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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变与不变的公私表征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心理性‘共’”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的“共”,亦即“类别化‘共’”与“关系化‘共’”。心理性“共”有其边界,资源性“共”亦有其边界。

解读变与不变的公私表征

(一)公私表征的内容

1.“公”“私”之表征

为了全面深入地探察人们的“公”“私”表征,研究者在访谈中采用自由联想策略,即恳请受访者不受阻抑地写出其由“公”“私”两个字眼联想到的有关内容,由此让受访者的“公”“私”表征自由地“浮现”出来。从“公”“私”联想内容中大致可以看出,受访者由“公”较多地联想到“公家”(即与私人相区别和对应的“公”,与“国家”“政府”等同义)、“公务员”以及共有或共享的客体(包括身份,如“公共厕所”“公园”“公民”“公天下”等);由“私”较多地联想到“个人”“自己”“私人”及与之相关联的相关客体(如欲望、利益、权力、边界等)的拥有(或享有)状态或状况,以及具有道德评价功能的词汇(如“自私”“无私”“公私分明”等)。总的来看,受访者对“公”“私”的联想,均或多或少地涵盖了“道德概念”“空间概念”“生活场域”“群己关系”等多个维度

通过逐级进行编码,就“公”之表征共提炼出6个主题(即“普遍(全体)享有的福祉”“价值评价”“政府、单位及相关事务”“共同、众人”“去神圣化”“敬称”)、4个维度(即“同构性‘公’”“领域性‘公’”“袪魅化‘公’”“称谓性‘公’”);就“私”之表征共提炼出6个主题(即“需要压抑或去除之物”“价值评价”“民间或私人”“少数人,私心的”“个人的,自己的”“自为正当性与基础性”)、3个维度(即“同构性‘私’”“领域性‘私’”“自足性‘私’”)。

经将上述所探察到的“公”“私”表征与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发现其中有两点颇为值得关注之处:第一,虽然从质性数据中就“公”之表征提取出了概念——“普遍(全体)享有的福祉”,但却未能就“私”之表征提取出与之相对立的概念——“需要压抑或去除之物”;第二,未能从质性数据中就“公”之表征提取出诸如“天理”“道”“义”等反映在“世界观”这一维度上的概念(参见附表2-1)。这两点发现并非无意义,它们或多或少从侧面折射出了中国人公私表征的嬗变。

2.“共”之表征

从质性分析中可以看出,人们的公私表征着实呈现出双重取向或框架,即同构性“公/私”(公A—私A)与领域性“公/私”)(公B—私B)。不同的公私表征框架,意味着不同的秩序逻辑,那么,在这两种框架下,“私”各自是如何与“公”相联系的呢,或者说,各自联结“公”与“私”的纽带是什么?透过上述业已提炼出的两个分属于同构性“公”与领域性“公”的不同主题——“普遍(全体)享有的福祉”“共同、众人”,可以看出,无论在同构性“公/私”还是领域性“公/私”中,“共”均构成了联结“公”与“私”的重要纽带,但不同的是,前一框架下的“共”落足于“集合”,后一框架下的“共”落足于“共同”或“公共”。

这两种“共”之间更为深层的区别是什么呢?带着这一问题,研究者扎根于文本数据,进行深入的质性分析,从中共提取出了3个维度(或范畴)(即“‘共’的分类”“‘共’的边界特性”“‘共’的因果关系”)、6个概念(即“资源性‘共’”“心理性‘共’”“实践性‘共’”“资源性‘共’的边界刚性”“心理性‘共’(关系化‘共’/关系化‘共’)的边界弹性”以及“三种‘共’的因果递进性”)(参见附表2-2)。从中不难看出“共”有着深刻的社会心理学意涵。对此,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共”的分类、边界特性与因果关系

“共”主要有三层含义(或三种类型):其一是“资源性‘共’”——“共享”或“分担”(share);其二是“心理性‘共’”——“认同”(identity);其三是“实践性‘共’”——“参与”(engagement)(参见下图4-1)。其中,“心理性‘共’”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的“共”,亦即“类别化‘共’”与“关系化‘共’”。

