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和规范要求详解

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和规范要求详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依法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刑事案件庭审的基本程序性规范要求如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

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和规范要求详解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依法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特别是刑事庭审,事关被告人的最基本、最重要权利,审判人员必须谨慎敬业,全面掌握刑事案件庭审的要点与技巧,努力实现程序、实体的公正,让被告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满意庭审的功效,让旁听人员都切身感受法律的公正。

刑事案件法庭审理在程序上一般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对刑事庭审法官和书记员的要求:一是刑事案件庭审的基本程序性规范要求,二是刑事案件庭审法官和书记员能力要求。

刑事案件庭审的基本程序性规范要求如下。

1.开庭宣告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包括:

(1)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在确认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加以处理。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法庭调查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质量。

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此后,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长在主持讯问、发问时,须注意以下几点:①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③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④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⑤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4)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核实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鉴定意见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或者有意作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说明鉴定意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或者如实说明鉴定意见的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应当先由提请或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为避免证人、鉴定人之间相互影响,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同时,为防止庭审对证人和鉴定人作证的影响,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控辩双方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www.xing528.com)

在此,补充说明一下讯问、发问或者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规则。该规则包括以下内容:①讯问、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③不得威胁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④不得损害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6)调取新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也必须向法庭说明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法庭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如果控、辩双方对合议庭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时,应当由控辩双方对之进行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根据法律规定,辩论的内容包括全案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前四项活动称之为第一回合,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可进行多个回合,反复辩论,直至双方意见阐述完毕,不再发言。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也可进行多项反复辩论。

合议庭认为经过反复辩论,案情已经查明、罪责已经分清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充分发表,审判长应及时宣布辩论终结。从保障被告人权益出发,宣布辩论终结前,审判长应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并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让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尽量把话讲完。但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审判进入评议和宣判阶段。

(1)评议。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对案件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2)宣判。

宣判是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分为当庭审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审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当庭宣判符合刑事审判的集中审理原则,有利于发挥法庭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

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机关。

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另外,宣判一般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到庭,如果没有到庭,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审判长往往口头告知被告人享有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