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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反思与当代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西方的宗教文化却不完全是带来社会稳定的法则之治,同时也是西方社会内部流血冲突的主要根源。总之,西方宗教文明包含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法则之治,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被不断异化,宗教的冲突、改革都是对这种异化的反抗。民主在口号中变成好东西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而近现代两三百年以来的西方民主也并非在现实中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是一种错觉下的民主[77]。大众在这种事实的等级秩序下,被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反思与当代价值

(一)被政治异化的宗教信仰

前文已经表明,西方数千年来的法治,究其本质就是一种宗教文化下的法则之治,到近现代发展为法则之治和法律之治的混合体,法则之治起到了基础作用,法律之治游走于利弊参半的角色之中。但是西方的宗教文化却不完全是带来社会稳定的法则之治,同时也是西方社会内部流血冲突的主要根源。除了中国之外,整个世界历史几乎就是一部被宗教在时间和空间上完全覆盖的历史——从公元前3000年开始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锡克教;公元前6000年开始的古埃及宗教;公元前4000年开始的古巴比伦宗教;公元前1900年开始的犹太教、公元前6世纪开始的琐罗亚斯德教、公元1世纪开始的基督教、公元7世纪开始的伊斯兰教——从古希腊罗马到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从欧亚非大陆到南北美洲到大洋洲。特别要提到,英国在殖民扩张为“日不落帝国”的时代所传播的宗教信仰使基督教等宗教更为广泛地被信奉,在国际政治秩序主导权争夺战中,以武力之外的宗教作为文化或者信仰进行精神上的控制或认同手段,是那段殖民历史的一个“成功学秘籍”。在这样漫长的历史过程和广阔的地域范围内,在政治权力和宗教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为了政治统治而异化宗教教义已属于常态现象。在理念上导人向善的宗教教义,在实践中被政治异化为人对人实施残暴统治的工具和遮羞布,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贯穿了西方的整部历史。政治统治者据于对权力和财富的掌控地位,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权力与财富都具有双重性,出于公心和出于私心把持权力和财富带来的必然是天壤之别的景象。由于西方宗教的特点是有神论,或者说人格神的神本文化,因此上帝或者诸神在大多数信众心目中都具备人格特征,有喜怒哀乐,具备让人进入天堂或者下到地狱的能力和权威。教权或者世俗政权统治者都会充分利用上帝和神的这一特点,一方面自称是上帝和神的代表,因而使宗教具备了令人恐惧的特点以巩固事实上的政治统治;另一方面,在权力和财富的占有欲望中,由于自身人格境界无法达到脱离巨大的权力和财富诱惑的修为,因而实质上悖离宗教教义的要求,通过政治统治来满足一己之私和贪婪欲望,这其中必然包含对大众的政治欺骗和无度盘剥,但是大众由于对“天国理想”的虔诚向往,往往会忍受政治统治的种种残暴。因此,在理解西方的宗教教义和政治统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被政治异化的教义和原始教义的区别。马克思曾经表达过“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鸦片”的意思,就是指宗教的天国理想会缓解大众对于现实苦痛的感知。总之,西方宗教文明包含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法则之治,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被不断异化,宗教的冲突、改革都是对这种异化的反抗。

