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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商业伦理问题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要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期望,但是企业自身的经济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过于看重自身经济发展,而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道德期望的逃税、环境污染、慈善履行不到位等商业伦理问题。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与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相违背,不符合商业伦理规范。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商业伦理问题

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要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期望,但是企业自身的经济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与企业自身经济目标通常很难两全其美。例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会降低企业的利润;企业保护自然环境,就需要加大环保设备、环保人员等的投入,会加大企业的支出,造成利润的降低;企业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捐赠,也会加大企业的支出,造成利润的降低。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与企业的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企业如何看待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承担什么责任,是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面临的商业伦理问题的实质。这不仅涉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期望是否能得到满足,也涉及企业的长远目标能否实现等问题。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过于看重自身经济发展,而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道德期望的逃税、环境污染、慈善履行不到位等商业伦理问题。

1.逃税行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企业的逃税行为与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相违背,不符合商业伦理规范。

我国企业的逃税罪常见行为包括不申报纳税行为,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例如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报送虚假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骗取所缴纳税款行为(例如采用虚假发票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统计,自2018年8月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启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9年9月,全国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63万户;通过严查“假企业”,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835万份,涉及税额1 558亿元[15]

为打击逃税行为,《刑法》进行了专门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环境污染按属性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与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相违背,不符合商业伦理规范。(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等方面面临严峻的形势,企业没有处理好生产经营与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全国200个大、中城市2019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 643.0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为81.7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 147.3万吨[16]。《2019年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9年1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PM2.5浓度为8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优良天数比例为55.5%;汾渭平原11个城市2019年12月PM2.5浓度为85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4%,优良天数比例为54.0%;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2019年12月PM2.5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7.4%,优良天数比例为72.8%[17]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保护环境,有效防范环境污染行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8]

3.企业慈善事业发展不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19]。我国慈善事业整体处于向好的发展趋势。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由2014年的524.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919.7亿,增长幅度为75.25%[20]

但是由于企业对慈善事业认识不到位、慈善组织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我国企业履行慈善责任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与发达国家慈善发展状况相比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主动性不足问题。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主动性不足问题导致我国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比例相对较低。分析其原因,首先,企业对慈善事业的社会认同感不足,认为慈善事业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违背,而看不到慈善事业给企业带来的长期的品牌效应。其次,企业对慈善文化的理解有误。企业将慈善简单理解为捐赠和社会救助,而忽视慈善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系列领域。

(2)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专业性不足问题。首先,慈善人才专业性不足。我国高校在慈善公益专业设置方面、在慈善公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与市场需求严重不匹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此外从事慈善公益的专业化人才面临收入较低、人才流失严重的困难。其次,慈善资源的专业性不足。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国家行政主导为主,以官办机构为主要形式,由于市场化运作的不足,导致慈善资源的培育与发展缺乏有效的土壤,行政色彩过度的慈善项目与企业的利益需求不匹配。再次,慈善战略的专业性不足。企业的慈善战略应该基于企业的愿景、使命、战略和财务策略等综合确定,根据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的不同,慈善战略应该不断调整,既要防止对慈善事业“一毛不拔”,也要防止对慈善事业过于“功利主义”。

(3)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形式感过度问题。很多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中存在形式感过度的问题,在参与慈善活动时过于追求社会曝光度,甚至不惜做出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捐赠承诺,或者参与商业化色彩过于浓重的慈善项目,导致慈善项目后期出现资金等问题时,拖累企业发展。同时形式感过度的慈善项目既难以达到旁观者的道德期望,也让受助者感到心理不适,影响慈善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公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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