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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引发法律问题与贫富逆转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中,有些解释侧重从法律制度因素之外寻求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有些解释则将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制度作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决定性因素。按照这种解释,法律制度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引起西方世界和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分流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资源制约和劳动分工。这种等级制结构的世界体系由处于中心位置的核心国家和处于外围或者半外围位置的边缘国家组成。

经济发展引发法律问题与贫富逆转

西方世界的兴起是指10世纪到18世纪之间西方世界由相对落后的地区变成世界霸主的历史进程。其中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的变革,也包括制度变迁中心的转变——即从处理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转到处理日益复杂的人类环境的不确定性。[13]历史学家们普遍把1500年看作是中世纪和近代的分水岭,该阶段最初的两个世纪是有这样一些不同的历史事件联系在一起的,即价格革命、商业革命、宗教革命、文艺复兴、航路的发现、向新大陆移民、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政治国家作为欧洲政治组织的主要形式而出现。[14]这一时期,在欧洲出现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兴和宗教革命等重大的历史事件,这一系列的运动既是欧洲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进一步推动欧洲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经济史研究表明,西欧从1500年以后开始出现经济增长,英国和美国从1700年才开始出现经济增长,到1800年经济增长加速。按照麦迪逊的研究,在1700—1820年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速度很慢,但中国是个例外。因为,即使从宋朝(1000—1250年)以后经济一直处于相对长期停滞状态,当时的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也高于欧洲国家。在西方国家中,只有新兴的美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到了18世纪中期,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富有的帝国,人口数量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3,粮食产品和工业产值占世界的1/3。但是,从1820年左右开始,中国与欧洲的经济发展速度开始拉开了距离,在1820—1952年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比欧洲国家少了一倍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出现了负增长。在1952—1978年间,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才出现了与欧洲同期基本持平的增长速度,而人均增长速度仍然严重低于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1978年后,在世界平均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的情况下,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出现快速增长,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是什么因素在制约或者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增长时快时慢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是经济学和历史学家们所关心的问题,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由此形成了多种解释。

(一)对世界贫富格局逆转的解释

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对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存在巨大差异的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也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作了多种解释,例如普遍将科技革命视为工业化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各种因素中,多数西方学者不愿提及的一个原因就是,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侵略,对西方的经济增长与发展中国家增长长期缓慢,具有直接关系。在多种解释中,从制度的视角,尤其是从产权的建立和保护的角度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对于分析不同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中,有些解释侧重从法律制度因素之外寻求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有些解释则将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制度作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决定性因素。从历史和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看,13—18世纪上半叶欧洲社会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几个世纪的贸易和商业扩展为西方世界的兴起奠定了市场基础。而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法律发展为欧洲各国在18世纪的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部保障,从英国1215年签署《大宪章》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再到法国革命和签署《人权宣言》,在西方宪政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为西欧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这些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基础上,到18世纪中叶,西欧各国,尤其是英国、荷兰和法国,确保其国际国内市场贸易、金融和信用体系运作的商事法律制度也基本上完善,适应于商业交易票据保险等制度也日臻完善起来。有的西方学者判断,只是到了这个时候,“英国的法院和法律才似乎成了促进英国商业发展的一个积极因素”。[15]实际上,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关注于中国经济停滞的现象,并从法律制度因素的角度做出了分析,他指出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土地肥沃,耕作精细,人民最多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它似乎长久已经处于停滞状态了。……也许在马可·波罗的时代以前,中国的财富就已经达到该国的法律和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16]尽管,亚当·斯密明受到旅行者的偏见和信息不畅通等因素的影响,误认为中国的人口和经济增长处于停滞状态,但他把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是一种非常具有洞察力的分析。近代以来,中外学者多从历史、经济和法律制度的视角对中西经济发展的分流现象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其中具有比较典型意义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资源制约论

美国史学家彭慕兰在《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一书中,从世界经济比较的角度,研究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与东方国家衰落的原因,认为像中国这样非常典型的东方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工业化,关键因素是经济增长受到了资源的制约,所以,在农村劳动力报酬递减、自由劳动力大量产生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更加劳动密集的社会分工来吸收社会的剩余劳动,从而失去了发展现代大工业,并且依靠大工业的发展来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可能性。按照这种解释,法律制度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引起西方世界和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分流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资源制约和劳动分工。但是,这种观点无法解释中国在20世纪后期的快速发展的现实,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没有立即转变为产业工人,而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中解放了出来,为大工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而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法律改革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

