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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政治变革与思想启蒙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辛亥革命与思想启蒙李喜所辛亥革命不仅在政治上推翻了清朝,结束了封建帝制,而且在思想上也是一次划时代的启蒙。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不仅对这两个重要问题首次作了较系统的论述,而且进一步回答了如何才能使“国家属于人民”,怎样才能实现“由人民来管理国家”。辛亥革命时期的仁人志士关于培养新国民的呐喊,无疑为后来者的进一步思考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政治变革与思想启蒙

辛亥革命与思想启蒙

李喜所

辛亥革命不仅在政治上推翻了清朝,结束了封建帝制,而且在思想上也是一次划时代的启蒙。这集中表现在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理论传播和具体实践。所谓“民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人民做主”,再具体地解释则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属于人民;二是国家由人民来管理。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不仅对这两个重要问题首次作了较系统的论述,而且进一步回答了如何才能使“国家属于人民”,怎样才能实现“由人民来管理国家”。这较多地体现在他们对“民”的新思考,提出要将奴隶式的“臣民”转化成主人式的“国民”;对“国”的新构想,呼吁要将专制集权式的“皇权”转变为民主参政式的“共和”。这就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因为只有拥有了近代化的新国民,才有可能去追求真正的“人民做主”;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建立了“共和”的新国家,才会使“人民做主”真正落到实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遗憾的是受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的限制,这些仁人志士的民主理想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但他们关于民主的思想启蒙,则为近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埋下了一块坚实的基石。

一、关于“国民”的新思考

中国之所以缺乏民主传统,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不把“民”当民,而是当作统治者任意驱使的奴仆。例如,“民主”一词,早在两千年以前的《尚书》、《左传》等书中就多次出现,但其含义是“民之主”,和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民主格格不入。后来的封建统治者畏惧平民造反,开始看到了人民大众的力量,提出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以及“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等观点,但他们的立足点仍然是把老百姓当作维持其权力的工具。这和西方源于希腊文的民主即“人民的权力”的内涵截然不同。认真思考起来,中国人真正对近代民主的探索是从鸦片战争以后才开始的。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首次使用了西方意义上的“民主”一词,郭嵩焘在1878年5月19日的日记中又首次将“民权”介绍到了中国。不过,那时人们把民主和民权是混在一起使用的。到了戊戌变法时期,随着西方“天赋人权”理论的广泛传播,追求民主成了一种无法抗拒的潮流。但是,那时人们关注较多的是议会、立宪这些上层的东西,而对于民主的真正载体——“平民”,则很少研究。20世纪的帷幕拉开后,伴随着辛亥革命的风云突起,人们才开始思考“平民”的近代化问题。梁启超首创“新民说”,称“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1)邹容等革命党人则进一步提出“国民”的新概念,呼吁大力培养新国民,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于是关于新国民的研究和讨论,成了舆论宣传的中心。

综观这场关于国民问题的大讨论,一是充分论证了国民在国家及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性;二是具体设定了国民的新标准;三是提出了培养新国民的新方法。

孙中山、邹容等革命党人看来,20世纪初能否造就一代新国民,不仅是辛亥革命能否成功和资产阶级共和国能否建立的关键,而且是中国能否富强以及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基础。邹容在《革命军》一书中满怀激情地写道:“革命者,国民之天职也,其根柢原于国民,因于国民。”(2)这就是说,没有新国民,革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不可能成功。有一篇写得很有水平的文章叫《说国民》,极其透彻地分析了新国民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其云:

今试问一国之中,可以无君乎?曰可。民主国之总统,不得谓之君,招之来则来,挥之去则去,是无所谓君也。又试问一国之中,可以无民乎?曰不可。民也者,纳其财以为国养,输其力以为国防,一国无民则一国为丘墟,天下无民则天下为丘墟。故国者民之国,天下之国即天下之民之国。诚如是,则上可以绝独夫民贼之迹,下可以杜篡逆反叛之说。以一国之民而治一国之事,则事无不治;以一国之民而享一国之权,则权无越限。(3)

这里,提出了三个重要的命题:1.国家属于国民,国民才是国家的根本。2.总统是由国民选出的,暂时无“君”可以,无国民不行。3.由合格的国民来管理国家才可能井井有条。总之,国民的水平决定着国家的水平,国民是国家盛衰的根本。梁启超更把国民的素质看作决定国家面貌的第一要素。他认为,有好国民,才会有好政府,好总统;有好国民,才可能使国家蒸蒸日上。他十分形象地指出:“试以一家譬一国。苟一家之中,子妇弟兄,各有本业,各有技能,忠信笃敬,勤劳进取,家未有不勃然兴者。不然者,各委弃其责任而望诸家长,家长而不贤,固阖室为饿殍,借令贤也,而能荫庇我者几何?”(4)由此可见,家兴在人,国兴在民。国民素质问题是决定一切的根本问题。20世纪30年代鲁迅提出国民性的改造问题,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走过来的。辛亥革命时期的仁人志士关于培养新国民的呐喊,无疑为后来者的进一步思考奠定了基础。

