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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再认识及当代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代法治的理据在文化,其核心和基础在于良知。抛弃人文而追求制度完美,是舍本逐末,中国现代法治的文化理据首先在于人文而不是制度。近年来反对“人治”的学说中,一致认为不能将国家治理“寄托于”和“主要依靠”贤良,但是贤良与民主、法治本身并不是一个不可兼得的关系,反而是相得益彰的关系。在真正的贤良之治中,法治是一个底线要求。贤良在国家治理中必不可少,而贤良的生成在于文化而不在于法律和制度。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再认识及当代价值

(一)良知是良法善治的根源

良知产生良法,良知才能带来善治。中国现代法治的理据在文化,其核心和基础在于良知。当官僚体系出现良知沦陷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已经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法律和制度永远代替不了良知评判,也永远无法彻底阻挡抛弃良知作恶者的行为。正人心之本、清执政之源,在于文化对人的塑造;寄希望于制度防止人在其位作恶,远不如首先是有德之人在其位从善。抛弃人文而追求制度完美,是舍本逐末,中国现代法治的文化理据首先在于人文而不是制度。

(二)所谓权力之恶实际上是人之恶

现在主张西化的思潮,在面对上述乱政行为的时候就非常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如果西化思潮中倡导的民主直接选举全面施行,这样伤害老百姓心的乱政者,当然会迅速被罢免,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在民主的浪潮中不会有机会得以继续乱政数年,这是倡导民主等西方思潮的动机的合理性。在这样一种事实背景和逻辑设定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千夫所指的乱政者,通过什么有效的机制能够及时予以惩处、避免乱政危害蔓延?类似这样的问题不解决,任何所谓反对西化的理论争论、理论构建和努力都是徒劳,不具备任何说服力和公信力。如果类似这样的问题能够有效解决,西化论自然就没有了市场,因为其没有了实践指向的目标和对象,更没有受众和市场。对于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跳出既成事实的背景和逻辑,从一种整体角度进行分析解决。一个社会,终归需要具备组织性才能有效运行,无政府的社会在当今阶段只能是一个神话;国家与政府,是组织性的最高形式;在社会全体成员中选拔最为贤良的人从政,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国家治理状态;建立一种贤良能够被选拔出来从政的机制,才是民主选举的要义;在民主选举出贤良从政之后,人民能够参与政治提供智慧和建议,是形成执政者与民众良好互动、和谐一致的方式;当从政之人没有能够完成从政的职责要求,执政机制内部的纠错处理机制和执政外部的民主机制能够及时纠偏。以上是执政与民主的完整逻辑架构。所以笔者认为,人是第一位和根本的,如果没有一大批贤良之人的存在,民主是没有方向可言的。近年来反对“人治”的学说中,一致认为不能将国家治理“寄托于”和“主要依靠”贤良,但是贤良与民主、法治本身并不是一个不可兼得的关系,反而是相得益彰的关系。在真正的贤良之治中,法治是一个底线要求。很多人认为“贤良”是靠不住的,因此稳定的法律制度更靠得住。制度和人本身也不是矛盾的,而更应该是相得益彰的。贤良之人从政,不仅把法律制度当作治理他人的手段,更应该当成自我约束的底线要求,也会更善于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贤良在国家治理中必不可少,而贤良的生成在于文化而不在于法律和制度。另外,贤良也并非一成不变,在从政的过程中,贤良必须有足够的仁德修养与职位相匹配,才能够保证仁德不被遮蔽。权力、金钱、欲望都是对人的最大考验,对于普通人和从政者都一样,特别是从政者会面临更大的考验。一个好的文化氛围,可以引导人以仁德从政,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最终只能沦为标榜道德的遮羞布。所以,制度的根本在人,人的根本在于文化。好的文化氛围中,不可能产生恶的法律制度;不好的文化氛围中,所谓“好的制度”一定会被架空。因此,文化是一个根本问题,在根本问题确立之后,建立民主的制度作为手段,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社会中善的力量汇聚在一起并逐步强大、成为主流,恶就没有藏身之处。因此,为政以德,永不过时。重视官德建设,需要充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倡导文化中的修己之学,外在之方永远解决不了人心这一根本的内在问题。在西方对于政府的假设中,将人性恶作为一个基本定律,将政府作恶的事实作为有效论据,将限制政府、政府是民众防范的最主要的对象作为普遍结论,看似很有道理,也将目标指向定位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政府侵犯民利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假设就是一种真理吗?政府与民众必然是对立关系吗?政府与民众的和谐一致就必然是一种空想吗?既然政府是一种人类最高的组织形式,那么理应构建一种政府与民众利益一致的关系,做出这样的努力才是一种最佳选择。西方社会并非没有这样的努力,也并非政府与民众真的是一种对立关系。如果真的是这种天然的对立关系,美国大选就不会有那么多人积极参与了,而是应该时刻酝酿革命了。选民之所以积极参与大选,就是因为要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成为总统、组建政府。那种将政府与人民对立夸大到极致,并且营造政府与民众必然对立氛围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而减少政府束缚的理论造势,亦即所谓的自由资本主义势力,其真正受益的是这些人而非普通百姓。如美国今日之贫富差距加剧、社会阶层分化之事实,正是资本放任的结果。国家和政府天然倾向作恶,以利润为主要甚至唯一目的的私人资本成为百姓利益的代言人,这符合逻辑吗?而且美国的资本集团一方面通过理论造势削弱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积极寻找代言人进入政府和权力体系,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寻求政治支持和保驾护航。而政府在诸如“福利国家”和收入二次分配等诸多方面实际上是扮演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平的角色,而政府行为的受益人才是普通大众。如果我们不能认清这样的基础事实,人云亦云的宣扬政府必然之恶,而不是努力推进政府应然之善,那么我们将是邯郸学步。对于现实存在的政府之恶,当然不是因为假设政府必然恶为前提才能予以解决,而是依据政府应然之善的角色定位,我们才会通过法治和民主来预防和惩罚此恶。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弘扬善的政府,而不是认为我们只能被动面对一个必然恶的政府。譬如儒家做官的理想和普遍性,就是以自己的努力进入权力体系,汇聚善的力量来促进政府的善,这种道义担当才是我们应该歌颂的人性光辉之体现。对于权力之恶的惩处,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更是对执掌“权力”之“人”的底线要求,而不是对“权力”本身的要求。权力本身没有善恶之别,只有产生和赋予之必要性及其限度问题,所谓权力之恶,是掌握了权力之人没有正确运用权力的结果,其实质是人之恶,而且是人违背了权力应然要求产生的人之恶,权力正确行使的应然结果是对善的促进。这是一直都被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的一个权力理论的重大错误,我们现在却因为不回归到人本身来分析问题,将人的恶强加给了脱离人就一定变得虚无缥缈的“权力”。权力是谁?不要把西方历史上的过时的、因为特定有产阶层利益之争推出的所谓理论奉为真理。

