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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案例揭露:高官贪腐、走私勾结

时间:2024-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调查,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贩子,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案例三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案例四成克杰洗钱案: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香港媒体特别指出,廉政公署在调查这个“洗黑钱”集团过程中发现,“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

洗黑钱案例揭露:高官贪腐、走私勾结

案例一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①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②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③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案例二

D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

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

了相应的核查。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

一位家庭帮工。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

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经过调查,该客户的

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贩子,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案例三

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68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9月至1995年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他勾结女“气功大师”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以捐款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

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丛福奎向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证据显示,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捐赠”,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案例四

成克杰洗钱案: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标准动作”。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静海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25%左右的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2000万元。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近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洗白”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案例五

2000年3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最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反洗钱当局。

事后查明,这个客户是在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后替一个贩毒者洗钱。

一个来自加拿大的案例与此相似:一个在当地从事汽车交易的温尼伯居民被怀疑与当地的毒品交易有关。有人发现他与确认的毒品贩子来往于各家银行之间。小面额的现金被换成了大面值的货币,然后用来购买房子、汽车和赛马

案例六

从1996年4月1日到2001年9月11日,在尖沙咀拥有一间兑换店的F、G夫妇每日接受从内地偷运过来的约合3000万港元以上的各种币种现金,然后以F、G名下的杰协有限公司(该公司掌握大量个人户头)的名义转存入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而该行的高级经理H则被怀疑协助其洗钱。

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账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入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目前已发现的账户总额计1300个之多。据称,当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汇往加拿大。(www.xing528.com)

在将资金安全打入宝生银行账户后,洗钱工作就由H等执行了。起诉书表明,自1997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1日,H与下属L共同串谋为杰协有限公司伪造材料,修改账户记录细节。因为杰协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汇兑受到香港法律监管,H就将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以逃避监察。与之相应,廉政公署和警方还发现H涉嫌收受F的贿赂款。在庭审中控方指控F在1997年及2001年,提供共2万美元贿赂款给H,换取给予杰协有限公司业务的优惠。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商人M及其妻N,两人被控虚构贸易背景以骗取信用证,涉款500万美元。至此,资金偷渡、洗去资金来源、最终汇合到指定账户,此案演绎出了洗钱集团的全部套路。

案情透露:该洗钱集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商人,他们在中山、珠海、深圳及福建等地贪污逃税,甚至作奸犯科,得来大笔黑钱需要寻求出路,于是雇佣多名香港跑腿,将黑钱每日分1~3次,用货车及私家车经文锦渡及落马洲口岸运抵香港,每日偷运出境的黑钱可高达5000万港元。

香港媒体特别指出,廉政公署在调查这个“洗黑钱”集团过程中发现,“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他藏在内地的黑钱通过这个“洗黑钱”集团,偷偷汇到他儿子在加拿大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里,部分提供赖昌星在加拿大的生活开支和律师费。另外,涉及“远华”走私案中一些福建籍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来“洗黑钱”。

该案的案发起因于中银香港的重组,2001年4月,宝生银行(原为中银集团下属12个姊妹行之一,2001年10月并入中银香港)高层在复核银行大额存款时,发现九龙区一间分行的多个存户,定期有数以千万港元的大量现金存入及转账,而该行高级经理及有关人员并未按银行规定上报总行,于是怀疑这些巨额金钱涉及洗钱,并且有人贪污包庇,于是向廉政公署举报。

据称,由于案件涉及闽、粤两地,廉政公署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会商讨,最终制定了代号为“猫头鹰”的行动计划。2001年9月11日,办案人员在边境截查一辆刚从内地进入香港的目标货车,在车上搜获50万美元。廉政公署随即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出动200人进行多处搜查,共拘捕39人,并在F的兑换店里查获了850万港元现金。

案例七

2002年8月15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锡隆、颜晓武等5名“地下钱庄”成员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在2001年3月至8月间,为W等15名客户购买港币共计53712万元汇往境外指定账户。5名被告都是汕头潮阳市人,但分属两个“地下钱庄”。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是许鹏展的马仔,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设在汕头;而颜锡隆则在深圳开“地下钱庄”,手下是颜晓武。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鹏展的“地下钱庄”成立于1999年9月。当时,走私犯罪集团头子许鹏展为了转移走私款项及为他们买卖外汇到境外,与他人合股在汕头市设立“地下钱庄”,由许鹏雁的二弟许鹏展负责钱庄的具体运作。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一出笼便为许鹏雁走私集团洗黑钱准备了通道,1999年9月,许鹏展伙同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3人租赁写字楼作为“地下钱庄”的“办公”场所,随即开始负责联系集团内的香港海通公司及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一方面为境内的客户预付境外货物的款项,一方面积极收取许鹏雁走私集团所走私货物的货款及所谓“通关费”,并将上述资金非法转到境外。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表面上只是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但每天从这里出入现金量要远远超过国内许多银行的地方分行。“地下钱庄”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20多个皮包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由于钱庄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为了不让人看出破绽,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为了确保生意安全,对风险的防范,许鹏展有精密的考虑。许的“地下钱庄”虽然只有六到七个人,却有极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细致分工。对“地下钱庄”来说,现金运输是最关键的环节。像许鹏展这样只做纯粹洗钱生意的“地下钱庄”,境内账户在进钱,境外账户在出钱,只有把境内收取的现金顺利运至境外,整个钱庄的资金链才能顺利周转。现金运输这一个环节,也被许鹏展分解成若干单独的动作,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彼此之间互不知情。一方面是为躲过警方的盘查、跟踪;另一方面,也害怕黑吃黑。许鹏展有三个马仔,连育奇和徐烈雄专门负责从内地客户那里收取现金,交回钱庄集中保管,清点后捆绑装箱,由另一个马仔陈得坤负责用一辆三菱吉普车运到深圳交给在深圳的接货人。为了防止外人探清他们运送钱的规律,运钞车行走的路线和出发时间都由许亲自临时确定,经常虚虚实实,掩人耳目。

许鹏展“地下钱庄”在汕头走私案中确实作用显赫:它从1999年9月成立到事发短短6个月,已经为汕头走私交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超过18亿元的现金流。除了直接服务于许氏家族的走私生意外,同时也大量接受其他走私集团的洗钱生意。

案例八

某银行某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半月后,某银行某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可疑,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银行某市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银行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特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同一期间,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案例九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资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现钞467.30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现钞32.70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0万元。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处以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的过程很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由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借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均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汇,指使专人负责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现钞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现钞送到广州交与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2年和2003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现钞。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案例十

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以某百货的名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X某等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315万元,保费合计202万元;为X某等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费合计48万元。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250万元保费。11月3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11月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作为对特别约定的补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11月8日,某百货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并加入由X、王登投资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X等29名被保险人和X等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万元和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银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个人得款43万元。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为将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某百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某百货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返还某百货20万元和48万元保费;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平安保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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