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通用信托业务的发展及主要特点

通用信托业务的发展及主要特点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通用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从个人信托到法人信托再到通用信托的过程,这是由社会的需求变化所决定的。本章介绍最主要的几项通用信托业务。在全球资本证券化趋势加强的情况下,通用信托以其灵活的投资、融资手段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成为目前信托业务中比重最大的部分。

通用信托业务的发展及主要特点

第六章 通用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从个人信托到法人信托再到通用信托的过程,这是由社会的需求变化所决定的。当前,通用信托的业务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既能适应个人客户的需求也能适应企业客户的需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章介绍最主要的几项通用信托业务。

第一节 通用信托业务概述

一、通用信托的概念

通用信托业务指介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之间,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期的信托是为了帮助个人管理私人财产而设立的个人信托,后来随着公司的大量设立及其业务的广泛开展,法人信托成为信托的主要业务,与此相适应的信托机构就承担了主要受托人的任务。信托机构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不断开发新的信托业务,发现有些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呈现了多元化迹象,它们不仅被企业所拥有,也为个人拥有,有些信托业务不仅法人有需求,个人也需要,于是同时适用于个人委托与法人委托的通用信托业务就应运而生了。在全球资本证券化趋势加强的情况下,通用信托以其灵活的投资融资手段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成为目前信托业务中比重最大的部分。

由此可见,信托业务从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再到通用信托的发展过程正体现了人类经济的不断壮大与社会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趋势。

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

通用信托的种类是繁多的,典型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类:

(一)投资信托

投资信托也称投资基金,是通过集合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委托投资专家经营操作,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二)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方式。捐 款人(委托人)为了公益目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捐助的款项,使该笔资金得以有效地运用于某项特定公益事业。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土地或房屋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进行管理和运用,所得收益扣除各种费用之后,分配给指定受益人。信托机构办理的不动产信托有多种方式。

(四)管理破产企业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处置债务人的财产而引进的一种信托业务。适用于出现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需要解散清理的企业,由信托机构代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

(五)处理债务信托

处理债务信托是完成清偿债务目的的一种信托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许多债权人负有债务、出现支付困难而又想避免“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由于投资信托放在本书第七章介绍,因此,本章主要介绍其他几项信托业务。

第二节 公益信托

当前社会中,公益信托已得到广泛的应用,本节主要介绍公益信托的概念及基本做法。

一、公益信托概述

(一)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将来不特定的受益人设立的信托方式。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普遍的客观标准,由各国的相关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但“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包括救济贫困,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环保或其他事业,增进人民健康,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及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众福利。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和其他公益。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进行的界定是:“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由此可见,公益目的是识别公益信托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志。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要明确公益目的。对未列举目的的信托,如确实属于公益目的,一般也承认其为公益信托。另外,对于诸如同学会、同爱好会员等,以相互亲睦、联络和交换意见为主要目的者,以及仅以特定团体的成员或特定职业者作为对象不属于公益信托,按照这一标准,法人信托中的养老金信托和财产积累信托等信托业务均不是公益信托。

(二)公益信托在各国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公益信托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典的公益信托阶段(信托的诞生~西方工业革命前)

在信托产生最早的英国,13世纪颁布了《没收法》,而想向教会捐赠土地的教徒采取信托方式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土地,并将取得的收益交给教会用于宗教事业,形成了公益信托的雏形,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称为古典公益信托阶段。

2.成长飞跃阶段(工业革命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在西方工业革命之后,资本家的财富大量集中,为了对个人的资产进行适当的分散,同时也受慈善思想的影响,一些人开始资助公益事业,出现了一批慈善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经营风险,他们将信托法律框架和公司运营模式进行结合,创造了一种公司化的运作形式的慈善基金会,更好地隔离了他们所捐助的财产。当然,这一时期的信托业务范围也更为广泛,信托财产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公益信托得到快速的成长。

3.成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益信托日益成熟,并表现出大众化的趋势。各种名目的公益信托基金相继成立,公益信托规模不断壮大。如20世纪美国公益基金会的数量从几百个上升到4万个左右。目前,英美等国许多著名大学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等都设有公益信托的基金会。

同时,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许多公益信托立足于世界范围的公益事业。如英国的救助儿童基金会,就是帮助在战争中失去父母的孤儿谋取福利。可以说,目前公益信托已呈现出典型的国际化、多样化和大众化趋势。

公益信托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许多国家都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又分为捐赠环节的优惠和信托财产运作环节的优惠。如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或营利单位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的公益信托,信托财产免纳所得税,其受益人享有该信托利益的权利价值也免纳所得税。一些国家的《遗产及赠与税法》也规定,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提供财产、捐赠或加入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成立的公益信托,该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也不计入赠与总额。受托人因公益信托举行的货物标售或义卖、义演收入免征营业税,受托人因公益信托关系而取得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当然,目前各国公益信托又带有明显的国别特点。如英国公益信托多为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在信托财产中仍占有较大比例;美国的公益信托多采用基金会的方式;日本的公益信托多采用“金钱信托”的方式,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让小规模的资金也能为公益事业发挥作用。

[案例6-1] 日本的公益信托[1]

