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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换理论:布劳与Blau的贡献及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布劳对社会交换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一般认为,社会交换理论正式形成是由Blau提出的,他系统、全面地诠释了社会交换理论。在中国的文化中,社会交换也是社会心理和社会运行规则的重要部分。

社会交换理论:布劳与Blau的贡献及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1.布劳(Blau)的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是微观社会学的重要理论,被广泛地用于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社会交换理论假定人类的行为都是建立在理性、合理化决策的基础上,因此就可以通过人际间的互动和交换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互动和交换过程的规则和模式也就可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模式和规则。虽然社会交换理论起源于微观社会学,但是社会交换理论的影响和应用远远超出了微观社会学,在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均有广泛的应用(Cropanzano&Mitchell,2005)。特别是在组织行为和员工-组织关系的研究中,社会交换理论成为该研究领域占统治地位的理论(Shore&Coyle-Shapiro,2003;Coyle-Shapiro&Shore,2007)。布劳对社会交换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一般认为,社会交换理论正式形成是由Blau(1964)提出的,他系统、全面地诠释了社会交换理论。

图2-1 互惠和交换关系的连续体

资料来源:Sahlins(1972);Sparrowe&Liden(1997);Smith(2002);Uhl-Bien&Maslyn(2003),邹文篪,等,2012.

Blau(1964)定义社会交换为:“人们被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并且一般来说确实也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动。”布劳认为社会交换过程和互动在现实生活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交换具有两个一般功能:建立友谊和确立超过别人的优等地位。而交换过程并非无条件产生,交换产生有两大重要因素:

一是回报的义务感。指当一个人向他人提供有报酬的服务时,他人就负有了回报他的义务感。这种义务感只是表明了个体负有回报他人的义务,而回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完全是“未加规定的义务”。Blau(1964)认为:“社会交换,不管它是否以这种仪式化的形式出现,都包含着带来各种未来义务的恩惠,不是加以精确规定的义务,回报的性质不能加以讨价还价,而是必须留给作回报的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这种回报不能被准确地定义为具体的回报行为,而是一种未加规定的义务和信任的回报预期,接受服务的一方可能在未来某一个时间进行任何形式或者内容的回报,而非即时、定量的回报。回报预期不仅是一种未加规定的义务,甚至是一种没有精确价格的义务。这种回报并不能被精确估计具体价值——没有任何一种货币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包括给予有报酬的服务的提供者)能估计这种回报行为的价格,而只能通过一般的、模糊的术语来加以表达。这也和纯粹的经济交换有所区别,纯粹的经济交换成立的条件是,在交换的事前,交换双方知道交换的价格,也可以通过契约来明确自己获得回报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甚至还可以讨价还价,在对方不履行回报义务时,还可以通过法律制裁等方式来进行强制获取回报。

二是互惠规范是交换发生的必要条件,互惠规范“强化和稳定了隐含在社会交换本身特性中的倾向”。交换要继续,不可能存在单方面的提高服务而没有回报行为或回报预期,交换中的双方要继续深入交换,一方获得了他人提供的服务,就必须为过去获得的服务履行回报义务,实际上互惠规则是交换双方的利益平衡原则。Blau认为:“交换过程宛若是利用个体的自我利益去产生一种分化的社会结构,而规范则是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得以发展,这种规范要求个体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搁置他们的某些私人利益。”Blau利用集体主义导向来分析了在交换中的双方利益平衡规则,从而达到互惠来促使交换的持续和深入。

如果不遵守上述两条原则进行交换,那么又会导致什么结果呢?Blau认为:“不报答导致信用的降低和信任的减少,最终会使他被排除在进一步的交换之外,并带来社会地位的普遍下降,特别是当一个人不履行义务的名声在该共同体中传开时。”这实际上和“声誉理论”是同一思想,“声誉理论”被广泛地运用于职业经理人或者代理人在市场上的价值估计,声誉更好的代理人会获得更高的价值估计,而声誉更差的代理人会获得更低的价值估计,而且很有可能通过“马太效应”而进一步循环下去。社会中的交换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个体较好地遵循了交换规则,建立了与交换伙伴或者其他潜在交换伙伴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会导致更多的或者更稳定、持续的交换进一步发生,而如果一旦交换规则被破坏,那么对后续的交换将产生很强的负面影响。表2-1为社会报酬的分类表。

