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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贫困的体制机制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农村贫困合作社的合作依然处于低水平和小规模,其合作主要在于政府在资金上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但是,这种合作关系并不是基于平等关系,特别是在草根组织同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缺少话语权,难以对自身的角色功能和项目计划进行发声,极易沦落为政府贫困治理的附庸。同西方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相比,中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话语权还有待加强。

构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治理贫困的体制机制

福利多元主义和福利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无论是国家、市场还是社会,在贫困治理方面都存在“失灵”的风险。因此,需要构建不同治理主体合作的体制和机制,实现优势互补,特别是在“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等方面存在目标一致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其间存在较大的合作可能性。在农村扶贫中,社会组织虽然具有贴近贫困群众,针对性强,扶贫命中率高,资源集聚与资源整合强,创新能力强,能适应快速变化的需求,专业性、灵活性、扶贫方式多样性等优势,但由于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着合法性资源缺失、内部管理有待完善、资金不足等困境,要实现中国扶贫体制中社会组织力量的“主流化”依然面临着极大的挑战,需要积极构建社会组织扶贫合作联盟,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开展扶贫开发活动。[14]

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扶贫有两种对接模式:间接配合,即社会组织自筹资独立操作,政府给予其他资源支持的模式;直接承接,即政府提供扶贫资金,社会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的模式。[15]无论是何种方式,社会组织试图在政府和扶贫对象中搭建沟通的桥梁,“社会组织是‘政府、扶贫对象’之间的桥梁,能够快速集聚社会资源,实现资源链接,提升扶贫效能”。[16]例如,在香港,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围绕扶贫问题,构建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的体制和机制,“香港社会组织扶贫最明显的运行特点是形成了‘官助民办共监督’的制度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提供资助、社会组织辅助筹资,社会组织提供主要服务、政府辅助提供服务,政府和社会共同担负监督责任”。[17]目前,在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中,社会组织依然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政府对社会组织依然存在一定的戒心。为此,除了资金支持之外,政府更应当从根本上对社会组织进行放权,就贫困治理的对象筛选、工具选择、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过程控制、效果评估等方面以平等的姿态与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和合作,政府回归“掌舵者”的角色,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多地是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www.xing528.com)

目前,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农村贫困合作社的合作依然处于低水平和小规模,其合作主要在于政府在资金上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但是,这种合作关系并不是基于平等关系,特别是在草根组织同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缺少话语权,难以对自身的角色功能和项目计划进行发声,极易沦落为政府贫困治理的附庸。因此,探索和完善社会组织与政府在扶贫领域的制度化、常态化协调、协同和合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同西方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相比,中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话语权还有待加强。虽然近期来看政府在扶贫领域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但随着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我管理能力的逐渐增强,扶贫领域的治理架构应会逐步走向合作治理。为此,政府应注意培育良性的合作氛围,推进扶贫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两种力量的合流,鼓励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规范双方行为、明确双方职责,建立一种互动双赢的常规对话机制和协调机制,构建一种法治化、正式化的合作模式,形成扶贫领域的多元主体参与格局。[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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