显然,上述三种类型的“共”以“心理性‘共’”最为复杂。联系前面所作相关文献梳理与分析来看,类别化“共”与关系化“共”,分别对应于“集体我”构念或类别化“我们”概念、“关系化我”构念或关系化“我们”概念,各自建基于不同的自我边界特性及机制。两者的并存,意味着中国人能够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制宜,弹性灵活地操控着自我边界的伸缩,亦即相依于情境特征以及个人人格特质,或选择谨守自我边界,基于自己与他人所共有的某些特定特征,将其视为相关群体中的一员,或选择伸展自我边界,将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意义的他人包容进来,使之称为自我的一部分。这无疑从侧面佐证了一种由个人主义文化与自我主义文化构成的“应用组件”的存在。

心理性“共”有其边界,资源性“共”亦有其边界。基于来自人类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及政治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来看,心理性“共”的边界属于“符号边界”(symbolic boundaries);资源性“共”的边界属于“社会边界”(social boundaries)。其中,“符号边界”系社会行动者基于对客体、人、实践乃至时间与空间进行分类的需要所作的概念性区分(conceptual distinctions),它是特定个体与群体借以抢夺现实界定权,谋取地位,独占资源的工具,其存在有助于将人们区分为不同的群体,并生成相似感与群体成员身份资格。“社会边界”则不仅作为社会差异的客观化形式(objectified forms),体现于资源(包括物质性资源与非物质性资源)与社会机会获取与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状况中,还显现于诸如夫妻关系与共生性关系(connubiality and comensality)等稳定的行为联结模式中(Lamont & Molnar,2002)。例如,在当前中国社会,将能够提供轻松工作、稳定收入及各种隐性或显性福利保障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圈括在内,并由此区隔出“体制内”与“体制外”两种不同场域的边界,即是现存最有影响力的社会边界之一。上述两种边界的区别在于,符号边界存在于主体间性水平(intersubjective level),而社会边界存在于群际水平。从因果关系来看,符号边界是社会边界存在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Lamont,1992),亦即是说,有社会边界,必有符号边界,而有符号边界,却未必有社会边界。事实上,这一点在质性分析得到了证实,亦即由资源性“共”到心理性“共”,存在着单向的因果关系。

图4-1 三种类型的“共”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资源性“共”的边界具有刚性,心理性“共”的边界具有弹性,前者决定后者。至于实践性“共”的边界,则更多与心理性“共”(亦即心理群体,既可以类别化“我们”,也可以是关系化“我们”)的边界相重叠,毕竟外在实践是内在认同的具体表现,换而言之,由心理性“共”到实践性“共”,同样存在着单向的因果关系。由于心理性“共”有“类别化‘共’”与“关系化‘共’”之分,因此,对实践性“共”的理解和把握,要分而视之:当类别化“共”凸显时,实践性“共”的边界具有一定刚性,区隔出“内群体”与“外群体”;当关系化“共”凸显时,实践性“共”的边界具有一定弹性,区隔出“自己人”与“外人”。

由此可深一步看,正如文献综述部分所分析的那样,中国独特的自然生态以及与之相契合的文化设计,共同形塑了中国人自我心理边界特性及其机制,而中国传统的公私表征——“同构性‘公/私’”——也实则是以中国人自我的边界特性及机制为支撑的,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建基于关系化“共”之上的:以“个我”为中心,由内到外、由亲及疏地渐次推展,下至家,上至天下,由此区隔出“公”与“私”的边界,以此边界为认知锚定点来看,边界之内即为“私”,将边界之外即为“公”,由此造就了“公”虽与“私”相区隔,但其本身又包含着“私”的吊诡格局。历史地看,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维系一种封闭静滞的上下结构,历朝历代的政治精英与知识分子作为社会建构的主体,多倾向于宣扬与灌输“崇公抑私”(或者说是“贵群贱己”)的价值观,以教化世人,而到了近现代乃至当代,“私”的崛起势不可当,极大地冲击旧有的公私格局。

一言以蔽之,在中国古代社会,“公”之概念的建构建基于关系化“共”之上,且以对“私”的压抑为前提。那么,在“私”已得到充分释放,社会愈来愈走向开放、流动的今天,“公”之概念的建构还是依然建基于关系化“共”之上的吗?这显然是一个颇为值得探究的问题,研究者也同样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质性分析。

