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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维权案诉讼程序即将启动,索赔金额高达18亿美元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4月初,负责为桑兰维权的9人律师团队已在美国组建完毕,预计将于本月下旬启动诉讼程序。目前,他们已经准备好所有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资料和手续,约两周后将向当地司法部门递交立案申请。这份诉状的索赔金额总计18亿美元。另外,根据起诉书,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在担当监护人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当得利、侵犯隐私等行为。2011年4月29日,桑兰向法院提出18项指控,每项索赔1亿美元,共计18亿美元,法院立案,发出传票。

桑兰维权案诉讼程序即将启动,索赔金额高达18亿美元

【案情】桑兰在美国打官司

1998年7月,17岁的桑兰在第四届友好运动会的一次跳马练习中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那一次的事故令桑兰不得不终日与轮椅为伴,而她在其后表现出的乐观与坚强也博得了公众的不少好感。桑兰在自己的微博中令人意外地再度谈及已被尘封多年的往事,她透露,当年的“事故”并非“意外”,当时她的动作变形是因为在她练习时有一名教练临时撤走垫子,“这种干扰直接导致我空中姿态犹豫,最后导致今天的结果。如果诉讼,我将不会起诉这名教练。但主办方对场地管理以及秩序混乱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桑兰强调,之所以时隔多年再提旧事,是因为当年的一些外界因素不允许她“寻求说法”,“12年后我的教练和当年的许多当事人已经退休,和原单位已经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我现在对事故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那么这些当年的‘证人’就不会被单位再次下达封口令。显然,我也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桑兰表示,因为诉讼准备等方面的保密性,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她的经纪人黄建在此间通过电话确认,桑兰发布微博并非一时冲动,她早就着手收集当年受伤事件的相关资料,准备打这样一场跨国官司。桑兰还在微博中暗示,中国国家体操队在她受伤后12年间不闻不问,“我在北京生活了12年,每年的体操队春晚都没人邀请我。前些年王钧副局长来家看望我,要求体操队邀请我参加他们的春晚,我才有幸回了一次体操队。想当初领导们求某央视体育主持人说:‘你们别报桑兰啦,都没人练体操了’”。桑兰又指,国家体操队对她不闻不问,却干扰她接受采访,曾有美国记者报道她伤后待遇差,体操队领导闻讯后打电话骂她,要她改口。2011年4月初,负责为桑兰维权的9人律师团队已在美国组建完毕,预计将于本月下旬启动诉讼程序。索赔赔偿金额或近亿美元。谈及即将开始的这次维权之旅,桑兰显得十分平静,“没有太多期待,心情也很平静,毕竟我已经历过太多不顺利的事,心态趋于成熟。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这支律师团中有一名华人律师,其余8人为美国当地知名律师,他们均具有丰富的伤害索赔案件经验。律师团与桑兰签署了风险代理协议,官司打不赢不收取代理费。律师团已在美走访了当年经历过桑兰受伤事件的相关证人,并收集了部分证言,还找到一些当年报道桑兰受伤的新闻视频截图。目前,他们已经准备好所有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资料和手续,约两周后将向当地司法部门递交立案申请。据悉,律师团在美收集资料期间得到了当地华人、华侨团体的鼎力支持。目前,多名华侨商会领袖共同为桑兰组建了“维权后援会”,将在她赴美参加诉讼时提供精神和物质帮助。

2011年4月28日诉状已由其美国的代理律师提交给位于纽约曼哈顿区的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并发出有关传票。这份诉状的索赔金额总计18亿美元。根据桑兰代理律师海明的介绍,这份诉状的起诉对象包括5个机构和3名个人,分别是: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的两家保险机构、一家名为RIVERSTONE的保险代理公司、友好运动会创始人前时代华纳副董事长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两人。起诉书总共列举了针对上述8个被告的18项控罪,每一项的索赔金额均为1亿美元,其中包括违反协议、违反美国残疾人法、违反纽约州及纽约市人权法、违反美国1964年民权法、违反纽约州保险法不当得利、侵占财产、未履行监护职责、诽谤、民事共谋、侵犯个人隐私等控罪。海明称,作为友好运动会的组织者,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对桑兰的受伤直接负责,组织方甚至没有给桑兰这样的与会运动员上意外保险,只保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看护保险。即便如此,美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保险条约,负责桑兰终身医疗看护,过去13年来,保险公司以只负责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承担美国以外地区的医疗看护费用,这存在歧视,违反民权法和保险法。对于刘国生、谢晓虹夫妇,海明称,作为监护人,他们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当年桑兰只有17岁,还不到法定提起诉讼的年龄,但作为监护人应该替她去争取权益。另外,根据起诉书,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在担当监护人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当得利、侵犯隐私等行为。关于为什么将每项控罪的索赔金额定在1亿美元,海明解释,这在美国是很正常的,不仅代表事情的严重、危害的重大,也是确保客户损失得到完全赔偿的手段。具体的赔偿金额将由法官陪审团裁定。另外,桑兰如果没有受伤,或许能成为世界冠军,其中的损失很难估算。关于诉讼期限,海明称,18项控罪中的部分诉讼有效期的确已经过去,但也是有原因的,一些诉讼还是在时效期内的。对于为什么拖到现在才提告,海明称,当时桑兰的确遇到某些方面的压力。据海明介绍,目前桑兰已经出现肌肉萎缩、骨关节病变等状况。这也更需要她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个说法。海明称,并不指望18项控罪都能成立,只要有几项控诉成功就可以了,此案已申请陪审团裁决,他们会作出公正判决的。

