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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途径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二)教育司法救济教育司法救济又称教育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教育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教育纠纷的活动。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学生及学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解决。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的优化方案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我国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教育行政救济

教育行政救济,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关的行政机关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我国的教育行政救济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种形式。教育行政救济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行政救济具有简便性特点

教育行政救济的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较为简便,是一种经济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利于教育纠纷的及时解决。

2.教育行政救济具有监督性特点

教育行政救济一般是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本级主管机关来处理下级有关部门与教师、学生及学校之间产生的争议。因此,有利于上级主管机关及时掌握下级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情况,加强了内部的监督。

3.教育行政救济具有职权性特点

依法行使职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有关机关在受理的处理教育纠纷时同样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机关都有权受理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与此同时,有权受理的机关所进行的处理申诉和复议活动时也不能超出其法定职权的范围。

(二)教育司法救济(www.xing528.com)

教育司法救济又称教育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教育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教育纠纷的活动。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学生及学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解决。

1.教育司法救济是一种诉讼活动

也就是说,教育司法救济的核心是以审判的方式来解决教育纠纷,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所以教育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活动。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受理教育司法救济案件。

2.教育司法救济是针对教育管理行为所进行的诉讼

教育司法救济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审判来确认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相应裁决。无教育管理行为就无教育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的不是以教育管理行为为对象的案件,则为一般的民事、刑事诉讼,而非教育诉讼。

3.教育司法救济是法律上对教育管理活动的最后救济

在实践中,对解决教育纠纷可以有多种方式,如上面所提到的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但司法救济解决争议则是各国的通例。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除了以上两种主要的方式外,还有其他方式。随着我国依法治教进程的推进和教育法治的健全,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同时也在探索教育仲裁制度。

在高等教育领域内,高等学校独立的法人组织,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同时高等学校的教师与学生也不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不涉及内部行政救济,只涉及外部行政救济。在外部行政救济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经常采用的救济方法。同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都与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而且高等学校与其师生之间也可能发生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关系,因此,民事救济也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诉讼就是它的基本救济途径。

此外,还需特别提到的是,教育领域还有另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说它特殊,首先是因为这种申诉制度是由《教育法》和《教师法》特别建立的。其次,这种申诉制度与内部行政救济中的行政监察救济不同,尽管行政监察救济中也有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或监察决定的申诉制度,但由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与所属国家机关构成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因而这种申诉制度属于内部行政救济制度。而就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而言,如前所述,教师与学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与政府部门构成的不是内部行政关系,因而这种申诉制度不属于内部行政救济制度。再次,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复议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它并不是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既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学校。如前所述,高等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并不是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不符合行政复议制度中被申请人的资格,因而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就是行政复议制度。而且,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是法定的,非常严格,而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则没有这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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