表2-1 社会报酬的分类

注:*表示除了那些建立社会交往所必需的成本之外,给提供者带来的投入成本。
**表示给提供者带来的直接的从属成本。
资料来源:Blau(1964),p.157。

Blau(1964)也进一步探讨了影响社会交换过程的一些社会条件。例如,“交换伙伴之间的关系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进入交易的利益的特征和提供它们所引起的成本,以及交换所发生于其中的社会情境”。交换双方通过初始信任或者建立信任的方式开始进行交换,交换过程中必然产生一个问题:社会报酬。也就是被提供服务一方给予什么回报。Blau提出了六种类型的报酬来表示社会交换中的不同划分标准下的社会报酬。(www.xing528.com)

影响社会交换的情景因素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是交换关系中的伙伴的“角色从”的影响;第二是群体规范或是群体交易的影响;第三是成员间的潜在联盟与强势一方的博弈;第四是交换中的权力会改变交易的公平性;第五是其他交换行为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也使社会交换在不同的情境下表现得不同。

Blau(1964)的社会交换连接了微观的个体与宏观的社会,建立了微观的个体行为与宏观社会之间的纽带,对于理解社会交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文化中的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是一种全世界普遍接受的共同伦理基础。在中国的文化中,社会交换也是社会心理和社会运行规则的重要部分。在中国文化里很多谚语或者成语就贴切地反映出这种社会交换思想。例如,“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礼尚往来”等。中国台湾学者研究中国文化里的“报的规范”,实际上也是一种互惠的社会交换。

社会交换作为一种人际交换之间的交往规范,是与文化和社会结构紧密相连的。要理解中国文化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首先要理解中国的人与人之间结构和社会心理。两个理论视角反映了中国文化情境下的人际连带。一个视角是社会资本理论(林南,1995),以实证主义的取向来分析关系行为者的关系网络结构、关系网络强弱及收益,社会资本理论将关系资本化,该理论假设关系当事人能够把关系或关系网络转化为资本。另一视角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这个理论以人文主义的取向来分析人际关系,将中国文化中的人际关系视作差序结构与道德逻辑的结合(任敏,2009)。

费孝通(1930/1998)在研究中国社会关系时,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卜长莉(2003)总结差序格局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有如下的特点:(1)“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由内及外的关系圈,越是内核圈的关系越容易合作和被接受,越是外面圈的越不容易合作和被接受。(2)体现了儒家的伦理模式,形成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等差序性伦理关系。黄光国(2006)也提出,儒家的“五伦”和“十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尊卑和差序格局。“五伦”要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这其中,父、君、夫、长处于支配地位,而子、臣、妇、幼处于从属地位,而朋友有信则是五伦里面唯一强调了平等的相互义务的伦理规则。“十义”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记·礼运篇》),其中的父、兄、夫、长、君应该根据慈、友、义、惠、仁的角色规范来扮演自身行为,而子、弟、妇、幼、臣应该根据孝、恭、听、顺、忠的规范来扮演自身行为,很显然,父、兄、夫、长、君相对于子、弟、妇、幼、臣是处于支配地位。(3)体现了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模式。包括家庭中的权力、财产、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婚姻关系都是按照“差序格局”来安排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是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李沛良(1993)说明了“工具性差序格局”这个概念的五个方面的含义。①社会联系是以个人的自我中心建立的。②建立关系是着眼于利益,而不是血缘的亲疏。③越是关系圈内核的,工具性价值越大,依次向外工具价值逐渐降低。④双方互动基础上不断建立亲密关系。⑤关系圈内核的个体,对他人实现目的的用处最大。这就将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基础由血缘和地缘关系拓展到功利性的个体之间,对传统的社会关系构建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

