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于逻辑关系的重点栏目填报技巧

基于逻辑关系的重点栏目填报技巧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审单及逻辑关系匹配海关收到报关人正式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电子审单软件首先按设定的审核判断条件参数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通道流向。因此,逻辑关系审核是电子审单的重点,也是我们学习报关单内容的方法。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基于逻辑关系的重点栏目填报技巧

电子审单及逻辑关系匹配

海关收到报关人正式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后,电子审单软件首先按设定的审核判断条件参数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通道流向。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报关人修改后重新申报,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并做退单记录。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软件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因此,逻辑关系审核是电子审单的重点,也是我们学习报关单内容的方法。

电子审单主要依靠报关单相关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匹配进行。接下来根据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报关单关务部分的核心栏目分成以下几组:

(一)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备案号、征免等相关栏目

本组栏目包括报关单表头中“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备案号”以及表体中的“征免”。

1.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货物通关管理方式。

填报要求:本栏按照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监管方式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2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2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如表2-6所示。

表2-6 常见监管方式列表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一批货物若涉及不同监管方式,则需分单填报。

数据出处: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用途、流向与境内收发货人确认合适的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 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2)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4)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5)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6)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

2.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填报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见表2-7)。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其他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监管方式进行判断。

表2-7 常见征免性质代码表

续表

注:“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①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②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③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④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应分单填报。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如下: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2)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4)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3.备案号

备案号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首字母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类型的标记,见表2-8)。

表2-8 备案手册标记代码及含义

续表

本栏目填报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首字母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类型的标记)。备案号长度为12位。第1位是标记码,第2~5位是关区代码,第6位是年份(通常为年份最后一位数字),第7~12位为序列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涉及多个备案号的,应进行分单填报。

4.征免

填报要求: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如表2-9所示。

表2-9 征减免税方式及代码

逻辑关联分析

按照实际情况,上述各栏目存在以下逻辑关联:一般情况下,“监管方式”栏为“一般贸易”,则“征免性质”栏填报“一般征税”、“备案号”栏填报空、“征免”栏填报“照章征税”,除此之外,还存在特殊情况,如外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减免税设备、物品时,监管方式填“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外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外进口减免税设备物品时,监管方式填“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为“自有资金”。

(二)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及相关栏目

和价格有关的栏目包括表头中的“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以及表体中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本组栏目和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有关。

1.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见表2-10)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表2-10 贸易术语与报关单中“成交方式”填写的对应关系

填报要求: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照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抵达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后的运输费用。

填报要求: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3.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填报要求: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费费率,“3”表示表现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进出口报关单不同成交方式下运、保费填写比较如表2-11所示。

表2-11 进出口报关单不同成交方式下运、保费填写比较

数据出处:保险费发票,由境内收发货人提供。

4.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填写要求:可按杂费率或杂费总价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杂费率”的填写: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杂费总价的填写:要根据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数据出处:相关费用发票由境内收发货人提供。

常见的杂费之海运附加费

发生在货物运抵起卸之前的以下海运附加费用应作为杂费计入完税价格中:

燃油附加费(BAF/FAF)、货币贬值附加费(CAF)、紧急燃油附加费(EBS)、紧急成本附加费(ECRS)、旺季附加费(PSS)、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IC)。

如果在申报时没有取得船舶公司提供的运费清单,可以在明确金额后向海关补充申报。

5.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9)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填报时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6.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员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填报“是”: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填报时出口货物免于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于填报。

数据出处:由境内收发货人提供。

7.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要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注意:出口货物免于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于填报。

某医药公司向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的一批紫杉醇原料药,合同约定成交方式为CIF,申报价格为300 260美元。双方签订一份进口紫杉醇原料药的“独家经销协议”,由买方支付5万美元以取得分销权、销售权,该笔费用未包括在实付价格中,请问,报关单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还是“否”?

