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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管理与寺院经济:世界佛教通史第9卷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东大寺建成为止,大安寺一直是奈良最高级别的寺院。平城迁都时寺院随同迁入,但在飞鸟仍有部分保留,称为本药师寺。迁入平城京后,法兴寺更名为元兴寺。白凤时代颁布的《僧尼令》确立了国家佛教的基本管理制度,奈良时代对《僧尼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僧尼令》的核心是通过治部省所属玄藩寮和僧纲,即俗官和僧官将佛教的管理纳入律令体制。

佛教管理与寺院经济:世界佛教通史第9卷

奈良时代续建、重建了飞鸟、白凤时代的重要寺院,还新建了一批寺院。其中一些著名的寺院保存至今,在日本佛教史和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持统天皇八年(694),持统天皇迁都藤原京。藤原京效仿长安建设,分左京和右京,是日本第一个固定的首都,一些飞鸟时代的著名寺院,如大官大寺、法兴寺也随同迁入了藤原京。平城京(奈良)建成后,这些寺院又大多随同迁入了平城京,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大安寺(大官大寺)、药师寺、元兴寺(法兴寺、飞鸟寺)和兴福寺(山阶寺)。迁都奈良以后陆续兴建的著名寺院有东大寺唐招提寺、西大寺和西隆寺。据养老四年(720)的统计,当年奈良一地的寺院已经达到了48所。

大官大寺的前身是舒明天皇营建的百济大寺,天武天皇将其自十市郡迁址于高市,称高市大寺,后更名为大官大寺。大官大寺在天武天皇的支持下获得大力发展,成为最高级别的官寺。天武天皇之后,由于皇位继承权完全控制在天武系统之下,大官大寺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此后,大官大寺更名为大安寺,平城迁都时随同迁入了平城京。到东大寺建成为止,大安寺一直是奈良最高级别的寺院。自唐留学归来的道慈主持了大安寺迁入平城京的重建工作,据记载,该寺是道慈模仿其所住的长安西明寺设计建造的,惜今不存。

药师寺建于天武天皇八年(680),是天武天皇祈愿皇后病愈建造的。持统天皇十一年(697),举行了本尊药师像的开眼仪式,一直到文武天皇二年(698),全部工程才告结束。药师寺的布局较为新颖,打破了此前一伽蓝一塔的惯例,东西各立一塔。平城迁都时寺院随同迁入,但在飞鸟仍有部分保留,称为本药师寺。本药师寺今不存,唯有东西双塔和金堂遗址(橿原市城殿町)。奈良的药师寺发展成为法相宗的大本山,南都七大寺之一,寺内金堂供奉的药师三尊像保存至今,风格独特,既不同于飞鸟时代的作品,也不同于奈良时代的样式,被认为是白凤文化的代表作,享有盛誉。

元兴寺原名法兴寺,原本是苏我氏的氏寺,也是日本最古老的寺院之一。由于苏我氏在政治斗争中倒台,法兴寺没有获得官寺的地位,但是天智和天武朝都破例赐予了该寺与官寺类似的特别待遇。迁入平城京后,法兴寺更名为元兴寺。藤原镰足曾对法兴寺予以特别关照,进入奈良时代以后,元兴寺与藤原氏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势力更胜往昔。

兴福寺位于平城京外京,其前身是位于山阶(山科)的山阶寺。山阶寺是藤原氏的氏寺,由藤原镰足的夫人兴建,供奉有藤原镰足发愿铸造的释迦三尊像。壬申之乱后国都几次迁移,山阶寺也就随之迁移到了平城京,更名为兴福寺,享受官寺待遇,但实际上仍具有藤原氏氏寺的性质。藤原不比等在世前后,兴福寺获得发展。养老四年(720),核心建筑中金堂作为官方工程开工,其后又兴建了北圆堂、东金堂等建筑物。同七年(723),兴福寺设立了施药院和悲田院(收容病弱饥寒者的福利设施),藤原氏施封户50户,水田100町,稻13万束(《扶桑略记》)。寺院开展慈善福利事业,自四天王寺以后,有明文记载的这是第二次。作为第一个由臣籍封后的皇后,光明皇后竭力提高藤原家族的地位,再加上她本人又是虔诚的佛教徒,对扩建兴福寺不遗余力。天平二年(730),在她封后第二年,她就敕命修建了五重塔,这一建筑保存至今[17],成为奈良的象征。她还对施药院和悲田院予以支持。天平六年(734),光明皇后为了给她的母亲三千代荐福,又兴建了西金堂。现保存于兴福寺国宝馆的佛像群也雕凿于此时,是天平时代佛像雕塑艺术的代表作。

