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深圳泰斯电子诉海拓机电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深圳泰斯电子诉海拓机电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叶建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麦兆安、陈新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庄素霞担任记录。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和相关赔偿问题。

深圳泰斯电子诉海拓机电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370号

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09号华康大厦1栋502房。(组织机构代码:77412053-2)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霆路122号A栋3楼南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75426213-8)

法定代表人刘艳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辉,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址(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叶建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麦兆安、陈新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庄素霞担任记录。原告泰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劲松、委托代理人孙大勇,被告海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超、委托代理人李胜辉、周定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斯公司诉称:自2005年下半年始,原告开始研发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最早的产品从2005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问世。对该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的PCB板、产品的外观包装以及产品的内置软件,原告均逐一设计,为配合产品销售和用户使用,原告亦编写了该系列产品的操作说明书。原告分别在全国性发行的杂志《发现资源》、《通讯商情》、慧聪网等媒体上投放了大量广告宣传,此外,原告还积极参加2006年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第6届国际电池展、2007年举办的第7届e4国际电池展等国际性展会。自2005年9月26日始,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在广东深圳、惠州市、浙江省的上虞、杭州市、黑龙江的哈尔滨市以及北京等省市大量销售。被告开始大量复制、销售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不仅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且还在原告原用于推广自己产品的媒体《通讯商情》上大肆宣传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实际销售。被告通过复制原告的产品外观包装、内置PCB板以及内置控制软件、产品说明书等方式侵夺原告的客户资源,抢夺原告的市场,致使原告在2008年的主营收入锐减50余万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拥有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文档)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涉案软件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文档),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内置有涉案软件的侵权产品及其附带的《用户手册》;(2)在《深圳特区报》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的维权费用例如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海拓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曾于2009年3月9日起诉被告〔案号为(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38号〕,被法院裁定驳回,现原告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被告未侵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根据原、被告各自产品的开机画面可以看到,原告PTS-2008C产品内置控制软件的版本为V3.8,设计时间是2008年9月24日。被告的PTS-2008+产品内置控制软件的版本为V3.6,设计时间是2006年5月。被告的软件是在2006年委托他人原创的,设计时间比原告早。第三,原告的PTS-2008C产品有串行接口可以与电脑连接,而被告的PTS-2008+则没有串行接口。第四,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涉案软件版本号是V3.2,而原告提交的PTS-2008C产品开机显示的版本号是V3.8,两者是不一致的。第五,被告早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即2009年4月13日之前,已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和相关赔偿问题。第六,原告提供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操作说明书》,系关于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的操作说明书,不是用来表述涉案程序的说明书,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文档的定义,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所以,不存在被告的《用户手册》侵犯原告的《操作说明书》就是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利的行为。第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毫无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所以,即使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也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如实计算经济损失。原告主营收入图表是自行编制的,缺乏真实性。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PTS-2008C产品只是原告众多产品中的一款。所以,即使存在侵权,也只能按照原告PTS-2008C发行减少量或被告PTS-2008+销售量与原告发行PTS-2008C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被告PTS-2008+市场销售量确定。被告从2008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PTS-2008+至2009年3月,共销售了5台,总价12638元,纯利润按照总价的10%计算,共获利1264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泰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登记证书(原件),证明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证据2.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证明原告提交的《用户手册》被国家版权局认定为合格的软件文档;

证据3.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用户手册(原件),证明原告在进行涉案软件登记时提交的软件文档,原告对《用户手册》享有的权利并非为一般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4.《发现资源》(2006.10)(原件),证明原告在2006年10月全国性发行的刊物《发现资源》上对PTS-2008C产品进行促销推广;

证据5.《通讯商情》(2007年2月)(原件),证明原告在2007年2月全国性发行的刊物《通讯商情》上对PTS-2008C产品进行促销推广;

证据6.惠州市亿能电子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原件),证明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于2006年10月2日在广东省惠州市的销售记录;

证据7.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订货合同(原件),证明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于2007年3月31日在广东深圳的销售记录;

证据8.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原件),印证证据7;

证据9.北京金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原件),证明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系列产品于2007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的销售记录;

证据10.北京金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原件),印证证据9;

证据11.(2009)深证字第420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被告在自己公司网站上销售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产品,经查询备案,该网站系由被告开办;

证据12.《通讯商情》(2008年3月)(原件),证明被告在全国性发行的杂志上公开销售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

证据13.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合同(原件);

证据14.被告开具的收款收据与送货单(原件);

证据15.被告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原件),证据12至15证明被告实际销售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仪器单价2600元;

证据16.用户手册(传真件),证明被告的《用户手册》几乎完全抄袭了原告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7/2008、PTS-2007C/2008C)的用户手册;

证据17.(2009)深证字第161419号公证书(原件);

证据18.目标程序代码比较分析报告(原件),证据17、18证明原告对其拥有的软件代码与被告机器里面的机器代码进行对比,相似度为98%,对比过程经公证处现场公证;

证据19.《原、被告用户手册对比说明》(原件),证明被告的《用户手册》显然系抄袭原告的《用户手册》获得;

证据20.公证费发票(原件);

证据21.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据20、21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证据22.原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图表(原件),证明原告在200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前两年减少了50余万元;

证据23.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实物(原件);

证据24.被告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实物(原件);

证据25.软件登记的律师费1000元(原件),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

被告海拓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一方面,用户手册是原告单行制作的。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给法庭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复印件最下面有一排“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V3.2”字样,而原件中却没有;

