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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生态补偿的融合:促进生态保护产业发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是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重要的资金来源。而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重点在于补偿,意在通过外在资金的输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原住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机构则可以决策能够兼顾社区原住民利益的自然保护项目,减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与社区的矛盾冲突。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生态补偿的融合:促进生态保护产业发展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是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重要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4月),我国对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力度越来越大,截至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已累计约2 500亿元。这些财政资金的去向有二:一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二是财产权、发展权受到限制的地区与原住民的补偿如民生工程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因此,生态补偿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了为此受到限制地区和原住民,不致使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社区居民或村民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博弈,以便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的同时兼顾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所以,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殊途同归、根本目的相同。然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传统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从社区参与决策管理视角进行制度重构,意在使自然保护决策反映社区意志。而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重点在于补偿,意在通过外在资金的输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原住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这种不同,却正好可以促进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机构则可以决策能够兼顾社区原住民利益的自然保护项目,减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与社区的矛盾冲突。同时,通过社区环境教育生态旅游和新式养蜂技术培训等“造血式”补偿方式,使社区村民或居民的能力大幅提高。因此,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生态补偿的制度对接与有效融合,既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整体管理,又能够相互促进互惠互利: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提供了资金,反过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降低了因冲突而导致的社会成本、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促进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目的实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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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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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探索解决社区环境问题的新途径——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指导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8,9.

[26]有关公共决策的论述,详见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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