(2)基于“共”的“公”的概念建构

质性分析表明,有“公”必有“共”,或者更进一步说,资源意义上的“共”是“公”的最为核心,且广为共享的表征,亦是“公”之概念及其道德正当性与伦理合理性得以确立的重要支撑点。从这一意义上讲,能否“共”起来,以及在何种层次“共”起来,具有决定性意义。在访谈中,受访者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这一点,例如,受访者qddx 讲了如下两段话:

我觉得要“公”的话,我就应该能利用,利用不到,所以我就不把它当成“公”了。(也就是说,您认为“公”是与自己有关的)对,至少说我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我能利用其中的资源,这样才算是“公”。“公共汽车”可以称为“公”,但是,比如石油啊,理论上是“公”的,但实际上我从里面获得不到任何利益,再比如国有企业,我也从里面获得不到任何利益,所以对我来说,就把它忽略了。大的“公”离我们太远了,它也不征求我的意见,不尊重我的意见,不给我利益,所以说我就把它从“公”中去掉了。

单位以及社会上的东西或事情是“公”,跟自己或家庭有关的是“私”。我还有一个感觉,领导的“公”范围更大一些,就是觉得对于一些管理者,他们有可能是,怎么说呢,他们对公共环境的感觉可能跟咱们不一样。比如,像普通的人,咱们这些普通老师,学校就是学校,家庭就是家庭,但他们可能会觉得学校跟他的家差不多,或者说,对于工作场所,他可能更有一种拥有感,或者占有感,比如说,有人问领导你在哪儿工作,××大学,他会觉得这是一个跟他关系非常密切的地方,但是要问一个普通老师,他可能就会觉得××大学就是一个工作的地方。对于我们这些普通老师而言,“公”的范围也就仅限于所在院系。

那么,有“共”,是否一定就是“公”呢?对于这一问题,受访者大都表示颇难回答,说这一个问题太过抽象了。不过,受访者lqm 对“家里的事算公事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线索。

家里的事有些也算公事,我举个例子,我家里只要人一齐,就会聚在一起沟通工作、生活、心理上面的事情,我们都叫这个叫家庭会议。也就是我们会把公事拿到家中来讨论,大家一齐出谋划策,也就变成了家里的事了。(共起来的事情就是公事,其他共不起来的就是私事,是吧?)不是,私人生活方面也会讨论,但不算公事。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共的事情的属性。比如在学校里有一位问题学生,我不知道自己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的时候,在家庭会议上有时就会拿出来说说。

从这一回答中可以看出,有“共”未必是“公”,所“共”之事公私属性的确定,要以其属性为判准。那么,究竟具有哪些属性,才算是“公”呢?lqm 除了较为肯定地指出所“共”与工作有关之事算是“公”事之外,还列举了一件虽不肯定,但却自觉在“家庭会议”这一情境脉络下已是有且仅有的另一“公”事——商讨为汶川地震受灾群众捐款,如下文转引访谈文本所示:

单位里的事拿到家庭的场域里来说就成了与家庭有关的公事了。其他倒没有。我想起一件事,但不知道算不算公事。我记得汶川地震那段时间,全家人看到电视报道后,都特别受震惊,当时有一起商量着要怎么帮助那边的群众。其实公这个词的外延涵义可以不停地拉伸。我都有点摇摆了。(www.xing528.com)

对于自己在确定“商讨为汶川地震受灾群众捐款”一事的公私属性上的“摇摆”,lqm 作了如下解释:

摇摆是因为对公这个字眼该在什么样的层面上来定义和理解。总想下个操作性定义再进行解释,对此的理解会更清晰些,不然公字像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

统而观之,中国人的自我是一种“情境化自我”(contextualized self),其公私概念与此紧密相关,对lqm的访谈至少可佐证或揭明以下两点:

