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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阶级利益在立法中的优先地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是个人利益获得和归属的自然而然的结果。恩格斯明确指出,只要异化的主要形式,即私有制仍然存在,利益就必然是私人的利益,利益的统治,必然表现为财产的统治。私人利益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因此,对私人利益有害的法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

统治阶级利益在立法中的优先地位

1.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

当研究法与利益的关系,研究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阶级的联系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研究立法所反映的谁的利益是首要利益。

经典作家指出,人只有参加社会活动,与他周围的世界发生关系,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现实的个人。个人融入集体之中,成为社会的一员,人类社会便得以运行。个人利益,归根结底是由构成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状况决定的。

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正是为社会、阶级、一定社会团体利益所影响和利用的过程。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是个人利益获得和归属的自然而然的结果。

爱尔维修说过,“人并不邪恶,但却是服从于自己的利益的。因此,应该抱怨的不是人的劣根性,而是那些总是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的立法者的无知。”马克思肯定了他的说法。爱尔维修没有找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根源和途径。恩格斯明确指出,只要异化的主要形式,即私有制仍然存在,利益就必然是私人的利益,利益的统治,必然表现为财产的统治。

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先是个性摆脱最初并不是专制的桎梏(如傻瓜梅恩所理解的),而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纽带——从而是个性的片面发展。但是只要我们分析这种个性的内容即它的利益,它的真正性质就会显露出来。那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的社会集团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所以这种个性本身就是阶级的个性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都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这种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646~647页。

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而在这个矛盾中既然被确定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识想象成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圣的利益。这是怎么回事呢?在个人利益变为阶级利益而获得独立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因此这些力量在观念中就成为“神圣的”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

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

那些有时间从事历史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共产主义理论家,他们的突出的地方正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5~276页。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它们不再被看作是个人的关系,而被看作是一般的关系了。与此同时,对彼此冲突着的个人利益的维护也由于分工而转入少数人手中。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5页。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另一方面,不难了解,任何得到历史承认的群众的“利益”,当它最初出现于世界舞台时,总是在“思想”或“观念”中远远地超出自己的实际界限,很容易使自己和全人类的利益混淆起来。这种错觉构成傅立叶所谓的每个历史时代的色调。资产阶级在1789年革命中的利益决不是“不成功的”,它“压倒了”一切,并获得了“实际成效”,尽管“激情”已经消失,尽管这种利益用来装饰自己的摇篮的“热情”之花也已经枯萎。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只有对那样的群众来说革命才是“不成功的”,这种群众的政治“观念”并不是关于自己的实际“利益”的观念,所以他们的真正的主导原则和革命的主导原则并不是一致的,他们获得解放的现实条件和资产阶级借以解放自身和社会的那些条件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

我们只引证边沁驳斥“政治意义上的普遍利益”的一段话。“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每个人不都是像其他一切人一样,构成了社会的一部分吗?你们所人格化了的这种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如果承认为了增进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一个人的幸福是一件好事,那末,为此而牺牲第二个人、第三个人、以至于无数人的幸福,就更是好事了……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边沁“惩罚和奖赏的理论”……1826年巴黎第三版64第二卷第229、230页)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70页。

私人利益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因此,如果法不实现这个最终目的,那就是不合目的的法。因此,对私人利益有害的法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72~273页。

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5页。

不言而喻,特殊利益既没有祖国意识,也没有省的观念,既没有一般精神,也没有乡土观念。有一些异想天开的作家喜欢把代表特殊利益看作是理想的浪漫主义、深邃的感情以及道德的个人形式和特殊形式的最丰富源泉。然而,与这些作家的论断完全相反,代表特殊利益会消灭一切自然差别和精神差别,因为这样做会把特定的物质和特定的奴隶般地屈从于物质的意识的不道德、不理智和无感情的抽象物抬上王位,用以代替这些差别。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9页。

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些问题的提法应该完全不同。他们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到一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应当把同样的desiderata(愿望,要求)表达某某社会成分所怀抱的,遭到其他某某成分和阶级反对的“愿望”。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

《列宁全集》(第1版)第1卷第480页。

因为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因为资产者一般以国家公民的姿态出现只限于他们的私人利益要他们这样做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位乡下佬雅各认为他们在国家面前都是“无”。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2页。