关于人际关系的由内及外的圈模式,主要是依据关系强度来进行划分。罗家德和叶勇助(2007)提出中国人人际关系的同心圆模型,以自我为圆心,依次向外扩展到家人关系、熟人关系、弱关系、陌生人。涂乙冬(2009)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发现这种同心圆从内到外包括自我、亲属、熟人、陌生人四个圈,其中亲属圈基于血缘关系,熟人圈基于地缘关系,陌生人圈既非血缘关系,也非地缘关系,因此处于最外层。

亲属圈的对象包括父母亲、家庭其他成员、直属亲属和亲密朋友等,个体与父母亲、家庭其他成员、直属亲属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如父母亲)和法律(如夫妻、姐夫,Brother-in-law、弟媳,Sister-in-law)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基于血缘或者法律关系的彼此依赖的命运共同体,他们的关系具有先赋性的特点,很难割裂,因此也是中国人最为倚重和信赖的关系,家属是一种天然的“圈内人”。对于“亲密朋友”也被归类为亲属圈,这是“亲密朋友”这种非血缘关系进行拟血缘化的结果(王毅杰&周现富,2009)。例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他们从朋友最后结拜为异姓兄弟,这就从非血缘的朋友关系提升为拟血缘化的关系,而这种拟血缘化的关系是和血缘化一样值得信任的。这个过程使得“外人”能够进入“自己人”的行列,在个人交往网络中取得和一般亲属同样的位置。熟人圈主要包括“一般朋友”、“单位同事”、“同学”、“生意伙伴”、“街坊邻居”。熟人在差序格局中处于重要的过渡位置,因为亲属圈毕竟规模较小,人际关系的外延太窄,因此,熟人圈是亲属圈的重要补充。熟人圈的关系所承载的对象处于“圈内人”和“圈外人”之间,他既可演化为圈内人,如从“一般朋友”到“亲密朋友”,或者通过联姻等方式成为家庭的一员,获得家庭成员身份而成为“圈内人”,也可以从“一般朋友”到“陌生男人”或“陌生女人”,从而变为“圈外人”。陌生圈主要包括“网友”、“陌生男人”、“陌生女人”和“外国人”,由于交往的频率较低和方式(非真实见面交往)较低,因此处于外层,是“圈外人”。

差序格局的社会心理和文化是中国人本土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对于不同关系强度的个体,回报规范有所不同,社会交换的方式、内容和特点也是不同的,因此,差序格局是研究中国本土的社会交换的重要基础。

黄光国(1985)在《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利游戏》一文中,对中国文化中的“报”的规范以及人际关系法则进行了阐述,指出作为社会交换的核心的“报”的规范是具有普适性的。中国文化中的“人情法则”、“需求法则”和“公平法则”都是回报规范在中国文化的衍生,这三种法则对应的是不同亲疏关系中的人际交往法则。他将中国的关系分为情感性关系(Expressive Ties)、工具性关系(Instrumental Ties)和混合性关系(Mix Ties)。情感性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人际关系,可以满足个体的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等需求层次,如家庭和朋友圈,特别是存在着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社会交换和资源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需求法则”,这种“需求法则”是基于家庭内部的情感性(血缘性)关系而进行的,具有鲜明的应用局限性,例如有很多研究都阐述了中国人通常建立基于血缘的信任,而对非血缘的人际关系的信任则非常有限(李伟民&梁玉成,2002;福山,2001)。因为在情感性关系中的个体的关系往往是基于血缘的,所以这种关系没有办法像工具性关系那样可以轻易割裂,当发生严重的人际冲突时,就会产生“亲情困境”。“工具性关系”是个体与其他人基于一些工具性目的(物质利益)而建立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直接交换色彩。个体发展这种关系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目标,当物质利益和目标达到以后,这种关系就难以长久和稳定维系。因此,在这种交换的人际关系中,公平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衡点,“工具性关系”所适用的人际法则是“公平法则”。“公平法则”下,个体将会比较他的获得和付出,根据这种比较来作出更加理性的决策。公平是这种关系得以发生和维系的基础,一旦公平丧失,那么这种关系就将不复存在。如Adams(1965)所阐述的那样,个体通过横向、纵向和历史的比较来获得公平感知,当他获得不公平感知后,他会通过公平恢复机制(如更加努力的工作、怠工、离职等)来使收获和付出重新获得公平。混合性关系包含了工具性关系和情感性关系的混合,在中国这种注重人情和社会连带的社会情境,混合性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主要的类型。情感性关系由于圈子规模小,工具性关系带有太强的功利主义色彩,都很难成为社会人际关系中的主流。混合性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彼此认识并且有一定的情感关系基础,主要对象包括:亲戚[1]、邻居、师生、同学、同事、同乡等,这些基本属于人际圈中的“熟人圈”中的范畴,主要是基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关系连带,它不如“亲属圈”那样基于血缘和法律关系而形成的稳定和长久的关系,也不像“陌生人圈”那样关系强度和内容都非常低。混合性关系中的多个关系参与者及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一个更大的社会关系网,形成了一个更加复杂、更加宽广的人际关系网络。一个人通过另一个人,就可以达到另一个人所拥有的人际关系,这无疑是对个人社会网络的极大扩展。这种网络由于没有天然的血缘和法律联系,因此需要更多的维护,例如加强社会网络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来维持这些关系网络的持续存在。对于混合性关系的双方的行为法则是“人情法则”。

