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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探讨产品化的偏失之处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法学专业更因其一次性就业率低而备受诟病,一次性就业率成了吊在法学教育脖子上随时可以施以绞刑的绞索。然而细究之下,以一次性就业率评估法学教育甚至决定其存亡,明显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在所难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探讨产品化的偏失之处

1.法律人才产品论对法学教育祸害至深

市场经济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高等院校的不少人提出高校培养的人才就是企业产品,后虽有所淡化,但时至今日仍有人因迷失于市场而在坚持和传播之。如,要“以企业家的理念建设法学院”,法学院的产品就是输送给社会的法律人才,法学院须有一流的生产线、设计师和工匠,甚至认为这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成功法宝。[2]笔者以为,将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等同市场产品或商品化,必使法学教育走向市场化、短视化、功利化,弊端甚多、为祸非浅,这也是对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蔑视与亵渎。其害至少有三:

(1)在教育教学中盲目追求规模效益。企业生产产品通常会以规模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即在同等成本下尽可能扩大产品的生产规模,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人才产品论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学教育的市场化,受此影响我国法学教育中大班上课已经成为通用模式,同班上课人数多在100人甚至200人以上,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上课规模基本都在50人甚至100人以上。众所周知,大班上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办学成本,如果按照教学规律的要求,真正以保证或提高教学质量为出发点,就理应小班上课,每班上课人数以控制在60人以下为宜。遗憾的是,无论出身名门的一流法学院还是那些二三流甚至不入流的法学院,在财神爷面前都屈服了,教学质量不得不让位于规模经济效益。

(2)高校及法学院系对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负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生产者必须自行推销其产品,为其产品销售率担责。故从人才产品论可以合理得出如下结论:高等院校及其法学院系须自己推销自己的产品即法律人才,其销售率即所谓一次性就业率被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高校的基本指标之一。近年来法学专业更因其一次性就业率低而备受诟病,一次性就业率成了吊在法学教育脖子上随时可以施以绞刑的绞索。无奈之下,法学院系为求生存可谓奇招频出,如动员导师联系用人单位,学校以就业率考核院系,提供就业证明者给予奖励,招收专业素养可能误国误民但就业率高的特招生。然而细究之下,以一次性就业率评估法学教育甚至决定其存亡,明显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一是完全抛开就业质量评估就业,有失片面;二是忽略了法科学生就业的滞后性;三是忽略了市场调控的不灵敏性,即全面依法治国对法科学生的实际需求未能真正表现,低就业率主要是由于依法治国进展太慢以致妨碍法科学生就业所造成的假象。而如何化解法科学生就业的障碍无可争辩地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责,且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高校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之所,而非就业推介所。政府倚仗着傲慢的权力将自己的应尽职责粗暴地转嫁给了高等院校,而在就业率的重压下,法学教育质量往往只能委曲求全,法学理论素养等因其对一次性就业率贡献太小而被忽视,各种法律技能则可挟就业率而得到青睐。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在所难免。

(3)忽视法律人才的品德培养。企业产品是无意识的,因此在品行、操守方面不可能有任何要求或质量标准。受人才产品论之影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普遍不重视对法科学生之职业道德的培养,以及不良品行的矫正。法律以捍卫社会正义、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法律人才本应具有高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品行和操守要求,但现行法学教育更关注法科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就业率、考研率等指标,以及在模拟法庭比赛等活动能否获奖,而对如何养成并固化、内化法科学生之法律信仰以及正直无私、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严守法律等优秀职业操守,缺乏系统、有效的措施。寄希望于一门伦理课程优化法科学生之品德,几近天方夜谭。对法科学生之行为在道德上亦无严格要求,甚至法科学生实施考场舞弊或替人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仍可毕业;对法科学生之优良品行也没有特殊的激励规则。

2.法律人才产品论可以休矣(www.xing528.com)

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与企业生产的产品虽有相似之处,但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法学教育虽然在整体上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法学教育首先应当遵守其内在的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而非市场经济规律。法律人才本质上不能等同于企业产品的理由很多,在此仅列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在法律性质上与企业存在本质区别。依《民法总则》规定,高校系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其目的在于公益,至少是非营利的;企业则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以法学教育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不能为了节约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而无视教育规律,任意扩大学生的上课人数。企业产品的规模效益规律基本上不能适用于法学教育,因为企业产品通常生产规模越大效益就越大,但教育有其自身规律,客观上存在着教育效益最佳化所要求的教学规模,超过此规模教育效益就会下降。因此应当坚持教育质量第一、节约成本居次的原则,即只能在基本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但绝对不能为节约成本不惜对教育质量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2)法律人才培养与企业产品生产存在本质区别。其一,法律人才培养须遵守教育教学规律,主要是社会科学中的规律,而产品生产须遵守生产制造规律,更多是自然科学的规律。其二,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受到教育教学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如家庭、社会环境、交友等,而产品质量基本取决于生产本身。其三,法律人才皆有自主意识,且该意识会直接对人才培养质量、使用效益等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而产品本身无意识,它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生产、使用。其四,企业在其产品销售出去之后须承担售后服务,但法律人才培养单位无此义务。其五,产品只是无意识甚至无生命的物,而法律人才虽然也是物质意义上的人,但培养过程中所要输入、强化、优化的实际内容却是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知识,而这些都是非物质的。

(3)法律人才使用与企业产品消费存在本质区别。法律人才在正式上岗使用之前通常还需要进行职前教育即就业前培训和实习,虽然在不同法律职业之间,培训和实习的时间长短、培训的内容与方式等不尽相同,但是培训和实习是正式上岗前的必经阶段和环节,这是法学教育无法忽视、更无法突破的客观规律,也是世界范围内的现实状态。但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由消费者购买后是要直接使用的,也必须能够直接使用,否则即为不合格产品,这是产品销售的基本要求和规律。此外,产品的使用通常有一定的保质期,过期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正常使用,但人才没有保质期,而且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使用时间越长质量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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