[桑兰天价官司始末]

2011年4月28日,桑兰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美国时代华纳、美国体操协会、TIG保险公司以及刘国生、谢晓虹等8个机构和个人。

2011年4月29日,桑兰向法院提出18项指控,每项索赔1亿美元,共计18亿美元,法院立案,发出传票。

2011年5月5日,经纪人暗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放纵儿子猥亵桑兰,次日,桑兰就猥亵案报案。

2011年5月13日,桑兰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第一次修改稿,增加被告律师莫虎、谢晓虹之子薛伟森和15名网友为被告,起诉“罪名”增加到21项,索赔金额达21亿美元。

2011年10月31日,海明辞呈获得法院批准,海明与桑兰成为相互被告的关系。

2012年2月27日,海明在出席桑兰案和解会议的时候,与刘国生、谢晓虹和莫虎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后来商定了“九点和解协议”。

2012年3月2日,海明签署了《公开道歉》,公开向被告刘国生、谢晓虹、莫虎和薛伟森道歉,承认包括性侵在内的指控“欠缺依据、明显恶意和不符合纽约州法律”,对被告“造成严重伤害”,表示“非常后悔”。莫虎于同日递交了法庭动议,请求法官撤销对海明惩罚,但是保留了对桑兰进行惩罚的要求。

点评:桑兰的跨国官司如同连续剧,跌宕起伏,高潮不断,并且剧情悬疑,大有未到剧终时,让人无法知道其中真相的感觉。桑兰是勇敢的维权斗士,还是被人利用的棋子,世人无法得知,或许只有桑兰、海明等这些当事者最清楚。无论结果如何,希望桑兰都能尽快走出这段经历,毕竟打官司不是她生活的全部。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三)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六)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牵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适用范围: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2.适用条件: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3.管辖法院确定: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协议管辖

《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四)告知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五)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

《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1]下列哪些案件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A.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合同纠纷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例2]居住在法国的商人詹姆与北京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德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由谁管辖?( )

A.法国的商人詹姆居住地法院管辖

B.中国法院管辖

C.德国某县法院管辖

D.国际法院管辖

[例3]某英籍人士安迪于2012年在甲市A区买了一栋别墅,当年年底,因工作原因回国,将别墅卖给甲市刘某,签订合同但尚未交房。2013年房价上涨,安迪后悔,不愿意履行合同。刘某欲诉至法院,双方协议于B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请问关于本案管辖的法院正确的有( )

A.A区人民法院

B.双方协议约定的B区人民法院

C.合同签订地甲市C区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英国相关法院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例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送达方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涉外案件的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B.经受送达人同意,调解书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送达

C.涉外案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www.xing528.com)

D.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二)答辩期限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涉外案件的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6个月和二审3个月的审限限制。

四、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

(二)特殊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对外国法院的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诉解释》第548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5]关于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B.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

C.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独任庭进行审查

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协助并说明理由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B。考点:涉外民事诉讼。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因此,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因此,D选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2008年)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司法协助的问题。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因此,A、C选项当选。

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因此,B选项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因此,D选项当选。

3.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考点: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4.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BCD。考点: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等问题。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67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择A、B、C、D。

5.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考点:涉外诉讼程序。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

由于李虹和琼斯在中国有住所,不适用涉外程序中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所以可以采用同样的送达方式。因此,B选项正确。

同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为15天,因此,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D选项正确。

2012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2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2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3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4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①

问:(1)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乙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最迟应于什么时候提出答辩状?

(3)若乙公司以一审法院严重超过6个月审限为由,提出上诉,是否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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