2.世界体系论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从现代世界体系的角度认为,政治因素和国家机器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他将政治因素和国家机器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认为世界经济体系是一种等级制结构,导致这种结构的关键因素是西方世界走出中世纪后,便迅速发展起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东方国家则由于地方群体的利益过于分散,导致国家机器非常弱小,而国家机器力量上的这种差距最终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等级制结构,并在1640年前后稳定下来。这种等级制结构的世界体系由处于中心位置的核心国家和处于外围或者半外围位置的边缘国家组成。核心国家利用其政治上的优势对处于相对劣势的边缘国家通过“不平等交换”式的“国际剥夺”而富裕起来。在这种世界体系之上形成的国际法律体系进一步为世界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提供了依据,而主宰国际法律制定权的发达国家便可以通过自己制定的规则而强化这种不平等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

3.制度缺失论

戴维·兰德斯在《国富国穷》一书中,将中国宋代之后经济停滞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传统中国缺乏自由市场和法律上的财产权制度,这也是中国人的社会价值观与集权政府超强控制社会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部新编经济史》一书中认为,新制度的建立对西方经济发展发挥了根本性的贡献,而在诸种新制度中,财产权制度是其中的关键。自从形成了财产权制度之后,西方传统的财产没收就被税赋制度所替代,这种变化使得财富的积累和经济增长成为可能。在没有建立财产保护制度的地区,由于财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财富增加的难度,人们一般不愿意进行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从而阻碍了资本的流动和增殖。

4.制度颠倒论(www.xing528.com)

最近,有学者通过历史比较发现,在1500年左右许多相对富裕的国家现在都变得相对贫困,而当时相对贫困的国家现在却变得很富裕。出现这种财富逆转的原因是欧洲殖民主义所带来的制度因素,正是由于欧洲人的干预制造了“制度安排的颠倒”,即在那些原来比较贫困的地区,欧洲人更多地引入了鼓励投资的制度,而在那些原来比较富裕的地区实施了财富掠夺的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制度颠倒,才使原本富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变得贫穷落后,而那些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度的作用下迅速积累起大量的财富。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制度安排能够促进财富的增长,以及如何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忽略了殖民掠夺对欧洲现代制度形成的重要作用。

5.贫富逆转的中国案例

从另一个侧面比较,中国在1500年前后已经具备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人力资源以及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本积累,但是并没有出现如西方工业革命一样剧烈的社会变革和经济快速增长的局面。但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在缺乏资本条件、技术水平低下和人力资本匮乏等不利条件下,通过调整经济发展策略,实现了生产力的革命性提高。对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存在着多种解释,但是从制度和法律变迁的角度进行解释的说法,得到了多数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认可。由于当时的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保护产权的制度,没有建立起一套能够激发人们获利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积极性的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而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对原有的生产分配方式进行调整,使得鼓励交易与投资法律制度为创造财富提供了前提条件。尽管从改革初期的制度背景看,最初的法律制度在整个制度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大量的制度表现为党和国家的文件来落实的经济政策,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则居于次要地位,但是这些政策文件实际上具有法的特征和功能,它们为人们参与生产活动等经济活动提供了比较稳定的预期,增加了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和其他经济行为的信心。