(三)跳出“强政府与弱政府”的逻辑陷阱(www.xing528.com)

首先要明确,强政府与弱政府的概念存在着一个不易察觉的重大逻辑陷阱。什么是强?什么是弱?“廉洁政府”和“法律之治”意义上的法治政府,是一个“强政府”的必然要求与评判标准,而不是推动构建一个“弱政府”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一个政府不廉洁、不法治,这本身就是一个弱政府而不是一个强政府。西方之“弱政府”的概念,首先就是基于西方“分赃制”政府和世袭、专制政府的历史阴影下的一个理论产物,这个理论的原材料是劣质品,因此这个理论产品也不是一个普世的“高级货”。这个时候,如果我们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意义上的法治看问题,他们认为“法治”应该让政府“弱”因而市民社会才能“强”,这也是一个西方“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和世袭王权斗争的理论产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为而治”才是最高级的治理状态,而这个“无为之治”必然是“强政府”才能带来的,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什么状态下可以“无为”但是却“天下大治”,这都是明明白白的中国传统智慧,抛弃了这样的智慧,却用着西方“弱政府理论”这个严重蹩脚的残次品来“指引”中国现代政府建设,的确不可思议。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其社会绝不是简单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对立或者一致。当我们放眼西方社会的历史和当下,放眼历朝历代,就会发现一种异常复杂的政治力量格局的存在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常态。譬如中国古代的皇权与官僚体系之间是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而绝不是一种简单顺从的关系,皇权一方面需要利用完善的官僚体系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要时刻提防官僚腐败、无度搜刮民脂民膏动摇政权稳定的人心基础,因此才有治国先治吏之说;除了皇权与官僚之间的紧张关系外,社会中各种家族势力、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一方面可能成为皇权和官僚所依赖和争取的政治支持力量,另一方面又可能成为皇权和官僚体系予以打击的对象;官吏可能成为为民请命的民众守护神,也可能因为视民命如草芥而成为民众反抗的对象。西方历史上同样存在如此异常复杂的政治力量格局,如本书反复描述的王权、教权、贵族、资产阶级、大众、各个种族、各种宗教信仰以及分散的众多贵族之间、封建领主之间、国家之间等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结盟或厮杀,远不止政府与“被代表”的大众之间的简单关系。因此,复杂的历史是不可能单纯以一个政府和大众的对立切面予以准确描述的。面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在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下和现实状况中寻求正确的理据、通过自己的原生智慧来解决问题,这才是我们的使命。中国问题,需要中国人依靠中国智慧和人本方式解决,这是一个不变的历史规律。在当今中国,一个“弱政府”并不能带来想象中的民众自由,一个廉洁勤政的“强政府”才能带来社会的秩序和自由。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弱化政府,而是应该致力于建设廉洁勤政的强政府。

