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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问题相互性的说明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代理问题“公理”的不自洽,是没有坚持委托代理双方损害的相互性。本章及其本章“委托人问题”命题探索的意义,就在于强调损害问题的相互性。委托人损害业绩优秀的代理人,已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在目前的公有经济中,解决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代理人问题”,首先要解决委托人损害代理人的“委托人问题”。

关于损害问题相互性的说明

毫无疑问,代理问题“公理”的不自洽,是没有坚持委托代理双方损害的相互性。本章及其本章“委托人问题”命题探索的意义,就在于强调损害问题的相互性。对此,人们也许会提出批评:既然委托代理双方的损害是相互的,那么,就不存在什么代理人受到委托人损害的问题。主要理由可能有:(1)代理人的潜在可占用性租金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代理合约,不能说代理人受到了委托人的侵害。(2)争取更多地分享代理净收益,这是委托代理双方的合约再谈判问题,双方都会努力争取,谈不上谁损害了谁。(3)创业经理能够寻求到补偿,并且确实利用各种办法实现补偿,因而可以说没有受到什么侵害。

对于上述批评无须逐条辩驳,我们可以从逻辑与事实两个方面给予简要地说明。一般地说,如果人们普遍承认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上述诘难就站不住:面对代理人的可能侵害,委托人同样依赖于代理合约,没有代理合约委托人资源的潜在价值无法得以实现,更不能增值;委托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样要与代理人进行双方合约的再谈判,并且具有谈判权的支配权;委托人还有权针对代理人侵害的具体情况,相机进行公司治理,以努力减轻自己的受害程度。由此,怎么可以说委托人受损命题能够成立,而代理人受到委托人损害的命题就不成立了呢?

特殊地看,委托人侵害代理人存在着现实背景:第一,政治关系作为特定人力资本,对于创业起了“第一推动”作用。在中国改革之初,创业经理在艰难的创业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得到过政府方面各种形式的支持;在某种意义上,来自政府的支持对于企业的起步至关重要,许多创业经理具有政府任职的经历,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的独特景象。然而,“第一推动”的些微投入,怎么能够一直俘获创业经理人力资本形成的巨额资产?委托人损害业绩优秀的代理人,已是不争的事实。第二,从代理人与委托人合约的某个局部时期,似乎难以明显地看出代理人受害的特征,特别当代理人仍然正常地控制着企业的时候;但从创业的整个过程看,驻足于创业周期终点的代理人无疑受到侵害。创业经理的全部创业周期,并非周其仁(1997)所说的自然生命,而是短于自然生命的“政治生命”,创业经理“退休”意味着其创业周期的结束。此时此刻,代理人所遭到的伤害程度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第三,所谓非正式补偿,既有巨大的“违法”风险,更属于人力资本的应有回报。

所以,本章再一次强调委托人与代理人损害的相互性。至少在目前的公有经济中,解决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代理人问题”,首先要解决委托人损害代理人的“委托人问题”。这是提高公有经济合约普遍低效率的前提。

【注释】

[1]本章为2003届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2003年8月10—11日,云南丽江)宣读论文,原题为《代理人为什么接受委托人的损害:公有关系合约的注解》。感谢周黎安、柯荣住、程炼的中肯评论。

[2]本报记者撰《创业经理被“打发”》,参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0月21日第29版。

[3]连激励理论最前沿的标准教科书,拉丰、马赫蒂摩《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也没有论及委托人损害代理人的问题;尽管该书深入分析了多任务的激励问题。参见拉丰、马赫蒂摩著《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75页。

[4]黄明撰《会计欺诈和美国式资本主义》,载《比较》第2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5]中共十六大(2002年11月)将国有资产分为中央政府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分别所有与管理(未涉及集体企业),正式考虑了这一差别。

[6]斯蒂格利茨撰《委托人与代理人(Ⅱ)》,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卷,第1035—1040页。

