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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终止规定及海商法的修订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会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前中途要求将其部分或全部船舶退出协会,应增付一定百分比的保费,作为解除船东付费责任的追加保费。退出后所保船舶的责任自然终止。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并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009年《保险法》借鉴了英美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

保险责任终止规定及海商法的修订

保赔协会是由船东们自愿参加的,因此会员船东可随时退出。如果会员在保险年度结束前中途要求将其部分或全部船舶退出协会,应增付一定百分比的保费,作为解除船东付费责任的追加保费。这项保费是根据该船东过去几年的赔付记录确定的。退出后所保船舶的责任自然终止。此外,在船舶发生全损或者转让时,保赔责任自然终止。如果所保船舶被本国或外国政府征用,保赔合同即行中止,待征用结束后再继续生效。

【本章小结】

海上保险是在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同海上贸易发展和海上风险较大分不开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具有可保利益、损失赔偿和近因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投保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即成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主险,分别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的C条款、B条款和A条款相对应。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船舶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可将其分为船舶保险、船舶战争险和船舶建造险。按保险的期限可将其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思考及练习】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海上保险可分为哪些种类?

3.海上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4.如何签订、转让、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

7.试分析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含义和分类。

8.什么是委付?什么是代位求偿?

【拓展阅读书目

1.初北平:《海上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初北平、王欣编著:《海上保险实务与法律》,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3.王海波:《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4.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郑睿:“论英国海上保险法之历史流变:与普通商业保险的趋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载《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0年第2期。

6.巴里斯·索耶:“英国保险法改革对《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影响”,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年第4期。

【注释】

[1]1384年3月24日,在意大利比萨签订的一份运送货物的保险单上明确写着,凡“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拘禁、捕捉”均属承保危险,具有现代海上保险单的基本内容。这张印有老虎标志的“老虎”保险单,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单。转引自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2]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

[3]《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却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的修订工作。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并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本书所称《保险法》均指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

[4]魏润泉、陈欣:《海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0页。

[5]Carter v. Boehm (1766) 3 Burr 1905.(www.xing528.com)

[6]《保险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7]“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以后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2009年《保险法》借鉴了英美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

[8]《保险法》第16条第6款。

[9]管敏正:《国际货运与海商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10]MIA1906 s 33(2):“A warranty may be express or implied.”

[11][1999]Lloyd's Rep. 1R 410.

[12][1991] 2 Lloyd’s Rep. 191.

[13]王欣:“论违反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的法律后果”,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14]J.Milier,“Continuing Warranties-Court Reviews Nature of Contract Terms”,Insurance Day 2000.

[15](1806) 2 B& PNR 269.

[16]邢海宝:“经济可保利益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索赔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鄂民四终字第11号。

[18]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19]1918, A.C.350;(1918~1919) All E. R.Rep.443.

[20]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页。

[21]《保险法》第20条。

[22]张贤伟、吕越瑾、李昕:“论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第9卷。

[23]Plata American Tranding Inc. v. Lancashire[1957],See 21H N. Y. S 2d 43,1958 AMC 2329 (N.Y.1958).

[24]贾林青:《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25]张桂红:“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26]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大辞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0页。

[27]Yorkshire Insurance Company, Ltd. v. Nisbet Shipping Company, [1961]1 Lloyd's Rep.479.

[2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95条。

[29]张丽英主编:《国际贸易法律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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