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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公正与效率意识,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培养公正与效率的意识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应牢牢树立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意识,切实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人民利益无小事,人民法院为人民,加强司法能力的建设,其根本目的是为更好的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培养公正与效率意识,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李微[1]

内容摘要]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关键在于法官司法能力的养成。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是通过法官职业素质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便离不开法官职业素质的养成,具体包括职业意识素质、职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司法能力是司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发挥司法职能的专门性活动本领,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在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在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中直接地、集中地表现出来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对法律的解释及在此过程中体现的职业素质会在公众和当事人之间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作为法院司法能力的承载者,法官的司法能力——即法官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是法院司法能力的核心和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如何,工作效果怎样,直接决定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是通过法官职业素质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便离不开法官职业素质的养成,具体包括职业意识素质、职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一、法官职业意识素质能力的养成

法官职业意识素质即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所需具备的司法理念和思想意识,它是司法活动所具有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职业精神、气质修养和情感信仰等内在气质的综合。人们多强调法官职业知识素质而忽略法官职业意识素质,其实,法官的职业意识素质更为重要。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有明确的职业意识的人,即使没有扎实的职业知识,也有可能通过实践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而没有职业意识的人,无论他具备多么高深的职业知识素质,也难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因此,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首先要从法官职业意识素质的养成入手,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思想意识

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和落实党的主张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意识素质,要求法官自觉地将司法工作纳入全局之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服务大局中明确重点,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自觉将党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和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形成正确的司法意识

司法意识主要包括四种:一是独立意识。形成正确的司法意识首先要求法官养成抗拒外界干预的独立司法意识和能力。司法活动是一个个性化和亲历的活动,法官依靠其法律素养和对事物的判断力,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进行理性判断,只有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把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于案件。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审判独立原则,肯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中立意识。中立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也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品格。法官不是追诉者,法官必须严守中立,不能主动向当事人发起法律攻击,更不能帮助一方就对方的攻击进行防御。当然,法官同时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对诉讼当事人要主动热情地提供法律服务,但法官的这种服务必须在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下进行。法官中立意识的养成要求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能主动追求某一结果等有失中立原则的行为。三是公正效率意识。公正与效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能力建设倡导的主题。所谓公正与效率是指全部司法活动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严守审限、裁判公正、依法执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人类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境界。如果司法裁判不能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挫伤有理者对公正的信仰,同时又滋养那些从不公正裁判中获利之人继续横行。效率与公正是辩证统一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没有效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保护,公正就失去其固有的价值。培养公正与效率的意识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应牢牢树立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意识,切实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四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定位和人民法官的职能定位,明确表明了其阶级性。人民利益无小事,人民法院为人民,加强司法能力的建设,其根本目的是为更好的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法官职业能力素质的养成

专业性、技术性强是法官职业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与之相应,法官的职业能力素质成为司法能力的核心部分:没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充分、严谨的解释和论证;没有娴熟的司法技能的法官很难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没有宽厚的人文素养的法官很难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因此,培养法官的职业能力素质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其具体途径包括:

(一)审判能力的建设

审判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两种能力的建设:一是认定事实的能力。案件事实是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公正裁判有赖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因此,提高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法官应当熟悉和认真执行证据规则,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归纳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理性地把握可以定案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科学地利用证据排除规则,善于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二是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天职在于通过解释适用法律来恰当行使审判权,将法律具体应用于个案,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并使当事人以及社会感受到司法公正。要正确解释适用法律,提高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必须坚持“合乎法义”,法官不能做简单的“操作手”,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不能机械简单地以法律文本表达的字面意思为标准,还必须符合法律蕴含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这就要求法官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对待法律的态度必须高度的忠诚,对法律的解释适用必须严谨而不失灵活,科学而不失情理,要注意社会影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驾驭庭审能力的提升(www.xing528.com)

开庭活动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映庭审过程是否科学、合法,具备驾驭庭审的较高技巧和方法,是一个法官应有的基本功。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庭审中发生的各种事项。法官在庭审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中要有周全的应付预案,临庭要善于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机敏的处理方法,牢牢把握庭审节奏,完美扮演法官居中审案的角色。

(三)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增强

裁判文书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最终体现,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法官职业意识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须以强化说理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阐述判决理由,条理清楚,逻辑清晰,论证充分、透彻,文字精炼,通俗易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培养以下两种能力:一是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中心的法律论证过程,而这一过程最终体现于司法裁判文书之中。法官不仅要通过寻找法律来构建一个大前提,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来构建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这都要求法官的思维应当是科学严谨的。二是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的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传达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表达了法律意志,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必须完成的行为。法言法语的核心是如何说服人,建构法律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不仅要确保裁判文书全面反映诉讼程序、诉争焦点、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基本要素,而且要使当事人明白官司输赢的道理,从而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的信任,是顺利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重要保证。

(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能力的加强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利益分配的多元化,人民群众利益纷争也日益增多,审判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如何正确处理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利益纠纷是法院工作当前的重点。因此,加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是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一环。具体说来,一是提高调解的能力。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党优良的群众工作传统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各方均有各自的合法权益,这些利益都必须得到兼顾而绝不能通过牺牲一方的利益去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官应具备调解的技艺,在审判实践中培养灵活运用调解的能力,切实做到案了、事了、矛盾了。二是加强处理涉诉信访的能力。努力增强涉诉信访接待处理能力,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救济功能的要求。同时,加强法官处理涉诉信访的能力也是提高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能力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充分尊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来访群众实现人文关怀”。三是锻炼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能力。加强处理群体性案件的能力是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新局面的新阶段对法官司法能力的具体要求。对于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深层次的矛盾。因此,法官在具体办案,尤其是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时,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

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也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说法官职业能力素质是对法官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的技术性要求,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则是作为技术的法律能够被正当运用的保证。只有具备了忠于法律、清正廉洁、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法官才能不受法外的喧扰、干涉,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主要有如下途径:

(一)强化法官思想道德建设

法官特殊的职能定位和居中裁判的工作性质使得社会对法官的思想道德要求比其他公务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首先要强化法官的思想道德建设,着力增强法官道德感,提升法官道德品格,要坚持把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通过深入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使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形成秉持公平正义的良知品德,从而做到惩恶扬善、秉公办案,严守司法礼仪,保持中立、独立,做到权势面前不攀,诱惑面前不动,利益面前不沾,威胁面前不惧。

(二)加强司法党风廉政建设

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性宣传教育和法官的道德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养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必要途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法院认真建立和落实“四不为”惩防体系,确保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要求督促法官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13项禁止性规定以及“四个一律”、“五个严禁”等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与审判管理监督的紧密结合,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探索实行廉政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纪检监察网络实时巡查系统;要求定期开展廉政教育,认真落实巡查、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保持“零容忍”,并充分运用反腐斗争的成果,教育其他法官引以为戒,筑牢心理上的防线。

【注释】

[1]李微,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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