黄光国(1985)将人情定义为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个人在不同生活情境中的情绪反应,如“人情世故”中的“人情”;二是人与人进行社会交换时,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换的一种资源,如“欠某人人情”、“做人情”等;三是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互动和交换的社会规范。人情的社会规范包括人际间的馈赠、支持以及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也包括帮助其他有困难的人。例如,通常将婚丧嫁娶中的人际间送红包叫做“送人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范就是“人情法则”,“人情法则”的回报规范就是“礼尚往来”,这是一种积极的互惠思想,一方给予另一方资源和帮助,而另一方则有回报的义务,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回报,这种回报规范使施恩者和受恩者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一方面,施恩者在给予帮助和资源分配时能够有明确的期待未来会得到回报;另一方面,受恩者积极的回报思想和行动能够平衡欠下的“人情”。金耀基(2006)认为,人情在社会交换中占中心位置,人情是社会交换的媒介,是社会交换赖以维系的重要联系。人情也具有社会交换的属性,例如,“欠人情”、“还人情”、“人情债”这些都表明人情在人际间具有交换性。人情在中国文化里对人际关系有规范作用,同时在宏观上使社会出现了凝聚力。

文崇一(2006)通过梳理中国历史上的报恩与复仇的历史事件来分析交换行为。他认为,报恩行为包括三个层次:(1)恩惠越大,回报越大;(2)有恩必报,有功必赏;(3)恩惠和回报相对一致或者回报要大于恩惠。而报恩从某种意义上说脱离了简单的回报义务感,而变为一种社会压力——优厚地回报对方会受到社会赞扬,而不回报则会受到社会谴责。同样地,复仇也是可以算做交换行为,如“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复仇作为一种极端的孝道,用有父母之仇的人的性命作为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是一种特殊的交换方式。其中,报恩是“以德报德”的交换,复仇是“以怨报怨”的交换。文崇一(2006)通过分析获得了五条结论:(1)报恩与复仇分别遵循着“来而不往,非礼也”和“此仇不报,非君子”的规范来进行交换。(2)报恩与复仇分为个人、家庭和国家层面的交换。(3)报恩与复仇分别强调了礼和孝的伦理价值。(4)报恩与复仇都是有限度的,不会无止境地交换。(5)报恩与复仇会获得社会的承认,获得社会赞扬和鼓励。因此,实际上,这种交换一直以来在中国历史中都存在,是一种几千年传承的文化。

社会交换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石。本研究实际上具有以下前提:①在互惠的规范下,员工-组织间发生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交换;②在互惠的规范下,员工-领导间发生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交换;③在互惠的规范下,员工-团队间发生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交换;④在互惠的规范下,团队-组织间发生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交换;⑤社会交换是动态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高等级的社会交换会导致积极的情感产出。上述五点研究的前提基本是从社会交换理论中推论出来的,因此,社会交换是本书的重要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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