近年来,日本的公益信托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01年3月被扶助件数达71 141件,付出金额241亿日元,受托件数566件,信托财产余额736亿日元,而享受税制优惠政策的基金有157只。最近由日本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公司利润进行捐赠的基金已达创纪录的50亿日元。此外,在日本还有大量的根据遗嘱设定的公益信托,信托目的也有所不同,据统计,日本的公益信托中奖学金的给付约占30%,对自然科学研究占16%,教育经费约占15%,国际合作与交流约占11%。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心各种自愿活动和地方社会福利活动,地方公共团体所设立的基金或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委托人的基金逐渐增加,公益信托作为民间公益活动的一部分有了更大的发展。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委托人的公益信托,现已受托16只基金约91亿日元。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几年间,与公益信托制度设立初期相比,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个人及企业对于公益活动的意识发生了转变,企业的宏观经营战略中对公益性的考虑和追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1993年以后,日本银行的信托子公司及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承办公益信托业务,日本公益信托制度显现出很强的生命力。

[案例分析]在日本,公益信托是指由个人或企业等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银行,由信托银行按照一定的公益目的管理和运用受托财产、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制度。

日本的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其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无须法人登记。

(2)公益信托可以拆分信托财产,将其灵活地运用于公益活动,因此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活动发挥作用。

(3)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负有日本《信托法》规定的注意、忠实、分别管理的义务,并有责任针对信托事务或财产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公告,因此能够确保其管理的信托财产的严肃性。此外,公益信托财产与信托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账管理,因此能够保持公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

(4)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

(5)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永远赞颂其善意。

(6)税收方面日本对公益信托还有许多优惠。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日本成为世界上公益信托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相对滞后,尽管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有单独的一章来说明公益信托,也明确表明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是并没有具体地说明信托公司应该如何操作,而且在税收及其他配套措施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益信托的发展。可以说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现已推出的产品准确地说只能称为“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如2004年5月云南国投发行的名为“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2005年1月中融信托发行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见案例6-2),2007年8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2008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迅速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在震灾活动中,公益信托渐受重视。

[案例6-2] 中华慈善公益信托

2005年1月,国内第一个正式获得民政部和银监会批准的公益信托产品“中华慈善公益信托”开始发售,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是中融信托。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有意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第一期计划筹资2亿~3亿元。

该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委托人单笔委托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元,并按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财产主要以银行存款、资金拆借和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进行组合投资运作,信托收益将全部用于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是民政部在全国实施的一项慈善工程。2004~2006年的3年期间,总共筹措6亿元,用于中国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出生至18岁具有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孤儿(确保2.8万名、力争3万名),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

[案例分析]当前,中国公益资金的来源渠道较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的公益事业。而运用公益信托不仅能扩大公益资金来源,而且也为信托业健康发展带来新活力。

为了保证这次信托的顺利发行,中国政府对此信托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它突破了数项信托限制。一是首次突破了200份合同、5万元的限制。委托人只需200元即可购买该信托计划,奉献爱心的低门槛模式也更有利于热爱公益事业的慈善人士参与到其中来。二是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圈地”的地理限制。以往信托产品一般只能在项目所在地或信托公司所在地发行,也就是说发行城市不得超过2个。而该产品在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多个城市商业银行代为发行。三是该信托计划首次发行信托凭证,打破了现行有关规定中信托公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规定。

当然,该信托计划筹集资金将以银行存款、资金拆借和信贷资产转让等银行信贷财产为主加以运用,尽管可以保证资金安全,但可能降低该信托计划的盈利性。国际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资金均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涉及操作的投资品种包括短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有银行担保的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以及符合要求的、经中央银行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因此,信托监管层有必要在加强公益信托财产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公益信托财产的管理。

(三)公益信托的特点

公益信托的特点可以通过与以下一些概念的对比加以理解。

1.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

公益信托是相对于私益信托而言的,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1)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区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志。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公益信托则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2)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设立信托时就确定的,不管该受益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而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只是规定受益人的范围,而每一时期具体的受益人要根据公益信托契约规定的受益条件确定。比如奖学金信托的受益人只限于成绩优秀的学生,助学金信托的受益人只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具体由谁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事先并不知道,只能在一段时间后才可获知,而且不同时期的受益人也是不一致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为依据,只要有了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后,信托关系即可成立;而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公益信托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应向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申请承办公益信托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允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一般来说,私益信托主要受法律监督,而公益信托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以保证其公益目的的实现。

(5)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私益信托可以中途解除契约,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如信托财产无规定的归属权利者,应归受益人或其继承人。而公益信托则不得中途解约,主要是会影响到公共利益,而且信托终止时,如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受托人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原先的信托目的继续运用,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2.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除了公益信托可以实现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目的外,像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法人也有这一功能。那么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有何区别呢?其实,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公益法人是一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按信托方式成立,不是法人,设立时也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

(2)两者的运作不同。公益法人作为一机构,要设置专职人员以及执行机构,且要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因此,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不需要专门的人员及场所,它是通过受托人的执行来实现信托目的的,这有助于节省运营费用。

(3)两者的存续限制不同。公益法人是以永久存续为前提设立的,一旦成立,除非破产,否则不能解散;而公益信托则没有永续存在的规定。

(4)两者的财产运用不同。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而且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以运用财产的收益来维持营运;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可以对所有的信托财产进行处分。