对证据4-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www.xing528.com)

对证据13真实性有异议,因没有被告公司盖公章;

对证据14、15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16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是原件;

对证据17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不能表明用的是被告涉案仪器中的软件代码进行比较的;

对证据18、19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

对证据20、2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22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

对证据23、24的来源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25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是原告自行登记版权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被告海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一台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实物,拟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自行开发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产品。原告泰斯公司质证认为:被告现所提供的产品与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原告涉案软件的产品是不相同的,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泰斯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2006年10月起,泰斯公司在《发现资源》、《通讯商情》等杂志上发放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产品广告,并陆续在惠州、深圳、北京等地销售。

海拓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成立,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2008年8月,海拓公司在《通讯商情》杂志上发放PTS-2008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产品广告。

2008年9月23日,泰斯公司委托深圳市合力盛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盛公司)与海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海拓公司购买“PTS-2008保护板测试仪”一台,单价2756元。海拓公司应合力盛公司要求,开具付款单位为“深圳市金骑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三张,总金额为2756元。

2009年1月12日,泰斯公司发现海拓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szhitop.com/上宣传销售PTS-2008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产品,于是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对该网页进行公证。深圳市公证处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深证字第4201号公证书。

2009年10月26日,泰斯公司就“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简称:PTS-2008(C)内置软件]V3.2”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175843号)。

另,泰斯公司提交其生产、销售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与向海拓公司购买的上述PTS-2008保护板测试仪进行比对,经当庭演示:两测试仪显示的产品名称和型号是一致的,均为“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泰斯公司的产品名称之前附有“TESTPAD”标志。生产厂家不一致,分别是泰斯公司与海拓公司的公司名称,泰斯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testpad.com”,版本号为“V3.808.09.24”,海拓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szhitop.com”,版本号为“V3.6 2006.05”。版权信息里,泰斯公司的联系人是“吴劲松”,海拓公司的联系人是“刘艳超”。除此之外,两测试仪的操作界面、功能、设置参数、外观是一致的。〔见(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38号案件中2009年6月1日证据交换笔录〕

经比对,泰斯公司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用户手册》的目录为:1.前言;2.功能概述;3.仪器外观;4.接线方式;5.开机和关机;6.主功能菜单;7.快速测试模式;8.精确测试模式;9.延迟时间测试模式;10.读码功能(DS2502兼容码);11.仪器校准模式;12.仪器特性指标;13.客户反馈意见表。海拓公司《用户手册》的目录为:1.前言;2.功能概述;3.显示界面;4.接线方式;5.开机和关机;6.主功能菜单;7.快速测试模式;8.精确测试模式;9.延迟时间测试模式;10.读码功能(DS2502兼容码);11.保修卡;12.仪器特性指标。除上述画线部分存在差异外,两者的目录排序及对应内容基本一致。

又查,2009年3月9日,泰斯公司以海拓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38号〕,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泰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后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准许泰斯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在前次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后,补充提交证据重新提起本案诉讼,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软件的权属。根据原告提供的软件登记证书及其对外生产、销售的测试仪实物,可以认定其是涉案“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的著作权人。

三、关于软件的版本号。软件的版本号通常系软件开发人员对软件进行修正或改进后所作的区分标记,尽管软件的每次修正或改进均可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但不影响软件著作权人对每个版本的软件均享有著作权。被告以原告所提供证据中有关涉案软件版本号不同为由,质疑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侵权事实。被告生产、销售的测试仪与原告的产品在输出显示、使用功能、操作界面、参数设置等诸方面均高度雷同,因测试仪的功能主要由内置软件所实现,据此可以认定两测试仪对应的内置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又因为原告对外销售测试仪的时间(2006年10月)早于被告对外销售的时间(2008年8月),而且被告未能提交其研发测试仪内置软件的任何证据,故应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测试仪复制了原告的内置软件,构成侵权。

五、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装有复制原告内置软件的测试仪,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就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进行举证,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用途、开发成本、软件在产品价格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被告的侵权事实、情节、时间、后果,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万元。另外,因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原告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商誉因此遭受损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用户手册的著作权。尽管原告把涉案产品(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的《操作说明书》更名为《用户手册》,并作为相关资料提交至国家版权局作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之用,但该《用户手册》系关于涉案产品(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的操作说明,并非描述涉案内置软件相关内容的说明,属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而非计算机软件定义中的有关文档。原告以国家版权局接收该手册作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为由,主张该用户手册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就涉案用户手册另行主张一般文字作品著作权,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PTS-2008(C)内置软件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内置侵权软件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582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建涛

人民陪审员 麦兆安

人民陪审员 陈新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裕

书 记 员 庄素霞

【评析】

本判决书格式规范,文字简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在认定侵权事实方面难度较高,判决书论证是否雷同是关键。可惜的是,本判决书没有经过对比的论证过程,而是直接引述称“见(2009)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38号案件中2009年6月1日证据交换笔录”,在民事判决书中出现这种以引述案卷内文件名称来代替陈述和分析事实的语句,是不符合判决文书公开的要求和规范的。证据交换笔录中内容究竟为何,在判决书中无法体现:如果是被告自认“被告生产、销售的测试仪与原告的产品在输出显示、使用功能、操作界面、参数设置等诸方面均高度雷同”,那么不妨明确写明是根据被告自认而认定事实;如果被告并未在证据交换阶段自认,而只是原告单方主张,那么在判决书中就要进行对比论证。

(点评专家:王千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