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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学核心要点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我国外汇储备由中国人民银行持有并管理。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学核心要点

(一)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对经常项目项下的各类交易,在向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并不等于国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不进行管理。我国目前采取 “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的外汇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绕开资本项目管制流入流出。因此,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2.经常项目的真实性审核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

(1)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管理。根据 《外汇管理条例》 规定,包括: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因此,目前境内机构的经常用汇一般能够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出,以简化外汇收支之管理程序。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二)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资本项目的严格管理

根据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长远目标,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既无外债,也不允许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开始着重资本项目的开放,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加强了资本管制,尤其是资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购汇提前还贷等,直至危机结束后才逐步取消。2001年以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逐步深入。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本管制更加必要。

2.直接投资管理

(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信贷业务管理

(1) 外债管理。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2) 对外担保管理。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 对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4.资本项目的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

(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5.流入资本的用途管制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规则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 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是货币当局控制并随时可利用的对外资产,其形式包括货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本证券等,主要用于直接弥补国际收支失衡,或通过干预外汇市场间接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等用途。

我国外汇储备由中国人民银行持有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储备的具体经营管理。外汇储备管理应确保:①持有为达成预定目标所需的储备;②对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审慎管理;③在满足流动性和其他风险约束条件的同时,在一个中长期的时间内获得合理的收益。

1.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

外汇储备经营始终坚持 “安全、流动、增值” 的原则,进行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按照上述原则理念,外汇储备管理从长期、战略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多元化货币、资产配置。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中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投资于各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政府类、机构类、公司类等多种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组合中,不同货币、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此消彼长、互补平衡的效果明显。1996年起,外汇储备经营逐步将部分资产委托给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资产管理机构拓展投资。

2.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

外汇储备坚持遵循全面性、独立性、全员性、一致性和先进性的风险管理理念。外汇储备经营坚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风险管理。一是审慎界定并前瞻性评估外汇储备可能面临、可以承受的风险种类与水平,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严格筛选交易对手和其他往来机构,选择信用等级高、在各国金融体系中有重要地位、愿意与我国积极合作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各往来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可交易的品种、规模、期限等,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坚持对投资产品和领域进行严密的风险评估,评估过关并获得授权后,进一步设立严格的风险约束,包括信用等级、投资规模、集中度、期限、抵押品等多项指标,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及时跟踪、监督和管理。此外,外汇储备经营不完全依赖外部评级,初步建立了内部评级制度,构建了违约风险预警模型。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为外汇储备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3.外汇储备的运用(www.xing528.com)

外汇储备运用应积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和重大发展战略,确保外汇储备运用“安全、流动、增值”,并坚持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汇率制度是一国货币当局对该国汇率水平的确定、汇率变动方式等问题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汇率制度大体可分为固定汇率、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和自由浮动汇率三类。固定汇率和自由浮动汇率是汇率制度的两种极端形式,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被认为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道路。

固定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与某一主要储备货币保持固定汇率的制度。其优点是汇率稳定可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以及国际合作,避免浮动汇率制下投机活动可能导致的不稳定性。政府为维持固定汇率,不能滥用货币政策,从而赢得政策稳定的信誉。缺点是汇率稳定使市场参与者丧失了风险意识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汇率低估时易出现短期资本大量流入,汇率高估存在投机资金攻击的风险。

浮动汇率制是指一国汇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货币当局原则上不加限制,也不承担义务维持汇率稳定。其优点是通过汇率变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平衡,保证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并使一国经济建立抵御外部冲击的缓冲。浮动汇率制下的投机具有稳定性,发挥“市场修正市场” 的作用,让市场参与者自己承担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其缺点是汇率频繁、剧烈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阻碍本国对外经贸发展。

中间汇率制介于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之间,兼顾了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的优点,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生成,基本上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度的缺陷,使本国保持相对独立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当汇率严重偏离经济基本面,给本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上升时,该制度又保留了政府对 “市场缺陷” 进行及时纠正的权利,避免了汇率波动过大对实质经济造成损害。但这种汇率制度既要固定,又要浮动,在操作中有一定难度,而实践中要么变成了完全的固定,要么变成了完全的自由浮动。由于没有明确的名义锚,这种汇率制度还较容易遭受货币攻击。

改革开放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由单一盯住英镑、盯住一篮子货币再到单一盯住美元的演变;之后,又经历了官方汇率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存 (1981年~1984年)、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 (1985年~1993年) 两个双重汇率制时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国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市场是外汇交易的场所。银行、企业和个人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参与者,它们的交易活动构成了外汇市场活动的主体部分。《外汇管理条例》 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六) 外汇违法行为处罚

1.逃汇

逃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行为。对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套汇

非法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行为。套汇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或外汇收付的货款、投资款等交易款项,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收付,该行为客观上用外汇或外汇权益替代了人民币或人民币权益;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行为,客观上是非法套取外汇。外汇管理机关应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汇入外汇

非法汇入外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非法汇入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②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有非法汇入外汇的,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4.非法结汇

结汇是指将外汇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行为。非法结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②应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违反规定将外汇结汇的行为;③在办理结汇时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规定,如没有提供结汇单证或者提交单证不全,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结汇的行为。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

5.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

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是指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将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携带出入境;②携带外汇出入境时,应登记的未登记,应事先批准的未批准;③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钞出入境时未按规定申报或未如实申报;④以欺骗手段将外汇携带出入境,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携带出入境。对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6.非法对外举债

非法对外举债是指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法举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7.非法使用外汇

非法使用外汇是指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②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③非法划转外汇的行为。对非法使用外汇,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8.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①私自买卖外汇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②变相买卖外汇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③倒买倒卖外汇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④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经营外汇业务

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对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金融机构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③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④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⑤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11.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包括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规定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④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⑤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⑥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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