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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简介:权利与辩护手册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夺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行为人实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所以,立法者将其归人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侵犯财产罪简介:权利与辩护手册

1.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行为人在客观上不仅侵犯财物,同时了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本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的重要特征。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夺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行为人实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所以,立法者将其归人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较为常见的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亲友;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只要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的或任财物被劫走。胁迫一般是指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实施。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威胁,如果被害人不从,胁迫随即转为暴力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便顺利地获取了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永远地非法地占有公私财物所有权。

4.事后抢劫

还有一种抢劫罪,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论处。

这里的“当场”,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不得仅理解为现场。如果行为人逃跑,受害人追赶的,这种追赶就导致了“当场的延伸”。

(三)抢劫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抢劫罪的认定与辩护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分清行为人有无抢劫的故意。如,某青年接到朋友邀请一同去讨债,他与朋友到了两个青年女子住处后,朋友即按住两女青年,要她们交出信用卡后,又让与自己同去的女友去银行提钱,然后撤走。该青年以后得知这是抢劫,但也未自首。后到北京出差因网上通缉而被捕,但该青年没有抢劫故意,因而应定其无罪。(2)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做出限定。但这不意味着在认定抢劫罪时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就不应以抢劫罪论处。(3)要划清民事纠纷中强拿或强制扣留对方财物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用以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但因无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划清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对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划清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和客观特征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的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4.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5.要防止轻罪重判

比如,入户抢劫,是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不能认为所有在被害人屋内的抢劫,都是“入户”。有这样一个案件,行为人看到了招嫖的广告后,即与卖淫女联系,并去卖淫女的住处嫖娼。事后,因嫖资发生口角,行为人抢劫了卖淫女。这时,行为虽然是进入了卖淫女的室内抢劫,但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意识到卖淫的场所,是他人封闭的生活工作场所,也就不可能意识到自己是入户抢劫,换句话,行为人没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因此,只能按普通抢劫行为处罚。

2.盗窃罪

在任何国家,盗窃罪都是发案最多的犯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请注意,法律在此发生了变化,与你的观念已不一样。以前,人们认为盗窃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个认识已经过时,现在法律对盗窃的处罚范围已经扩大,不再限于侵犯所有权的情况。现在法律认为盗窃侵害的客体只是财物,而不论所有权是谁的。甚至偷你自己的东西,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比如,你将自己的财物交由运输公司运至某地,但在晚上,你又去运输公司将你的东西偷回来,这同样构成盗窃罪。

因此,现在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这种占有,不一定有所有权。如,一个小偷将别人的东西偷回家,你再去他家将这些东西偷出来,你也成立盗窃罪。

2.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也发生了变化,即:以前人们认为,盗窃就是为多次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现在刑法学界有观点认为:盗窃同样可能公开进行。如,工厂的工人,在休息日的白天去厂里“拿”东西出去卖,值班的人看见了不让,说:领导知道了会扣我奖金。行为人说:没事呀,都是旧的。值班的人见管不了他们,就说:你们爱拿不拿,反正我明天向领导汇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公开进行的偷拿厂里财物行为,同样要定盗窃。

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多次秘密窃取,是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论处。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还是赠送他人、转交给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三)盗窃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前,中国盗窃是有死刑的,但因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有言:财产犯罪不能处死刑,而且,对因贫困而窃财的人判处死刑,确实有些残忍。因此,现在的一般盗窃罪,已没有死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可能处无期徒刑外,也会获判死刑,并处没有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四)盗窃罪的认定与辩护

1.一般盗窃行为不是犯罪

一般盗窃行为,是指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以下两点:(1)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2)行为人在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是否达到3次以上。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符合上述两条中的任何一条,一般即可以定为盗窃罪;否则,应视为一般盗窃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或者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表现,进行全面分析,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老人或以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反之,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数额较大,在通常情况下,是指犯罪既遂,即已经窃得的财物的数额而言。行为人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得财物,也可构成犯罪。例如,夜间潜入金融机构、文物陈列馆,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盗窃罪。

2.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盗窃作案的区别

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只要达到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即可成盗窃罪。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发生的原因多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案发后被害人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不希望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这类偷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作犯罪处理,但在处罚上也应与社会上盗窃作案有所区别。所谓近亲属,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3.划清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目前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我国刑法学界多采用后三种观点。失控说主张,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即遂,反之为盗窃未遂。控制说主张,凡是盗窃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最后一个观点,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盗窃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然已经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而为盗窃分子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已实现,公私财物所有权已经遭受损失,犯罪即告完成。但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缺陷,即无法完全解释盗窃无形财物的情形,对于无形财物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在其被盗后,所有人、管理人、看护人、持有人并未完全失去控制,但权利已实际遭受损害,不能认为是盗窃未遂。因此,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