(5)两者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以《信托法》为基础法。

由此可见,公益法人比较适合于直接从事经营事业类型的公益活动,而公益信托具有设立简单、费用较低、管理方便、监督严格、财产运用方式多样、孳息支出灵活等优点,可以较好地适应短期和长期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主体

公益信托与其他信托相比,主体稍微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公益信托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和经营委员会。

(一)委托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大类。凡出于公益目的希望转让财产权或者做其 他处理的自然人都可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但法人则要视其性质而定,营利法人可以较为方便地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而有些国家(如日本)规定公益法人只有在章程许可时才能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另外,各国对于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团体能否成为委托人也有不同看法。

(二)受益人

与私益信托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将来的、不特定的人,但在合同中事先规定了受益人的基本范围与选择的条件,在收益分配时再来具体挑选并确定应当得到信托收益的人选。当然,这些受益人对受益权的间接或直接享受,并非因对受益权的行使所致,而是因公益信托的社会功能所致。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一些特殊的公益信托存在指定的受益人,当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为公益信托,且这些信托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等作为受益人。

(三)受托人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机构,如信托公司与基金会。从理论上讲,自然人、法人(包括信托公司与除这种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与非法人团体,均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但实际上多是由信托机构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因为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拥有精干的理财专家队伍、丰富的管理经验、良好的信誉以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有力支持,能以其较高的管理水准来运用信托财产,保障公益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这部分公益基金获得保值和较高的增值。在收取佣金和管理费后,增值部分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利益和组织利益的双赢。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一般来说,在公益信托中,受托人除完成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日常经营等事务外,还要承担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等特有事务,并要及时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进行联络。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四)信托监察人

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尚不明确的非特定的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需要设置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监察人一般是由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事先确定,也可以由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选任。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五)经营委员会

公益信托的经营委员会由与信托目的有关领域的有识人士组成,相当于公益法人的理事会或评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公益信托目的的把关,向受托人提出最适当的受益人的建议。经营委员会的名称、职务、委员人数一般根据公益信托的具体情况在信托契约中加以规定。

三、公益信托的种类

美国是目前公益信托比较发达的国家,按照其具体的受益对象的不同,美国的公益信托可以分为公共基金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慈善剩余信托和公共机构代理等几大类。

(一)公共基金信托

这是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公众的利益、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所谓“公共基金”是由一定范围内所有公众或某一社团的所有成员为某个项目而专设、积累捐款所形成的资金。

公共基金信托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社会公众信托

这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捐赠的款项形成公共基金,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而设立的一种信托。捐款人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而受益人可以是该特定范围内所有人。这里所说的“范围”可小到一镇、一县,或一州一市,大到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受托人不负担调查捐款来源的责任,对捐款的运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不必拘泥于委托人的特定要求,可根据该信托的宗旨,依据具体情况来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运用。为了保证捐款意图的实现,要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营委员会)来负责对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

2.专项基金信托

专项基金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将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可以保证捐款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并能有效运用资金、实现信托财产的不断增值。专项基金信托也由专门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和分配负责把关。

(二)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促进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在公共机构信托中,委托人一般就是公共机构(但为了某一公共机构的利益捐款的个人也可成为公共机构信托的委托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关心,公共机构得到越来越多的捐款,而这些机构本身缺乏经营能力和经验,因此,除用于正常开支外的捐款一般都交给信托机构设立公共机构信托,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该信托的受益人也是从事慈善性事业的公共机构。

信托机构在符合公共机构宗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运用信托财产。当然,受托人还必须经常与负责公共机构不同事务的各个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对公共机构信托财产的良好管理和运用,可以提升公共机构的信誉,从而更好地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获得更多的赞助。

(三)慈善剩余信托

这是捐款者(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将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用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用以慈善事业的信托方式。这种信托的设立一般是捐款人拥有一大笔财产,只需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以满足自身及家庭的生活开支,捐款人希望将剩余部分捐献给慈善事业,但本人无力管理这笔资金,所以就委托一家慈善机构代为管理。在慈善机构和信托部门订立的信托协议中规定,将信托财产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给捐款人,而将剩余收益和本金全部转给指定的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等。

慈善剩余信托的做法有以下三种:

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在这种慈善剩余信托中,规定每年信托机构必须将不低于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5%的收益以年金形式支付给年金受益人,其余部分用于慈善目的。年金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死后信托财产(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机构。

2.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这种信托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规定受益人(即捐款人)每年可得到相当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的净值。这种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从而保障受益人的生活。受益人死后,信托剩余全部归于某一确定了的慈善机构。

3.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这是指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起来,构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小额捐款者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的所有信托剩余转给该慈善机构。其好处在于通过统一的信托管理,避免了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并可以降低费用。

(四)公共机构代理

这是指信托机构为一些公共机构提供代理业务。有些慈善性公共机构不能或不愿办理全部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帮它们开展一些代理性的业务,具体包括:

1.捐款代理

信托机构为慈善性公共机构代办有关捐款的接收与登记,及捐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价证券的过户等业务。

2.现金管理代理

信托机构帮助慈善性公共机构对现金及其共同物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最大收益。

3.保管代理

信托机构为慈善性公共机构代为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负责报告股票信息。

4.账目代理

信托机构为慈善性公共机构代办由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会计账目处理。

四、基金会

在美国,公益信托多采用基金会的方式,在其他国家也有众多的基金会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基金会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基金会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机构,是以维持或资助有关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或其他有助于公共福利活动为目的而成立的非官方、非营利的法人组织。

