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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P2P平台违规担保、担保倍额突破警戒线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P2P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容易造成洗钱犯罪的监管漏洞。网络金融中,交易主体权益保护存在两类较为突出的具体缺陷。但在网络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这种隔离风险的手段已经失效。因此,一旦一种金融业务的运营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威胁。

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 网络金融主体因素引发风险

1. 网络金融主体地位不确定引发风险

法律与法规监管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定位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措施和力度。网络金融长期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网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因此这种特征导致了网络金融的很多业务,尤其是创新业务往往处在交叉地带。这些在灰色地带发展的业务形态缺乏主体地位,游离在监管之外,也给业务本身带来了风险。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网络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但除此以外的其他业务却一直没有得到认可。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部分网络金融从业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故监管政策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较易出现模糊业务边界、逃避监督管理的现象。P2P平台违规担保、担保倍额突破警戒线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目前P2P行业爆发的大面积倒闭潮即是这种风险的集中释放。

2. 网络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监管真空

由于网络金融很多创新业务既非金融业的标准业务,也不属于网络业务范畴,导致了“两不管”现象。另外,网络金融业务的特殊性也给监管带来困难,网络的无边界性、虚拟性、高科技化使传统监管手段失效。像余额理财、P2P模式、众筹等模式大都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在网络信贷方面,按照国内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实际上国内P2P行业出现虽然名义利率不超过限度,但加上服务费用等超过4倍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形非常普遍,涉及高利贷的风险非常突出。P2P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容易造成洗钱犯罪的监管漏洞。国内一些P2P平台为招揽客户,推出了许多异化产品,运作后证明都存在缺陷或风险,但却处于监管空白之下。如P2P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秒标”,通过网站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很快连本带息还款。这种方式将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误导投资人,并且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却不进行冻结,存在金融诈骗风险。由于“秒标”的标的不产生实际价值,容易被用来制造“庞氏骗局”。

3. 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网络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中对交易主体承担的义务种类(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各方在网上金融交易中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晰,极易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有关此类纠纷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纠纷也因无法可依而不易及时解决,如盗用密码窃取银行卡资金等网络金融诈骗引起的客户起诉银行等纠纷,常常因举证责任不明而不能得到及时、公平地解决。

网络金融中,交易主体权益保护存在两类较为突出的具体缺陷。

(1) 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完善。在网络金融交易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上活跃的卖方大量为中小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才能营业,但目前此类个体工商户在网上进行资金借贷还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只需向平台备案,从而产生商家信用和交易安全的问题。

(2) 平台退出时的消费者资金处理制度缺位。网络金融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经营失败、政策变动或者战略原因发生破产、兼并、重组等。在此情况下,由于无合理的担保商,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用户的资金保全将是一个重大问题。

4. 混业经营的需求增大了不稳定性

网络金融出现后,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加之立法的落后和监管当局管制的放松,网络金融活动显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这使得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了。在一国国内,原先可以通过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一个相对独立领域内,分而化之。但在网络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这种隔离风险的手段已经失效。因此,一旦一种金融业务的运营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 网络信用及认证环境不健全(www.xing528.com)

1. 网络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程度不高,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都没有跟上模式创新的步伐,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完善阶段,较难依靠外界第三方力量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在网络金融“去中心化”“脱媒化”趋势下,暴露出了巨大风险根源。如P2P平台一股强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基础资料,自愿提供财产证明、学历证明等详细信息。一方面,此类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隐瞒不利己的信息,导致P2P平台在选择客户时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P2P平台所获取的资料存在滞后性、片面性,不构成“大数据资源”。

2. 网络信用的脆弱性和多变性

金融业是依据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支撑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连锁网络,这个网络上任何一个环节受破坏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范围与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信用关系比传统经济环境下更加复杂,从而也使信用关系的脆弱性更加突出。在经济剧烈波动时,信用的猛烈扩张与猛烈收缩常常会造成货币信用的严重危机,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更加多变,在放大效应下,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更加突出。

3. 电子证书制度尚不完善

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在保存、真实性判断方面的问题在立法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对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易受攻击、窜改且难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仍比较困难。此外,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定位、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仍存在不小难度,尤其是对于电子数据可采性的标准,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对电子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电子书证提取出来,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无规定。

(三) 数字化、虚拟化环境提高风险控制难度

1. 电子通讯的快捷便利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网络金融的出现打破了用户的地域限制,信息优势开始向客户方向转移,金融产品价格的比较变得更加容易,可供选择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这使得客户的流动性增强,但很容易引起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大幅波动,金融机构对资金来源和市场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变得困难,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中。

2. 电子信息的高技术性带来操作性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是建立在网络金融信息系统之上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交易主要通过电话、电脑和ATM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这就给网络金融机构带来了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操作性风险。一个细小的错误操作往往将造成致命性的后果,补救成本也相比传统金融有所增加。而部分网络金融机构开发的创新业务,在便利性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如支付宝为了提高用户体验,推出了“快捷支付”服务,以电子证书方式进行用户身份认证,跳过网银端口,只要一个密码即可完成支付。在快捷的同时,操作的风险也陡然提升。部分网络金融机构为方便用户找回密码,设置了短信取回的功能,已经出现了用户丢失手机导致了不法分子利用此功能更改用户密码盗取余款的事件。高技术可以为业务创新作出推动,也可以改善用户体验,但是也增加了风险。

[1] M0为流通中的现金,是指银行体系以外各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和居民的手持现金之和;M1为狭义货币供应量,是指M0加上在银行的活期存款;M2为广义货币供应量,是指M1加上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储蓄存款以及证券客户保证金;M3指M2加上具有高流动性的证券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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