值得重视的是,邹容等人心目中的国民,并非一般的平民百姓,更不是中国古代的“臣民”或“奴隶”,而是有民族意识、国家观念、参政能力、道德修养、知识水准的近代化的新人。邹容明确指出:“国民者,有自治之才力,有独立之性质,有参政之公权,有自由之幸福,无论执何业,而皆得为完全无缺之人”。(5)《国民报》有一篇文章从国民和奴隶的比较中讲了新国民的特征,其称:

何谓国民?曰:天使吾为民而吾能尽其为民者也。何谓奴隶?曰:天使吾为民而卒不成其为民者也。故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6)

如此看来,这种新国民必须具备自立的本能,合乎权利、责任、自由、平等、独立等五条标准。其具体的解释是:

所谓“权利”,就是人身自由权和参政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民皆应该参与。国家有难,国民奋起解救;国家有福,国民人人可享。这样的权利,“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就是自己也不可放弃。“无权利者,非国民也”。

所谓“责任”,就是担负起一个公民对国家应负的职责,要有“勇往冒险之心”。“一国之事即一人之事,一人之事即一国之事,是率一国之人而皆任事者也”。“无责任者,非国民也”。

所谓“自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排除种种不合理的欺压行为,公民要保证自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行动自由;二是追求自由精神,自由思想,为真理而斗争,敢于冲破“数千年来牢不可破之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压制”,标新立异。“无自由之精神者,非国民也”。

所谓“平等”,就是人人有合法的生存权和自由竞争权,每个人都可以在公平的竞争中通过努力找到自己的合理的位置。无论是在官民之间、男女之间,还是夫妻、父母之间,在做人上都是平等的。这样,“一国之内无一人不得其平,举国之人无一人不得其所”。“不平等者,非国民也”。

所谓“独立”,是指独立的判断能力和处事能力,实际上包括了人的独立生存能力。也就是说,新国民是自立的而非盲从的,自主的而非随意的。“不独立者,非国民也”。(7)

按这五条塑造的国民,的确是破天荒的一代新民,鸦片战争前的历代思想家或政治家还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系统而进步的国民理论。这种新国民,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所谓“民”有本质的不同。中国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强调的是一种等级制度和服从关系,无论是士农工商,还是各级官吏,乃至父子、夫妻,都缺少自由、平等、独立的精神,至于平民的权利问题,更无人关心。邹容等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把中国古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鲁迅后来又进一步激愤地归之于“吃人”和“被人吃”的关系,虽然不能讲没有偏颇之处,但却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邹容等人在这里一反延续了中国几千年的陈旧理念,提出要造就崭新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新国民,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古代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关系和伦理道德关系,指明了取代“旧民”而代之以新国民的新方向,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当邹容等人回过头来按他们的标准去寻求新国民的时候,才发现几乎无处可寻。一位革命党人心情十分沉重地指出:

然则今日之中国,有国民乎?无国民乎?此20世纪之一大问题也。中国而有国民也,则20世纪之中国,将气临欧美,雄长地球,故可跷足而待也。中国而无国民也,则20世纪之中国,将为牛为马为奴为隶,所谓万劫不复者也。故得之则存,舍之则亡,存亡之机,间不容发,国民之不可少也如是。(8)

这种担忧和推理都是十分正确的。问题在于如此高水准的新国民怎样才能培养出来呢?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开出的药方大体有三个:

一是通过对奴隶思想的批判和新国民思想的宣传,给广大民众指明前进的方向。那时的报刊连篇累牍地刊登批判奴隶主义的文章,不厌其烦地去介绍和评论西方的国民理论以及社会实践。邹容的《革命军》,陈天华的《警世钟》、《猛回头》等有影响的革命论著,这方面的内容占很大的比重。这就使争做新国民成了辛亥革命时期一种时髦之举。1912年《时报》有报道形容那时的国民趋向称:“有一个新国民,戴一顶自由帽,穿一套文明装,着一双进步靴,走过了交通路,来到了模范街,踏进了公益会,说几句义务话。”(9)这里的记述虽不免夸张而滑稽,但争做新国民的新时尚跃然纸上。

二是通过加强教育来培养国民意识。邹容在《革命军》中单列一章为“革命之教育”,在回顾欧美革命成功的历史之后,认定中国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是通过教育来培养新国民。他设想经过教育,要使国民“当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也”;“当知平等自由之大意”;“当有政治法律之概念”。(10)游学译编》等杂志还发表多篇文章,提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时并举,使新国民一要“贵我”,二要“通今”。(11)同时要针对中等社会和下等社会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教育。至于家庭教育,也应该重视起来。这样,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三位一体,新一代国民就应运而生了。

