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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改革:使命与角色简析

时间:2024-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近年来对大学校长选拔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台湾最初试验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是台湾大学,这与以后的推行有很大的关系。

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改革:使命与角色简析

台湾近年来对大学校长选拔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关于台湾岛内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改革的情况,台湾学者黄俊杰介绍得比较全面客观〔24〕,下面我们主要依据他介绍的材料进行一些讨论。

一、台湾大学校长制度改革的发轫

从黄俊杰的介绍看,我们知道台湾大学校长制度改革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这与大陆惯常采用的“由上而下”的方式不同。从这一点看非常类似于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台湾最初试验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是台湾大学,这与以后的推行有很大的关系。台湾大学在台湾的地位如同北京大学在大陆的地位,因此这样的首发效应作用非常大。起因是“1992年台大前校长孙震任满以前,依照校务会议决议,由各学院院务会议自行推举代表,组成校长推举委员会,在1993年经由校长推举委员会推出候选人,并由校务会议代表投票后,推选出校长候选人二人,报‘教育部’后由‘部长’择聘陈维昭教授(时任台大医学院院长)于1993年6月就任台大校长。值此台大率先冲破官派校长的惯例”。从这一过程看出,在台湾大学校务会议和大学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同于大陆大学中的一长制的官僚主义作风。

“之后,台湾师范大学跟进办理校长选举,自此以下风起云涌,蔚为风潮。于是台湾‘教育部’在1993年12月7日将《大学法》修正32条条文,并于1994年1月5日公布实施,从此之后,大学校长的遴选正式取得法律依据”。从这个改革路径看,大陆进行大学校长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是因为“上面”有指示或有规定后才开始改革试验,这样的改革试验就缺乏创造性,也比较难以成功。改革只有从自身的愿望出发,才可能在深层次进行改革。大陆之所以推动改革困难,我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学自身缺乏积极性,许多人都非常看中“官”的身价,“正厅级”或“副部级”确实很吸引人的眼球。这样的话,大学的行政化非常厉害,大学的自主性就很难得到张扬。当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长期以来校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制度不健全,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可以说学术不独立、学术的依附性生存的状态决定大学没有活力和创造性。

二、台湾新《大学法》关于大学校长选拔制度规定

台湾新修订的《大学法》是在1994年1月5日公布实施的。其中第一条规定大学宗旨:“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这样就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大学以自治权。第六条规定:“(校长之设置与遴选)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呈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项之大学遴选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1/2,大学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之方式、有关校长之任期、去职方式均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教育部遴选委员会之组织及运作方式由教育部订定之。校长之资格依有关法律之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大学校长的选拔,大学教师是主体,大学教师代表不得少于遴选委员会成员的一半,这实际上也是教授治校的体现。大陆经常理解教授治校是一种直接治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教授治校完全可以由校长代理,而教授可以对校长任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时还可以看出,遴选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了校友代表和社会公正人士,这说明,大学不是一个纯粹的内部人组织,而是社会参与的组织,社会的声音可以通过大学校长遴选的环节反映出来。这个规定也体现公立大学校长的选聘与私立大学的不同,公立大学最后由台湾“教育部”批准,而私立大学则由董事会决定,然后是“教育部”核准。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台湾大学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备,关于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大学校长的任期、离职方式都由大学自己的组织章程规定,这也说明大学的自治程度比较高。反观大陆的大学,大学的组织章程多是一纸空文,没有人去认真按照自己指定的章程办事,这些章程只是一个形式的存在,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试图去规避它,把个人的意图强加进去而肆意歪曲本意。

在第七条(校长之聘任)中规定:“新设立之大学校长,国立者由‘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直接选聘;其余公立者,由该主管政府遴选二至三人呈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遴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各大学院校之校长遴选方式,就以上述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而由各校自行制定遴选办法。”该条对新设立的大学校长选拔方式进行了规定,私立大学规定与第六条规定相同,而公立大学的校长有所区别,其中“国立的”与其他形式公立的又有所区别。其他公立大学由相应政府部门进行遴选候选人,然后由教育部决定,而“国立”者由台湾“教育部”直接遴选。

