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海关立法:监督与赔偿制度完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

中国海关立法:监督与赔偿制度完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健全了监督制度和赔偿制度;明确列举了海关工作人员易发生的九类违法行为。海关事务行政法规是海关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将有利于保证海关内部法律信息的畅通,及时纠正法律信息的差错,及时获悉海关执法和管理的法律需求。再次,建立海关法律咨询委员会制度,获取外部信息。

中国海关立法:监督与赔偿制度完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通过立法调整和确认“入世”后形成的相关社会关系,规范海关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保障实现海关职能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各项权力,明确海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主体,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海关法律体系,是全面实现海关行政法治的基础。

(一)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则梳理海关法

WTO协议和规则中跟海关征税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关税减让原则、海关估价协议和原产地规则协议。此外,还要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等协议和规则对相关的海关法进行清理和修改。

(二)根据新的国内、国际情况修改、制定海关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海关面临走私犯罪猖獗而打私乏力、执法腐败现象屡有发生等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海关法》。新《海关法》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第一,健全缉私体制和明确缉私警察地位。明确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设置和职权;明确了国家的缉私体制、海关在缉私体制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及走私案件的行政处理程序。第二,进一步完善海关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海关的扣留权、稽查权和存、汇款查询权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执法援助义务。第三,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和加强税收征管,明确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制度;明确了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和海关监管;明确了海关货物仓储企业的海关注册制度及保管人所应承担的海关义务;明确了关税征收的强制缴纳措施;明确了关税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明确了进口环节代征税收征管的适用程序;明确了海关担保的担保人资格、担保方式、可担保事项、担保人责任及立法授权;明确了保税货物的展示、运输和免税商店的经营应适用保税制度,并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办理海关手续;明确了海关监管货物不得擅自处置的情形;修改了纳税争议的程序。第四,体现海关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了报关单的修改;明确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权利;建立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明确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标准和海关化验的法律地位;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第五,完善法律责任,加大打击走私违法力度。明确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及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资格罚;明确不得先行处理有关货物的原则以及例外规定;明确了报关企业以委托人名义申报和以自己名义申报的两种申报方式和不同的责任规则;与新刑法衔接,概括了走私行为种类。第六,明确了海关的执法监督以及强调了违法或不当行政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了监督制度和赔偿制度;明确列举了海关工作人员易发生的九类违法行为。第七,明确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明确贸易管制的海关执法;明确了超期未报关货物变价款的发还条件等等。

《海关法》是整个海关体系的核心,此外,还有海关事务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海关事务行政法规是海关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海关执法和管理的效性,海关的主要法律制度均应依据《海关法》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权威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海关的所有业务问题都是法律问题,海关的所有法律问题又都是业务问题。海关事务行政法包含的主要业务制度为:海关估价、海关商品归类、缉私、查、统计、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原产地规则、货物标志、对外贸易区(包括保税区的加工贸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货物暂准进出口、转运货物、进出运输工具、船舶吨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免税店、禁止和限制进出境货品、报关人、海关事务担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组织机构等。

海关规章是海关总署依职权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海关行政法规则进一步具体化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其规范的详尽、具体和可操作性,这一类法律法规在海关实际执法和管理的作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海关事务行政法规不够详尽的法律规范均应依据这一类法律法规具体化以达到完全可操作的程度,以保障海关执法的有法可依,杜绝法律真空的出现。与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较,《海关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与《海关法》不一致或抵触的地方,应予修改或删除。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信息机制(www.xing528.com)

充分的信息是海关依法行政和有关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的物质基础,是法治原则和WTO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不断完善海关管理的主要手段。首先,应完善海关公告制度,在保留现场海关公告栏《中国海关》公布的《海关公告》的同时,以不定期政府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的形式公布各种海关法律规范,并使之成为法定的公告形式。海关适用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实施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公布。同时,应逐步实现海关法律信息传播的现代化,可公开的海关法律信息应向公共网络用户提供。其次,建立海关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其中包括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的法律部门在有关案件和问题审查或复议中,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而对下级海关或本级海关其他部门提出建议的《法律建议书》制度;本级海关其他部门、下级海关、海关总署法律部门制定立法年度计划时向署内各部门和下级海关征求意见的《海关立法年度计划征求意见书》制度。这些制度将有利于保证海关内部法律信息的畅通,及时纠正法律信息的差错,及时获悉海关执法和管理的法律需求。再次,建立海关法律咨询委员会制度,获取外部信息。听取来自包括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低关税之后,国内产业因外国产品的大量进口遭受冲击情况下,产生失业率上升、利润减少等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有效地促进了贸易自由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其中的差别和特殊待遇,为我国一些幼稚工业和特殊行业的发展提供缓冲期,使其免遭国际竞争过于强烈的冲击。2001年10月31日我国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依照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措施条例》还规定,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外经贸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5页。

[2]刘广林等编著。《海关征税》。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魁奈。《赋税论》。《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页。

[4]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1页。

[5]俄林。《地区间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务印书馆,北京:1986年版,第21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