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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和解以自愿为前提,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由双方当事人主动协商进行。但是,充分发挥好执行和解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式。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未结执行案件仍居高不下。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起执行工作接受当地党委领导的意识。

加强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执行和解以自愿为前提,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由双方当事人主动协商进行。但是人民法院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方面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活动中的调解,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更不得以调解为名,强迫一方当事人让步。但是,充分发挥好执行和解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有了矛盾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种矛盾和纠纷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一些带有群体性、多重性、复杂性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起诉到法院,更增加了案件执行的难度。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促使其以平等协商方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消除思想对抗,既能及时解决纠纷,又能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对于创造宽松、有序的社会环境,达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式。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权的行使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纷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行和解制度具有程序便捷、形式灵活多样、成本较低等突出优势,既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能节省执行成本,使案件的执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司法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亦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但是公正与效率往往是一对矛盾,面对“执行难”问题,我们应当努力在公正与效率、执行效益与执行成本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寻找一种既能实现执行公正,又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执行和解无疑在这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多做并做好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的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诉讼成本和执行资源,而且案件和解结案还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执行难带来的压力,有利于整体上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执行案件以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解解决,能够避免法官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各种抵触情绪甚至是矛盾激化现象,减少当事人因不服强制执行而对法院、法官的不满和误解,提升司法公正形象,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

(在全省法院执行和解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5年6月7日)

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我省法院执行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面临的许多困难与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未结执行案件仍居高不下。执行难度加大,不少案件特别是中止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案件虽有资产却难以变现处理,或者因政策性调整,如企业改制、重组、停业、破产等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赖债、躲债、逃债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动辄以上访、闹事或暴力威胁对抗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1)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未受到社会的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的约束,判决自动履行率普遍不高。(2)对各种民事主体的财产,对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债务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甚至逃废债务的,尚无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3)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股权等非现金资产变现困难,许多标的物经多次评估、拍卖均无人问津,而债权人又大多不愿意承受实物,执行搁浅。(4)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大量执行争议尚无法定程序依法解决,债务人或第三人动辄提出异议,拖延执行。(5)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仍然存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司法程序具有期限性,司法手段具有局限性,以及民事交易行为固有的内在风险性,对于确无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债务人逃匿下落不明的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始终挂在法院的“历史老账”上,使执行积案越来越多,执行工作难以良性发展。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要紧紧依靠党委及政法委的领导

随着中发〔1999〕11号和政法〔2005〕52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法院执行工作的思路、建议已经转化为中央的重要方针、政策和要求,各级法院更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起执行工作接受当地党委领导的意识。要定期向党委报告执行工作,适时报告执行工作重要思路和举措,接受党委的监督,争取党委的关心和帮助。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报请党委、政法委出面协调,挂牌督办;要抓紧报请党委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二)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www.xing528.com)

各级法院领导要亲自出面,加强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联系和沟通,采取召开座谈会、会议纪要、联合发文等形式,就制约执行工作的各主要外部环节,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常态机制;要商请党委宣传部和法制宣传行政主管部门将执行工作列入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适时组织执行工作专项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并使典型案件的通报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与银行保险、证券监管、工商、土地、房管、交管、海事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的沟通,取得互信,建立联络员制度,争取他们规范和简化内部审查手续;要继续与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研究落实将服刑人员履行民事债务情况纳入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考察范围;要商请民政等部门将执行案件中的特困群体作为民政部门的帮扶对象,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予以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通报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相关执行难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及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指导,防止矛盾激化;要善于运用司法建议权,对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干扰、妨害执行的事项而一些法定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敦促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并商请回复;要发动和依靠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法律、经济、道德、舆论等方面给不诚信者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要深化执行机构改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内部分权运行机制,并要将行政裁判、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都纳入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范围。各级法院一定要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进一步推进我省法院执行局机构改革,在解决执行局长职级高配的同时,完善内设机构的设置,以真正实现中央提出的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体制的改革目标。

(四)要加强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要转变过去执行工作什么人都可以做、执行队伍进人把关不严的错误倾向和做法,积极推进执行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要严把“入口”,选择一批思想作风过硬,法律业务精通,既有审判工作经验,又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充实执行队伍,特别是要选好、配好各级法院的执行局长。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增加配备执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知识结构,着力于执行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要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立足于正面教育,着眼于事先防范,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违纪分子,则要严肃查处。对那些当事人反映强烈、素质低下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对故意消极执行或违法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国家赔偿的,要建立健全追偿制度。

(五)要进一步改善执行装备,保证执行办案经费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在当前自动履行率下降,强制执行率不断上升的执行工作形势下,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改善执行装备,保证执行办案经费。因此,各级法院要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商请政府把法院的执行装备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执行办案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中,并重点向基层法院倾斜,为各级法院购置必要的车辆、警械、摄影摄像、录音等设备,为执行人员解决通讯费补助、人身伤害保险等切身问题,以保证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要积极参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我省厦门市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会后,提出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构想。在这个机制下,债务人如果不自动履行义务,其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等,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将受到极大影响,只有自动履行义务才是其恢复诚信的出路,否则将寸步难行,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环节。这个管理系统既为及时、全面掌握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提供准确的信息,又通过与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方便其他管理机关和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随时查阅当事人履行债务情况和守法信用情况,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方面给不讲诚信者布下一张综合网,从而开辟出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

(在全省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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