白凤时代颁布的《僧尼令》确立了国家佛教的基本管理制度,奈良时代对《僧尼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

《僧尼令》的核心是通过治部省所属玄藩寮和僧纲,即俗官和僧官将佛教的管理纳入律令体制。玄藩寮和僧纲代替了大化改新前后出现的寺司、寺主和法头。僧纲分为僧正、僧都、律师三级,但在实际操作中,僧正还出现了最高级别的大僧正,僧都则又细分为大僧都和少僧都,律师之下还有佐官、威仪师和从仪师。《僧尼令》明确规定:僧纲以身作则,为全国僧尼之表率,直接统领全国的僧侣、寺院,但僧纲需接受玄藩寮的管理。

《续日本纪》说,养老四年(720)正月“始授僧尼公验”。《令集解》说:

凡僧尼给公验,其数有三。初度给一,受戒给二,师位给三。每给收旧,仍注毁字,但律师以上者,每遣任有告牒,不在收旧之例也。

公验[18]是奈良时代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度僧制度的完善。如上所示,其中规定僧人在受度、受戒及获得师位(高级僧人)三个阶段时,政府颁给其作为证明的“公验”,以旧换新,但荣登律师即成为僧纲后,赴任有告牒,不再收回旧公验。

同年八月诏补充说:

治部省奏,授公验僧尼多有滥吹,唯成学业者一十五人,宜授公验,自余停之。(《续日本纪》)(www.xing528.com)

明确表示颁发公验要与僧人的学业挂钩,滥竽充数者不录。神龟元年(724)十月,治部省上奏请示说:“勘检京及诸国僧尼名籍,或入道元由,披陈不明,或名存纲张,还落官籍,或形貌志魇,既不相当。惣一千一百廿二人,准量格式,合给公验,不知处分,伏听天裁。”治部省检阅京城和各地的僧尼名籍后,发现此前出家的1000多名僧尼有出家缘由不详等问题,对是否给他们颁发公验不能定夺。对此,诏书批复说:“白凤以来,朱雀以前,年代玄远,寻问难明,亦所司记注,多有粗略,一定见名,仍给公验。”(以上《续日本纪》)表示对历史积压问题不再深究,凡见诸名籍的一律可以颁发。上述事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颁发公验的实际情况。

奈良时代后期,以道镜为首的僧人弄权,《僧尼令》的精神遭到破坏。《僧尼令》和相关的朝廷敕令曾明确规定,度僧和管理僧人的权力在六省之治部省玄藩寮,度僧需要逐层申报治部省、太政官批准(印鉴)。而道镜当权后无视此规定,《续日本纪》说:“自天平神护元年(765)以来,僧尼度缘,一切用道镜印之。”度僧只需要用道镜的印鉴,经他一个人同意即可,可以想象度僧泛滥到了何种程度。

平安时代弘仁四年(813)治部省的奏折回顾这段历史称:“承前之例,僧尼出家之时,授之度缘,受戒之日,重给公验。据勘灼然,真伪易辨。胜宝以来,受戒之日,毁度缘、停公验,只授十师戒牒。”(《日本后纪》)这说明自天平胜宝年间(749—757)以后,因圣武上皇和孝谦女皇佞佛,度缘和公验的制度遭到了破坏。这样的情况在平安初期才得以更正。

天平六年(734),太政官就度僧尼一事上奏曰:

佛教流传必在僧尼,度人才行实简所司。比来出家不审学业,多由嘱请,甚乖法意。自今以后,不论道俗,所举度人,唯取暗诵《法华经》一部,或《最胜王经》一部,兼解礼佛,净行三年以上者,令得度。

