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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的权利与义务:承担合理义务,关爱图书馆建设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人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我们强调“读者的权利”,绝不意味着读者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读者也应有义务遵纪守法,爱护图书,以主人翁的态度热情关心图书馆建设。

读者的权利与义务:承担合理义务,关爱图书馆建设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人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我们强调“读者的权利”,绝不意味着读者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读者也应有义务遵纪守法,爱护图书,以主人翁的态度热情关心图书馆建设。前苏联(图书馆事业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明确指出,“读者有责任爱惜图书馆的藏书和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归还图书。要遵守利用图书馆的其他规则。在我国,对读者的义务强调较多,许多图书馆都在使用规则上明文规定了读者的义务。

(一)遵章守法

1.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

图书馆规章制度是图书馆行政主管机构或图书馆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章程、制度、标准、程序、办法等的总称。图书馆制度的确立,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与知识的机会和分配公平,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公正性、图书馆信息组织的稳定性和图书馆信息服务效率化。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图书馆属于公共事业组织,图书馆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图书馆所制订、发表的读者服务组织制度如借书制度、阅览制度、图书赔偿办法、复印复制制度等等属于公共秩序,其目的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公平获取信息与知识的机会,因此,“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属于公民作为读者的法定义务。

2.遵守读者行为规范

读者行为规范是指公民作为图书馆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其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要求公民必须履行“遵守行为规范”的义务,并且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图书馆制订的《读者文明公约》或者《读者行为规范》,其目的就是保障读者在享受图书馆自由和权利同时,“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根据宪法推导原则,“遵守读者行为规范”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读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3.诚守读者信用

诚实守信无论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一直被视做人基本的原则。读者诚信行为体现读者在图书馆利用资源过程中,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种合理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为保护好共有的资源、维持良好的学习环境等方面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但是,近年来,随着开架借阅和全方位开放服务的实现、开放时间的延长,读者在图书馆享受服务的自由权相应扩大的同时,各种违章行为也相应增加,给图书馆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图书馆服务观念与模式的变化,对读者来说,也是一种诚信的大考验。作为图书馆的读者,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有义务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图书馆读者组织制度可以视为公共契约,从读者进入图书馆起,就意味着应该遵守公共契约、诚守读者信用。

4.恪守信息道德与伦理

信息道德与伦理指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信息道德与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道德与伦理并不简单地等同于伦理道德,其判断标准必须与信息时代这个环境相吻合。网络世界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信息道德体系,信息道德是所有信息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保证虚拟世界有序发展的道德底线。因此,读者利用图书馆过程中必须履行“恪守信息道德与伦理”的义务。

(二)关爱尊重

1.关爱图书馆

读者关爱图书馆,包括三个方面:关注图书馆、爱护图书馆和参与图书馆建设。关注图书馆指的是读者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图书馆的制度、资源及发展变化。爱护图书馆指的是读者应该维护图书馆的公共利益,包括声誉、设备、图书资源、环境等一切标的物,对于故意破坏图书馆公共财产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图书馆反馈读者建议。参与图书馆建设指的是读者应该对图书馆资源建设、服务工作以及图书馆管理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在服务工作参与上,馆员可不失时机地向读者学习专业知识,读者也可经常领受到馆员丰富的隐性知识和超值服务,将读者的满意度与图书馆工作的建设紧密结合,这样图书馆的地位就会与日俱增。在读者参与管理上,图书馆各项业务法规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各项服务项目的设立能否满足读者的利益和要求,读者有权也有义务参与评价。

2.尊重他人

尊重他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尊重馆员;二是尊重其它读者。在图书馆的构成要素和工作链中,馆员是最具活力、最积极的因素。图书馆搜集、收藏文献都要通过图书馆员的活动,再服务于读者和用户,图书馆一切职能、工作、服务理念都要通过具体操作层面的馆员才能得以实现。如果馆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容易产生职业疲倦感,职业疲倦感产生的典型症状是创新力丧失、工作热情下降,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读者的利益。同时,读者在享受自由与平等权利的同时,有义务尊重其他读者,这主要体现在平等权的其它几个派生权利上。第一,先占权。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公共资源,先到的读者有利优先享受相应的资源,任何一个读者都应该尊重这一权利,不能因为平等获取权的存在而损害其它读者的权利。第二,重大利益优先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资源的利用上,当出现重大利益权利和一般权利冲突时,重大利益优先行使权利,这个时候,作为普通读者应该尊重这一权利。此外,读者在行使自由与平等使用图书馆权利时,要以不妨碍其它读者自由和平等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为前提。(www.xing528.com)

(三)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图书馆信息资源

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图书馆一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信息用户对馆藏信息的充分利用为活动宗旨,其信息传播具有无偿性和广泛性,这与版权法所保护的信息的有偿性和限定性产生了矛盾与冲突。合理使用是解决这一矛盾与冲突的唯一方法。正是因为有了合理使用的存在,才使得图书馆能够在版权法的条条框框下充分地开展信息服务,促进版权信息地充分传播和为公众所利用,同时又不违背版权法,从而也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

2.合理使用图书馆设施、公共财产

公共图书馆设施是图书馆的建筑和各类设备的总称。从当代公共图书馆现实与发展的意义上看,它包括三个方面:图书馆馆舍、图书馆设备和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刑法》也将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为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图书馆各类设施作为公共财产受到宪法、刑法和物权法的保护,合理使用图书馆设施或公共财产是读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文明利用

1.保持安静

图书馆是学习的场所,学习的质量是与读书环境相关联的。在图书馆、阅览室这一环境中,读者所直接具体接触的周围的环境因素,叫做学习的外环境。读者本身所具有的心理、生理素质及其学习方法,构成了学习的内环境。环境对人心理、生理的影响,是通过内环境的作用来实现的。环境的安静直接影响读者的学习心情、效率与效益,因此,读者在自由与平等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相应的有保持安静环境的义务,具体包括:不在图书馆大声喧哗;接打电话时以不影响他人学习为前提;进入图书馆时自动将手机调为振动;走路脚步尽量放轻等等。

2.维护阅读环境

创造美的借阅环境,是提高读者服务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图书馆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维护图书馆阅读环境也是读者应尽的义务。阅读环境不仅包括普通的物理环境,还包括藏书环境。目前,图书馆普遍采用开架、开库借阅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极大地方便了读者,降低了拒借,开阔了视野,进而激发了读者的阅读欲望。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也大大地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乱架、错架严重,工作人员每天要花很多时间收书上架,势必影响馆员咨询和深层次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求读者协助维护藏书环境。读者进入到阅览室或书库阅读、选书,其阅读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这时,也必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读者阅毕的文献放回原处,保持图书的完整、维护书库的整洁等等。

3.维护图书馆设施

随着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另外,目前图书馆工作人员来操作的复印机、缩微复印机、打印机等,也正在逐渐过渡到由读者自己操作。就目前状况而言,图书馆的经费均较为紧张,将价值不菲的仪器设备引进图书馆是很不容易的。因此,作为管理人员和读者都有义务倍加爱护、精心使用,保证这些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而使读者更有效地利用图书馆。总之,现代图书馆要求读者有极强的责任心,履行维护图书馆设施的义务,严格按规程使用图书馆的仪器设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图书馆要实现“一切为了读者”、“读者第一”的目标,让读者成为图书馆真正的主人,就必须给读者以权利;而图书馆要改进服务工作,保持正常的阅读环境,又必须给读者规定相应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不能光强调“权利”而忽视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不据“权利”。这样.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馆藏文献得到最大的利用,使图书馆发挥出更高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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