从亨利七世以来,英国的“贵族”不但不反对工业生产的发展,反而力图间接地从中取得利益;而且经常有这样一部分大地主,由于经济的或政治的原因,愿意同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产阶级的首脑人物合作。这样,1689年的妥协很容易就达成了。“俸禄和官职”这些政治上的战利品留给了大地主家庭,其条件是充分照顾金融的、工业的和商业的中等阶级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在当时已经强大到足以决定国家的一般政策了。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50~351页。

谁宣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铁的规律”不可侵犯,同时又想消除它们的种种令人不快的但却是必然的后果,他就别无他法,只好向资本家作道德的说教,这种说教的动人作用一受到私人利益的影响,必要时一受到竞争的影响,就会立刻消散下去。这种说教正像老母鸡在池边向它孵出的在池里活泼游泳的小鸭说教一样。虽然水上没有木头,小鸭总是在水上活动;虽然利润没有心灵,资本家总是趋求利润。“在金钱问题上是没有温情可言的”——老汉泽曼早就这样说过,这一点他比扎克斯先生了解得透彻些。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64页。

特殊利益既没有祖国意识,也没有省的观念,既没有一般精神,也没有乡土观念。有一些异想天开的作家喜欢把代表特殊利益看作是理想的浪漫主义、深邃的感情以及道德的个人形式和特殊形式的最丰富源泉。然而,与这些作家的论断完全相反,代表特殊利益会消灭一切自然差别和精神差别,因为这样做会把特定的物质和特定的奴隶般地屈从于物质的意识的不道德、不理智和无感情的抽象物抬上王位,用以代替这些差别。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9页。

作者做得对,他不是到国家的必然性中去寻找省等级会议的根源,他不是把省等级会议看作国家的需要,而是把它看作同国家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需要。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

马克思:《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342页。

如果说现代资产阶级的全体成员由于组成一个与另一个阶级相对立的阶级而有共同的利益,那末,由于他们互相对立,他们的利益又是对立的,对抗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是由他们的资产阶级生活的经济条件产生的。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5页。

如果特殊利益在政治上的这种独立化是国家必然性,那么这只是国家内部疾病的表现,正如不健康的机体,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长出肿瘤一样。

马克思:《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

经典作家系统而全面地论述了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的原因、途径、状态和结果。特别是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的涵义差别出发,引出私人利益与阶级利益的有机联系,为人们勾画出利益关系层层递进的线索。

经典作家揭示了私人利益同私有财产、私有制的对应性。在阶级利益问题上,他们不仅指出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还注意到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野。譬如,恩格斯在《柏林的妥协辩论》里写道:在当时的德国,羊毛生产者几乎全是大地主,勃兰登堡、普鲁士、西里西亚和波兹南的封建主。羊毛加工者大部分是大资本家,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所以,羊毛价格问题不是一般利益的问题,而是阶级利益的问题,是谁剪谁的问题,是土地贵族剪大资产阶级呢,还是大资产阶级剪土地贵族。

利益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连城乡之间也存在利益问题。“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阐释的。

对于个人利益,马克思提醒人们不要“专门用细小的理由来解释大事情。”他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里说:有一种心理学正确地猜测到了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是它由此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大家也知道,这种心理学和对人的了解在城市里更是屡见不鲜。在那里,人们把洞察世界,能透过观念和事实的重重云雾识破忌妒成性、勾心斗角、抓住几股线头就想操纵整个世界的卑鄙小人的眼力看作有远见卓识的标志。但是同时大家也知道,贪杯过度是要跌破自己的脑袋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聪明人对人和世界的了解首先就是糊里糊涂地跌破自己的脑袋。

2.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立法的第一要务

如前所述,经典作家已经解决了法与利益的关系。那么,法反映谁人的利益呢?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确定无疑的。法也在一定条件下反映其他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这种反映是被动的、虚伪的、残缺不全的。立法反映其他阶级的利益,一定以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为前提。

他们要使自己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使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行政、司法、税务和对外政策等方面成为首要的利益。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5页。

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7页。

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国民报》谈到基佐时说道:“当他害怕的时候,他是可怕的。”这句格言可以作为一切自私自利的和怯懦的立法的写照。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56页。