第一,中国人的公私概念具有明显的相对性。中国人在特定情境脉络下对某些事件的公私属性进行判断时,往往是以当下的自我边界(亦即符号边界)为参照:边界之内为“私”,边界之外为“公”。在上述“家庭会议”情境脉络下,自我边界向外伸展,与家庭边界相重合。以此边界为参照,家事成了“私”事;单位里的事成了“公”事。

第二,就“公”概念的凸显而言,心理意义上的“共”是核心。由于“在社会中,‘我’之所以成为‘我’就在于差异和规定”,自我认同是个体在与他者的互动关联——既自我关怀,又关涉他者(费多益,2008)——中被建构出来的,所以,实为自我认同的心理意义上的“共”并不是仅靠自我就能达成的,它还需要他者的参与。换而言之,“公”的概念究竟在何种层次凸显,具有社会建构性,需要他者的参与方能达成。lqm 在“家庭会议”这一情境脉络下之所以能够较快且较为肯定地将“单位里的事”认定为“公事”,是因为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在场。自身职业身份的规定性及其与其他家庭成员在职业身份上的差异性,再配以“公”“私”所带来的不同心理感受(如下所引),共同促成了lqm 的自我认同——“我是高校学生工作者中的一员”的建构,进而使与此相关联的“公”的概念凸显出来。

可能平时谈及公,总给人硬板板冷冰冰的感觉,有距离感,说起私多了些亲近和感情。但在家庭的环境里,无论公事还是私事都具有了一定的情感色彩。(在家里讨论公事)也是一种社会支持

与此相反,她之所以在对“商讨为汶川地震受灾群众捐款”一事的公私属性的认定上犹疑不定,则是因为其他家庭成员已被纳入自我边界,成为自我的一部分,再无他者在场,难以促成其自我认同(如“我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的建构。

从质性分析中或多或少可以看出,在当前转型下,中国人的“公”之概念的建构,更多地建基于类别化“共”,而非关系化“共”,换而言之,类别化“我们”所共之事(物)更易被认定为“公”,关系化“我们”所共之事(物)更易被认定为“私”,两者互为映照。这可能系由“为私”的正当化、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稀缺性、资源性“共”之边界的刚性及其对心理性“共”之边界的单向决定性以及社会的民主化等因素共同使然。但是,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关系化“共”之于“公”之概念建构的功能虽已弱化,但其心理形式却仍或多或少存在着,从公私概念的相对性中即可窥一斑。

(二)公私表征的嬗变趋向

较之于传统公私表征,当前转型期下的公私表征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嬗变呢?围绕这一问题,研究者扎根于所获得的质性文本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中提取出6个概念(即“‘公’的祛魅化”“‘私’的崛起”“‘官’的污名化”“‘公’‘私’道德内涵的中性化”“公私边界的清晰化”“公强私弱”)、4个范畴(即“公私嬗变”“公私嬗变的影响因素”“公私嬗变的结果”“公私关系现状”)(参见附表2-3)。由此可大致看出公私表征何以发生变化。

1.“公”的祛魅化

“祛魅化”一词系援借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958)所说的“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在此用以指神圣性、神秘性的消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公”作为“天道”或“天理”,长期以来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关乎天地和顺、社稷安危以及黎民福祉的神秘色彩。然而,质性分析表明,“公”正在遭遇着“祛魅化”,其主要表现是:受访者对“公”所持印象已不再总是积极正向的,甚或视之为“官”或利益集团用以谋取私利的工具或借口,以至于在表征中将之与“欺骗”“负面”等具有贬抑性的词语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所见更多的是“假‘公’”,而非“真‘公’”。

在“公”的祛魅化的背后,潜隐着的是对于“公/私”与“官/民”的“捆绑性”认知(亦即“官”为“公”,“民”为“私”,此乃同构性“公/私”的重要表征之一),以及“官”的污名化(stigmatization)。其潜在的逻辑是,在“同构性‘公’”这一框架下,合“私”为“公”,“公”当以为众“私”谋福祉,来确立其道德正当性与伦理合理性,而作为“公”的代理人的“官”不仅未能做到这一点,相反却假公谋私,由此也就降低了“公”的道德正当性与伦理合理性,并使“官”这一群体背负污名。