基金会的出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上其他人员,所有参加捐助的人都处于委托人地位。这些人将财产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宗教、学术、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其他慈善事业。为了更好地运用所捐助的财产,实现公益目的,避免因管理人员的更迭而影响慈善事业,他们会成立基金会,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分配使用这些财产。

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拥有固有资本,并自设董事进行管理。它的存在不以特定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可以保证公益事业永远持续下去。

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它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基金会开展的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在基金会的名称上,如由个人独资捐助成立可用出资人姓名命名,如美国的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也有的以成立基金会目的命名,如美国的生命科学基金会、艺术与人文科学基金会等。当然,基金会不一定都冠以基金会的名称,如史密生博物馆是一个专门资助办博物馆的基金会,纽约卡内基公司也是一个基金会。

现代意义上的基金会兴起于19世纪初的美国,但20世纪以来,基金会也在其他国家得到普及。为了促进基金会的发展,各国通过税收政策加以鼓励。如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一定范围内可免缴所得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案例6-3] 美国基金会的发展[2]

1847年成立的史密生博物馆是美国第一个以公司组织形态运作的基金会,它管理着英国人史密生约50万美元的捐赠,成为当今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许多大的博物馆的资助者。1890~1930年是美国基金会的蓬勃发展期,在美国现今54个较大的基金会中,有32个是在1930年以前建立的。

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和70年代的经济衰退影响了基金会的发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十分迅速,1991~2000年间私人基金会的资助增长情况如图5-1所示。1990年基金会发放的资助金额总额约为87亿美元,而2000年达到约276亿美元,比1990年增长了3倍多[3]

图6-1 1991~2000年美国大的私人基金会数量

资料来源:FoundationGivingTrends,2002,http://www.fdncenter.org。

据美国的基金会中心统计,2000年全美发放项目拨款的各类基金会有近56600个,发放资金总额共计276亿美元,其中以项目形式发放的拨款达42亿美元,开展资助活动的所有私人基金会的总资产达4861亿美元,接受个人捐赠和遗赠为276亿美元(1999年曾达到321亿美元),其中719个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和遗赠都超过了500万美元。[4]2000年发放资金最多的是比尔·盖茨和夫人建立的Bill&MelindaGates基金会,发放资金近9.95亿美元,总资产超过210亿美元[5]

[案例分析]美国是目前全球基金会最发达的国家。1890~1930年,基金会在美国的大量出现,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19世纪末美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财富的积累增长很快,资本出现了大量的集中,这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转移与集中财富的社会环境。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大量财富的人具有了更多的人道主义意识与慈善事业的责任感。三是公司法的不断健全,使以公司组织成立的基金会得到一定的法律保障,让捐助人可以相信其捐献的财产不会被政府没收或管制,通过基金会加以管理并运用于公共福利方面,达到其公益目的。四是美国政府的税收制度的改造,引入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到1913年,50个州中的42个州陆续批准了宪法第16条修正案。政府对数额巨大的个人财富征收可观的税款,如何处理财富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慈善捐助为处理个人财富开避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美国从事公益信托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和计划千差万别,但主要集中于教育、卫生和福利、人文科学、艺术与文化、国际活动、宗教、环境与动物保护、自然科学等方面。

(二)基金会设立的要求

基金会的设立有一定的要求。

1.设立基金会必须经过国家的批准

这一要求一方面便于国家对基金会进行管理,保证其设立是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另一方面,只有法律确定其慈善地位后,基金会才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措施。

2.基金会需设立信托关系

基金会作为一种信托机构,在募集社会资金或接受捐款时要与委托人订立信托契约,规定诸如建立基金会的目的,财产转移的方式,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信托的变更、终止、撤回条款等事项,以明确各方之间的信托关系。

3.基金会要满足一定的设施条件

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组织,基金会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要有固定的住所,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4.基金会要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管理和分配信托资金

基金会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照捐款人的意愿运作信托资金,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分配信托资金,定期公布信托基金的运用与分配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金会的类型

基金会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基金的来源不同划分

基金会按基金来源不同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1)公募基金会。这是指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会,比如中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这类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向公众募集资金。在国外,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充裕、稳定,由于运作情况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往往运转良好,它们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2.按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基金会根据设立目的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一般目的的基金会。这是美国最为典型的一种基金会,它们资助和支持教育、卫生及一般社会福利项目,并依据内容广泛的特许权进行经营管理。这种基金会拥有一个兴趣广泛的受托人组织和受过良好训练的专门人员,是最受大众重视的基金会。

(2)特殊目的的基金会。这类基金会依据遗嘱或信托文件而设立,一般不采用公司形式,成立目的是为了某种特殊慈善事业,内容详细订明于其成立的章程中,或在出资人写的捐助信中。如美国的爱德华·德拉蒙德·利比信托组织就是依据设立信托的遗嘱,以7 600万美元的资金资助美国托利多市俄亥俄艺术博物馆。

(3)公司主办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的信托财产由母公司捐助,利用母公司的捐赠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但它在法律上与母公司又是分离的,成为不同的独立法人。这种基金会的“受托人大会”全部或大部分由母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董事组成。这类基金会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