对此前度僧完全依靠举荐的方式予以了否定,强调出家者必须具备暗诵经文、礼佛、净行等条件。其中净行与戒律直接相关。此前朝廷曾展开延请戒师来日的讨论,此后相继有道璿和鉴真来日传戒。关于道璿等人的事迹,详见本章第四节“律宗”部分,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提倡戒行与奈良时代佛教管理的关系。

养老三年(719),朝廷表彰神叡和道慈,称赞他们:“并以戒珠如怀满月,慧水若泻沧溟。倘使天下桑门智行如此者,岂非殖善根之福田,渡苦海之宝筏。”同六年,批评“近在京僧尼,以浅识轻智,巧说罪福因果,不练戒律”,对僧尼轻视戒律的行为予以责难,要求整顿僧团。此前提到的天平十三年(741)建立国分寺诏书中特别强调:“两寺(僧寺和尼寺)相共宜受教戒。……其僧尼,……每至月半,诵戒羯磨。每月六斋日,公私不得渔猎杀生。”同十九年“制令七道诸国沙弥尼等,于当国寺受戒,不须更入京”。(以上《续日本纪》)

天平胜宝八年(756)五月,敕曰:“禅师法荣,立性清洁,持戒第一,甚能看病。由此,请于边地,令侍医药,太上天皇(圣武)得验多数,信重过人。”持戒与看病历来被视作僧侣德行高尚的重要标志,而且二者往往联系在一起。同月表彰为圣武上皇看病的禅师126人,还特别表彰“和上鉴真、小僧都良辨、华严讲师慈训、大僧都法进、法华寺镇庆俊,或学业优富、或戒律清净,堪圣代镇护,为玄徒之领袖”。表明了朝廷表彰戒律清净僧的态度。

寺院的数量增加,寺院经济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寺院经济的基础是属于寺院的田产和封户(“寺封”)。官寺在兴建之初就由政府赐予土地和封户以维持日用,有特殊需求时还可以拨给额外的经费。天武天皇八年(679)曾经规定了各寺的田地和封户上限,但由于皇室崇佛,制度并未予以严格执行。再加上一些地方豪族施与的土地和寺院自己开垦、购买的土地,寺院的经济实力变得越来越雄厚。

先看田地。天平十三年(741),国分寺建立之际,政府规定施与僧寺水田11町,封户50户,尼寺水田10町,但同十九年又追加给僧寺90町,尼寺40町。天平胜宝元年(749)闰五月政府施与大安、药师、元兴、兴福、东大、法隆、弘福、四天王、崇福香山药师、建兴、法华各寺田地各100町。同年七月规定,大安、药师、兴福、法华诸国国分寺,准许有田地各1000町,东大寺4000町,元兴寺2000町,弘福(川原)、法隆、四天王、崇福、新药师、建兴、下野药师、筑紫观世音寺各500町,诸国法华尼寺400町,其他官寺各100町。天平十五年(743)《垦田永年私财法》颁布后,农垦规模迅速扩大,寺院也加入了垦荒的行列,各寺的田产急剧增加。到了称德天皇时代,因天皇佞佛,寺院经济也迅速膨胀。天平神护元年(765)三月,朝廷禁止地方豪族再随意垦荒,但寺院除外。由此,豪族、中小地主纷纷以寺院的名义进行垦荒,然后将开垦的土地“寄进”给(名义上献给)各国的国分寺和奈良的大寺院,寺院从而又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再看封户。封户是大化改新后给予贵族的一种特权,获得封户的封主代替国家向封户即农民征收租、庸、调。《大宝令》规定,原则上不给予寺院封户,在特别恩赏的情况下,寺院拥有封户的年限也不能超过五年。天平六年(734)三月,为了供四天王寺营造佛像,曾赐予该寺封户200户,年限为三年。同十三年(741)正月,赐予各国国分寺封户3000户,用于填补造佛像费用,也附带有年限。但孝谦天皇执政后,年限逐渐被免除了。天平胜宝二年(750)二月,赐东大寺封户5000户,无时限。据对《新抄格敕符抄》所记录的24所寺院封户的统计,全部封户加起来相当于十五六个大郡的农户数量,几乎与一国相等。可见寺院经济已经严重侵蚀了国家的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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