所谓“污名化”即是指人们建构认知类别(cognitive categories),并将之与刻板印象化的信念(stereotyped belief)联系起来(Link & Phelan,2001)。从本义上讲,“污名化”是一种非对称性的群际互动,即强势群体给弱势群体贴贬抑性“标签”,并加以维持,甚或使之制度化,弱势群体因此而遭遇到地位缺损、社会歧视或隔离。显然,与通常意义上的“污名化”不同,上述这一污名化倾向系由弱势一方——“民”——指向强势一方——“官”,而且难以促发真正意义上的污名化实践,即便有,也至多是透过诸如“编段子”之类的“弱者的武器”发泄一下不满。

那么,为何会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呢?其根本原因无外乎有两个:其一是,“公”或“官”已不再具有绝对的道德优势性,二是“私”的崛起,使得“民”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并逐渐打破对于“公/私”与“官/民”的“捆绑性”认知,进而形成一种“平视”的心态。通俗地说,与以往不同,“民”现在或多或少可以将“公”或“官”拉到同一水平线进行评判了。由此可以预期,在“官”遭遇污名化,“公”走向祛魅化的同时,同构性“公/私”也将不断走向弱化,而领域性“公/私”则得到相应增强。

2.“私”的崛起

以社会建构论的视角来看,“公”的赋魅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私”的贬抑化甚或污名化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应,“公”的祛魅化也必然伴随着“私”的崛起。深一步说,“私”的崛起即是“个体”的崛起,其直接表征便是受访者所说的“回归自我”“自强自立”“维护自己的利益”“做好自己”。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私”的崛起亦即所谓“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具体就公私领域而言,“个体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即是人们试图从“官”上“民”下、“公”主“私”从的上下结构中挣脱出来,换而言之,即是“私”欲摆脱对“公”的依附,走向自主自决。当然,在现阶段这只是一种潜在的趋向,事实上,即便如此,人们还可能会表现出明显的摇摆性,例如,大多数受访者倾向于认为“公”或多或少有“大”“上”“主”的含义,“私”或多或少有“小”“下”“从”的含义,但同时又强调在认识与实践上不能绝对化,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3.“公”的祛魅化与“私”的崛起的后果

“公”的祛魅化与“私”的崛起,究竟带来了哪些后果呢?质性分析表明,在观念层面上,它至少已经带来了两种后果:其一是“‘公’‘私’道德内涵的中性化”,另一是“公私边界的清晰化”。顾名思义,前者即是指“公”的祛魅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私”的去污名化(意味着对“私”的自为正当性与基础性的肯定),通俗地说,人们在对“公”与“私”的道德认知上,纠正了过去的极端化倾向,而更多地表现出趋中化倾向。后者即是指人们吁求厘清公私边界,并将是否谨守边界,各负其责,视为判断公私实践之道德性的重要标准。这两种后果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上文的一个推测——人们对领域性“公/私”的认同,可能会随着“官”的污名化以及“公”的祛魅化,而得到增强。

公私边界意识的兴起,鲜明地意味着个体意欲从以“私”内嵌并依附于“公”为特征的传统公私关系框架中挣脱出来,重新嵌入到以“私”自足自立取决于“公”之外为特征的新的公私关系框架之中。这一愿景的实现,直接取决于传统公私结构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个体性社会地位能否得到有效确立。然而,从质性文本数据中所涌现出“公强私弱”的弱势心态来看,“公”的祛魅化以及“私”的崛起并未使传统公私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体性社会地位仍难以得到有效确立。这就可能在客观上带来三个后果:

(1)分别对应于自我主义文化与个人主义文化的两种公私表征框架——同构性“公/私”与领域性“公/私”——并存共生,它们程度不一地混搭于个体的头脑之中,但从总体来看,同构性“公/私”仍较领域性“公/私”占优。

(2)由于“私”虽已正在崛起,但相对于“公”而言,仍处于弱势,而且在很多方面对“公”仍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人们对领域性“公/私”的认同具有内在不均质性,更进一步说,对领域性“私”的认同可能明显弱于对领域性“公”的认同。

(3)“公”对“私”虽具有不可小觑的“钳制力”,但却不能对“私”的崛起视而不见。因此,两者在公私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协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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