(4)社区基金会。这种基金会通常以信托而不是以公司方式成立,基金的本金部分由当地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而收益部分由一个“分配委员会”监督分配,用于慈善目的。分配委员会应当了解当地社区需要情况,并具有代表性。

(5)家庭式基金会。这种基金会通常是由一人或数人将每年收入的一部分捐款并以生前信托的方式设立的基金会。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高所得人承担的高税率。基金会的规模一般较小,受益人包括当地医院、捐赠人的母校或其所属的教会团体。

五、公益信托业务流程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的业务流程如图6-2所示。

图6-2 公益信托的业务流程

(一)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

公益信托是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由委托人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不特定的,可由受托人提出申请。但委托人要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信托目的与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转移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并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信托收益的交付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收益交给受益人。

(五)信托监管

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对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另外,监管的内容还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六)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六、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

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是指对公益信托款项本金和收益的分配与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由于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因此资金具有公款的性质,为了保护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合法地运用与管理信托资金,受托人的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www.xing528.com)

公益信托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益信托设立的管理监督

由于公益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后又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必须对其设立资格进行一定的管理。设立公益信托,首先要进行登记注册,交纳一定的费用,有些国家对公益信托的设立有更严格的要求。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信托契约中必须明确四点:(1)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公益信托登记时管理当局审核的一个要点;(2)信托财产所有权要转移到信托机构的名下,这也是公益信托设立的一个要件;(3)明确受托人的职责与义务,以保证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4)关于信托的变更、终止或撤回的条款。

(二)对公益信托基金运用的管理监督

公益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转移给受托人。公司形态的公益信托,还需取得特许经营证,才能开始运营。

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契约的有关规定,按照信托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投资并把投资收益分配给各公益项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有的国家对受托人进行的投资种类作了限制,如不许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投资必须区分不同的对象等。

信托机构在经营管理公益信托时要亲自办理,不得转托他人。但是受托人可以将行政事务(如法律、咨询、会计事务)委托他人办理,并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受托人要及时公布有关财产的处理情况,接受监督。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对公益信托停止的管理监督

为了保证公益目的,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即使受托人更替也不影响信托契约的继续履行。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八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公益信托也可终止。但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我国规定是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同时,受托人要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为了保障对受托人的监督与管理,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同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也可随时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的有关事务。

[案例6-4] 公益信托应用案例

黄先生为一高收入者,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的董事。由于黄先生出生于贫困家庭,求学过程十分艰难,他深知生活不易。在事业有成后,他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生活条件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以回馈社会。于是他在公司董事会中进行呼吁,结果通过了一项决议,将今后连续5年中公司盈余每年拨出5%作为学生奖学金,照顾有心向学且有经济困难之学子。但他考虑到设立财团法人有繁杂程序及支出,且资金运用方式设有限制。

后来,黄先生经人介绍,决定成立一公益信托,由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再依据本身之意愿拟定信托契约,并寻找一适当监察人,以确保信托利益的运用。必要时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可由公司董事会或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由咨询委员会提供适当意见,如捐助范围之确定、赞助对象之决定等。

[案例分析]黄先生资助贫困学生的美好愿望通过公益信托能更好地完成。公益信托经主管机关核准成立后,公司即可将捐助的财产交付公益信托,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充分运用信托财产,实现财产的有效管理。

这一量身订做的公益信托架构,在主管机关及监察人的监督下,加上有咨询委员会适时提供专业意见,将更能符合黄先生的意愿,达成捐助给有需要之人的目的。

同时,符合条件的公益信托不仅无须缴纳赠与税,更能减免所得税,因此也可大大减轻税负。所以,成立公益信托是新金融时代公司与个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最佳渠道之一。

第三节 不动产信托

除了公益信托之外,不动产信托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通用信托,也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本节主要介绍不动产信托的基本知识及典型的业务操作。

一、不动产信托概述

(一)不动产信托的概念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不动产信托契约,委托后者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业务。这里所说的不动产是指房屋、土地(不含耕地)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与形状会发生改变的财产。凡是涉及房地产的建设开发、买卖租赁或其他有关房地产的业务,都可通过不动产信托进行有效管理。

(二)不动产信托的构成要素

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是不动产的所有者,他们希望实现自己所拥有不动产的出售或出租以获得收益的目的。

受托人一般是一些规模大、信誉卓著的信托机构。受托人处于中介地位,按照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将不动产通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但它一般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通常受托人主要办理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与评价等业务。

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不论是保管目的或管理目的,委托人均应把他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间转移给信托投资机构。

二、不动产信托的好处

通过不动产信托对不动产进行管理与运用,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一)为不动产处理提供资金的方便

土地的所有者希望对部分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在其土地上新盖或增建建筑物,但缺乏资金。此时,可将其原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的方式,发行不动产债券,获得资金支持。这样,不仅有效利用了土地,而且能让土地所有者始终保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二)为不动产的经营提供专业服务

不动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它的经营需要专业知识,比如识图用图的知识、土地面积量算知识、土地经济评价与土地定等估价等知识,在出售土地时需要有平整地面和拆分土地的知识等。这些知识一般人难以掌握,而信托机构有专业人才,可以方便地帮助业主完成不动产的经营。