三是通过革命运动来启迪民智,造就新国民。孙中山等革命党人认为,革命不仅可以锻炼民众,而且能提高国民的思想水准。当梁启超等人以“民智未开”为理由来反对革命时,章太炎等人就回敬以革命就是最好的“开民智”。朱执信等更提出“无立锥之地”的“贫民”也可以当议员。(12)诚然,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有提高国民认识的一面,但革命党人将其过分夸大就脱离了实际。后来的实践证明,辛亥革命之所以失败,归根结底是由于“民智未开”。梁启超在反对孙中山发动反清革命这一点上是错误的,但他关于“民智未开”的判断是正确的。在努力开民智、培养新国民这一点上,梁启超和革命党人的认识有相通之处,其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

平心而论,上述培养新国民的三种方法都是可取的。但是,开民智、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是多方面因素长期交织运作的结果,尤其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紧密联系在一起。现代化不起步,社会不稳定,强大的富裕的中等社会不崛起,单纯讲教育、搞宣传,就有可能变成无本之木而流于空谈,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孙中山等革命派关于新国民的新思考,只能讲触及到了问题的某些方面,仅仅是提出了问题,而难以说是解决了问题。但作为思想启蒙,还是有新的创意

二、关于“共和”的新构想

所谓“共和”,指国家体制,是近代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很早就有“共和”一词,公元前841年曾定为共和元年,但仅是作为一种纪年,以后时而出现的“共和”一词,也从来不包含国家制度的内容。完整意义上的共和理念完全是舶来品,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从西方传入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时期,不少政治家和思想家已经在讨论西方的共和国制度,并希望在中国建立议会,实施君主或民主立宪。不过比较规范的提出建立共和国的,是孙中山在创建兴中会时,其纲领明确写为要建立美国式的“合众政府”。1903年邹容在《革命军》中进一步提出推翻清廷,建立“中华共和国”,还满怀激情地高呼“中华共和国万岁”!(13)此后,孙中山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为建立共和国而奋斗,并具体把这个中华共和国定名为“中华民国”。在1906年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里鲜明地提出“建立民国,……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14)。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彻底埋葬了封建的帝制,宣告共和国已经在中国开花结果。这就从根本上把中国人从皇权的怪圈中初步解脱了出来,而去追求一种崭新的共和制度。

从本质上讲,共和制度是变封建的等级关系为相对平等的契约关系。法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国家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地运作;个人在规范的社会契约中参与竞争。为确保这样的原则得以实现,宪法三权分立和政党政治就成了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在这三个方面,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也富有宝贵的探索精神。

宪法对中国人来说是十分陌生的东西。1894年甲午战争以后,才零星地译介一些西方的宪法,有限地开始关注欧美的宪政运作。1903年后,随着留日学生的增加和革命运动的升温,不少中国留学生热衷于学习法政,致力于各国宪法的研究,尤其是宋教仁下功夫最力,被誉为“法政专家”。1905年后,清政府为阻止革命,开始推行假立宪,还派官员到欧美、日本各国考察宪政。宪政问题一时成了社会的“热点”。孙中山等革命志士一方面揭露清廷的立宪骗局,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宪政作准备,他们尤其把制订一部好的宪法看作国家长治久安的灵魂。1911年10月武昌起义获得成功,宋教仁即和孙武等起草了一份类似宪法的文件——《鄂州约法》,以作为推翻清朝后制订新宪法的预备。这部约法,以西方天赋人权理论和自由、平等、博爱精神为指导思想,对人民的权利、国家的组成和官吏的选任等作了合理的规定,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带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由于时间仓促,这个文件缺点很多。直到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才于2月7日组成了以宋教仁为首的宪法起草班子,经过一个月的紧张工作,三易其稿,终于在3月11日正式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中关于国家的总纲4条,人民11条,参议院14条,总统16条,国务员5条,法院5条,附则1条,简明扼要地规定了国家的性质、人民的权利、三权(立法、行政、司法)的关系、总统和国务院的职责等,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共和国宪法。其核心是从根本上将封建时代的“家天下”而变为近代意义上的“公天下”,国家不再属于帝王个人,而属于全体人民。孙中山曾明确指出:“共和立宪国者,法律上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实事上统治国家之机关,均有国民之意思构成之,国民为国家之主人翁”。“共和之制,国民为国家主体”。(15)根据这种精神,《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享有各种人身自由和广泛的人权。(16)这就使鸦片战争以来人们为民主奋斗了70多年的成果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要讲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启蒙,莫大于此!当然,真正落实国家属于人民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极其漫长而艰难的一件事,后来的独裁者如袁世凯等,总是把宪法当儿戏,习惯于打着人民的幌子去搞专制独裁,《临时约法》所写下的国家属于人民的条款形同具文。但是,毕竟中国有了一部共和国的宪法,毕竟人们要按宪法去追求平等自由,按宪法去实现国家“属于人民全体”。这无疑将近代中国的民主进程推向了一个依照宪法实施民主共和的新阶段。(www.xing528.com)

