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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主体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时,将上述规定进一步修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主体。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主体及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由于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同时考虑到某些类型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市场交易的公平,我国目前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主体仍设置了一些限制。

(一)A股市场的交易主体

目前依法可以进入A股市场从事交易的主体主要有:①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②各类私营企业、集体企业;③证券公司;④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⑤信托投资公司;⑥保险公司;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⑧其他合法的交易主体,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我国《证券法》2005年10月修订时,增加了“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内容,并将原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时,将上述规定进一步修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国企资金入市的禁令尚未实际解除。此外,商业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近年来也颇受关注,不过眼下暂时还没有解禁的迹象。

(二)B股市场的交易主体

可以投资B股市场的主体包括:①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④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内居民自然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其使用各种外汇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汇现钞。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主体。(www.xing528.com)

(三)《公司法》《证券法》对特定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禁止或限制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有: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除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有:①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③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④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四)“沪港通”与“沪伦通”

近年来,通过“沪港通”和“沪伦通”的助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全球化。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预期实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时将需遵循的原则》,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01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发布相关配套规则,为沪伦通奠定了制度基础。2019年6月17日,沪伦通正式通航,即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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