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

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易成本理论从科斯定理出发,认为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需要付出成本,包括搜索交易对象的成本,谈判达成防议的成本,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的成本以及一方违约的风险等。交易成本理论对交易模式的选择着重强调交易的基本面,强调生产与交易成本的极小化。事前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买卖双方为找到买方或卖方的搜寻成本和起草、谈判签约、保障契约等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最初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罗纳德·科斯(Coase)教授于1937年提出的,科斯曾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这个理论为基础,不仅形成了后来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和现代的“新制度经济学”,而且在管理学营销学等很多学科领域,都有这个理论的重要影响。人们通过对这个理论的不断引入和发展,解释和指导了很多的市场活动。

所谓交易成本,简单地讲就是指人们完成一笔交易所付出的货币、时间、精力和体力等各种成本。新古典经济学通常认为,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价格机制便足以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

(1)买卖双方竭尽全力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既卖方追求利益最大化,买方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2)买卖双方都有获取信息知识的能力以作出选择,最有效地实现交易。

(3)买卖双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且交易成本为零。

然而,新古典经济学及其市场出清理论却不能有效地解释现代经济是如何运作的。市场并非总是那只看不见的手,也不能仅仅靠价格机制就能解决问题。很多例子都表明,新古典主义的市场出清机制还需辅之以看得见的手[1]

诚然,市场推动了对商品或劳务的需求,然而,商业企业通过商品的流通,即通过现有的流程协调了商品的生产和分销,从而在整个社会分配资金等资源进行商品的再生产。交易成本理论和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不同的是,企业之间的交易并非总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例如,买卖双方可以联合确定所需产品的规格,买方还可以制定产品标准来控制和指挥其供应商

在现代经济中,卖方对于买方的真实需求,如:何处购买、何时购买等信息往往并不知晓,同样,买方对于从何处购买合适的产品等信息、也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上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第三条便不再成立。买卖双方想毫无代价地获取关于商品及其价格等信息是不可能的,所以信息成为阻碍交易实现的重要因素。

1.科斯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起因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文中所使用的概念——交易费用,仅仅被严格限定在“市场交易成本”这个范围内。科斯认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它包括市场上每一笔交易的谈判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长期的契约所节约的签订一系列的短期契约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称为市场成本或市场交易成本”。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更明确地指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都是市场交易成本。

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一桩交易由内部完成和由外部完成所产生成本的不同,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这种分类研究认为:如果一桩交易的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交易成本,则企业应该选择“以企业代替市场”的方式(如兼并、合资等)来节省资源,使交易成本更低;相反,如果其内部交易成本大于外部交易成本,则企业应该选择“用市场来代替企业”的方法(如外包等)来使交易成本更低。

交易成本理论从科斯定理出发,认为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需要付出成本,包括搜索交易对象的成本,谈判达成防议的成本,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的成本以及一方违约的风险等。它认为当市场存在不完全性时,交易可能会因资产专属性(Asset-Specificity)以及市场环境不确定性(Uncertainty)等因素而出现受制于人的情况,因此通过交易的内部化,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交易成本理论对交易模式的选择着重强调交易的基本面,强调生产与交易成本的极小化。企业应比较各种组织的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以最经济、最有效率的方式去配置有限的资源。

2.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www.xing528.com)

在科斯之后,又有很多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如阿罗(1969)、张五常(1967,1987),威廉姆森等。如阿罗(1969)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操作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2]。威廉姆森(1985)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事前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买卖双方为找到买方或卖方的搜寻成本和起草、谈判签约、保障契约等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交易已经实施后发生的成本,包括:

(1)适应性成本,指签约双方对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成本;

(2)讨价还价的成本,指双方调整适应不良的谈判成本,即交易双方,特别是买方发现原先的价格不正确而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成本;

(3)建构及营运的成本,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而必须设置的相关成本;

(4)约束成本,为取信于对方所需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从威廉姆森出发,指出交易成本发生的原因来自于人性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交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现象,造成交易困难所致来源6个方面:

(1)有限理性。指交易进行参与的人,因为身心、智能、情绪等限制,在追求效益极大化时所产生的限制约束。

(2)投机主义。指参与交易进行的各方,为寻求自我利益而采取的欺诈手法,同时增加彼此不信任与怀疑,因而导致交易过程监督成本的增加而降低经济效益。

(3)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由于环境因素中充满不可预期性和各种变化,交易双方均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纳入契约中,使得交易过程增加不少订定契约时的议价成本,并使交易困难度上升。

(4)少数交易。某些交易过程过于专属性,或因为异质性信息与资源无法流通,使得交易对象减少及造成市场被少数人把持,使得市场运作失灵。

(5)信息不对称。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自利行为产生的机会主义,交易双方往往握有不同程度的信息,使得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而获益,并形成少数交易。

(6)气氛。指交易双方若互不信任,且又处于对立立场,无法营造一个令人满意的交易关系,将使得交易过程过于重视形式,徒增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及成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