三、台湾地区大学校长遴选的基本程序

黄俊杰介绍,“各大学院校校长遴选办法大致大同小异,大多经过三个程序:①推荐,②教师行使同意权投票或信任投票,③遴选委员会决定校长候选人二至三人报部。其中第二与第三个程序,在不同学校会有先后之差异。”他举例说,(公立大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高雄中山大学在1996年2月26日通过订定之《国立中山大学校长候选人推荐作业要点》如下:

第一条 本要点依国立中山大学校长遴选及信任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校长候选人之连署推荐,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教师或研究人员得同时连署推荐多位校长候选人,被推荐人应获得十位符合连署人资格之教师或研究人员连署。

二、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署推荐候选人。

三、被推荐人除相关书表外,得提供个人详细学经历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供校长遴选委员会参考及公开陈列之用。被推荐人亦得提供推荐信函,以供校长遴选委员会参考,但推荐信函不对外公开。

四、推荐信函之签署人符合连署人资格者,视同连署人。

五、连署推荐书及相关书表应挂号寄达校长遴选委员会,收件截止日期以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告之日期为准,并以寄达邮戳为凭。

六、连署人名单及连署人数不予公告。

第三条 连署人及被推荐人之资格由校长遴选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四条 校长遴选委员会推荐校长候选人,依下列方式办理:

七、每一委员得以个人身份提名推荐校长候选人人选,提名时并应检附被推荐人之书面个人资料,每一提名案应有三名委员附议,始能成立。

八、推荐候选人之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并应经全体委员2/3以上之同意,获得同意推荐人选在两人以上者,以得票数最高之前两人为校长遴选委员会之推荐候选人。

九、因得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前两人时,应就得票相同者以无记名单记投票方式重行投票,以得票高低依序推荐。重行投票仍无法区分得票高低时,则由召集人代为抽签决定。

第五条 经书面征询获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由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告校长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告后,连署人不得撤回连署。

第六条 本要点经校长遴选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从高雄中山大学的举荐程序中我们看出,对于遴选委员会成员推荐的大学校长候选人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必须有三个委员附议,这样就避免大学校长候选人推荐成为遴选委员会内部的事情了,尽管遴选委员会成员在推荐候选人方面有一定的优先权,但却是相对的,因为要获得2/3的多数同意并不容易。其他人推荐候选人时需要十人进行连署,相对而言要求条件并不苛刻。这样就容易让一般教师等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

至于私立大学也是由遴选委员会选出候选人,但报请学校董事会圈选后报部,例如《东吴大学组织规程》第2章第5条规定如下: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本校校长之产生,应由董事会组织遴选二至三人,送请董事会圈选后,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同意,得连任,以两次为限。前项所称之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1/2,其组织及运作方式另订,送董事会审核后,并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公布实施。前项所称教师,指本职为教师之人员;所称行政人员,指本职为教师以外之职员及技术人员。

在私立大学遴选程序中,也非常重视大学教师的意见,也规定了教师的代表数不得少于总数的1/2,并且对教师身份做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规定之下,校长人选产生程序中有关信任投票及遴选委员投票办法,中山大学的校长推荐作业要点有如下之规定:

第八条 校长人选产生程序依次办理:

十、由遴选委员会作任用资格审查并征询被推荐者意愿后公告候选人名单。

十一、由本校专任教师(含研究人员)对每一候选人进行同意投票,得同意票达全体教师(含研究人员)的1/2以上者为通过,对每一候选人选票之统计至确定通过或无法通过即中止。

十二、遴选委员会就通过前款同意票之候选人进行遴选,推荐二至三名,按其姓氏笔画顺序送“教育部”择聘之,遴选委员会不得参与前项第二款投票选举。

关于以上这几点规定,黄俊杰评价道:这项教师信任投票得票过半就停止开票之规定,是综合过去近十年来之历史经验而制定的。在实施遴选制之后,各校常有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在校园内强力拉票,并强制主张以票数高低决定是否报部,产生诸多流弊。所以,“教育部”在2000年9月18日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一一三三八三号公文规定:

为落实大学校长遴选之功能,请各校于遴选推荐校长候选人时,应确实依《大学法》第六条规定,由遴选委员会依其职能遴选产生,不宜再以普选方式产生;至若有需教职员行使同意权以为参考必要者,其开票结果达设定之门槛后,即不得再予统计票数,并于推荐校长候选人时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送部择聘,请查照。