(三)促进不动产的销售

由于不动产的价值较大,在不动产的销售过程中,如果买方资金不足,而卖方对买方的信用又不够了解,就可能达不成交易。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进行代管,等付清款项后再转给买方,或买方能从受托人处获得融资或信用担保,就能实现不动产的销售。另外,在租赁房屋、土地时,信托机构作为房东和出租人、地主和承租人之间的中间人,可以公平地为双方提供价格。

(四)实现对不动产的妥善管理

不动产所有人可委托信托公司对其不动产进行妥善管理,对不动产本身进行有效维护、修缮、改良、保全及环境的改善,从而提高不动产标的的品质与价值,同时也可实现不动产标的租赁、出售处分、重建,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益。

由此可见,不动产信托在国民经济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利用它可大大促进房地产的生产、流通与消费。

三、不动产信托的种类

不动产信托可以按不同标准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按信托目的不同划分

1.不动产管理信托

这类信托是以收取地租或房租为主要目的,信托机构主要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时,信托机构还承担交付固定资产的相关税金,办理房屋保险,还要负责房屋的修缮。

2.不动产出售信托

这类信托是以出售土地或房屋为目的。信托机构要帮助土地所有者把大面积的土地分成数块出售,或实现不动产的租后出售。

(二)按信托财产不同划分

不动产主要可以分为房屋与土地两大类。相应的,不动产信托按信托财产不同也可分为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两大类。

1.房屋信托

房屋信托也称建筑物信托,是指委托人(房屋的所有者)将房屋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出租或代为出售的信托业务。

2.土地信托

这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由后者负责筹集建筑资金,办理房屋建设、出租建筑物、管理维修等业务,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收益。

(三)按是否提供融资服务分类

根据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是否提供融资服务,不动产信托可分为融资性不动产信托和服务性不动产信托。

1.融资性不动产信托

在这类不动产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进行不动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还承担向不动产的购买方或租赁方提供融资,可以通过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完成融资。

2.服务性不动产信托

在这类不动产信托中,受托人只负责不动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而不向不动产的购买方或租赁方提供融资服务。

四、不动产信托典型业务介绍

由于不动产的类型较多,具体操作也有多种不同形式。下面结合我国的一些信托案例介绍典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

(一)发行不动产债券或收益权转让凭证信托

在这类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金,为了筹措资金用于某一不动产项目的建设,它以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过户给信托机构,担保发行不动产债券或收益权转让凭证,由社会投资者投资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所筹资金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投资者拥有的债券或收益权转让凭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到期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赎回。在这类信托中,由于信托机构掌握了抵押物,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6-5] 不动产优先受益权转让信托

上海国投2004年10月11日推出了“新中苑房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投资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规模:人民币8 000万元。

产品期限:2年。

预期收益:年平均收益率预计为4.8%。

收益来源:新中苑房产销售收入(包括新中南开公司回购房产)及银行利息。

收益分配:每年分配一次收益。

信托终止:到期分配,或者由上海新中南开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南开)一次性回购优先受益权。

“生活大师———新中苑”是新中南开开发的跨世纪高档住宅小区,在开发过程中取得了市级、区级一系列荣誉称号。小区坐落于西藏南路、瞿溪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轨道交通四号线和八号线的交汇站点离小区仅一步之遥。

新中南开的新中苑房产当时还有商铺、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和少量住宅尚未销售。其中商铺2家,建筑面积合计5 391.96平方米,办公用房4 914.22平方米,地下车位78个,住宅5 套,建筑面积合计907.46平方米。以上物业评估价值约1.66亿元人民币。新中南开将在未来两年内逐步择机销售和处置以上物业。

新中南开将上述评估价格为1.66亿元的房产信托给上海国投,委托上海国投将该物业的优先受益权分割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将在该物业每年的销售收入中获取收益。转让期满,优先受益人优先分配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归新中南开。或者由新中南开回购上述优先受益权,上海黄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中南开回购优先受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在该信托计划中,上海国投接受新中南开公司的委托,将新中苑房产物业的优先受益权分割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将在该物业每年的销售收入中获取收益。

信托的风险控制机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物业抵押。新中南开以新中苑房产产权作为抵押物,为其回购“新中苑房产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权提供履约担保。若新中南开不履行房产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信托公司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分配。二是担保。上海黄浦投资集团为新中南开回购优先受益权与新中南开按受托人要求受让房产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负连带责任的担保。

(二)房屋信托

这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将建成的房屋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出租或出售的信托行为。

房屋信托在日本十分发达,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的别子建筑公司把建成的楼房信托给住友信托银行,由日本钢管公司将其作为职工宿舍承租下来,并分几年偿还资金,直至最后买下这幢楼房。通过住友信托银行的管理,别子建筑公司可以方便地实现房屋的出租与出售。

目前,房屋信托的财产范围逐渐扩大,厂房、仓库、商店建筑、加油站等都成为房屋信托的对象。通过房屋信托,人们可以更好地满足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

[案例6-6] 房屋租赁权信托

2003年11月,爱建信托推出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租赁权信托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简介与资金运用:爱建信托接受了爱达置业等多个委托人拥有的“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租赁权,委托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收取经营收益。

