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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大国经济开放的历史经验总结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可以将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开放历史经验总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在处于经济发展阶段时,除了1860—1879年自由主义时期外,大国无一例外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而小国或地区则不确定,但相对倾向于采取自由贸易。大国和小国的这种区别是和其国家规模特征密切相关的。而对于大国,情况则相反。贸易开放和贸易保护都不是绝对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等,贸易保护的内涵与内容也会随之变化。

发展中大国经济开放的历史经验总结

通过对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开放历程的考查,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发展中大国几乎毫无例外地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小国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则不平衡,但相对倾向于自由贸易政策。另一方面,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或地区,一旦经济达到较高发展水平,或获得了较高水平的国际竞争力,它们都倾向于转向自由贸易。不过,我们也不得不强调一点,即除了英国在1860—1914年采取过毫无保留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之外,包括今天经济全球化年代,所谓的自由贸易都是相对的,有所保留的。具体而言,可以将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开放历史经验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在处于经济发展阶段时,除了1860—1879年自由主义时期外,大国无一例外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而小国或地区则不确定,但相对倾向于采取自由贸易。美国是典型的大国,它在整个发展史上都实施了高度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是一个经典的例子;法国、德国等相对较大的国家同样采取了比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对于小国或地区,则要么如荷兰、瑞士、中国香港地区一直坚持自由贸易,要么如比利时、挪威、瑞典、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一样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转变,但总的趋势是向自由贸易转变。大国和小国的这种区别是和其国家规模特征密切相关的。如《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八卷)》在分析欧洲1846—1860年向自由贸易转变阶段的特征时就指出:“从上可见,主要的欧洲国家(大国)总体上仍然实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但欧洲大陆的各个小国却明显实行较为自由的贸易政策……正因为这些国家的规模较小,才促使他们在经济上实行专业化,这从两个方面影响了它们的贸易政策。首先,它们缺少某些生产部门,因此没有必要利用进口关税来保护这些产品。其次,专业化还意味着小国大多数工业部门比大国同样工业部门的出口份额要高。国内市场仅代表了这些部门流通渠道的一小部分,因此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就不及海外扩张重要了。”而对于大国,情况则相反。如对于美国坚持贸易保护,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1903年不得不承认:“对外贸易对美国不是必需的。当它获得独立使它的国内市场大于整个西方市场,贸易保护不可能对它有多大损害。它给予急需帮助的产业以必要的帮助(带来的好处)有可能冲销了保护政策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Bairoch(1903)也谈到了国家大小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在整个19世纪,相对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新西兰保持一种更自由的关税水平。这可以从国家大小,以及新西兰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的角度来解释。除了与农产品出口有关的一些加工业之外,新西兰本国的市场太小了,以致它无法支撑一种真正的工业化。”

第二,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或地区,当其经济处于发展中阶段时,一般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一旦获得较高发展水平,或获得了较高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就会马上转向自由贸易。历史上的英国和美国都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兰德斯在《国富国穷》中指出:“1815年以后,英国人已确信自己的霸权,开始废除原本重商主义精神而实行的一些限制,例如禁止出口机器和禁止工匠外迁的规定,以及某些重大关税壁垒和航海法。与此同时,他们以无可指责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互惠的理由,力图说服别的国家也照样做。他们取得了某些进展,但可惜的是,多数其他国家权衡利弊得失和考虑到经典学说,认为英国人这种做法是一种手段,企图让它们继续充当农业国。”英国史学家也承认,1820年时,“英国的工业的确拥有世界垄断的地位……虽然制造商为了降低工资而乐于谈论外国竞争,但实际上其他国家无一拥有任何可观的大规模工业或者富裕的制成品可供出口”(Morton,1979:367)。《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八卷)》也确认,当英国在19世纪40年代展开贸易自由化时,“这个国家已走过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工业发展,比邻国领先了40—60年(Nye,1991:24)”。也有经济史家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当今许多经济学家也认为,普遍的自由贸易俨然是个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然而,从十分真切的意义上说,该学说只是其时代的产物,因为它成为一个国家的信条时,该国正对自己的实力充满信心,自信能够在夺取市场的斗争中打败所有竞争对手,同时,该国又受到自然环境的约束,被迫从世界其他地区获取其很大一部分食物和原料的供应(Kenwood & Lougheed,1999:315—332)。”反过来,对于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国家,贸易保护这是自然的选择。即使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也写道:“对于存在不成熟工业的国家,简单地完全采用英国的自由贸易制度是愚蠢的。”

第三,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贸易开放与贸易保护。贸易开放和贸易保护都不是绝对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等,贸易保护的内涵与内容也会随之变化。一方面,贸易保护不是绝对的。比如,在经济发展阶段,美国是最为典型的贸易保护国家,但是如果抛开狭义的贸易政策措施,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整个发展阶段源源不断地获得了外部劳动力、人力资本以及伴随人力资本流入的科学技术;美国的发展过程也是疆域不断扩大,以及西进运动的过程,这也相当于不断向外拓展市场规模。另一方面,贸易开放也不是绝对的。琼·罗宾逊指出:“自由贸易不过是一种精巧的重商主义,只有能从中获利的人才相信它。”最后,贸易保护并不是绝对有效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兰德斯在《国富国穷》中写道:“在拉丁美洲大部分地区,办工业都是以替代进口作掩护,因而实行了高关税、排外的法律规章以及排斥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我们从19世纪美国和20世纪日本的经历得知,这样的措施可以奏效,但条件是有模仿赶超的活力,有严格的、世界水平的(出口能力的)标准及国内的竞争。”

【注释】

[1]萧国亮、隋福民(2007:152)。

[2]E.Lipson(1937).

[3]Miller(1965:74—77).

[4]根据Engerman,Stanley L.(1994),迟至1800年,英国纺织品(包括毛纺织品、麻织品、丝织品和棉纺织品)出口还占其工业制成品出口的62.4%。(www.xing528.com)

[5]皮朗(1964:196)。

[6]亨利七世先于1486年成立了“伦敦冒险商人协会”,以此“垄断了同安特卫普的出口联系”,随后又“规定汉萨商人只许出口完全制成的呢布,受优惠的商品限于来自汉萨城市的特产”。在1493年伦敦市民攻击汉萨商人居住区之后,国王又乘机把汉萨商人从英国与尼德兰的贸易中排挤出去,并且将其住地置于英国关税官员的监督之下。

[7]高作钢:《英国都铎王朝海上政策初探》,见吴于廑(主编):《15、16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2页。

[8]Stone(1949:37).

[9]此处疑译文有误,因为一般认为比利时在1900年前后已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而且,下文在分析工业化小国贸易政策时,又指出比利时只是实施了温和的保护主义政策。

[10]亚当·斯密将美国判断为一个像波兰的国家,并在《国富论》中警告美国不要试图去发展工业:“假使美洲人联合起来,或用其他激烈手段,阻止欧洲制造品输入,使能够制造同种的物品的本地人有独占的机会,因而使本地大部分资本,转投到制造业上来,结果将不但不能加速他们年产物价值的增进,恐怕还会加以阻碍,不但不能使国家渐臻于富强,恐怕还会加以妨害”。

[11]尹翔硕(1997)指出,西方经济学家把出口导向战略定义为所谓的“中性的”贸易奖励制度,但问题在于,“中性的”概念到底是政府不干预的,还是政府对进口限制和出口鼓励的干预正好相等?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自由贸易(出口导向战略显然是不能同自由贸易画等号的),而后者实际上是贸易保护(进口限制是对国内市场的保护,而出口鼓励是对出口产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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