[7]克莱因撰《契约与激励:契约条款在确保履约中的作用》,载《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周其仁撰《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9]拉丰、马赫蒂摩解释了委托人有信息的情形。参见拉丰、马赫蒂摩著《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279页。本章稍后说明公有经济中委托人的有信息。

[10]参见本书第7章关于“代理净收益及其分享比例”的较长注释。

[11]格罗斯曼和哈特撰《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垂直一体化与兼并的理论》,载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2]周其仁撰《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13]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4]张军撰《社会主义的政府与企业:从“退出”角度的分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9期。

[15]罗森(Rosen)撰《契约与经理市场》,载《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斯蒂格利茨撰《契约理论与宏观经济波动》,载《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363页。(www.xing528.com)

[17]本书第12章第4节。

[18]笔者注意到,周其仁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第179次双周学术讨论会(2000年11月3日)的演讲记录,第二目就是“公有制企业的非合约性质”;而该文刊出的表述为“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质”。这实际上反映了周其仁努力回避的一个矛盾。笔者参加丽江会议前,重读了陈郁的《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载陈昕主编《公有制经济运行的理论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赞同他关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必然(而不仅仅是可能)具有契约性及其租金形式的认识。
(本书注:从张五常(1983)提出的“企业的合约性质”视角看,公有制经济内部合约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合约虽有差别,但终归缔约;本书作者后来提出“企业合约的实施性质”,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消散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差别,而且把企业缔约引入履约——企业在本质上是要素合约的一种实施机制。参见徐德信撰《论企业合约的实施性质》,《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9]拉丰、马赫蒂摩著《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20]本书第1章第4节。

[21]再谈判相当于一次新的签约,故在逻辑上与签约并列。我们认为,再谈判已经成为具有完全谈判控制权的委托方试图纠正企业出错的主要机制。它是对市场校正企业出错机制的替代。

[22]詹森和墨菲撰《绩效报酬与对高层管理的激励》,载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3]龚玉池撰《公司绩效与高层更换》,《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

[24]引自罗森撰《契约与经理市场》,载《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25]青木昌彦著《日本经济中的信息、激励与谈判》,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6页。

[26]周其仁撰《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27]褚时健后来这样讲述他当时的心态:“1995年7月份,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替。我想,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还说,够了,这辈子都吃不完了。”参见郑宏范、刘思扬《“烟草大王”的人生悲剧——褚时健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警示录》,《人民日报》1998年1月26日。

[28]恰恰是“七七之变”导致荣事达合资公司上半年良好的发展势头下滑。参见《创业经理被“打发”》,《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0月21日第29版。

[29]这里的主动替代,是指代理人对委托人因考核多任务合约时面临巨大考核费用而无所作为的替代;它不同于荣兆梓所谓公产结构中最高代理人对无数分散的初始委托人的主动代理,参见荣兆梓等著《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章。后者具有强制性,它在事实上是初始委托人被迫让渡委托权,参见本书第7章第4节。委托人的“无所作为”,在本章这里的表现是主动的,而在荣兆梓“主动代理”那里却是受动的。

[30]这里再次印证了巴泽尔(1989)“影响产出最大者界定权利”的思想。参见巴泽尔著《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1]詹森、麦克林撰《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选自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2]监督费用不同于甄别费用:前者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后者部分地由委托人支付,部分地则是代理人显示信号时的投入。代理人的显示费用与担保费用在性质上基本相同。

[33]在公有经济中,代理人考察委托人团体各成员地位状况及其关系的费用,构成代理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代理理论没有对这种普遍而突出的现象给予应有的注意。田国强把处好政府关系能力作为公企业绩的重要内生变量,但没有论及这种关系的维持费用。参见田国强撰《内生产权所有制理论与经济体制的平稳转型》,《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

[34]张维迎撰《产权安排与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

[35]公有经济中的利润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即使利润为零,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都会互有租金:双方都获得了没有“合法”产权基础的个人收入流。委托人据此只需争得一个固定的租金,哪怕只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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