信托计划期限:2年。

预计年收益率:5%。

专业管理:凭借第一百货丰富的商业管理经验,预期收益稳定。

投资风险锁定:爱达置业另行以高流动性资产信托给爱建信托,以受益权保证了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和到期信托财产的收回。

年均收益率高:在扣除运营费用和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预计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可获得5%的年平均收益率。

良好的流通性:信托受益权经受托人审核并登记,可以转让、继承。

项目风险控制:爱达置业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爱建信托。信托计划到期,爱建信托将剩余年限的租赁权转让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爱达置业提供与信托财产等值的流动资产给爱建,作为到期支付信托收益和实现信托目的的履约保证。

[案例分析]这个信托计划属于房屋信托中的租赁权信托。租赁权信托是指商业房产的所有者将商铺的租赁权转让一定年限,投资者在购买租赁权后自己并不参与经营,而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享受回报,信托期满由物业所有者或承租方回购商铺剩余年限的租赁权。

“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租赁权信托计划便是由爱建信托将多个委托人拥有的“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的租赁权,委托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第一百货于信托计划生效后经营管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并于两年后信托计划期满受让剩余年限的租赁权。开发商爱达置业将“爱建新城”地下商铺的房产所有权抵押给爱建信托,并将与信托财产等值的流动资产信托给爱建信托,作为到期支付信托收益和实现信托目的的履约保证。

(三)不动产经租管理信托

不动产经租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机构)除了接受不动产外,还要在信托期间对不动产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对不动产的租赁和开发建设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如办理保险、缴纳税款、不动产维修养护等。

(四)不动产保管信托

不动产保管信托运用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买方资金短缺,为了获得不动产的使用,买方与卖方、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先由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卖方将不动产产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代为保管,直到买方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信托投资公司才将产权过户到买方名下。

在不动产保管信托中,受托人实际充当了买卖双方中介人的角色,它凭借自己的信誉和实力为卖方及买方保管不动产,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土地信托

1.土地信托的含义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机构,后者按信托契约的规定,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或买家,对使用者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售,再把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

土地信托适合于没有不动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经验,或没有相应时间和精力的委托人。受托人的业务较为复杂,对其要求较高。

2.土地信托的种类

土地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根据受托人对土地的管理或处分方式不同,土地信托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出售型土地信托。这是指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外出售或分块出售。这类土地信托要求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必须是私有的,若土地不能私有,则土地不能出售,只能出租。

(2)租赁型土地信托。这是指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土地及地上固定物一起出租。受托人在收取到租金、扣除信托报酬后支付给受益人。

(3)开发经营型土地信托。这是指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由后者负责对土地进行开发性经营,经营收益扣除信托报酬后支付给受益人。受托人在得到土地后,可以自行开发经营,也可以寻找相应的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经营。开发活动包括房产开发、开发后进行出售或出租、将土地进行种植等开发、将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生产性或服务性经营等。

3.土地信托的操作程序

土地信托相对较为复杂,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土地信托,操作程序大同小异(见图6-3)。

图6-3 土地信托的操作程序

土地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比较高,它涉及土地及地上固定物的管理、运用和处分,需要有相当高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外,土地信托发展得较好,而我国目前的信托公司受到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只有少数集合资金信托涉及土地信托业务。例如,2004年10月8日,金信信托推出“金信土地资金信托计划”,规模3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预期年收益率7.5%+浮动存款利率+土地增值分红。信托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金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用于拆迁改造资金的周转。该信托计划以“二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并明确以该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五、中国不动产信托的发展

在中国,不动产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信托形式,自2003年以来变得十分火爆。

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各商业银行提高了对房地产行业的放贷门槛,于是信托成为开发商们的一个选择。据统计,自“121号文件”出台后,仅2003年第四季度就发行项目37个,募集资金35亿元,相当于2003年全年总数70亿元的一半。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集合资金信托市场当年共发行房地产信托121只,募集资金规模157.27亿元,绝对额大幅增加了35.1亿元,分别较2004年同期增长11%和28.73%。

2006年,信托投资公司共发行了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510个,共募集资金569.49亿元,其中,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有97个,资金规模为161.38亿元[6]

不动产信托的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从信托运用对象看,有烂尾楼的处理、房地产信托收益权转让、联合进行房地产信托开发、信托公司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等;从投资方式看,有贷款、股权投资、贷款+股权投资等形式。

2008年以来,商业银行收紧了房地产开发贷款,这导致房地产信托热不断升温。据统计, 2008年前三个季度共有55只房地产融资信托产品成立,超过上一年房地产融资类产品总额。但在这背后也隐藏了高风险,一些地产商通过信托融资的成本高达20%~30%,一旦资金链断裂,给信托受益人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因此,2008年11月初,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等敏感类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和规范,不动产信托有所降温。2009年1~6月,信托公司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为144.6亿元。

第四节 其他通用信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信托在解决债权债务过程中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本节主要介绍两种与债权债务处理相关的信托业务:管理破产企业信托与处理债务信托。

一、管理破产企业信托

(一)管理破产企业信托的含义

管理破产企业信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处理债务人财产而开展的一种信托业务。

这类信托的委托人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企业出现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需要解散清理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债权人便可以向信托机构申请办理该项信托。

(二)开展管理破产企业信托的好处

由于破产事务手续繁琐,涉及许多法律问题以及各方面的关系,管理破产企业信托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提高破产处理的效率。