(二)官僚体系与等级秩序

在西方的历史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充满公民与奴隶、贵族与平民的等级森严的场景,而鲜有民主、平等。直到现在,英国的王室作为国家象征、日本的天皇作为日本的精神纽带,让我们还能感受着历史的连续性。这绝不是现有理论中所谓的平等之类的口号所能解释的现实,因为历史是不会被轻易割断的,试图凭借一个理念、一套理论、一纸法律割断历史是不可能的,民族心理的形成和延续是一个自发规律。如美国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的名著《菊与刀》,就是为美国在战后如何统治日本提供决策而分析日本国民心理的著作,其中分析日本国民对天皇的服从是难以改变的,因而保留了日本天皇。同理,在西方的历史上,等级秩序下的国民心理也并不是轻易可以被改变的。中国历史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君权一统下的人本主义,民惟邦本;西方历史上却更多的是割据政权、神本主义下的等级秩序。我们以近现代的民主主张为例来进行分析。民主首先应该被理解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大家共同成为天下的主人,大家共同成为天下的主人必然要求大家具备同质性,具备同质性才能够产生平等,这种同质性根源于人本身和人性,而人和人必然有差异、有纷争,因此这种同质性必然基于大家消除利益的多元性和冲突性,如何做到不冲突?儒家表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表述为平等博爱,佛家表述为去除分别执着之人我分别,道家表述为物我两忘,这些表述都是人生境界问题,都是需要高度文化智慧予以实现的。抛弃了文化高度的人,是永远不可能实现平等的,也永远不可能避免冲突,在功利主义中,物欲和仇恨成了每个人的灵魂主宰,良知不是人的主宰,何谈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又何来民主?我们知道,民主在西方的历史上从来都不被认为是好事,而“多数人暴政”却是西方人眼中民主的常态,西方的历史就是反对和防止民主的历史。民主在口号中变成好东西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而近现代两三百年以来的西方民主也并非在现实中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是一种错觉下的民主[77]。我们所谈论的古希腊民主,如雅典城邦,其实是占据人口一小部分的公民的“民主”[78],而不具备公民权的奴隶是人口的绝大多数,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民主也并未实践成功,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一个最著名的例证。[79]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官僚体系和等级秩序更是众所周知的,教权与王权在权力与财富的争夺中尽享荣华富贵,僧侣、教士、贵族、官僚作为一个社会权贵阶层巩固着自身的财富和地位,以异端审判等诸多手段执掌生杀予夺大权,未有民主可言。而在高举民主旗帜的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理论上的民主在现实中上演着王权、教权、资本阶层争权夺利的游戏,亦未曾有今日所言民主可言,此种等级秩序与官僚体系被称为“分赃制”而已。至于通过民主选举而掌握最高权力的希特勒,作为发展到人性恶之极端的例子,大家再熟悉不过了,“这种统治的执行者,法西斯党徒、国社党徒,就比之专制时代的官僚集团,还要采取更横暴、更无顾忌的姿态。贪污、欺骗、敲诈、结党营私、舞弊,那是太寻常了。公开的劫掠、对于人身自由的任意蹂躏、集中营、集体屠杀,已成为这种统治的必要手段了”[80]。在上帝带给人良心的安宁、真正信仰上帝的政治统治者和权贵阶层践行博爱之外,更多的不过是关于人类无法摆脱的权力和财富争夺与分配的游戏,一小部分人主宰着这个游戏,在这种游戏中将良知隐藏并将游戏的成功视为人生的全部意义,上演着人性的丑恶、贪婪与迷惘。大众在这种事实的等级秩序下,被不断地灌输并认同自己身上被贴上的选民、人民等各种标签,并且在狂热中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盲从躁动、别无选择,对现实的敌人和想象的敌人高举“正义的屠刀”,在后人看来多么不值得的人类相互厮杀,在当时人们心中却具有了神一般的正义性。发展至今日,我们在为民主带来的进步欢欣鼓舞的同时,亦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在被赋予着各种美妙的解释,被刻画为各种理想的目标,但是也一直作为“皇帝的新装”用来装点门面。被裹挟的大众、被神化的民主,最终也未能带来苏格拉底教导世人的“认识你自己”,亦未能带来孔子教导世人的“君子和而不同”,人类相互的仇恨与争夺不断地在延续,善与恶的斗争将继续作为人类的主题,似乎人类早已忽略了本应作为人本的良知与智慧。直至今日,我们还在无限崇拜孟德斯鸠的至理名言“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而将限权思维作为一个不可颠覆的最高法治真理,而从未冷静思考:世界上是否有绝对的权力?是否权力和权利就天生应该是对立关系?我们能否摆脱这种对立思维而寻求一种和谐?这种对立的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真的没有智慧走出这样的“囚徒困境”吗?人类不是只有在“天国理想”中才能实现平等,在世俗中亦能实现平等,这个过程虽然注定艰难,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努力,更无可能实现。光有努力不够,而是需要用智慧去努力,这种智慧就是文化。

至此,笔者通过理论评判和实践考察,对西方法治进行了虽不全面但是相对准确的刻画。这些刻画意在通过真相还原和动因分析,呈现出西方法治的真实面貌,这样才能作为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域外镜鉴。