4.盗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因而构成危害公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盗窃这些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发全,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5.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又利用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分别定罪。并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6.盗窃罪与因毒鱼、炸鱼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

毒鱼、炸鱼,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数量较大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水中投放大量剧毒药物,或者向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爆炸罪;如果为了偷鱼或者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单位或者个人的养殖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7.划清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使用的,可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其他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其他目的,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3.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不要求是被害人所有的,由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也同样可以成立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两个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似乎是“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三)诈骗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诈骗罪认定与辩护

1.划清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与正常的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是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则不构成犯罪。进一步讲,正常的借贷关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不能视为诈骗。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骗取钱款,事后挥霍殆尽,又百般掩饰、敷衍,久拖不还,应视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罪论处。

2.无罪的可能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成立诈骗罪,反之不以犯罪论处。

3.划清诈骗罪与以诈骗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以欺骗方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7条)、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等。这十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是从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刑法》第22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说,凡是符合上述新型诈骗犯罪特征的,按上述犯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这些新型诈骗罪相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新型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对税收、合同的管理制度,因而立法者将这些新型诈骗犯罪从侵犯财产罪分离出来,归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欺骗手法多种多样,法律上没有限制;而这些新型诈骗犯罪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以特定的欺骗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例如,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刑法》规定诈骗犯罪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外,其他八种新型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划清诈骗罪与盗窃的界限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起来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的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

4.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不同,“抢夺”是直接对物不对人,即只对物实施暴力,而未对人实施暴力。如果对人实施暴力而抢财物,就是抢劫罪了。

抢夺的另一个特征是“公然”。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抗拒。这就是“公然夺取”的意思。

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将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觉察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把财物夺走。

(三)抢夺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价值500元至2000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价值5000元至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抢夺未经行政处罚,且在追诉期内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有下列情况,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的。

(四)抢夺罪的认定与辩护

1.无罪的可能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抢夺数额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罚。其数额标准是: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的,为数额较大,低于此标准可不作犯罪处理。

2.要划清该罪与另一重罪——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与抢夺都是暴力,都是“抢”。但抢劫的暴力,是既对物,也对人;而抢夺的暴力是只对物,不对人;抢劫的“抢”是以暴力或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抢夺的“抢”是乘人不备夺取,被害人不是不敢反抗,而是来不及反抗。这是两罪区别的关键。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时,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如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刑罚定罪量刑。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行使车辆夺取他人财物,仍是抢夺。但是,导致被害人跌倒后,继续利用机动车拖拉被害人,迫使其放弃财物的,应当定为抢劫罪。因为,这种用车拖拉的行为,就不再是仅对物实施暴力,而是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

3.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这里讲的是携带,不是使用。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辩护时,重点是要考察什么是凶器?比如,领带也可以勒死人,那么拿着领带抢夺,算不算携带凶器?用塑料假枪冒充真枪携带,这算不算携带凶器抢夺?菜刀本来是厨房用具,但买了菜刀回家途中抢夺,算不算“携带凶器抢夺”?

对凶器范围的认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会转化成重罪——抢劫罪,因此,要认真研究。

首先,必须区分凶器与犯罪工具的不同。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如,行为人为盗窃他人包内物品而携带的微型刀片,只是作案工具,不宜称为凶器。

其次,要认识到凶器还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以及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指本身就是用来杀伤他人的,如枪支,管制刀具。这些物品,无疑是“携带凶器”所指的凶器。而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方法上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菜刀,在家庭使用时,就不是凶器。还有领带,平时也不是凶器,但却可以勒死人。

认识到这两个区别后,我们就要研究: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定义为本罪所称的“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物品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杀伤他人的机能越高,越可能被认定为凶器。反之亦然。因此,行为人携带仿制品,如假枪,就不能被认定凶器,也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领带,虽然也可以勒死人,但领带本身性质决定其杀伤机能几乎是零,也不能认定为凶器。否则的话,行为人打着领带抢夺,也会被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了;(2)物品用来杀伤他人的可能性程度。这就要考察,这个物品是不是一般犯罪人用于犯罪的凶器。也要考察行为人为什么要带物品,是不是为了犯罪使用?(3)要考察一般人对物品危险感的大小。如枪支,一般人就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车辆同样可能致人死亡,但一般人对车辆不会产生危险感,因此,开着车辆抢夺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4)物品被携带可能性的大小。一个物品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被携带的,就可以认定为凶器。如菜刀,虽是家庭用品,但你没事儿就别在腰上,就超过了正常携带的可能性。根据一般人的观念,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东西抢夺的,就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同样,如果不是上述这些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行为人的抢夺行为,转化成了抢劫罪。

