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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建构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人格符号财产权的角度上看,注册“黎明”商标没有掠夺艺人黎明姓名符号的商业价值,因而并没有侵犯其人格符号财产权。截至目前也未授权任何企业或个人以“姚明”的名义在境内外成立公司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在该案中,经营者利用的就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符号,侵犯了人格符号财产权。

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建构

1.醇化人格权理论和制度,维护人格权理论和制度的统一性。当前,人格权理论没有对人格符号和人格要素进行必要的区分,而是进行笼统地保护,认为自然人对肖像符号、声音符号等人格符号享有具体人格权[14],或商事人格权[15]。比如,纽约州民权法案第50条仍然通过“隐私权”制度保护人格的商业价值。[16]这就必然产生理论上的混乱,破坏了人格权理论和制度的统一性:首先,在人格权制度框架下,侵权之成立须以自然人的人格损害为前提,但在利用他人的肖像符号以及声音符号的情况下,很难说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了伤害,精神上有了痛苦。其次,根据人格权的理论,人格权无法转让、放弃、继承、许可使用,也难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因此,以声音符号、肖像符号为对象的人格权总是无法顺利解决权利的转让、放弃、许可使用、继承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的问题。[17]说到底,人格要素和人格符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一种权利无法同时具备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18]这两种属性相互矛盾,彼此否定,可谓冰炭不同器,寒暑不兼时。而通过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的设置,就可以克服人格权异化现象,醇化人格权理论和制度,维护人格权理论和制度的统一性。

2.有助于分析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涉及名人姓名的案件。比如,浙江温州选手朱启南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获得男子10米气步枪决赛冠军,并且打破了由美国选手简森·帕克在2003年6月15日慕尼黑创造的702.5环的原世界纪录,一举成名天下知。一位也叫朱启南的温州乐清人,申请注册“朱启南”商标,使用商品类型是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等服装。显然,作为普通人的朱启南用自己的姓名注册,谈不上侵犯奥运冠军朱启南的姓名权。毕竟,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普通人和名人(体育明星)都是平等的。但这种抢注行为的本质是试图攫取名人姓名符号中的商业价值,从而侵犯了名人的人格符号财产权。

延伸阅读 在名人的姓名符号具有其他含义,与特定名人没有必然联系情况下,就可能不构成侵权行为。比如,1993年2月,沈阳一家发动机制造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金融典当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黎明”商标。后来,香港艺人黎明对此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则认为,“黎明”商标是现代汉语中常用词,不属独创性词汇,冠以“黎明”商标的商品在流通中,没有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某人有关。因此,黎明所提的异议不成立,“黎明”商标准予注册。从人格符号财产权的角度上看,注册“黎明”商标没有掠夺艺人黎明姓名符号的商业价值,因而并没有侵犯其人格符号财产权。

3.建构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也有助于分析一些社会现象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在很多电视模仿秀节目中,有不少山寨明星,如山寨版的周杰伦、周华健、邓丽君赵本山等。他们凭借一张张酷似明星的脸,有着与明星几乎一样的发型、表情、声调,刻意模仿明星们为公众所熟知的言行举止,其表演也往往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并由此带给了观众很多乐趣。除了电视模仿秀节目之外,还有一些山寨明星们出现在各种广告或商标中,赚取不菲的费用,实际上是在利用明星的影响力在赚钱。这些模仿现象,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构成侵权行为?需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山寨明星的模仿行为没有直接制作或利用明星的肖像、声音,很难说侵犯明星们的人格权。[19]为解决此难题,人们提出商品化权理论,认为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与各种虚拟角色一起构成商品化权的对象。但商品化权内容庞杂,法律定位不明确,以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成为保护所谓“商品化权”的最佳选择。[20]而没有什么法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弹性更大。[21]可以说,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诉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承认山寨明星现象法律规制结果的不确定性。从人格符号财产权理论视角上看,主要是考察山寨明星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摹仿行为。也就是说,山寨明星们的摹仿符号是否直接应用于商业促销活动中。比如在广告活动中,山寨明星们的摹仿符号故意与明星的人格符号混同起来,直接目的就是攫取明星人格符号中的商业价值,因而侵犯了明星们的人格符号财产权。而普通的模仿秀活动,尽管也形成摹仿,摹仿者通过摹仿行为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各种利益,而电视台也可以获得广告收益,但是模仿秀行为毕竟没有同商品服务销售直接结合在一起,山寨明星们主观上没有混淆的意图,观众也能够辨别其为一种模仿,不会导致混同,因而并非侵权。

案例解读 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姚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姚明的签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以专卖店的方式销售了这些商品。与此同时,将姚明的肖像在其商品及宣传活动中使用,并通过网站等媒介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许多不知情的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姚明有特定关联。在过去几年的时间内,市场上出现的标有“姚明”、“姚明一代”、“姚明一族”、“姚明-OBC”、“姚明世家”、“姚明正大”、“姚明正义”等文字或类似图案的篮球运动鞋、服装极其他产品,均未经过授权。在运动产品范畴内,除姚明的合作伙伴Reebok公司外,姚明从未向国内外任何运动服装、鞋类企业授权使用其姓名、肖像、签名的权利。截至目前也未授权任何企业或个人以“姚明”的名义在境内外成立公司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姚明针对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经营者利用的就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符号,侵犯了人格符号财产权。

延伸阅读 2005年,周星驰“御用”国语配音师石班瑜在易趣网上“卖声”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星爷”声音的10个名额已经全部拍卖出去,最终拍卖款总额为14542元。“星爷”声音这10个名额这样使用:5个A类中标者可以让石班瑜用“星爷”声音打电话给指定的亲友进行问候等;其余5个中标者可以用“星爷”声音制定手机铃声、汽车倒车雷达提示语等。据悉,最终拍卖款总额的50%将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石班瑜拍卖“星爷”声音绝不涉及周星驰电影的原版对白,只是针对中标者的个性化需求,为其定做“声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石班瑜的声音借助了周星驰电影作品的成果,而其在网上拍卖“星爷”声音则属于改编,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在这个事例中,石班瑜后来出卖的声音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而谈不上侵犯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这个声音本来就是石班瑜配音的,所以也谈不上侵权,这里的声音符号财产权并不归属于“星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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