[1]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2]段秋关:《中国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序一,第7页。

[3]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03页。

[4]前文已述,此处“自然”应作“本应如此”“非人之智识可以解释的永恒的终极法则”理解。

[5]《新约·约翰福音》,第一章第一节。

[6]赵林:《天国之门:西方文化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2~13页。

[7]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4~45页。

[8]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8页。

[9]黄心川主编:《世界十大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页。

[10][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页。

[11][美]罗纳德·M.德沃金:《没有上帝的宗教》,於兴中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12]本部分所涉及的西方法学派别和具体的理论家非常多,限于篇幅,不再就每一个理论学说展开具体论述。

[13]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目前主流学说中的学派划分,会存在一个学派内部实际上在根本观点上有分歧的情况,需要仔细审视。

[14]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5][古希腊]色诺芬、柏拉图:《读懂古希腊哲学的第一本书:苏格拉底》,黄颖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1~152页。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176页。

[18]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19][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转引自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4页。

[20][英]韦恩·莫里森: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佳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转引自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21]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111页。

[22]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家相比,洛克关于高于人间法律的宇宙法则之存在似乎有不同的表达。洛克关于先于人间法律存在的自然法——理性的表述需要仔细琢磨。洛克以自然法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天赋人权理论,实际上还是提出了高于人间法律的宇宙法则,只是由于反对君权神授、王位世袭以及倡导政教分离、信仰自由的目的,这种宇宙法则被表述为理性。而且洛克在其《基督教的合理性》一书中表达的因耶稣指引而使人们更加理解自然法的观点,无不证明洛克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因此存在的宇宙法则。另外,罗素在《西方哲学史》 (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8页)总结洛克的理性所指:“神对人类向来不那么吝啬:把人仅只造成两足动物,留待亚里士多德使他有理性。”这都有助于我们理解洛克心中的宇宙法则。

[23]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123页。

[24]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0页。

[2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页。

[26][美]迈克尔·W.麦康奈尔:《美国的宗教与法律——立国时期考察》,程朝阳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序第2页。

[27][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76页。

[2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序,第32页。

[29]至少,笔者本书的写作可以省去数万字的笔墨。推而广之,学术研究以及社会观念中,就不会有如此严重扭曲的中西文化之争了。

[30]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31][意]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殷冬水、曾水英、李安平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转引自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

[3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

[33]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34]卢梭由开始的加尔文派信徒改为信奉新教等历程,以及卢梭对神的信仰等资料,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6~254页。

[35]参见何勤华等编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页。

[3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9页。

[37]何勤华等编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38]在英语中,“law”这个词有三种用法:一是自然科学家用它来指事物的规律或定律,如万有引力定律;二是法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法”,它可以是指由哲学的伦理学的法律研究所发现之原理,或者指社会中“约束行为或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或者“指在国家里规定义务与权利的法律之基础”;三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或者实在法。庞德认为,在“law”这个词的以上三种用法中,只有第三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这就是实在法。转引自何勤华等编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144页。(www.xing528.com)

[3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5~246页。

[40]《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古兰简介(节录)部分,第13页。当然,现存的宗教激进主义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且是大问题,本书不予展开。

[41]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183页。

[42]此时普通民众只是等待别人安排自己的命运,根本没有自己为自己做主、为国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不被过分地宰割和盘剥就算幸福了。

[43]李林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28页。

[44]后文笔者将详细论述,在此只想表明,不要想当然认为很多看似不可颠覆的说法就是真理,它反而恰恰可能是经不起推敲的教条和错误

[45]如十字军东征的问题。“十字军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它不仅仅是一种宗教运动,而且是牵涉政治、经济等的一项重大历史事件。十字军运动从11世纪末起折腾了近两个世纪,而这段时间大部分正同教皇权势上升的时期吻合,因而前后8次史学界公认的十字军东侵,尽管冠冕堂皇地打着保护基督教圣地的幌子,实际上是要乘机扩大势力,攫取东方的物质财富。”转引自黄心川主编:《世界十大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46]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

[47][法]勒庞:《乌合之众——群体暴力与大革命》,李隽文译,江苏文艺出版社2017年版。此处乌合之众借用该书书名以及主旨,该书理性客观地分析了盲从的多数人和领先的少数人的问题,非常具有价值。本书带有“乌合之众”字样的文字,皆指该书表达的“乌合之众”之意。

