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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不卫生致学生中毒,应否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未成年人中毒,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损害赔偿。事后,206名未成年人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严重危害了小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案件表明,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食品不卫生致学生中毒,应否赔偿责任?

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未成年人中毒,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损害赔偿。

某日,一所镇小学的未成年人集体发生中毒事件。事后据师生介绍,自5月中旬以来,该校每半个月向每个未成年人收冰棍钱5元,每天从该镇某食品厂购进30盒750根冰棍,分上、下午各给每个未成年人一根。事故发生当日上午9点半,当未成年人学生们吃冰棍时,感到冰棍有异味,吃后便出现了肚子痛、胸憋、头晕、发烧等症状,严重地出现了喉头红肿、心律不齐、高烧、口鼻出血等症状。206名未成年人因吃冰棍中毒,经过9天抢救,中毒未成年人最终全部脱险出院。事后,206名未成年人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未成年人中毒,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损害赔偿。

某日,一所镇小学的未成年人集体发生中毒事件。事后据师生介绍,自5月中旬以来,该校每半个月向每个未成年人收冰棍钱5元,每天从该镇某食品厂购进30盒750根冰棍,分上、下午各给每个未成年人一根。事故发生当日上午9点半,当未成年人学生们吃冰棍时,感到冰棍有异味,吃后便出现了肚子痛、胸憋、头晕、发烧等症状,严重地出现了喉头红肿、心律不齐、高烧、口鼻出血等症状。206名未成年人因吃冰棍中毒,经过9天抢救,中毒未成年人最终全部脱险出院。事后,206名未成年人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向未成年人收取费用,每天向未成年人提供冰棍,就必须保障所提供的冰棍是合乎卫生标准,不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否则应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此案中,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冰棍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了大批小未成年人食用冰棍后发生中毒症状,这已经构成了对小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本案中,虽然冰棍不是学校生产的,但是学校在采购订货时没有能够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卫生检验,这样导致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最终进入了未成年人们的口中,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要依法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严重危害了小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和食品厂都负有责任,应当按照事故的发生原因的主次确定各方的过错责任轻重和赔偿的数额。对于学校来说,在解决完它与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后,仍然可以向某食品厂提出赔偿,因为它与食品厂之间也存在买卖关系,正是由于食品厂提供的食品不合格才导致了食物中毒,食品厂应向校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学校因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学校对于本校工作人员在进货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行使追偿权。

以上案件表明,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未成年人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水平,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加强卫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未成年人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第二,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未成年人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四,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五,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未成年人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六,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未成年人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七,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八,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未成年人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性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九,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卡片,纳入未成年人档案。对体格检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未成年人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一,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未成年人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并且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学校的卫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权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处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由于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学校的卫生工作达到上述要求,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某日,一所镇小学的未成年人集体发生中毒事件。事后据师生介绍,自5月中旬以来,该校每半个月向每个未成年人收冰棍钱5元,每天从该镇某食品厂购进30盒750根冰棍,分上、下午各给每个未成年人一根。事故发生当日上午9点半,当未成年人学生们吃冰棍时,感到冰棍有异味,吃后便出现了肚子痛、胸憋、头晕、发烧等症状,严重地出现了喉头红肿、心律不齐、高烧、口鼻出血等症状。206名未成年人因吃冰棍中毒,经过9天抢救,中毒未成年人最终全部脱险出院。事后,206名未成年人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与食品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向未成年人收取费用,每天向未成年人提供冰棍,就必须保障所提供的冰棍是合乎卫生标准,不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否则应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此案中,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冰棍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了大批小未成年人食用冰棍后发生中毒症状,这已经构成了对小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伤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本案中,虽然冰棍不是学校生产的,但是学校在采购订货时没有能够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卫生检验,这样导致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最终进入了未成年人们的口中,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要依法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严重危害了小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和食品厂都负有责任,应当按照事故的发生原因的主次确定各方的过错责任轻重和赔偿的数额。对于学校来说,在解决完它与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后,仍然可以向某食品厂提出赔偿,因为它与食品厂之间也存在买卖关系,正是由于食品厂提供的食品不合格才导致了食物中毒,食品厂应向校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学校因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学校对于本校工作人员在进货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行使追偿权。

以上案件表明,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未成年人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水平,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加强卫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www.xing528.com)

第一,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未成年人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第二,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未成年人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四,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五,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未成年人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六,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未成年人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七,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八,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未成年人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性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九,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卡片,纳入未成年人档案。对体格检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未成年人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一,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未成年人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并且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学校的卫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校,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权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处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由于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学校的卫生工作达到上述要求,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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