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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选任和委托机制的概述及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控辩双方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下,当事人选任和委托是更为普遍的专家证人选聘模式。德国、法国、意大利这三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委托机制存在细微差别。意大利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受英美法影响较多的国家,已经在鉴定人的选任、委托程序上体现出一定的混合制特点。德国和法国的鉴定启动权、选任权和委托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专家选任和委托机制的概述及优化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功能上类似,都是帮助法庭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但是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选任和委托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主要有当事人委托和法庭指定两种选聘方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法官指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选任和委托

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选任和委托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委托和法庭指定两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控辩双方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下,当事人选任和委托是更为普遍的专家证人选聘模式。例如,《加拿大证据法》第7 条规定:在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员或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需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以邀请五位这样的证人参加。[19]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委托专家证人出庭无需向法庭申请、获得法庭许可,当事人有权自主选任、委托专家证人出庭质证。

英美法系国家的另一种选聘专家证人的方式是法庭指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 条规定,法庭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也可以指定经控辩双方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某一科学或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20]随着两大法系在专家证人/鉴定人的选任、指派上的融合,法官主动决定鉴定事项的实践越来越多,这样可以避免鉴定事项和专家由控辩双方立场不同导致专家丧失中立性和客观性。尽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法庭指派专家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如当事人选任、委托普及,但法庭自行委托专家提供意见、帮助法庭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法庭实现公正审判的职责所在。在美国,判例赋予法院指定专家的权力,基于五个方面的考虑:……其二,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专家证人,可能是最好的证人,但是不是最好的专家;其三,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解释同时出现的情况下,陪审团可能无法决定何者为正确;其四,选用中立的专家有利于解决纠纷;其五,对当事人雇用的专家存在不信任。第五点可能是支持法院指定专家证人最为关键的因素。[21]即便是在法庭消极居中裁判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法庭为了正确认识专门性问题、公正裁判,依然有可能选聘专家为法庭提供专门知识、技能、经验方面的服务。

(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选任和委托

受职权主义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通常由法庭委托。德国、法国、意大利这三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委托机制存在细微差别。德国和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启动机制类似。意大利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受英美法影响较多的国家,已经在鉴定人的选任、委托程序上体现出一定的混合制特点。[22]

1.德国和法国的鉴定启动以及鉴定人的选任和委托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 条的规定,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审前阶段由检察官任命鉴定人,审判阶段由法庭选任鉴定人。如果检察官根据鉴定人先前发表的观点选择委托有利于起诉的鉴定人,法庭也无权解除对该鉴定人的委托,但法庭有权再选聘其他鉴定人另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23]当检察官或者法庭选聘鉴定人时,检察官或法庭通常不会考虑被告人的意见,但是被告人有权自行选聘鉴定人。[24]在德国,由法官决定聘请谁作为本案的鉴定人,当出现可能影响鉴定人中立性的法定理由时,检察长、自诉人和被指控人有权拒绝法官选定的鉴定人。[25]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当事人有权提出鉴定申请,由预审法官依职权做出进行鉴定的命令,如果预审法官决定驳回鉴定申请则需要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起上诉[26],并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或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名的名册中选取指定的鉴定人[27]。(www.xing528.com)

德国和法国的鉴定启动权、选任权和委托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当事人享有鉴定申请权和鉴定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而没有启动决定权。

2.意大利的鉴定启动以及鉴定人的选任和委托

意大利的鉴定启动和选任、委托制度与德、法两国类似,法官可主动裁定进行鉴定、任命鉴定人,并采取一切有助于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28]。意大利与德国、法国在鉴定启动上的区别是,除了赋予法官鉴定人的选任和委托权,意大利法律还赋予公诉人和当事人选任和委托技术顾问的权利。技术顾问的选任和委托必须要在法官启动鉴定程序之后。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30 条的规定,技术顾问的权利包括:①对鉴定人的选任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②在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向鉴定人提议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并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③如果技术顾问是在鉴定工作完成之后任命的,技术顾问也有权研究鉴定报告,并要求法官允许其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和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29]

技术顾问无权进行鉴定操作,但是有权在鉴定人的选任和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询问被鉴定人、考查被鉴定对象,并研读鉴定报告。《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赋予技术顾问的权利,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见证鉴定活动,另一方面也为技术顾问全面认识鉴定材料、对专门性问题形成自己的专业意见提供条件。技术顾问制度实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下鉴定人的监督,同时也为控辩双方当事人在专门性问题上提供了武器平等。

(三)我国专家的选任和委托

在我国,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人时由侦查人员选任、委托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有权对有疑问的鉴定进行再委托、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30]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任、委托权由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没有鉴定启动权。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虽然无权选任、委托鉴定人,但是他们有选任、委托专家辅助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 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选任、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3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选任、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专门性问题的认识、解读方面,正逐步实现控辩双方的武器平等。控辩双方均有权选任、委托专家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质证,通过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内行人”之间的争辩帮助法庭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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