[48]米兰达实际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最终没有被定罪,因为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沉默权,这被认为是警察办案的程序瑕疵。

[49]美国经过米兰达规则后用了十年时间才将沉默权较为彻底地接受,但是该案的受害人并不是一个“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人”的历史角色,沉默权的实施进一步确立了司法的权威,实际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是采取了“有为才有位(有作为才会有地位)”这一官僚体系中最为普通、普遍的权力地位拓展和稳固之方式而已。沉默权作为反抗教会残暴统治产生的理论工具,本身在当时以及伴随着时代的变迁,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的障碍。该话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很多,笔者在此只是表达利弊参半、事无绝对之意。而本案受害人的权益似乎被所有人忽略,这种忽略和漠视却不仅不被解读为“冷血”,反而是“伟大的程序正义”的胜利。笔者始终认为,这里面折射出了人性的扭曲和极大的悲哀。人类的基本是非判断,真的可以以正义之名被如此扭曲吗?而且扭曲得无可救药且理直气壮,似乎谁敢反驳这一点,无异于反驳真理。可悲可叹!

[50]“西方的思想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包括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都做出了贡献,促成了法治学说。但这一概念的最彻底最明确的解释是由一位英国宪法学者A.V.戴雪做出的……在戴雪的模式上,F.A.哈耶克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治构想……杰出理论家如罗尔斯、塞兹尼克、哈特、富勒、拉兹和德沃金,每个人都试图对法治作出一个解释或给出一个模式,但还没有一个人能成功地取代戴雪-哈耶克模式。”引自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此段话提供了西方法治学说的脉络。

[51]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52]譬如一座城市应该发展旅游主导、发展农业主导或者发展工业主导才能最好的造福民生,这是决策者审时度势的智慧而不是约束规则成为关键因素,规则约束只能成为底线,比如,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违法暴力拆迁。如果法治的意义单纯在于约束权力,那么这样的法治是画地为牢。

[53]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54]例如平等:一个权贵杀人可以逍遥法外,我们当然可以直接判定不平等、不公平;但是同样情节的案件中,对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贫民施以罚金刑的时候,富翁罚款一千万才会产生心理震慑,贫民判罚数百元就可以产生同等强度心理震慑,如何判罚才能体现平等?法律解决不了这样的公平问题。无论如何判罚,都可以同时被解读为公平或不公平。

[55]参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56]如果说谁反对人的自由,会被群起而攻之,自由理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什么是自由?达成自由的前提是家财万贯的财务自由、无拘无束的行动自由、还是心无挂碍的灵魂自由?自由是可以任意支配一切还是可以不受一切支配?人类追求了数千年的自由,历史上和今天又有几人真正实现自由了?又有几人真正明白什么是自由?大多数人所谓的自由认知充其量是反抗逆来顺受而已。认识了必然规律并且依照必然规律而存在才是自由。必然规律是什么?这是一个需要在文化终极层面来解决的问题。

[57]别人眼中的所谓“客观”,其实也是一种“主观”。

[58]西方宗教的起源和发展脉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世代相传、文献记载、考古发现等都不足以完全客观还原,本书只能依据大概的脉络简要叙述。

[59]在中、印、西的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类似盘古开天地和圣经创世纪之类的关于人类历史的相似描述,这其中包括的古代文化交流和传播的历史信息,值得研究。

[60]有人说,中国现代学界很少有世界级的哲学家,更多的是研究西方哲学家的“哲学家研究家”。这其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在别人的概念、文字游戏中入戏太深了,因此只能在别人设置的概念框架内打转。跳出来了,就一切都明了了。走进去,一定还要走出来。“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再到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这就好比你面对一个世界顶级的拳击手,在他所熟悉的拳击规则下你一直被KO,所以你一直甘拜下风;但是有一天,你发现这个拳击手与一个MMA选手进行擂台竞技,在MMA规则下瞬间被降服。你就知道了,在别人的规则下,他很难成为王者,那个王者的强大也是因为他熟悉规则,甚至就是他本人制定的规则。当那个MMA王者遇到手持冷兵器的武者,当这个武者遇到手持枪支的特工,当这个特工遇到一支部队,当这个部队遇到创建它们的指挥官,当这个指挥官遇见了上帝……一句话,不同的规则有不同的王者,臣服于他人的规则,你就永远不会成为王者,当你有能力制定规则的时候,你就会成为王者。个人如此,学术如此,政治如此,国家如此,世界如此,宇宙还是如此。因此,谁掌握了终极法则,谁就是王者。自己为自己设定规则,即是心内求法。

