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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评价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准则层M所有指标均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其中,要素层M31至M38的各指标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所有要求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评价研究成果

(一)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的设立与赋值

笔者2017年尝试构建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该指标体系评价了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该评价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原则,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为主要依据,将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方面,强制性信息披露又分为披露行为、披露效度和披露内容3个方面(见表9-1)。[2]信息披露评价指标共计95项,其中,准则层M包括3个方面,即M1披露行为、M2披露效度和M3披露内容。子准则层M1包括2个方面,即M11披露信息更新时间和M12及时披露;子准则层M2也包括2个方面,即M21披露内容冲突和M22内容更正与补充行为;子准则层M3包括11个方面,即M31公司基本信息、M32公司治理信息、M33财务会计信息、M34风险管理信息、M35保险产品信息、M36偿付能力信息、M37重大关联交易、M38重大事项、M39资金运用、M310互联网保险业务、M311电话销售业务。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准则层M所有指标均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准则层V包括18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

该评价重点对子准则层M3下的指标进行了说明。其中,要素层M31至M38的各指标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所有要求披露的内容。要素层M31至M36下的各指标只涉及披露与未披露两种情况,即披露赋值为1,否则为0。而要素层M37、M38指标涉及样本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后是否及时披露的情况,由于M37、M38为强制性指标,以样本中各项信息应该得到及时披露为标准:当样本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披露时,会为其带来负面的评价,赋值为0;若样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且未进行披露时赋值为1;若样本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且进行及时披露则赋值为1。要素层M39、M310下的各指标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第六条及《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包含的所有内容,评价标准同M31至M36,即披露赋值为1,否则为0。

具体来说,要素层M31指标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联系电话。要素层M32指标包括: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规模;董事简历;董事履职情况;监事会规模;监事简历;监事履职情况;高管规模;高管人员简历;高管人员职责;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次数;近3年股东会/股东大会主要决议;委员会种类;公司部门设置情况。要素层M33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说明;会计估计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公司合并、分立说明。要素层M34指标包括:对保险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对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风险管理总体策略执行情况。要素层M35指标包括: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前5位的保险产品名称;赔款支出;准备金;保费收入;承保利润;保险金额;前5位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前5位保险产品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前4项为人身险和财产险公司共有,第5、6项为财产险公司特有,第7、8项为人身险公司特有)。要素层M36指标包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前一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情况及原因。要素层M37指标包括: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意见。要素层M38指标包括:重大事项。要素层M39指标包括:关联交易信息;风险责任人信息;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大额未上市股权、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要素层M310指标包括:网站名称;网址;业务合作范围;客服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产品信息。要素层M311指标包括:专用号码;产品目录;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维权途径。

准则层V指标包括:非保险子公司信息披露;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专门委员会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营业执照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章程;社会责任;信用评级;相关政策客户告知书;招标公告;公司荣誉;公司文化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在线咨询途径;公司新闻;大事记;战略和价值观。准则层V指标包含了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没有强制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但又能够有效帮助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因此这类指标可以视为自愿性评价指标,如保险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董事会召开情况、信用评级、公司文化、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等。需要与要素层M37、M38指标区分的是,由于准则层V各指标均为自愿性披露指标,因此以未进行披露即赋值为0为评价标准,即使各分项指标发生却未进行披露也不会为样本信息披露质量带来负面评价,赋值为0;若各分项指标发生且进行披露则可以为样本信息披露质量带来正向评价,赋值为1。

表9-1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

续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生成

该评价在生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时借助了信息论中的熵模型。“熵”原本是热力学中用于衡量系统无序程度的一个概念,后来被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于1948年引入信息论中,成为衡量信息量大小的一个标准。相比一般信息披露指数构建方法,熵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主观评价的弊端,这主要得益于熵模型自身的特点:一方面,熵模型在构建时采用了归一化处理的方法,通过量化的方法客观地处理一些定性指标;另一方面,熵模型的熵权系数均由自身数据决定,而非采用统一的权数标准,因而避免了标准误可能导致的样本之间因业务差异而造成的不可比性,从而提高了信息披露评价的准确性。

根据2016年监管部门公布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本报告整理了我国保险公司名单,其中人身险公司78家,财产险公司73家。剔除公司由于成立不足一年以及官方网站正在建设无法获得信息披露评价指标这两种情况导致的无效样本,最终有效评价样本包括人身险公司68家、财产险公司62家,共计130家。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披露情况均通过浏览保险公司网站并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等手工收集获得。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分析

通过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本报告得到了样本信息披露指数的描述性统计(见表9-2)。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为81.34,最大值为88.61,最小值为69.03,标准差为3.55。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为92.06,最大值为98.65,最小值为72.36。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仅有66.35,尽管最大值为87.50,但是极差非常大,为37.05,标准差也较高,为7.11。因此,我国各保险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差异明显,且整体来说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较差。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前者平均值比后者高25.71。

表9-2 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www.xing528.com)

表9-3的统计结果表明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类型不同,信息披露水平也不同。评价研究中包含68家人身险公司,其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为82.30,最大值为88.61,最小值为69.03,标准差为3.30;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为92.38,最大值为97.02,最小值为72.36,标准差为3.56;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只有69.16,且标准差较大,为7.57,说明人身险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财产险公司共计62家,信息披露指数、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分别为80.28、91.70和63.27,均略低于人身险公司。

表9-3 人身险、财产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表9-4统计结果表明,控股股东类型不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也存在差异。该评价研究包含中资保险公司85家,其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为81.79,最大值为88.61,最小值为72.37,标准差为3.08;中资保险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为92.73,最大值为98.65,最小值为80.38,标准差为3.09;然而中资保险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平均值仅有67.23,且分布不均匀,标准差为7.33。该评价研究包含外资保险公司45家,其信息披露指数、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均低于中资保险公司,分别为80.47、90.77和64.70,说明目前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要高于外资保险公司。

表9-4 中资、外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具体分析

表9-5显示了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由表9-5可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在[85,90)的保险公司共16家,占样本的12.31%;平均值在[80,85)的保险公司共76家,占样本的58.46%;平均值在[75,80)的保险公司共30家,占样本的23.08%;平均值在[70,75)的保险公司共7家,占样本的5.38%;平均值在70以下的保险公司仅1家,占样本的0.77%。其中,信息披露指数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为光大永明人寿、富德生命、人保寿险、招商信诺、交银康联、中德安联平安人寿、中美联泰、建信人寿和合众人寿。

保险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在[95,100)的保险公司共27家,占样本的20.77%;平均值在[90,95)的保险公司共76家,占样本的58.46%;平均值在[85,90)的保险公司共23家,占样本的17.69%;平均值在[80,85)的保险公司共3家,占样本的2.31%;平均值在80以下的保险公司仅1家,占样本的0.77%。其中,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为中银保险、恒邦财险、交银康联、富德生命、东京海上日动、人保健康、国寿财险、中邮人寿、中融人寿和三星财险。

保险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在[85,90)的保险公司共1家,占样本的0.77%;平均值在[80,85)的保险公司共5家,占样本的3.85%;平均值在[75,80)的保险公司共8家,占样本的6.15%;平均值在[70,75)的保险公司共17家,占样本的13.08%;平均值在[65,70)的保险公司共35家,占样本的26.92%;平均值在[60,65)的保险公司共39家,占样本的30.00%;平均值在60以下的保险公司共22家,占样本的16.92%。这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总体偏低。其中,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为平安人寿、平安养老、建信人寿、光大永明人寿、富德生命、国寿股份、合众人寿、天安人寿、中融人寿和太平养老。

表9-5 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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