代中国人的心路,走向现代文明的坦途》,顶渊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台北)1988,第56页。

[2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81—182页。

[27]“熟人社会”这个词最早是费孝通针对齐美尔的“陌生人”的概念提出来的,主要是指在农业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陌生人社会”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提出,主要是指在工业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参见Georg Simmel,The Stranger,1908,Donald N.Leving eds.,Georg Simmel on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 Form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28]吴荣光发现,身份分封具有世袭性,贵族身份中的公、侯、伯、子、男,等级森严,世代袭封,最高可袭封23次,最低可袭封8次。吴荣光,《吾学录初编》卷7,“仕进”。

[29]孙立平:“中国传统社会中贵族与士绅力量的消长及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30]王先明:《近代士绅》,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20页。

[31]叶梦殊:《阅世篇》卷4,第83页,转引自王先明《近代士绅》。

[32]《陕西辛卯科武乡录序》,《樊山政书》,卷23,转引自王先明《近代士绅》。

[33]王先明:《近代士绅》,第60页。

[3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35]张仲礼:《中国士绅: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31页。

[36]《大清律例汇集便览》,卷29,第1—2页。

[37]《便览》卷30,第102页。

[38]参见《学政》卷4,第1页;或《清世祖实录》卷63,第3页。另外,许多地方志也有此记录。

[39]胡思敬:《退庐疏稿》卷3。

[40]石成金:《官绅约》。

[41]《警告全蜀》,《四川》第2号,第7页。

[42]张仲礼:《中国士绅》,第31页。

[43]费孝通所说的“同意权力”是相对“横暴权力”的。在封建社会里,真正的“同意权力”很少,所以,费孝通指出,在乡土社会中,“‘同意权力’的范围可以小到关门的程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63页。)

[44]张鸣:《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21页。

[45]《汉书》卷1上,《高帝记》,转引自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74页。

[46]不著撰人:《大元通制条格》卷16,《田令.农桑》,转引同上,82页。

[47]王守仁:《王文成公全集》,卷11,同上,84页。

[48]《忠王李秀成命苏郡四乡百姓举官造册谆谕》,见《太平天国文书汇编》卷2,《布告二》,同上,91页。

[49]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费孝通选集》第四卷,群言出版社1999,第342页。

[5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50—51页。

[51]《作吏要言》,《牧令书》,卷7,转引自张仲礼:《中国士绅》。

[52]《惠州府志》,卷5,转引自张仲礼:《中国士绅》,54页。

[53]张仲礼:《中国士绅》,54页。

[54]《陕西通志稿》,卷84,10页,转引自张仲礼:《中国士绅》,54页。

[55]《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3卷,上册,第268页。转引自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第154页。

[5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56页。

[57]周荣德:《中国的社会阶层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01页。

[58][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

[59]黄宗智对晚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发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第三域”,即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和作用的领域。乡绅即是这个“第三域”的主体,国家权力止于县,但乡(镇)一级的‘乡保’和‘里正’需由乡村社区推荐,国家认可。正是依赖第三域的作用,这些乡绅能帮助国家完成各种任务,同时自发协调乡村中的各种公益活动,如治水、赈灾和地方保护等。[美]黄宗智:《中国“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域》,见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431—432页。

[60][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北京出版社1980,第30页。

[61]从前面的分析看,这里的“个人”并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是“道德主体”。在传统“家国同构”的身份体制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单位,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除了尽义务就是单向服从。因而,由这种道德主体推延出来的社会交往格局也注定了是一种道德格局。

[6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26页。

[6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27页。

[64]费孝通认为西方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属于“团体格局”,“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都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这社会,这样的单位就是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得分清楚。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分别,那也是事先规定的。我用捆柴来比拟,有一点不太合适,那就是一个人可以参加好几个团体,而好几扎柴里当然是不可能的,这是人和柴不同的地方。”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25页。

[6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36页。

[6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74页。

[67]而由互补性贸易转向竞争性贸易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生的根本前提。因为,竞争才能带来专业化生产,要想在竞争中获胜,还需要有资本积累、明确产权和劳动力要素自由交易,而这一切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参见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Boston:Beacon Press,1957,Chapter5.

[6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236页。

[69]同上,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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