要体现宪法精神,首先是建立一个相互制约、行之有效的国家权力机构,这就是孙中山所一贯追求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共和国体制。1912年1月28日,代表立法权的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孙中山出席大会并发表祝词,肯定这是共和国建设的重要一步。按照宪法,参议院享有“中华民国之立法权”。参议员“每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参议院还决定实行元老院和代议院的两院制。将来国会成立后,参议院即自动转为国会。代表行政权的是总统府和国务院,总统和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并代表国家行使所赋予的权力,但一旦违法,也会遭到参议院的弹劾以及特别法庭的审判。国务院基本实行内阁制,由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均称为国务员”。国家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不过要受到总统府及参议院的监督。代表司法权的是法院,其成员由总统和司法总长任命,为体现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17)孙中山觉得三权分立还无法完全体现民主共和精神,又增加了弹劾和考试两权,习惯上人们称其为“五权宪法”。实际上,弹劾、考试也基本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主要是用在对官吏的选拔和监督上。孙中山曾解释说:

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从前君主底时代有句话叫“造反”,造反就是将上头的反倒下头,或是将下头的反倒上头。在从前底时候,造反是一件很了不得的事情。这五权宪法,就是上下反一反,将君权去了,并将君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提出,作三个独立底权。行政设一执行政务底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弹劾、考试同是独立的。(18)

总而言之,孙中山用心良苦,目的是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精神贯彻到底。但他也非常清楚,在中国这样一个国民素质低下的国度里去推行三权分立,相当困难。所以,孙中山早在1906年就提出分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步走。“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19)。这个设想非常有远见而合乎中国实际。遗憾的是武昌起义后出现的“乱世”,使孙中山没有也无法推行。共和的理想和客观现实产生了深刻的矛盾。

对于政党政治,武昌起义前并没有多少人关心。洋务运动以来,介绍西方民主政治的译著多集中在议会、君主立宪、民主立宪及许多基本理论方面,很少涉及政党政治。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的成功,在权力的诱惑下,政党政治转眼成了全社会的热点。组党结社,集会竞选,热闹非凡。据张玉法先生《民国初年的政党》一书的统计,1912到1913的两年间,以党命名的团体有682个,属于政治类的312个,真正称得上政党的就有35个。对此,不少政治家都从积极的方面加以肯定。梁启超公开表示:政党政治是启迪民智的工具。《中华民报》的一篇文章则称:“政党之性质在于竞争,政党之作用在于活动。政党不竞争则政治不能活动,政治不活动则国家不得成立。”(20)孙中山在一次演讲中明确指出:“政党之作用,在提携国民以求进步也。”(21)在1912年8月的《国民党宣言中》,他又提出:“天相中国,帝制殄灭,既改国体为共和,变政体为立宪,然而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且不可不汇之于政党。”(22)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孙中山等人的主观愿望是把政党政治视作实现民主共和政治的基础,试图通过政党的竞争来确保新生的共和国旺盛而持久的活力。这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基本理论上是无可挑剔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国初年的政党竞争,夹杂着许多个人的非理性的东西,它不但没有为共和制度的建立推波助澜,反而成了专制独裁者和军阀、官僚、政客为所欲为的工具,结果是政治混乱、社会动荡、民怨沸腾。那时的国情无情地证明,孙中山所设想的政党政治在中国行不通。但是,从思想启蒙的角度看问题,民初的失败的政党运作不仅为后来的政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而且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这就是近代社会的政治变迁是以政党为核心的,共和国的大厦也必须以政党为支撑点,不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政党政治,就无法迈进近代社会。这种深刻的思想启迪,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志士的一大贡献。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注释】

(1)梁启超:《新民说》,《新民从报》1902年第1期。

(2)邹容:《革命军》,《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665页。

(3)《说国民》,《国民报》1901年第2期。

(4)《新民说》,《新民丛报》1902年第1期。

(5)《革命军》,《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671页。

(6)《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72页。

(7)《说国民》,《国民报》1901年第2期。

(8)《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74页。

(9)《新国民小传》,1912年12月21日《时报》。

(10)《革命军》,《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667页。

(11)《教育泛论》,《游学译编》1903年第9期。

(12)《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民报》1906年第5期。

(13)《革命军》,《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676、677页。

(14)《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15)《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6、398页。

(16)以上引文均见《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

(17)《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

(18)《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4-495页。

(1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

(20)1912年9月27日《中华民报》。

(21)《国民月刊》第1卷,第1期。

(22)《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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