他们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

资产者如果不直接地、经常不断地控制本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对外政策和立法,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2页。

诸位先生,你们怎样理解保存法制基础呢?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只能意味着把这种与共同需要相矛盾的利益提升为法律。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

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立法——独一无二的法规(至少奴隶主不搞这类立法丑剧也行),它的公开目的无非是使那种只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榨取金钱的立法者靠牺牲他的臣民来最大限度地“发财致富”。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47卷第528页。

等级会议的法定职责一方面在于维护全省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它的特殊的等级利益。

恩格斯:《“满意的”多数派议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5页。

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具有半封建制度的君主国,然而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归根到底却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

恩格斯:《德国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93页。

资产阶级在1789年革命中的利益决不是“不成功的”,它“压倒了”一切,并获得了“实际成效”,尽管“激情”已经消失,尽管这种利益用来装饰自己的摇篮的“热情”之花也已经枯萎。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

在《德国的制宪问题》中:使关税体系和官僚机构服从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这就是资产阶级所最迫切希望实现的两项措施。可是它的需要远远不止于此。它要根本改变差不多德国所有各邦政府的整个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因为这一整套制度纯粹是用来维护和支持资产阶级一向力图加以摧毁的社会制度的。

小资产者能够听命于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官僚制度,他们能够把自己的财产和个人托付给“独立的”、即具有官僚式独立性的法官阶级胡乱摆布,而这个阶级因此也就保护他们不受封建贵族、有时也不受行政机关官僚的侵犯,但资产者就不能够这样做。在有关财产的诉讼方面,资产者所需要的是至少必须保证公开审理,而在刑事诉讼方面,除公开审理而外还要求实行陪审制,把司法置于资产者代表人物的经常控制之下。小资产者可以同意贵族和官吏不受普通的裁判,因为小资产者在国家生活中的这种屈辱表现,是完全和他们的低微的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可是不使本阶级在社会和国家中取得首位就非溃灭不可的资产者,却不能容忍这种情况。小资产者可以把地产方面的立法权让给贵族独揽而不致损害自己的宁静生活;他们应该这样,因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在城市中的利益不受贵族的影响和侵犯,已经够手忙脚乱的了。资产者则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贵族任意地调整乡村的财产关系,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要得到充分的发展,就需要尽量地对农业的经营也采取企业方式,需要建立一个农业企业家的阶级,需要自由出售和自由支配地产。由于地主免不掉要抵押不动产取得贷款,资产者就有可能利用这一点迫使贵族同意资产阶级可以干预有关地产的立法,至少在典押法方面可以干预。小资产者的营业规模不大,资本周转缓慢,顾客人数不多面也不广,因此糟糕的普鲁士旧商法并没有使他们吃大苦头,他们甚至还很感谢它给予他们的那一点点保障;可是对资产者说来这种商法就是无法忍受的了。小资产者所进行的交易非常简单,大商人之间很少做这种买卖,小资产者的交易差不多总是零售商的买卖或者是生产者直接卖货给消费者,所以小资产者就很少遭到破产,并且很容易遵守普鲁士的旧破产法。这种法律规定,用债务人的财产抵偿债务的时候,期票债务应该比其他票据的债务优先偿还;可是通常全部财产都下了司法人员的腰包。这些法律的制定首先是为了处理债务人财产的司法官员的利益,其次也保护所有非资产者的利益不受资产者的侵犯。这些法律特别保护贵族,因为贵族把谷物送交买主或代售者的时候总是收到或向他们索取期票;而凡是每年仅仅出售一次货物,收进期票就算完成全部交易的人,也都受到这些法律的庇护。

资产者只是和商业家打交道,他们的顾客遍布各地,他们从世界上每个角落收进期票,所以他们需要一套非常复杂的处理各种交易的制度,他们随时都有遭到某种破产的危险。这样的资产者碰到这些荒唐的法律,只有垮台。

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63~64页。

波拿巴首先觉得自己是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是流氓无产阶级的代表,因为他本人、他的亲信、他的政府和他的军队都属于这个阶级,而这个阶级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能生活得舒服,是从国库中汲取加利福尼亚的彩票利益。于是他就以颁布法令、撇开法令和违反法令来证实他真不愧为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24页。