(三)贸易国、运抵国(或启运国)、经停港(或指运港)等相关栏目

与“运抵国”有关的栏目还包括表头中的贸易国、运抵国(或启运国)、经停港(或指运港)、入境口岸(或离境口岸)等,也包括表体中的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境内货源地和境外目的地等,本组栏目与货物去向或来源有关。

1.贸易国

填报要求:填报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按海关规定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数据出处:外贸合同或发票上的境外贸易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2.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如何判断运抵国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

以上这段文字改为:首先,从运输单据上判断货物是否发生运输中转,再通过商业发票、合同等判断交易情况。如果货物发生运输中转,且在中转地发生交易,则中转地所在国家为运抵国;如果货物发生运输中转,且在中转地未发生交易,则中转地所在国家不是运抵国。

填报要求: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数据出处:运输单据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和转运(Transshipment或Via等)情况,需要同时核对外贸合同或商业发票交易对方所在国家(地区)。

3.启运港

启运港指的是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填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见表2-12)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表2-12 部分港口代码

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数据出处:进口运输单据中的装运港,若有转运,填报第一个装运港。

4.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填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港口代码表”中无相应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应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数据出处:运输单据的装货港/目的港和转运情况。

5.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填报要求: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生港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数据出处:运输单据的装货港/目的港栏目。

6.原产国

填报要求: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①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②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数据出处:来自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外贸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上的吱头产地信息。

7.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要求:按照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最后运往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填报要求:本栏目填报进口申报时需要填写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栏,出口申报时需要填写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两栏。

(1)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如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www.xing528.com)

(2)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批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4)目的地/产地的代码根据“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四)运输方式、包装种类及相关栏目

与“运输方式”“包装种类”有关的栏目还包括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净重等栏目,本组栏目与货物包装有关。

1.运输方式

填报要求: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实际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适用的运输工具分类;特殊的运输方式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1)特殊情况填报:

①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③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④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⑤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2)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

①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②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③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⑤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⑥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⑦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⑧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⑨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以及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⑩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2.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要求: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与海关系统中的舱单(载货清单)内容一致。

注意:海运提单上的船舶信息为HUANG HE/V.N097,则正确的录入方法是HUANG HE、N097,纸质报关单显示“HUANG HE/N097”。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⑤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⑥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

①进口:

A.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C.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②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

(4)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5)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数据出处:运输单据上上相关信息。

3.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填报要求:

(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①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②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③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④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⑤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①进口:

A.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C.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E.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②出口:

A.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B.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

(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填报要求: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份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于填报此栏。

数据来源:提单(B/L)编号或运单(AWB)编号。

4.包装种类

填报要求: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见表2-13)填写。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例如托盘、纸箱等。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数据出处:装箱单等单据。

表2-13 主要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

5.件数

填报要求:填写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裸装货物填报“1”。

数据出处:装箱单等单据。

6.毛重

填报要求: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数据出处:提运单、装箱单上的总毛重栏目。

7.净重

填报要求: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报“1”。

数据来源:装箱单上的总净重栏目。

7.集装箱信息

填报要求: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自重(千克)、拼箱标识、商品项号关系。

集装箱号:集装箱箱体上标识的全球唯一编号。

集装箱规格代码:此代码如表2-14所示。

表2-14 集装箱规格代码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不同项号间用逗号分隔。

如拼箱,则在拼箱标识栏填写“是”。

(五)随附单证、许可证号及相关栏目

本组栏目包括随附单证、许可证号,涵盖除报关单外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和特殊证件等。

1.随附单证及编号

填报要求:根据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外的监管证件(“许可证号”栏要求填写的许可证件除外)。

随附单证适用于采取无纸化通关模式时上传要求的电子版随附单证。进口货物必备随附单证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合同、发票、监管证件、装箱单、提运单等,以及根据海关审核要求提交《加工贸易手册》等;出口货物的必备随附单证包括委托报关协议、监管证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在海关审核并要求提交时再予提交。

“随附单证”栏特殊情况

1.加工贸易内销

使用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随附单证编号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2.进口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

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无原产地声明模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注:《亚太贸易协定》(代码:0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代码:0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代码:0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代码:04)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代码:06)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代码:07)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代码:08)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代码:10)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代码:11)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代码:12)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代码:1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代码:14)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代码:15)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代码:16)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代码:17)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代码:18)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代码:19)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代码:20)

2.许可证号

填报要求: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数据来源:对应的许可证件。

3.标记唛码及备注

在系统中分标记吱码、备注两个栏目录入数据。

(1)标记吱码填报要求:填报标记吱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在系统中也可上传图片文档,无标记吱码的填报“N/M”。

(2)备注填报要求:

①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受托进口企业名称

②关联备案栏的填报:与本报关单有关联,且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③关联报关单栏的填报:与本报关单有关联,且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

④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退运通知书编号。

⑤保税/监管场地栏的填报:填报本保税监管场地编码。

⑥设计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报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⑧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⑨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⑩其他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