[61]“在现时,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转引自[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5页。

[62]“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评论家季刊》说:“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他就会鼓动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托·约·邓宁: 《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35、36页。)《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

[63]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留给当下西方社会的本来就是一堆无法食用的残羹冷炙,在当下中国却被一些学者奉为神圣真理般被反复引用作为中国现代法治理论基础和立论前提,用以论证中国当下法治的必要性、必然性、正当性;同时又将与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法治理论严重矛盾的西方古典法治理论加以反复引用,用以论证西方法治传统的一贯性,进而造成法治是西方的专属之错觉;而实质上西方古典法治的文化基础是对西方近现代法治理论天然营养不良的一种挽救。分裂的西方法治传统与日益衰落的西方文化,譬如西方的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的不可调和性,在当下中国被严重扭曲式地美化并合二为一了。目前很多论者甘愿以此种方式俯首称臣去接受这种所谓的启蒙,而不相信自己拥有超越这种局面的智慧和能力,言不称亚里士多德、康德、洛克、潘恩等则无法谈法治,这其实是一种极大的悲哀。

[64]“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正源自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困惑。在伯尔曼看来,这预示了西方文化行将崩溃的暗淡前景。”[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代译序部分xiv。这段话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文化的现状及危机。如果将西方的危机根源当作我们的救赎法宝,则着实可悲可叹,但是国内仍然有一大批“知识精英”在如此般的“努力奋斗”着。结局可能是“本想度众生,亦被众生度”。

[6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代译序部分xvii。

[66]许倬云:《中国文化的精神》,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第269页。

[67]当然,在这个高度上看问题,是各国政治学家所关注的,各国的法学家很少将此作为关注视角。这就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因此,各国优秀的政治学家和优秀的法学家,应该形成一个合力,才能更好地为本国做出贡献。这也是提倡学术自由前提下开展广泛学术交流的必要性之原因。国内学者卓泽渊先生积极推动的“法政治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学科方向。一个国家,有了更多真正的思想者,才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智慧。如何创造产生更多思想者的氛围和机制,如何凝聚思想者们,显得非常重要。

[68]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7页。

[69]赵林:《天国之门:西方文化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前言第13页。

[70]参见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鹭江出版社2016年版。

[71]这样的模型研究,其价值在于读者可以看到有很多可以借鉴的资料,但是如果认为这样的研究结论站得住脚,那就真是对“学术研究”一词的莫大讽刺了。

[7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代译序部分xvi。

[73]赵林:《天国之门:西方文化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36页。

[74][美]迈克尔·W.麦康奈尔:《美国的宗教与法律——立国时期考察》,程朝阳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75]赵林:《天国之门:西方文化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77页。

[76]此处关于西方民主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参考王绍光所著《民主四讲》。

[77]西方近现代以来的民主、自由等理念,本身的指向是好的,但是由于缺乏深刻的(神本或人本)文化根基,因而在理论上是不能自洽的,在现实中也是无法完全、真正实现的,是西方的“有对思维”“二元对立”的根本性方法错误导致的。后文将论述如何真正实现民主、自由,即在无对思维的文化中实现。

[78]根据相关研究,雅典城邦当时公民总数约4万人,奴隶约35万人,因此民主只是人口大约1/10的公民的民主。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4页。

[79]很多论者认为苏格拉底是为了捍卫自己信仰的律法而慷慨赴死。其实,在笔者看来,以苏格拉底的修行境界,“生者寄也,死者归也”才是其内心的真实境界,体悟了天地大道是其看破生死的原因。如果未能看破生死,却捍卫冤枉了自己的律法,岂不是纵容恶?冤枉自己至剥夺其生命的律法值得捍卫吗?圣贤不是迂腐的同义语。

[80]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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