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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传统宗教对商事习惯法的影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教是中国本土宗教,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鲁迅先生曾言“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道教庞大而复杂的神仙谱系对中国民众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清代的工商业团体定期举行祀神祈福的仪式,行规对仪式的安排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商事习惯法的内容之一。而有些商业界处罚方法也受到了道教教义思想的影响。

中国道教传统宗教对商事习惯法的影响

道教是中国本土宗教,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鲁迅先生曾言“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道教庞大而复杂的神仙谱系对中国民众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求财避害心切的工商业主,往往对法力高强的道教神灵心生敬仰,渴望得到神明护佑。尽管佛教对民众心理影响也极为深远,但在民间行业神崇拜方面,道教的影响力远高于佛教。特别是经过《封神演义》等通俗道教小说的演绎,许多行业的祖师神或保护神都是道教神祇。节日庆典、生活禁忌、民俗传统及许多商业习惯便与这些神灵联系在一起

如道教奉“赵公元帅”为财神,其像黑面浓须,骑坐黑虎,封号为“正一玄坛元帅”。商业人士普遍供奉财神牌位。玉器业奉邱真人为祖师神,染业、颜料业奉祀梅、葛二仙翁,书坊业、纸业、刻字业、镌碑业崇奉文昌帝君。裁缝业尊奉轩辕黄帝,因传言黄帝曾教民众用骨针穿麻线缝树叶和兽皮做衣。蚕丝业尊奉嫘祖,传说她是黄帝的妻子,曾教民养蚕治丝,北周以后被视为“蚕神”。木匠供奉鲁班,铁匠、铜匠、银匠与冶铸业均尊太上老君为祖师,传说老子曾铸造八卦炉。渔业则供奉姜太公,传说他在渭水隐居钓鱼,遇文王而被奉为国师。车夫则供奉周文王,因为他请姜子牙出山时亲自拉车。理发业供奉吕洞宾或罗公,相传吕洞宾曾理过发。最让人惊奇的是,绦带业祖师爷被认为是哪吒,因为按《封神演义》说法,哪吒闹海擒住龙王三太子,将其抽筋做了一条龙筋绦给父亲束甲。

商业伦理方面除了受到儒家教义影响外,受道教等宗教影响也不少。商业竞争尔虞我诈,异常激烈,而道教主张“为而不争”,提倡“忍”“礼”“和”等。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庄子提出“太和万物”。《太上洞玄灵宝法身制论》称:“入为道性,以忍辱为上,礼之为用,唯和为贵入道之法,宜忌纷争。”这些思想主张和谐和睦,谦和礼让,对缓解残酷的商业竞争和解决商业纠纷不乏借鉴价值。

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之一。在道教传统戒律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戒妄语”。《老君五戒》第三戒“不得口是心非”。《积功归根》第五戒“不得妄语”。《洞玄智慧十戒》第五戒“口无恶言,言无华绮,内外中直,不犯口过”。还有“不得好言人恶”“不得言人隐私”等等。明清时期大量产生并广为流传的道教劝善书,如《太上感应篇图说》《照心宝鉴》《劝世归真》《除欲究本》《指淫断色篇》《暗室灯》等等在工商士人心中饶有影响,甚至知名儒士也纷纷注疏劝善书,如惠栋著《太上感应篇引经笺注》,俞樾作《太上感应篇赞义》。[16]这些劝善书大多宣扬“天道不欺”“报应不爽”等鬼神报应的信仰,有不少神秘糟粕的成分,但这以神秘的面目宣扬了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正直生活等观念,反而较抽象的说理对商人阶层的经济伦理有更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如明代陕西商人樊现墓志铭中有言:“谁谓天道难信哉?吾南至江淮,北尽边塞,寇弱之患独不一与者,天监吾不欺尔!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以不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日损。谁谓天道难信哉!”[17]明末江苏洞庭山人金汝鼐曾为席氏经营30年,而从不暗中收取私利,其墓志铭引其子之言说其父“未尝取一无名钱”,“所亲厚或微讽日:‘君纵不欲自润,独不为子孙计耶?’翁叱之曰:‘人输腹心于我,而我负之,谓鬼神何?’”[18]当然,相对于西方文化,这些劝善书有蔑视财富的偏颇之处,对逐利为天职的正常商业行为也有不少诬蔑之处,如《石音夫醒迷功过格》之类对商业多持否定态度,这些也是近代中国虽有资本主义萌芽但最终湮没不彰的精神原因之一。

清代的工商业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受到了道教教义思想的深刻影响,王谋寅先生对此有过专题研究。如清代的工商业团体定期举行祀神祈福的仪式,行规对仪式的安排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商事习惯法的内容之一。工商业团体常常在道教神灵的塑像或牌位前订立或宣告行规,既体现了其神灵崇拜,只有在神前完成叩禀、拜祀之程序,行规方产生正式之效力。[19]山西商人的晋商会馆皆共同制定“众议条规”,一般都选在关帝庙宣布,并以碑文的形式公示。[20]这些做法也有强化行规的神圣性与合法性,也有以此来抬高行业声誉、凝聚行业人心的考虑。如广东纽扣行奉祀道教最高尊神太上老君。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渝城广扣帮公议章程》中称:“盖闻交易贵乎公平……如我广扣一行,向在粤东佛(山)镇开设,不惜工本,制造精细……及今分来渝城,仍照原郡精工造作……已及十载。近有射利之徒,伪造假货,冒充我等名色……若不议定行规,杜除弊窦,将见欺诈相尚,靡无底止。爰集同人演戏,永定章程,殊不致紊乱……集同人之祀祝献神座锡福无量矣。今将以[已]议规程开列于后:一议每年二月十五日敬演大戏一部,恭祝太上老君千秋。”[21]

商事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行规中对行业违规者的惩罚性规定。而有些商业界处罚方法也受到了道教教义思想的影响。关公是民间最为崇拜的神灵之一。传统晋商等商业团体都以关公相号召,宣扬从业者违规会受到关公的责罚,这有助于强化诚实信用、忠义不欺等道德规则,保障了票号从业者对相关票号商事习惯法的遵守。晋商宝丰社等在南茶坊关帝庙内颁布《整立钱法序》以增强其强制力。[22]清代工商业团体常选择在神像或牌位前惩治违反行规的成员。嘉庆年间长沙《香店条规》称:“口角只准在师祖殿议罚。”光绪十年(1884年)北京《靛行规约》规定:“如犯罚约者,在行馆神前跪叩,高香一封,罚钱、罚戏[23]。”一些财产性处罚也用以祀神活动,如向神明献戏。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长沙《衬铺条规》规定:“店家带徒弟,三年为满,设席出师,倘年限未满,同行不得雇请,如有请者,罚戏一台。”[24]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北京《糖饼行永远长久碑记》记载:“收徒弟者,永远三年后各家收徒弟一名。如要各家不到三年后收徒弟者,阖行诸位伙友,立罚柜上掌案神戏一台。”[25]除了现实效力,在神灵前的公开惩罚会让违规者本人因畏惧神灵的惩戒而受到更大的精神上的恐惧,也让其他团体成员产生心灵上的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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