这说明大学校长遴选,是选择一位具有治理能力的校长,还不是选择民意代表,因此不能完全照搬普选的方式进行,但同时又必须照顾民意。

四、关于台湾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改革的优缺点评析

黄俊杰先生认为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制度改革有以下两个优点:①彰显大学自主之精神:校长经由大学自主组成的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之后,十年的实践经验显示:从此之后大学校长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大学知识社群中的领导人,而不必像以前一样的只是唯唯诺诺听命于上级长官的温驯公务员。②凝塑大学社群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在校长遴选过程中,候选人必须对全校师生发表治校理念与策略,并与师生对话;候选人也必须与遴选委员会委员深入面谈,增进双方之互相了解。

可以说,这两点也是大陆对目前大学校长制度存在弊端的批评最集中之处。大陆学者认为目前大陆大学校长选拔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致使选拔出的大学校长不能反映大学学术独立的呼声,许多校长在思维方式上“只唯上”、只顾自己的政绩而不顾学校长远发展需要进行办学。

黄俊杰先生也指出台湾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制度性方面问题。

大学校长遴选制度呈现的制度性问题,集中在:(www.xing528.com)

一是选拔机制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教师以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权”及“遴选委员以投票方式表决报部人选”这两项机制上。这些机制涉及一个问题,就是:选拔大学校长是对人的品质尤其是领导能力与风格的判断,这种判断是否可以依选票多寡之“量”的计算而获得?大学是一个以追求真理、创造并传承知识的学术社群,因此,大学作为学术社群之“运作逻辑”与政治社群的“运作逻辑”并不相同。在政治社群中,获得最多选票支持的人,就可以掌握最大的权力。但是,在学术社群中,真理的探索与知识的建立,并不是以票数多寡决定的。政治社群以选票多寡决定胜负,只问力不问理;学术社群则以是非对错作为准绳。

这一点其实就是质疑大学校长的选拔程序究竟与政治选举有什么不同。大学治理究竟应该遵循民主原则还是精英原则。或者说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能保证大学发展健康,才能保证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对于这个问题,大陆存在的苦恼可能更多一点。不管哪种原则都不是一个万全之策,都存在一定风险。问题还在于建立什么样的制约机制,保证当发现所选拔的校长人选不符合期望的目标时能够及时更换。

二是遴选过程的透明度问题。一般而言,各校校长候选人,除须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任用资格外,并须具备下列各条件:①应是台湾公民;②在学术上卓有成就与声望;③具高等教育之远见,科技人文兼顾之胸襟及协调沟通与规划之行政能力;④处事公正,能超越政治、党派利益。而且,在担任校长期间并不得兼任任何党职。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校长候选人需要经过连署推荐,才能进入程序。各大学推荐方式略有不同,但大致是:本校或外校教师或研究人员得同时连署推荐多位校长候选人,被推荐人应获得10位或20位符合连署人资格之教师或研究人员连署。但是,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署推荐候选人,被推荐人除相关书表外,并需提供个人详细学经历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供校长遴选委员会参考及公开陈列之用;被推荐人亦得提供推荐信函,以供校长遴选委员会参考,但推荐信函不对外公开。连署推荐书及相关书表应挂号寄达校长遴选委员会,收件截止日期以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告之日期为准,并以寄达邮戳为凭。

经由上述连署程序产生的校长候选人,再由校长遴选委员会办理校长候选人公开说明会,其方式大约如下:①校长候选人应于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告之校长候选人公开说明会举办时程中参加公开说明会;②公开说明会在校园中举行,由校长遴选会召集人或召集人指派之遴选委员主持,公开说明会之时间地点及进行方式,由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告之;③校长候选人于公开说明会上除陈述个人治校理念与学经历外,不得恶意攻讦他人。最后,校长候选人再与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进行面谈,面谈程序由召集人主持,面谈过程与询答内容对外不公开。以上遴选程序中,除了与遴选委员面谈内容之外,其余程序完全公开透明,虽然符合民主政治的办事程序,但却与选拔大学校长应有的“优秀原则”与“保密原则”有所违背。因为候选人必须在公开说明会对“选民”发表“治校理念”,使许多优秀人才可能因而为之却步,因此,遴选程序虽然公平公开,但却不一定能选拔出最好的人才。

