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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家思想渊源解析:黄老之学与名辩之学的影响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法家虽在秦国落地开花,但其思想渊源却是外来且多元的,下面对其思想渊源进行简述。在系统阐释韩非思想的《韩非子》一书中收有《解老》《喻老》等引申、比附老子思想的相关篇章,可见秦法家与黄老之学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段预言虽未得证实,但从中可以看出记录者试图在秦与老子之间编织一条关联线索,我们不妨也可将此看作秦法家与黄老之学具有紧密关系的一个隐喻。由此可见,秦法家与名辩之学也有紧密联系。

秦法家思想渊源解析:黄老之学与名辩之学的影响

法家是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在推动各国变法革新,尤其是促进秦国统一六国以及实现秦王朝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家内部的思想派系比较复杂,单就战国时期关于法家的划分,学界就有各种意见。马小红教授曾归纳指出,从理论上可划分为法、势、术三派;从地域上可分为齐法家和晋(秦)法家;[1]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2]也有学者主张晋、秦法家不能混为一谈,应将“秦法家”单列。这样战国时期的法家按地域就可划分为齐法家、晋法家、秦法家,此之谓“法家三元论”。在喻中教授看来,把秦法家与晋法家分割开来的理由是秦法家与晋法家之间有明显的差异:(1)地域不同,晋法家出于三晋,秦法家出于秦;(2)代表人物不同,晋法家以李悝申不害、慎到为代表,秦法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3)学术渊源不同,晋法家与儒家有关,秦法家与道家有关,换言之,晋法家与儒家紧密地靠在一起,秦法家与道家紧密地靠在一起。[3]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参加秦国治理的程度最深、贡献最大,为进一步厘清法家在秦国变法以及秦王朝建立的嬗变过程,笔者也建议应将“秦法家”单列考察。秦法家虽在秦国落地开花,但其思想渊源却是外来且多元的,下面对其思想渊源进行简述。

(一)秦法家与黄老之学的紧密关联

韩非是秦法家的一位重要人物,司马迁在为其作传时与老子合在一处,称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4]。在系统阐释韩非思想的《韩非子》一书中收有《解老》《喻老》等引申、比附老子思想的相关篇章,可见秦法家与黄老之学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韩非将世界万物的本源也归于“道”,他指出:“道者万物之始也,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5]既然道是“万物之源”,那么法也必然由道所派生。道家主张“无为”,受此影响,韩非认为,君主在治国中也应不用感情,多调动能臣的积极性,以法来治,合法则赏,违法则罚,通过这种“无为”来实现“无不为”,即“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6] 。

至于法家为何与黄老之学发生密切联系,时显群教授的一个解释是:“法家本是从实践中诞生的一个学术派别,欠缺系统的立论,后期法家吸纳、改造道家思想,从而为本学派找到了形而上学哲学基础,弥补了这一不足。”[7]笔者认为,时显群教授这种寻找“哲学外衣”说法仅是法家与黄老之学产生联系的一个方面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众所周知,在诸子百家论战中,法家对儒墨两家批判最烈,而儒道也常常对立,正如司马迁所言:“世之学老子者皆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道不同不相为谋’,岂谓是耶?”[8]既然道、法两家都站在儒家的对立面,那二者亲近也在情理之中。此外,司马迁在为老子作传时还记述了一段带有传奇色彩的预言,即:“自孔子死之后百二十九年,而史记周太史儋见秦献公曰:‘始秦与周合,合五百岁而离,离七十岁而霸王者出焉。’或曰儋即老子,或曰非也,世莫知其然否。老子,隐君子也。”这段预言虽未得证实,但从中可以看出记录者试图在秦与老子之间编织一条关联线索,我们不妨也可将此看作秦法家与黄老之学具有紧密关系的一个隐喻。

(二)秦法家与名辩之学的联系

春秋战国时期,许多旧事物名存实亡,而一些新事物又有实无名,形成了所谓“名实相怨”的局面,由此,名辩思潮兴起。司马谈将名家置于六家之第五,称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返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9]。名家的思想对秦法家产生了一定影响,商鞅在主持变法革新时就很注重名与实的关系,《商君书·定分》篇中就有这样一段记载:(www.xing528.com)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10]

秦法家的其他代表人物也十分注重刑与名的统一,以致法家还因此获得了一个“刑名之学”的别称。比如,韩非曾说:“人主将禁奸,则审合刑名。”[11]《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言:“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由此可见,秦法家与名辩之学也有紧密联系。

(三)儒家思想对秦法家的影响

法家一些代表人物虽对儒家多有批判,给人营造了一种法儒水火不容的印象,但其实在诞生时间上要更早些的儒家还是对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清代著名史学家章学诚指出:“申韩刑名,旨归赏罚,《春秋》教也。”[12]清人王先慎在《韩非子集解》序言中也认为,韩非的言辞虽显偏激,但其用意与孟子多有相通之处,即:“非论说固有偏激,然其云明法严刑,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此则重典之用而张弛之宜,与孟子所称及闲暇明政刑,用意岂异也?”[13]而且法家代表人物从早期的李悝、商鞅,到集大成者的韩非无不受业于当时的儒学大师,由此可见儒家对法家思想的形成也曾产生过影响。

自秦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王朝后,尽管有“焚书坑儒”等极端事件的发生,但儒家对法家的影响还是潜移默化地保留了下来。1975年年底,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发掘出了一批秦代竹简,这批竹简主要是上自秦孝公下至秦始皇执政时期的法律和官方文书,其中有一件是《为吏之道》。这份竹简像是一位下级官吏的杂记,有些内容又类似后世官箴。一如云梦秦简的其他法律文书,《为吏之道》的内容主要受到法家的影响,如提倡“审悉毋私”“审当赏罚”,反对“犯上”“非上”等。但其内容有些又与儒家著作的言辞比较相似,比如“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宽以治之”,再如“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临难见死,不取苟免”等。对此,刘海年教授评论道:“它的内容,既反映了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儒家思想,有些段落与后来流传下来的儒家著作几乎一致。它说明,即使秦始皇时期,即使在官吏中,儒学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影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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