另外,还要注意“携带”这个字眼。这个字眼对行为人有从重处罚的一面,也有可能被用来争取从轻的作用。这要看辩护者的判断能力。比如,因为是携带,就意味着行为人即使不使用,也转化为抢劫罪;但是,也因为是携带,说明不要求行为显示出来给被害人看。这一规定,主要考虑行为人使用凶器的可能性,以及对被害人人身威胁的可能性,但是,这一点也正是行为人携带假枪抢夺不转化为抢劫的根据。因为假枪、因为不要求显示给被害人看,因此,对被害人没有产生任何威胁的作用,也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这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www.xing528.com)

这就是法律与辩护的魅力:字里行间,蕴藏着无穷的变化,被告人的命运也因此充满了变数。

4.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

最高法院解释说:抢夺财物虽达到定罪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行为人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有罪免罚”。

5.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侵占罪,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晦涩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争议极大。

1.侵犯的客体

侵犯客体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刑法界通说认为,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其地点或场所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确定的埋藏物。

通说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不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遗失物失主丢失之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难以找回,它与忘记取走的遗忘物是不同的。因此,行为人持有遗失物,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行为是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尚无明确解释。所谓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交出。

(三)侵占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四)侵占罪的认定与辩护

1.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

比如,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不同的,遗忘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遗失在何处的情况;而遗失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不知道遗失在何处,因此彻底失去了对其的控制。拾得遗失物品,不能以侵占罪定罪。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能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6.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罪,实际上与我们熟悉的贪污罪,基本就是一回事儿。只不过新《刑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另外划出来,作为职务侵占罪,而且刑期也大大低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的贪污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里的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但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1)集体所有制企业;(2)私营企业;(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4)外资企业;(5)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各种形式的企业,只要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等。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上述单位财产论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上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例如,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将购货款抽出一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抬高的差价私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公私企业财物。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辩护

1.划清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划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一样,有时也表现以盗窃、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诈骗。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是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2)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7.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指单位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包括单位的物资设备和处于实物形态的财产。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1)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手段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的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实践中,一般是单位或公司的董事、经理、厂长、会计、出纳等才有此职权。(3)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②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③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与辩护

1.划清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特别需要注意区分以下两个方面的界限:(1)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合法借贷是经过一定的正当手续形成债务关系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挪用资金罪是一种犯罪行为。(2)挪用资金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小,并未进行非法活动的,不构成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划清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资金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的全部权能。(2)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8.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本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即精神强制的方法,以此方法,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压力,然后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威胁、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对第三者或他人及其人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挟;以将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要挟;以将毁坏被害人贵重财物相威胁、要挟;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等。一般来说,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其规定的限期以内。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使用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严重情节的,处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辩护

1.无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数额小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最高法院2000年的解释,以1000元至3000元为追究犯罪的起点。敲诈勒索低于这个数额的,不以犯罪论。

另一方面,要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如,债权人为了讨债,可能对债务人实施了与敲诈勒索相似的行为,但基于正当权利,且没有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害,就不能成立犯罪。有学者将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总结为“两个正当”,即“目的正当、手段正当”,即不构成犯罪。比如,某人吃小食品时,吃出了虫子,于是向厂家索要50万,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则向新闻单位曝光。厂家遂报案,在交钱时行为人被抓,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就是:厂家生产的小食品里有虫子且被行为人吃下,使行为人精神受到了损害,因此,厂家负有向行为人赔偿的债务,因此,行为人向厂家索要50万的行为是正当的;50万的数额可能过高,但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另外,行为人“敲诈”的手段是向新闻单位曝光,这一手段也是正当的。因此,最后的结论是行为人无罪。但要注意,如果是债权内容未确定的,有争议的等等情况下,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此罪的可能性。

2.划清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辩护的任务,也要防止此罪的行为被认定为另一个重罪——抢劫。两个犯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侵犯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除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1)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2)两个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本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虽然威胁的内容严重,但仍应定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还有,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但这种暴力没有达到抢劫的程度,并以此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也宜定为本罪。(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5)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的必要要件。

3.划清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辩护者还要防止本罪被认定为另一个重罪——绑架罪。绑架罪中,也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然后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称已经绑架了丙,要求家属支付赎金。这种情况,行为人并没有真正绑架“人质”,虽然自己声称是绑架,也不能定绑架罪,而应定敲诈勒索罪。

4.划清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且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敲诈勒索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其并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交出财物”。

5.认定既遂与未遂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就是既遂。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这显然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而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9.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的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故意毁坏某些特定财物,刑法中已作特定罪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这些特定财物的故意损毁,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公私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效用;所谓损坏,是指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和效用。毁灭与损毁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采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财产,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毁坏财物的动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有的为了嫉妒他人,有的因为对领导不满,有的由于私欲未能满足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故意毁坏财物的认定与辩护

划清故意毁灭财物罪与盗窃罪及毁坏财物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较小,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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