黄俊杰先生这一质疑也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公开程序后候选人的身份被暴露无疑,这对于校外的候选人具有很大的威胁,这样会导致候选人与所服务的学校的忠诚危机,会影响到他们的进一步发展。这无疑会增加候选人的顾虑,从而使他们对成为候选人望而却步。而对于校内候选人而言,尽管上述威胁不存在,但却可能引发校内的派别利益争执。相反,如果不公开,就无法保证公正性。似乎一个妥协的方案是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候选人的资料。

黄俊杰先生还重点分析影响制度运作的非制度性的问题,他首先谈到了“人性的弱点”问题。他认为,大学校长遴选过程中,凝聚共识的方法就是投票,教师行使同意权及遴选委员会决定报部人选皆以投票为之。正如古今中外的民主投票一样,投票制度建立在“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哲学基础之上,假定每一个投票的人都会以清明的理性,对公共事务进行最客观理性的选择。但事实上,投票人在投票时常常受到理性以外的因素,如个人感性上的好恶、私利的考量,或派系的运作等影响,因而投票制度在“理性”的外衣之下,常潜藏“非理性”的本质,而使投票制度产生自我“异化”,背离它的原始目的。

具体而言,“人性弱点”对校长遴选过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就教师而言,因为各大学院校校长候选人,首先须经过全校讲师以上专任教师投票行使同意权,获得过半数同意票者才进入遴选委员会遴选之程序,虽然最近经过“教育部”发文明示票数过半就不再计算,但是对候选人而言,“过半”仍是一个门槛。在这个投票行使同意权的程序中,投票的教师心中所考虑的常常未必是候选人的学术成就或领导能力,而是“这个候选人对我是否有利”之类问题。而且,许多具有相同利益的教师,也可能自动或被动地联合起来投票,拉高或压低某一特定候选人得票数,使其过半或不过半。他认为这种现象之所以在许多学校中出现就源于人性的内在弱点——人在投票时并非完全依据纯粹理性行事。

(2)就遴选委员而言,因为遴选委员人数仅10余人,至多20余人,所受来自理性以外的压力更大,校内专任教师委员尤甚。因为新校长就任后,对校内专任教师影响较大,所以,校内委员对新校长人选的考量所涉及的因素更为广泛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候选人的学术背景、政治立场、人脉关系等因素,就会左右遴选委员的抉择。遴选委员之所以不能免于受到非理性因素的系绊,主要原因是人的存在之本质——“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所决定。因为人生活在具体而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网络之中,使遴选委员在很多情况下未必依据理性而选择校长候选人。由此可见,黄俊杰先生对大民主方式的弊端分析是非常透彻的。但实事求是地讲,如何来避免人性的弱点是非常难的,是否就此否定民主参与也存在疑问。

黄俊杰先生谈到的第二个非制度方面的问题是关于识人之难问题。大学校长遴选工作毕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而困难度极高的工作,因为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遴选委员根据有限的书面资料以及短暂的面谈,要判断候选人之适任与否非常不易。遴选委员在与候选人面谈时,必须用心听其辞、听其色、听其气、听其耳、听其目,这真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

黄俊杰先生所谈的这个难题在大陆选拔大学校长时同样会遇到,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大家只是设想如果有一个很好的退出机制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毕竟选人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很难动辄更换大学校长。很多时候只是在不得已的时候才撤换校长或罢免校长。但这样的几率非常低,至今在大陆还没有听说撤换校长的,一般都是因为出了重大事故之后而追究责任才撤换。

三是“模范生”的心态问题。黄俊杰先生谈到现在有一种舆论普遍认为具有院士或类似荣衔的学者,才有资格出任校长。并且指出近年来海峡两岸若干大学在遴选校长时,偶而不免过度注重“形式”(如“院士”或其他形式的头衔)而忽略了“实质”(如头衔是否与其学问、做事能力及做人风格相应)之问题。这个评论可谓非常实事求是,大陆在选拔大学校长特别是选拔重点大学校长时非常看中有没有院士头衔,似乎这个头衔比是否具有真正的领导才能更重要,从而使一些院士变成了非常平庸的校长。在大陆许多学者对这种形式化的选拔方式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意见。

五、关于改进台湾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对策

黄俊杰先生提出了以下三点改进意见:①省略全校教师投票行使同意权之程序,遴选委员会以讨论方式形成共识,非不得已不诉诸票决;②遴选过程应尽量以保密方式进行,免除公开推荐及对全校师生公开说明会之程序,使候选人将其治校理念与策略,详细而深入地与遴选委员会说明讨论;③经过以上的制度调整之后,最关键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必须抛弃世俗的负担,坚持清明之理性与道德的勇气进行遴选工作。