1846年赤裸裸地暴露了构成托利党的现实基础的物质的阶级利益。1846年从托利党身上撕下了一直用来掩盖它的阶级利益的那张为传统所尊崇的狮子皮。(www.xing528.com)

马克思:《英国的选举。——托利党和辉格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382页。

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人们甚至认识到了,这项法律是法律的例外,并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在这项法律中任何例外的规定都是允许的。省议会只限于得出立法者忽略了的那些结论。凡是立法者忘了说这里涉及法律的例外,而不涉及法律的地方,凡是在他提出法的观点的地方,我们的省议会都会出来非常得体地对他加以纠正和补充,并且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

这样,省议会便彻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它根据自己的任务,维护了一定的特殊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至于说省议会在这里践踏了法,那么,这是它的任务直接产生的后果,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难道无视法律的东西能够立法吗?正如哑巴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极长的话筒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宝座就能立法。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8~289页。

但是我们所争论的是什么呢?省议会抹杀了捡拾枯树、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在问题涉及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时,它抹杀这些行为之间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但是,一旦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时,省议会就承认这些差别了。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5~246页。

省议会批准了这种分别治罪的办法。当问题涉及自身的利益时,这些明达的立法者就如此认真地把斧头和锯子也区分开来,而当问题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就毫无心肝,连枯树和活树都不加区别了。差别作为加重罪行的情节是重要的,但是作为减轻罪行的情节却毫无意义,尽管既然不可能有减轻罪行的情节,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加重罪行的情节。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6页。

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实际的。既然被告对我是有害的,那么不言而喻,凡是使被告受害较少的事情,对我都是有害的。这真是非常实际的高见。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7~248页。

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67页。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87页。

他们把在现代社会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并保护现代社会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关即国家,看作是实行改革的工具。他们简直认为国家是万能的,是凌驾于一切阶级之上的,他们不仅期待它来“支持”劳动者,而且期待它来创立真正的常秩序(象克里文柯先生所说的那样)。不过,他们既是十足的小市民思想家,当然也不能期待他们有别的什么看法。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

《列宁全集》第1卷第224页。

国家法令不仅是为了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它们还直接剥夺了工人影响这些法令和争取修改这些法令的一切可能。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俄国(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也只有俄国)直到现在还保存着专制政府的无限权力,也就是保存着这样一种国家机构,沙皇一个人能够任意发布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令,而且只有沙皇任命的官吏才能执行这些法令。公民被剥夺了参与发布法令、讨论法令、提议制定新法令和要求废除旧法令的一切可能。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全集》第2卷第83页。

工人开始懂得,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的利益的。

列宁:《谈谈罢工》,

《列宁全集》第4卷第257页。

“专制制度仅仅代表各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不确切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专制制度满足各统治阶级一定的利益,部分地依靠农民群众和全体小生产者的得过且过习惯,部分地依靠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专制制度也是独立的有组织的政治力量。

列宁:《给“北方协会”的信》,

《列宁全集》(第1版)第6卷第140页。

在俄国从来也不缺乏这样的人,他们一心一意地要创造一些理论和纲领来反映我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来反映强大的资本“应当”击溃小资本并破坏其原始的宗法式的剥削方法。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460页。

老板可以随意确定产品质量的好坏;老板随时可以故意挑剔,随时可以加重对产品质量不好的罚款,并且通过罚款以同样的工资获得更多的劳动。这项法律使工人处于无保障的地位,使老板有迫害工人的可能。很清楚,这项法律是偏袒的,是为了厂主利益而制定的,是不公正的。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第35页。

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机制本身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

《列宁全集》第1卷第142页。

很奇怪,在目前东方问题的争论中,英国报纸没有更坚决地强调英国的切身利益,而正是这些利益使它成为反对俄国兼并和扩张领土计划的死敌。英国是不能同意俄国占领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俄国如果占领这两个海峡,无论在贸易方面和政治方面,对英国实力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甚至是致命的打击。

恩格斯:《在土耳其的真正争论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页。

俄国要垄断,而南方斯拉夫人则要扩大市场。此外,他们在中亚还是竞争对手,俄国的现实利益要求除自己的商品外不准任何其他商品渗入中亚,而南方斯拉夫人目前就已经迫切要求把西欧的商品运往东方市场。在这种条件下,两个民族怎么能互相一致呢?