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管理破产企业信托将财产委托给专业人员管理,确保了财产的管理质量,财产保值和增值成为可能。

二是确保了破产财产的独立性。由于信托制度的特点是财产拥有独立性,它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可防止管理人中饱私囊。

可见,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处理中,能够妥当、全面、科学、合理地解决破产财产处置中的问题。

(三)信托机构的作用

在管理破产企业信托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主要受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事务。它要清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与债权债务情况,并对财产进行管理与处置,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信托机构在管理破产企业信托中发挥以下作用:

(1)划分债务人的债权与债务。信托机构必须清查债务人现有的财务状况,并调查其所负的债务。

(2)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目前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做一清理,全面了解债务人能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3)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并进行必要管理,包括对财产的收集与整理。

(4)将信托财产进行拍卖以便于抵偿债务。

(5)将所得款项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6)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7] 管理破产企业信托应用案例

顺康公司的王总最近遇上了一件麻烦事儿,公司500多万元的应收账款收不上来,对方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信誉越来越差。想向法院申请破产吧,又怕对方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需要3个月。在此期间,破产财产实际上还是在对方企业手中,可以由其随意处置。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呢?他忽然想起了信托方式,打电话给信托公司的孙经理。

孙经理热情地解答了王总的问题,并向他推荐用管理破产企业信托业务来解决该问题。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那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王总可以联合其他债权人向大会提出将破产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成立管理破产企业信托。在破产受理到破产宣告期间,由全体债权人大会任命的债权人代表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扮演破产财产的临时管理人的角色。这样,破产财产就可以转化为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护,可以有效避免破产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抽逃转移资产,或者对破产财产提前清偿、进行非法处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拟定的方案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代理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一切民事活动,从专业财务顾问的角度管理、清理、估价、变卖破产企业财产。信托机构如果由于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将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机制在立法上并不完善,还存在一些负债企业的道德风险,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管理破产企业信托业务可以较好地使信托机构充当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一定的监护,有效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一些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也注意到了信托方式的优势,正在积极探讨信托投资公司全程介入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的可能性。

二、处理债务信托

(一)处理债务信托的含义

处理债务信托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移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处理,再按信托契约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委托人各项债务的信托业务。

处理债务信托的委托人是债务人。当一个债务人对许多债权人负有债务,出现了支付困难但又想避免“破产程序”时,可申请采用这种信托方式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往往要启动破产程序,将债务人财产列入破产财产,以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然而破产程序的启用,会使债务人丧失商业信用,陷入困境,导致财产立即出售无法办到,或者财产变现时会以不利的价格成交,这对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有损失。

如果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将债务人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或信托公司进行谨慎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防止资产流失,使债权人获得更切实的清偿。因为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名义出售财产并清偿债务,可避免债务人丧失信用或变现引起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信托机构合理地清偿债务,可为债务人赢得一定的机会,使其经过一段缓冲期后,业务可能有所好转,这样可避免破产的风险。

(二)处理债务信托的程序

处理债务信托是由债务人先提出申请的,其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债务人与信托机构签订处理债务信托协议;

(2)债务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受托人;

(3)由信托机构代为出售或处理信托财产;

(4)信托机构将所得价款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本章小结

通用信托业务指介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之间,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通用信托的种类繁多,最典型的业务主要包括投资信托、公益信托、不动产信托、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及处理债务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将来不特定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方式。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与其他信托相比,公益信托的主体更复杂,一般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和经营委员会。公益信托可以分为公共基金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慈善剩余信托和公共机构代理等几大类,多采用基金会的方式。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为房地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不动产信托契约,委托后者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不动产信托按信托目的分为不动产管理信托与不动产出售信托,按信托财产不同分为房屋信托与土地信托,按是否提供融资服务分为融资性不动产信托与服务性不动产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信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处理债务人财产而开展的一种信托业务。委托人是债权人,主要针对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需要解体清理的债务企业。

处理债务信托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移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处理,再按信托契约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委托人各项债务的信托业务。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投资信托 公益信托 基金会 一般目的的基金会 特殊目的的基金会 社区基金会

不动产信托(房地产信托) 融资性不动产信托 服务性不动产信托 房屋信托

土地信托 不动产经租管理信托 不动产保管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信托 处理债务信托

【简答题】

1.简要说明通用信托业务的基本特点。

2.公益信托有哪些特点?

3.信托机构在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中的作用有哪些?

4.处理债务信托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思考题】

1.请结合实际说明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对公益信托进行管理与监督。

2.作为信托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的传统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如何促进房地产的生产、流通与消费?不动产信托有哪些主要形式?

【注释】

[1]资料来源:星田宽,《金融时报》2002年4月4日。

[2]资料来源:龚旭,《美国私人基金会及其支持科学事业的考察》,http://www.ihns.ac.cn/。

[3]资料来源:FoundationGivingTrends,2002,http://www.fdncenter.org。

[4]资料来源:FoundationCenter:HighlightsoftheFoundationCenter’sFoundationYearbook,2001,见http:// www.fdncenter.org。

[5]资料来源:Foundation Center:Foundation Growthand GivingEstimates,2001Preview,见http:// www.fdncenter.org。

[6]资料来源:根据用益工作室统计资料整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