可以说在第一点建议中表现出黄俊杰先生在选拔大学校长上的立场是反对搞大民主的形式主义,提倡走精英主义的路线。这种立场比较类似于美国的大学校长选拔办法。在这一点显示出黄先生主张大学校长选拔要严格区分于政治选举模式,或者说从某种程度上他更倾向于“学院式”的选拔而非“普选式”的选拔。估计这个意见很难被采纳,因为大学已经进入社会生活的中心,越来越政治化,很难再回归到学术精英路线上去了。第二点主张与第一点立场是吻合的,它的目的是能够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人才。但这点主张与公众所期望的公开与公平是矛盾的。第三点是他对遴选委员会的期望,期望他们能够以大学利益为重,而不是以个人的利益为重。第三点建议可以说具有普适性,如果遴选委员会成员本身的私念太重,那么校长选拔同样会变成一种政治角逐的游戏。所以我们希望未来中国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改革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注释

〔1〕 干部四化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EB/OL).http://myy.cass.cn/file/200512123263.html.

〔2〕 中国将在若干直属高校试行公开选拔大学副校长(BE/OL)http://www.chinanews.com.cn/2002-09-28/26/227706.html.

〔3〕 见后文黄俊杰的分析.

〔4〕 转引自高等教育研究.1995(6): 29.

〔5〕 新人才观引发的联想——谈干部“四化”方针和人才“八字”标准(BE/OL).http://zzb.czu.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以下简称‘八字’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这正是我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对人才标准的创新论述,也是对干部“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方针的丰富、发展和完善.

〔6〕 刘昌明.大学校长为何难成教育家——对1312名高校管理干部的调查引出的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02(1).

〔7〕 民办高校“就业之星”提名奖获奖者事迹公示(EB/OL).http://www.people.com.cn/GB/kejiao/39/20020719/779649.html.

〔8〕 本节已经发表在江苏高教[J].2007(1): 22-25.

〔9〕 舸昕.从哈佛到斯坦福[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 401-410.

〔10〕 10~30年是个大概的期限。之所以以10年为下限,是因为短于10年时间很难形成积淀。相反如果长于30年,则容易形成老化保守倾向。这也是校长任职期限既不宜太短又不宜太长的重要理由.

〔11〕 蓝劲松博士的一份关于中美大学校长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美国一个出色的大学校长任期都非常长,有的达到30多年。见EO/ 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406038.htm.

〔12〕 我国许多民办高校在经过第一阶段发展后,都已经感到自己疲惫乏力,亟须找到一位真正懂教育的校长掌舵,从而使学校进一步发展.如果不能找到这样的校长,他们的发展前景就非常暗淡.

〔13〕 这种校长模式就是美国通行的行政管理型的校长。所以美国大学校长权力比欧洲国家大学校长权力大得多.而欧洲大学比较奉行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校长更具有象征性的意味.

〔14〕 舸昕.从哈佛到斯坦福[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舸昕.漫步美国大学校园[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

〔15〕 刘昌明.大学校长为何难成教育家——对1312名高校管理干部的调查引出的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02(1).

〔16〕 王长乐.关于选拔大学校长的思考[J].科技导报,2002(6).

〔17〕 王长乐.关于选拔大学校长的思考[J].科技导报,2002(6).

〔18〕 魏士强.美国大学校长的选拔及主要特点[J].中国高等教育,2003(17): 41-42.

〔19〕 阎凤桥.对英美大学校长管理体制的比较[J].比较教育研究,1995(4).

〔20〕 李延成.美国大学校长角色之变迁:辉煌的历史、困惑的现状与不确定的未来.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C].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2002:120.

〔21〕 中国教育报,2004-1-15(4).

〔22〕 阎凤桥.对英美大学校长管理体制的比较[J].比较教育研究,1995.4.

〔23〕 指杨福家出任诺丁汉大学正校长.http://www.chinanews.com.cn/zhonghuawenzhai/2001-04-01/new/(24)%201.html.

〔24〕 摘自黄俊杰从台湾经验论大学校长遴选的几个关键问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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