恩格斯:《欧洲土耳其前途如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9页。

1798年的法国入侵和1830年的法国革命,使瑞士农民得以摆脱封建义务,使工商业居民得以摆脱贵族和行会的中世纪的控制。有了这点进步,在州政方面的革命就算完成了。最先进的州都取得了符合自己利益的宪法。

恩格斯:《瑞士共和国的政治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04~105页。

虽然法国财政大臣盛宴招待财政部门的要员、CréditMobilier的领导人和巴黎的大银行家,可是这些资本家仍然无动于衷,仍然抱着一种慎重的爱国主义,这种爱国主义习惯于损害国家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利益,从国家那里取得最大的好处。

马克思:《奥地利的破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110页。

立法为什么和怎样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经典作家作了详尽和确切的论述。

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教卫生的、社会生活的等领域,无孔不入。统治阶级总是按照“有钱活命,无钱上吊”的原则办事的。利润第一、金钱万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写照,也是立法的铁律。

《林木盗窃法》是立法把统治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典型。通过马克思对莱茵省议会公开的材料所作的精确分析,人们看到了对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立法法案放在第一位,立法辩论放在第一位,最后议会通过也放在第一位。

马克思在谈到Crédit Mobilier的领导人和巴黎的大银行家的爱国主义时,称“这种爱国主义习惯于损害国家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利益,从国家那里取得最大的好处。”连崇高的爱国主义也沾满了铜钱臭。这里的Crédit Mobilier,是指Sociétégénérale du Crédit Mobilier——贝列拉兄弟在1852年开办的一家法国大股份银行。该银行同拿破仑第三政府有密切联系,它在政府的庇护下进行投机活动。

1854年至1855年,由于克里木战争,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了欧洲各国在克里木战争时期的对外政策以及外交谈判各阶段和军事行动的进程,根据革命利益来分析每一个问题。克里木战争参战各方和有关国家,是依据自己的所谓国家利益来判断军事行动的,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依据工人运动、革命民主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进一步发展的前途来分析和判断的。

列宁谈到“老板可以随意确定产品质量的好坏;老板随时可以故意挑剔,随时可以加重对产品质量不好的罚款”时,指明了“这项法律是偏袒的,是为了厂主利益而制定的,是不公正的。”这项法律,是指沙皇政府1886年6月3日颁布的《工厂工人罚款法》。

1899年,列宁在流放地先后收到了阐述经济派新观点的《信条》、伯恩施坦的《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和宣扬经济主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基辅委员会《宣言书》。列宁认为必须同经济主义这一伯恩施坦修正主义变种展开斗争。列宁在这些文章中指出沙皇政府是人民的死敌,它的法律是为保护富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3.法律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利益

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者,因而法律亦随之成为“社会普遍利益”的正式体现者。这里,全部问题在于“掩盖”。法律是反映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便成为阶级统治的精巧工具了。

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捐税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并由于借国债而完全为他们所控制;这种国家的命运既受到交易所中国家债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取决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由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个阶级了,因此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区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页。

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4页。

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如果它的统治就像无产阶级的统治那样,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统治,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这种情况也发生在民主制中。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页。

资产者的假仁假义的虚伪的意识形态用歪曲的形式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的利益,这位具有移山信念的乡下佬雅各却认为这种歪曲形式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95页。

法律、道德和宗教,在他(指无产者)看来全都是掩蔽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的偏见。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

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因此当这种强有力的资产阶级自由义的实践以恐怖统治和无耻的资产阶级钻营的形态出现的时候,德国小资产者就在这种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实践面前畏缩倒退了。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3~214页。

当人们还不会从任何一种有关道德,宗教,政治和社会的言论、声明和诺言中揭示出这些或那些阶级的利益时,他们无论是过去或将来总是在政治上作受人欺骗和自己欺骗自己的愚蠢的牺牲品的。

