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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积极倡导“绿色信贷”,完善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但是,在目前我国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中,金融的作用发挥得还远远不够,还有巨大的潜力。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渐形成,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初见成效。

金融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首次专门论述生态文明,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果的总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过程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必然趋势。经验表明,将城市化和生态文明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生态城市建设。在两者结合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持作用。

邓小平同志讲过,“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他还讲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如果把这两句话结合起来,并加以适当延伸,就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第一推动力”。如果没有第一推动力,也就不会有第一生产力。将这两句话用于生态城市建设也是很贴切的。建设现代生态城市、促进现代生态文明,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近年来,我国金融系统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早在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与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文件,加强宏观金融政策指导。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积极倡导“绿色信贷”,完善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机制。金融机构也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品种,拓展业务范围,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

但是,在目前我国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中,金融的作用发挥得还远远不够,还有巨大的潜力。我们应该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借此机会,我想谈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通过加强对产业经济的研究,明确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针对性地对生态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这方面,国外已有多年的实践探索,“赤道银行”的兴起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渐形成,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初见成效。一些违反国家环保政策、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项目,在申请贷款时,因不符合“绿色信贷”要求而被金融机构否决。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制定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产品。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单一,规模较小。在绿色信贷产品推进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如缺乏绿色信贷的标准、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帮助解决。

第二,商业银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金融创新。银行应自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企业走出去;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领域,如“两高一资”和“两高一剩”行业,根据风险状况作出审慎调整。应把调整信贷结构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调整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客户结构。在行业结构方面,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压,有先有后”的原则,加大潜在高风险客户主动退出力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优化信贷行业投向,推进行业投向多样化,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分散风险。应实现从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从片面追求市场份额向重视社会责任转变,从主要依靠利差收入向发展中间业务转变。应遵循市场准则,通过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在兼顾业务拓展和社会责任过程中寻求新的商机和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三,资本市场在支持生态城市建设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严格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和上市后督察,扶持绿色经济行业的企业上市融资;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证券经营机构要把帮助推荐绿色经济相关行业的企业上市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引导社会资本向这些产业和领域合理流动。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参与生态城市建设。与此同时,开发相关证券化的金融产品,盘活资源存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生态城市项目建设和发展。(www.xing528.com)

第四,开发和推广应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保险品种,改进相关企业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推行这种保险产品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缺乏法律保障,企业是否参保并无制度性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政策支持力度较弱,部分试点省市给予了政策支持,但停留在补贴投保企业保费层面,缺乏税收和风险保障基金等政策支持;三是缺乏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应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明确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在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强制推广应用相关保险产品。

第五,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改变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促进“三农”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在这方面,金融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当前亟须解决的控制农业污染问题、土壤治理修复问题等,这些工作涉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加大土壤修复技术攻关和试点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金融业支持农业的主力军,要探索服务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新方式、新手段,推出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特色生态型经济项目、发展现代农业、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新品种、新举措,积极支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建立和完善碳排放配额制度和碳排放配额强制交易市场。以金融手段处理碳交易是当代生产方式向绿色经济方向转变的重要标志,它与建立世界碳交易体系和重构国际金融秩序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等,从事基于《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务等,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还不熟悉“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动力不强,还存在法律和监管缺位等问题,与欧美碳交易市场的业务种类和规模都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对我国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有关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总的来讲,为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生态文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生态城市是生态文明的具体表现。促进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下、福泽后代的崇高事业。

(本部分为徐洪才在第四届中国(天津滨海)国际生态城市论坛上发表的演讲,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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