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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ADR制度启示与借鉴:追求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荷兰获得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十分便利,该国因此能够成功地保持较小的法院规模及较高的司法效率。荷兰发展ADR制度所坚持的求新、思变与本土化原则,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妥当、公正、迅速、廉价”是各国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共同理想。

荷兰ADR制度启示与借鉴:追求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当前司法制度运作中出现的困难与西方国家面临的“司法危机”有着不同的含义与背景。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剧变,类似的“司法危机”很有可能在我国出现。为应对挑战,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在致力于改进诉讼机制的同时,有必要着力发展ADR制度。自古以来我国就具有运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丰富历史和悠久传统,历史的传承与知识的积淀使得ADR制度在中国较快速地发展与较易为民众接受成为可能,这是我国发展ADR制度的优势。在必要性与可行性兼备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积极推动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司法危机”的具体表现、司法改革的决策方案乃至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都有所差异,ADR在各国的发展很不均衡。因此,作为法治意识初醒的后进国家,中国在确立并实施本国ADR发展战略时,应当保持一种审慎与理性的态度。

相较于欧洲其他国家,荷兰的民事司法制度运行良好。由于在荷兰获得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十分便利,该国因此能够成功地保持较小的法院规模及较高的司法效率[32]荷兰纠纷解决体制内的良性互动也正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司法改革不能在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之间有所偏废,或将其中之一作为发展手段;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应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路径相结合,促进政府部门与民间机构的协调合作,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改革源于民众的需求,改革立足于民众的利益,民事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同样如此。只要是解决纠纷的需要,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可以大胆试验。更重要的是,民事司法改革作为一个持续的过程,是否成功,应否继续,都应在评估与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评定。无论是改革的规划者,还是改革的受众,都只有在获得充足的信息的情况下,才能更全面地评估改革的质量并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33]

在建立发达与完备的民间ADR体系的道路上,我国虽然已经起步,但囿于种种压力与束缚,一直举步不前,无法建立完善的体制,已有的ADR机构也未能充分发挥实际效用。荷兰作为一个幅员较小的欧洲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民事司法改革及ADR实践的大潮中,以其独有的创造性和开放性,循序渐进地积累本国经验,吸引了世界的关注与效仿。相比之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纠纷矛盾复杂,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与ADR制度的构建注定会更加艰难曲折。荷兰发展ADR制度所坚持的求新、思变与本土化原则,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

“妥当、公正、迅速、廉价”是各国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共同理想。其中,妥当和公正大致分别对应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迅速和廉价则属于诉讼效率的主要内容。[34]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需要多元化的程序设计来满足,民事司法改革应有力地回应“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处理大量小额、简单纠纷的迫切要求”,并照顾到“通过更加精致完善的程序设计来发展‘能够引导秩序形成的一般规则’这个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前瞻性需求”。[35]ADR制度在实现上述两方面的改革要求上具有独特的价值。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扩大司法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具有改善司法质量,增加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平等性、民主性与协商性的功能,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36]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积极发展ADR制度的大背景下,我国ADR制度蓬勃兴起,前景光明。荷兰ADR制度的发展经验或许能为我国ADR制度的发展壮大提供信心保障与智力支持。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荷兰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3月22日。

[2]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83页。

[3]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21页。

[4]Erhard Blankenburg,The Infrastructure for Avoiding Civil Litigation:Comparing Cultures of Legal Behavior in the Netherlands and West Germany,Law&Society Review,1994,Vol.28,No.4.

[5]Council for the Judiciary 2004.

[6]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27页。

[7]齐玎:《德国ADR制度发展述评》,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刘君博:《美国法院附设ADR制度发展述评》,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613页。

[10]齐树洁主编:《美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46页。

[11]NMI是荷兰推动调解运动发展的重要机构,其性质属全国性搭建调解平台的私人组织,其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机构于1995年开始运行。在调解发展中,NMI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其中立性在全欧洲都可谓独树一帜。NMI的组织发展目标包括:促进调解发展,保证调解及调解员的质量和制度透明;组织并促进利用调解解决纠纷;搭设多方磋商的体系;为调解公开量化、研究及联系,提供独立的信息来源。但是应当注意的是,NMI并非只接受法院转介的调解案件。NMI:About NMI,http://www.nmi-mediation.nl,下载日期:2012年5月20日。

[12]2009年10月,NCMA在阿纳姆地区法院的办公楼被关闭,它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该机构的顾问团队被改制为“订制的纠纷解决机制专家团”(the Expert Group Customized Conflict Resolution),NCMA的雇员被司法和国家安全部所接收。

[13]Rob Jagtenberg&Annie de Roo,Frame for A Dutch Portrait of Mediation,Judiciary Quarterly,2011,Vol.1.

[14]对于荷兰法院转介的运作的介绍的数据和内容,除非另有注释,均参考Machteld Pel&Lia Combrink,Referral to Mediation by the Netherlands Judiciary,Judiciary Quarterly,2011,Vol.1.

[15]自我测试的问题:“你是否愿意通过合意的方式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给出的选项:是、否或者不确定。若回答为“是”,测试中给出的原因如下:(1)我觉得有可能达成理性的解决方案。(2)快速解决纠纷对我有利。(3)我和对方需要经常往来。(4)我想保留对纠纷解决的控制权。(5)交流不顺畅本身就是一个问题。(6)我觉得调解能解决我和对方的其他纠纷。(7)可能比走法律程序要便宜。

[16]关于NMI调解员的数据来自Stratus:The Status of Med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http://www.nmi-mediation.nl,下载日期:2012年5月30日。需要注意的是,NMI的调解员的大部分收案并非来自法院,而是自身及当事人申请调解(以上两种约占60%)。(www.xing528.com)

[17]以下对于荷兰法院转介的运作的介绍,除非另有注释,均参考Machteld Pel,Lia Combrink,Referral to Mediaiton by the Netherlands Judiciary,Judiciary Quarterly,2011,Vol.1.下文所介绍的统计是根据LBM数据库中存储的7237件案件的资料综合得出的。

[18]对于具体行政案件的调解运行,本章并未做深入研究。

[19]C f.Report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Reform of Divorce Procedure,Anders Scheiden,The Hague,Oct.1996.

[20]J.M.J.Chorus,et al.(eds.),Introduction to Dutch Law,4th edi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p.31.

[21]程翔:《荷兰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发展》,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2]又译为行政申诉专员(Ombudsman),其职责是接受民众的投诉,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有时可以作出裁决)、参与调查、解决纠纷。

[23]Marc Hertogh&Coercion,Cooperation and Control:Understanding the Policy Impact of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the Ombudsman in the Netherlands,Law&Policy,2001,Vol.23,No.1.

[24]J.M.J.Chorus et al.(eds.),Introduction to Dutch Law,4th edi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pp.46~47.

[25]有关介绍荷兰调解制度发展的数据和内容,除非另有注释,均参考Sanne Taekema(ed.),Understanding Dutch Law,2nd edition,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1,pp.75~94.

[26]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27]Karl Mackie et al.,The ADR Practice Guid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Butterworths,2000,p.48.

[28]Michael Palmer,Simon Roberts,Dispute Process:ADR and the Primary Forms of Decision Making,Butterworths,2008,p.144.

[29]Annie de Roo&Rob Jagtenberg,Med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Past-Present-Future,http://www.ejcl.org,下载日期:2012年5月20日。

[30]Erhard Blankenburg&Freek Bruinsma,Dutch legal culture,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1994,pp.3~9.

[31]该指令全文参见《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陈洪杰译,齐树洁校,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28页。

[33]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

[34]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35]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36]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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