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

《列宁全集》(第1版)第19卷第8页。

工人要想成为社会民主党人,就应当明确认识地主和神父、大官和农民、学生和游民的经济本性及其社会政治面貌,就应当知道他们的强的方面和弱的方面,就应当善于辨别每个阶级和每个阶层用来掩饰它自私的企图和真正的“心意”的流行词句和种种诡辩,就应当善于辨别哪些制度和法律反映和怎样反映哪些人的利益。

列宁:《怎么办?我们运动中的迫切问题》,

《列宁全集》第6卷第67页。

十月党人想用各种法律欺骗人民,这些法律表面上好像对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在作某些改革和改善,而实际上却在为富人的利益效劳。

列宁:《第三届国家杜马和社会民主党》,

《列宁全集》第16卷第171页。

会使许多尚未完全理解专制制度的人“醒悟过来”,认识到专制制度同社会发展的利益,同一般知识分子的利益,同不盗窃公款和不叛卖的一切真正公共事业的利益是绝不相容的。

列宁:《内政评论》,

《列宁全集》第5卷第299页。

社会民主党人应当使民族自决的要求完全服从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不要破坏现代无产阶级政治斗争的统一;资产阶级民主派以为民主制度可以消灭阶级斗争,他们用“全民”利益的观点、甚至从永恒的绝对的道德原则的观点来提出自己的一切政治要求。

列宁:《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

《列宁全集》第7卷第220页。

“这种利益绝对地要求在三个瓜分波兰的国家中的波兰工人义无反顾地同自己的阶级弟兄并肩战斗。资产阶级革命可以建立自由波兰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只有通过一场现代无产阶级将在其中砸碎自己身上锁链的社会革命,波兰才有恢复独立的可能。”我们完全同意梅林的这个结论。

列宁:《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

《列宁全集》第7卷第223页。

沙皇政府不仅把我国人民变成奴隶,而且还派他们去镇压那些不愿做奴隶的别国人民(如1849年,俄国军队曾镇压匈牙利革命)。它不仅帮助俄国资本家剥削本国工人,把工人的双手捆起来,使他们不能团结自卫,而且还为了一小撮富人和显贵的利益出兵掠夺别国人民。

列宁:《对华战争》,

《列宁全集》第4卷第323页。

我国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利益正是谈论市场和市场“问题”的物质基础,关于我国工业将因市场不够而毁灭的哀号,不过是我国资本家欲盖弥彰的骗人伎俩,他们借此对政治施加压力,把自己钱袋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等同起来(谦虚地认为自己“无力”),使自己能够推动政府走上实行侵略的殖民政策的道路,甚至为了保护这种“国家”利益而使政府卷入战争。

列宁:《论所谓市场问题》,

《列宁全集》第1卷第81页。

在经典作家看来,无论是旧统治阶级还是新统治阶级,无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制国家,无论是每个阶级还是每个阶层,无论是立宪民主党人还是社会民主党人,无论是康德还是德国市民,无论是政治的还是道德的宗教的说教,等等,都追求立法的“社会普遍利益”面目。究其原因,盖源于立法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利益的缘故。没有这种掩盖,阶级统治是一天都不能维持下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不存在这种掩盖。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同工人、农民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康德有关利益的说法时,所指出的“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来自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一书。

康德的理论,符合软弱无力的德国市民的“善良意志”。康德只谈“善良意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马克思指出,这个“善良意志”不能发展成为一个阶级的共同的民族的利益。康德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国家貌似独立的力量,使这些理论家用以表达市民的利益形式和这些利益本身之间的假象的矛盾。

列宁在谈到“十月党人想用各种法律欺骗人民,这些法律表面上好像对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在作某些改革和改善,而实际上却在为富人的利益效劳”时,提到的“十月党”,是代表和维护大工商业资本家和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大地主的利益,属于俄国自由派的右翼政党。“十月党”的主要领导人是大工业家和莫斯科房产主亚·伊·古契柯夫和大地主米·弗·罗将柯,活动家有彼·亚·葛伊甸、德·尼·希波夫、米·亚·斯塔霍维奇、尼·阿·霍米亚科夫等。“十月党”完全拥护沙皇政府的对内对外政策。“十月党”(十月十七日同盟)的名称取自沙皇1905年10月17日宣言,于1905年11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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