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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华《要求救亡意见书》被否定:杨天石解读辛亥秘档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著作都提到陈天华有一份《要求救亡意见书》,但史学家们迄未见到。在这一情况下,陈天华撰写并印刷了《要求救亡意见书》,在留日学生中散发。关于请愿的目的,《意见书》说明,在于劝止清政府及其大臣们出卖国家权益。《意见书》要求清政府履行条件,国民履行义务,双方处于对等地位。最后,《意见书》表示,将以留学生全体名义,在两周内赴北京实行。《意见书》呼吁中国人民及时设法,拯救国家危亡。

陈天华《要求救亡意见书》被否定:杨天石解读辛亥秘档

许多著作都提到陈天华有一份《要求救亡意见书》,但史学家们迄未见到。1985年,我在日本外务省档案中将它找到了。原件为铅印传单,附于警视总监安立纲之给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的报告之后[88]

1905年1月,日本《万朝报》译载德国某报的一篇文章,声称各国商业统计表关于中国领土已不列长城以北,承认其为俄国范围,“此实瓜分政策”云云。这一消息在中国留日学生中引起了骚动。四川学生首先集会,有人提出《要求归政意见书》,主张西太后将“大政”归还光绪皇帝,“以一主权”,同时,要求清政府“宣布立宪以定国是”。该意见书提议于1905年2月4日(夏历元旦)致电清政府,陈述意见,并随撰详细呈文,公举代表二三人到北京伏阙上书[89]。在这一情况下,陈天华撰写并印刷了《要求救亡意见书》,在留日学生中散发。

《意见书》全文三千余字。开宗明义,首先说明当时形势和不得已拟向清政府请愿,要求救亡的苦衷。《意见书》称:

近日以来,警电纷至,危迫情形,视前尤急,同人等焦心灼虑,苦无良策,乃于无可如〈何〉之中,作一死中求生之想,则惟有以救亡要求政府也。

《意见书》将清政府譬喻为“管屋者”,将国民譬喻为主人,说是:“主人有屋,托人管理,不慎于火。管理者以非其屋也,将任其延烧,为主人者岂能不以屋如焚焰,必责其赔偿而急促之使救火乎?”

关于请愿的目的,《意见书》说明,在于劝止清政府及其大臣们出卖国家权益。它称:

目的惟何?但使朝廷誓死殉国,勿存为一印度王之思想,卖吾侪以救活;为大臣者实事求是,勿抱一为小朝廷大臣之主义,以吾侪之权利,为彼等富贵之媒。

当时,印度已沦为英国殖民地,印度国王则成为侵略者卵翼下的儿皇帝。陈天华要求清政府以印度为鉴,不要使中华民族陷入更悲惨的境地。

关于请愿的条件,《意见书》向清政府提出对外条件三项,对内条件四项。对外条件为:1.勿以土地割让于外人,竭死力保护矿山、铁路、航权;2.勿以人民委弃于外人,人民之生命、产业、利权,丝毫不容外人侵犯;3.勿以主权倒授于外人,力杜外人驻兵内地并掌握用人行政之权。对内条件为:1.实行变法;2.早定国是;3.予人民以地方自治之权;4.许人民以自由著述、言论、集会之权。《意见书》同时提出国民义务四项:1.当兵;2.纳租税;3.募公债;4.为政府奔走开导。《意见书》要求清政府履行条件,国民履行义务,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它说:“吾侪之义务有一未尽者,不待政府诛之,吾侪必自诛之。吾侪对于政府尽义务矣,而政府之于吾侪所求者或不许之,或许而阳奉阴违,行之不力,或竟显违吾侪所订之条件,则吾侪必尽吾力之所能以对付于政府,诛一人而十人往,诛十人而百人往。吾侪不死尽,政府不得高枕而卧也。”

《意见书》的主要篇幅是设为问答,以二人辩难的形式,解释各种疑问,说明请愿活动的必要。最后,《意见书》表示,将以留学生全体名义,在两周内赴北京实行。“有志偕行者请至神田西小川町一之一东新社(陈天华住址——笔者),商订出发,反对者请即函告,否则作为默认。”

《意见书》表现了陈天华一如既往的爱国主义热情。他认为,国家由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组成,有一个要素不具备,就不能称之为国家。《意见书》指出:当时帝国主义者纷纷向清政府索取土地和势力范围;在非洲、美洲的华侨东三省难民备受帝国主义虐待;主权无一不被外人掌握。因此,中国“早已等于瓜分,且更甚于瓜分”。《意见书》呼吁中国人民及时设法,拯救国家危亡。它说:“救死者必于将死未死之时,不可待于已死;救亡者亦必于将亡未亡之时,不可待于已亡。”这些地方,和陈天华的名著《猛回头》、《警世钟》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在对待清政府的态度上,却有了显著的变化。原先,陈天华指斥清政府是“洋人的朝廷”,认为“满洲政府抱定一个‘汉人强满人亡’的宗旨,死死不肯变法”,主张以暴力将其推翻。“改条约,复政权,完全独立”,建立一个崭新的国家[90];而现在则希望以和平请愿的方式促使清政府豁然警醒,外拒强敌,内行变法。两相对比,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在写作《意见书》之前,陈天华曾会见梁启超,二人多次通信,《意见书》反映出改良派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意见书》末段,陈天华设想有一个革命者出来质询:“吾侪平日之所主张,非革命乎?今乃欲倚赖于政府,何其进退失据也?”对此,《意见书》回答道:

政府之将以土地、人民、主权三者与外人,一弹指间也;而吾子之革命,旦夕可举乎?吾恐议论未定,而条约上之效力发生,已尽中华之所有权移转于他人手矣,则何如要求政府,与之更始以围〔图〕存乎?

这段话可以看作是陈天华对自己改变主张的解释。在陈天华看来,革命不会很快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国家危亡在即,只能以请愿的形式阻止清政府卖国,这样会便捷得多。(www.xing528.com)

然而,陈天华毕竟不同于改良派。这就是,他对于和平请愿的作用并不十分夸大,对清政府能否改弦更张也并不抱很多幻想。《意见书》说:

吾侪之要求,所以使政府应付外人之要求外,而亦留一二以应吾侪之要求也。盖使彼惟虞外人之一方面,而不虞国民之方面,则必至举吾侪尽售之于外人,以保固其印度王、小朝廷大臣之名位不止。今吾侪乃预先警告之,吾侪虽被售,而必不使安固其印度王、小朝廷大臣之名位,是亦侥幸望其勿售也。

这里说得很清楚,和平请愿的目的只是“侥幸望其勿售”。有些地方,《意见书》又说:

至于警告而不听,则吾侪自必有继续之行为,决非仅如公车上书之故事也。各国民党之对于政府也,必先提出要求之条件,要求而不纳,然后有示威之举动,而无不如此者。吾侪躐等以为之,则政府不知吾等意向所在,而国民亦不知吾等之宗旨为何,纵掷数人之头颅亦不过等诸无意识之作为,而吾侪之主义,终难暴白于天下。惟先将主义标出,可平和则平和,当激烈则激烈,一出于公,而不杂以一毫之私,使政府有所择取,使国民有所依然,于将来或不至全无影响。此吾侪今日之苦心也,政府之无可望则久已知之矣。

这里,陈天华明确宣布,清政府“无可望”,是扶不起来的阿斗,因此,斗争方式不能仅限于“公车上书”一类故事,而是要将“吾侪之主义”表白于天下,“可平和则平和,当激烈则激烈”,可见,陈天华并没有封死通向革命的道路。

在《意见书》中,陈天华还说:“吾侪之欲以救亡要求政府也,非谓如是即可以救亡也,乃欲以求吾致死之所也。政府能与吾侪共致死于外人,则外人乃吾侪致死之所也;政府必欲以吾侪送之于外人,则政府乃吾侪致死之所也。”这里,陈天华那种不惜一切,敢于与内外敌人拼死战斗的精神又表现出来了。

《意见书》散发后,立即受到了湖南留学生的强烈反对。1905年1月27日,宋教仁在日记中写道:“彭希明、徐运奎来,谈最久。时陈星台将有北京之行,运奎谋与余极力反对其说,余允之。”[91]28日,宋教仁应彭希明之邀,至刘揆一处,与黄兴、章士钊等会商,决定召开同乡会干涉。当日,宋教仁在日记中又写道:“时陈星台发有《要求救亡意见书》于学界,其宗旨专倚赖政府对外与对内之政策,而将北上陈于政府,余等皆反对其说。”[92]29日,在湘西学会例会上,宋教仁演说“瓜分问题”,激烈地反对向清政府请愿,主张各省独立自治。当日到会者50余人,有赞成者,有反对者,未能取得一致意见。30日,在锦辉馆召开湖南同乡会,与会200人,一致决议反对陈天华的“要求政府之说”,赞成宋教仁的“全省独立自治”主张[93]。2月1日,黄兴、宋教仁和陈天华举行“特别谈判”,宋教仁批评陈天华“受保皇党之运动”,双方“辩难良久”,陈天华因受日本警署传唤离去[94]。在警署时,日本当局通知陈天华,禁止散发《要求救亡意见书》[95]。2月2日,宋教仁得到黄兴的通知:“陈星台事,已干涉其不作。”[96]

与此同时,东京留日学生就向清政府请愿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广西同乡会认为,“抵御瓜分之策,以革命为宗旨”[97]

福建、安徽、贵州、直隶四省同乡会公函称:“此次提议上书政府一事,公认为不切时势,无补时局,请置勿议。”[98]

留学生会馆干事及各省评议员大会讨论结果,反对请愿者占十分之九[99]

这种情况,显示出在东京中国留日学生中,革命日益成为普遍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在黄兴、宋教仁的帮助下,陈天华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再度焕发革命精神,重新执笔为革命作鼓吹,写下了《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等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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