此外,政府的强弱等同于限权法治成败是一个偷换概念的命题,或者说是伪命题。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我们习惯于将国家划分为政府和社会,对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言,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可以或者应该全面管控社会的所有领域和社会成员的一切,社会成员的自由其实是一个自主生活的问题,社会成员不应该被政府“指导”着去生活,社会成员具备自主生活的能力是一个从古至今都不言自明的事实。如果政府指导、管控社会成员的一切,那么这就是一个专制政府,这种越俎代庖的管控是超越了政府的能力和职责定位的,这并不代表政府强大,而是无道。历史上的法家法治和希特勒的法治就是典型,这是缺乏基本政治智慧的体现,其败亡充分证明了这并不是强大。但是同时,政府的建立,其目的在于社会的管理,针对管理社会这一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一个恰当的定位、赋予政府应有的职责,为了完成目标定位下的职责,必须让政府拥有支配人和物的权力,这种权力应该强大,而且是强大到足以有效履行职责,那种认为构建一个弱政府,也就是政府应该处处受到掣肘的看法是有问题的。政府的权力足够强大到有效履行职责,譬如一个面对外敌入侵、面对重大自然灾害、面对社会动乱甚至国家分裂等都束手束脚、无能为力的“弱政府”一定是一个极其不合格的政府,而不是可以带给大众自由的政府。譬如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其破坏力之大有目共睹。地震当时,身处震区的所有人都体会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无奈、无助甚至绝望,为了挽救和保护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党、政府与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救援与灾后重建获得极大成功,这其中要归功于有一个“强大”的党和政府。这种强大在于党和政府以人民的生命为第一位的执政理念,在于迅速的组织能力和人、财、物、资源的调配能力,在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心凝聚力,在于全社会形成的是一种“善”的力量……但凡秉承良知而生活的人,没人希望这时候中国呈现出的是一个弱政府状态。再譬如,对于一个贫困地区而言,让大众脱贫致富是政府的职责,但是该地区民贫官富,即使上级政府积极推动招商引资经济始终无法发展。有人会认为这时候是因为本级政府太“强大”了,但其实这恰恰是政府“太弱了”的表现。政府的职责无法完成,政府官员不能形成法纪的约束和管制,这完全说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已经失去了基本的领导力,上下级政府在此时都很“弱”。此时法治的深入推进、党风党纪的落地执行,都是让政府改变这种“弱”而变“强”,因此,规范权力本身就是政府强大的一个方面和手段,其目标在于构建真正的强政府而不是鼓吹法治是在致力于“弱化政府”。不断强大,是任何一个国家中政府的应有姿态,我们需要的不是弱政府。那种沉迷于西方限权政府理论下的论调,将一种权力/权利对抗的单一化的场景设置和模型设计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实在是不足取的。将政府职责履行必备的廉洁要素排除在“强政府”的当然要求之外,将与民争利的政府类型作为“强政府”的典型代表,进而要求“弱政府”的出现,实则是在偷换概念[10]中完成了资本主导社会的实质目的。一个不能代表全体人利益的政府、一个不深得民心的政府,再弱都是一种多余甚至反动的存在;一个代表全体人利益的政府、深得民心的政府,再强大都不为过;而且在事实上,代表全体人的利益的政府才能深得民心,才是真正的强大,这二者绝对不矛盾。规范权力是政府强大的指标之一,所谓限权应该是指规范权力。同时,我们有能力、有智慧定位什么是真正的强大,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有道”才能强大,真正的强大就是“有道”的强大,也是对政府的应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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