(二)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法律作为制度因素,对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作用,还缺乏一种比较成熟的实证分析框架,但在理论分析上,已经有经典的论述。其中马克斯·韦伯创立的理论分析框架具有较大的影响。韦伯认为,在西方现代化的各种动力因素中,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因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没有它,可以有冒险性的和投机性的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制约的资本主义,但是,绝不可能有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和确实核算的理性企业。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这样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西方才处于一种相对来说合法的和形式上完善的状态,从而一直有利于经济活动。[17]韦伯把法律制度同西方社会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区分开来,强调法律在西方现代化形成中的重要性。他尤其强调法律制度在个人和企业的理性投资中具有关键作用。韦伯还进一步解释了现代西方法律渊源与西方特有的理性主义之间的关系,在追问这种法律从何而来时认为,如在其他情况下一样,资本主义利益毫无疑问地也曾反过来有助于为一个在理性的法律方面受过专门训练的司法阶级,在法律和行政机关中取得统治地位铺平道路,但是资本主义利益绝非独自地促成了这一点,甚至在其中也没有起主要作用。因为这些利益并没有创造那种法律,各种全然不同的力量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都曾发挥过作用。[18]在论述了西方资本主义与理性法律关系中,韦伯提出了为什么资本主义没有在中国创造出理性法律,为什么科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发展没有在中国也走上西方所特有的那种理性化道路的问题。对此,他并没有直接研究制约东方社会进入现代化的原因,而是断言西方社会早于东方社会进入现代化的原因是西方文化所特有的理性主义。

在考察西方现代社会的形成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时,韦伯把西方法律与理性主义联系起来,提出了两种类型的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资本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形式合理性,而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之所以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是高度合理的,就是因为它是纯粹的形式主义。在《儒教与道教》中,韦伯分析了中国不同于西欧的社会结构和法律结构,他将自秦朝以来的社会制度称为家产官僚制,并从这种社会结构出发认为,如果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说,传统中国也存在着一些有利于工商业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因素。这些制度因素有17世纪以后贵金属的剧增以及由此带来的货币经济的巨大发展、人口的增加、商业行会自治机制、土地的自由买卖,以及人口的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等,这些因素都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从法律结构出发,韦伯认为,在传统中国家产官僚制下,工商业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的那种理性的、可预测的管理与法律机能并不存在,而管理与立法的家产官僚制妨碍了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19]

工商业资本主义在西欧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西欧合理的法律结构,因为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所需要的是可靠的法律,这种法律类型的典型特征就是形式主义。在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典型就是罗马法。罗马法是自治的城市商业活动的产物,这种商业活动需要一套固定的起诉范式,它的形成是法律自由职业阶层理论技巧理性化的产物,也是东罗马帝国官僚政治的产物。[20]正是由于罗马法的形式理性特征适应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与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相呼应时,为近代形式理性法律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在传统中国,家产官僚制国家对形式理性的法律持有排斥态度。在立法的内在形式中,“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各地,所寻求的总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在司法中,传统中国的法官以彻底家长制的方式来判案,即不是根据形式的法律一视同仁地进行审判,而是按照神圣传统所允许的原则和范围来审理案件。[21]因此,传统中国的立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公道,司法也停留在非理性状态,而资本主义更关注严格的形式法与司法程序,倾向于使法律在一种可计算的方式下运动。

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随着15—16世纪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频繁,欧洲区域贸易不断发展,地区市场逐渐扩大,与近代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在欧洲确立过程同时的是西欧大陆国家出现了法典化潮流,法典化的私法制度符合理性法律的特征。伴随着西欧国家的早期殖民活动,全球贸易不断扩大,欧洲、美洲和亚洲的经济活动逐渐连接起来,形成了以西欧为中心的早期全球市场体系。经济交易的繁荣迫切要求法律为其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保障,市场经济交往的需要导致出现了大规模法律的创制过程。这些经济交往规则除了来源于商人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惯例之外,欧洲大陆各主权国家也纷纷制定了成文法典,用来统一国内市场交易规则。该时期西欧的经济和商业往来日益频繁,适应经济交往和海上贸易发展需要的商法海商法迅速发展,各种商业交易规则逐渐统一,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制定了商法典、海商法典,例如,法国于1673年制定的《商法典》和1681年的《海商法典》,瑞典于1667年制定的《瑞典克里斯提安十一世海商法典》等。这些法典体现了新的经济关系,也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并成为此后西欧大陆国家商法典和英国的普通法中的商法规范的重要法律来源。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这些商法规范逐渐与城市法、市民法等融合成为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了西欧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制进程实践表明,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们追求利益的动机产生了经济交往的需求,而经济交往的扩大需要建立利益保障、合作与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产生了对法律的需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熟,也是经济交往的必然结果,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也就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速度也相对缓慢;法律的完善可以为经济交往提供可预测性,并为各个利益主体提供保障机制,进而维护和鼓励着人们追求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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