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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债权出资的相关概念辨析及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债权出资是债权流通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关系上,债权流通是上位概念,债权出资是下位概念。比如,在利益平衡上,债法上的债权让与局限于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关系,而债权出资之下的债权让与,则还要考虑第三人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等的利益关系。在适用范围、公示制度、交付方式甚至责任承担上,债权出资与一般的债权让与也有很大的差异。出资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不存在抵销的问题。

公司法中债权出资的相关概念辨析及研究

(一)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

债权流通是财产利用的一种方式。人类对财产的利用主要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物权法上的财产利用制度,另一种是债法上的财产利用制度。物权法上的财产利用制度通过占有权制度加以实现。[8]债法上的财产利用制度则通过债权转让、债权证券化等形式实现。[9]自然,债权的质押、债权出资也是债权利用或者债权流通的重要形式。

债权出资中,出资人以第三人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属于债权让与,是债权流通的一种形式。出资人以对公司债权出资的,是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股权,转股的过程完成了一次债权性质的变化,即从债权变成股权,这个过程也体现了债权的流通。总之,债权出资是债权流通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关系上,债权流通是上位概念,债权出资是下位概念。

(二)债权出资与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狭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10]

债权出资与债权让与存在一定的重合与交叉。本质上讲,出资人以对第三人债权进行的债权出资就是债权让与,应当属于狭义的债权让与。[11]但这是种特殊情形的债权让与,应当说是债法上的债权让与制度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因而,债权出资首先应当遵守债法上债权让与制度的一般规则,但基于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的特殊性,债权出资(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还应当遵守公司法上的一些特殊规则。比如,在利益平衡上,债法上的债权让与局限于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关系,而债权出资之下的债权让与,则还要考虑第三人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等的利益关系。在适用范围、公示制度、交付方式甚至责任承担上,债权出资与一般的债权让与也有很大的差异。

(三)债权出资与债权抵销

我国不少学者在对债权出资进行定义时,以“以债作股”“抵缴股款”加以表述。不少国家在关于出资的规定中也用到“抵销”一词,比如日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12]韩国规定股东缴纳股款不得以抵销来对抗公司[13]德国[14]、法国[15]都有类似规定,可见债权出资与债的抵销存在关联,有必要加以分析。

债权出资与债权抵销并不是一回事,把债权出资说成是“以债作股”“抵缴股款”并不恰当。出资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不存在抵销的问题。那么出资人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有两种情况:(1)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并不是互负债务,出资人(债权人)对公司只享有债权,公司只负有债务,出资人以债权出资的,只是单一的出资行为,由于他对公司并不负有债务,并无用于抵销的对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当然,可以理解为债权是债权人向公司出资时的对价,就是说债权人(出资人)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权时,他因需要给付对价而对公司也负有债务,债权出资后公司无需向出资人履行债务,出资人也无需向公司支付对价,此时可理解为一种抵销行为。但这种抵销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债权抵销。因为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债权与公司对出资人的债务不同质,而且用于出资的债权不见得到期,不符合债权抵销的构成要件。(2)出资人与公司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此时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能否与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答案也是否定的。出资人以对公司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后,并不能免除他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债权人成为股东,但他对公司的债务并没有消灭,他仍然应当向公司履行债务,以保障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出资是单方的债务消灭行为,即债权出资后消灭了公司对出资人的债务,以及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但并没有消灭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及公司对出资人的债权。

(四)债权出资与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为对价,冲抵其所负债务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

以股抵债最早是由上市公司ST康赛公司在2001年提出的。当时由于股权冻结和债权人意见不统一,虽几经周折,ST康赛公司终究未能如愿实施以股抵债。时隔三年,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顽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原则同意了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以股抵债方案。

目前实施以股抵债的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第一例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后,不少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施了以股抵债方案,以解决大股东的债务负担。从目前已经实施的以股抵债案看,以股抵债有两种类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基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原因是控股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在控股股东无力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所侵占的资金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这种类型的以股抵债,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债务清偿行为和公司减资行为的结合。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以股抵债。

【案例1】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

根据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显示,截至2004年6月30日,控股股东产业中心通过其下属或关联单位占用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共计500626095.75元(本金);资金占用费按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计38634215.05元。两项合计,最终确定以股抵债的债务总额为539260310.8元。公告显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与控股股东协商“以股抵债”价格时,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的基准点,并综合参考了其他相关因素,最终协商确定的以股抵债价格为每股7.15元。该价格为含权价格,与抵债股份相关的所有未分配利润、资本公(www.xing528.com)

积及其他利益已包含在抵债股份价格之中。股份核销时,将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该价格,确定抵债股份数量为75421022股。公告称,在“以股抵债”方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将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注销手续,注销产业中心持有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75421022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同时,双方进行账务处理,核销产业中心对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以股抵债后的少量差额,双方实时以现金结清。本次“以股抵债”实施完毕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由335920000股减少到260498978股,产业中心持有的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数量由169000000股减少到93578978股,产业中心所持剩余股份数量占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35.92%,仍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以股抵债”,最初是作为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问题的金融创新手段而受管理层所推崇。但这种做法遭到一致的批评。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方案公布后不久,当时的著名股评人士张卫星即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国资委的严重不当和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16]学者对以股抵债也持反对意见,认为以股抵债并不能对公司带来任何益处,反而对当时以保障安全为己任的法定资本制是一个讽刺。[17]笔者认为对这样的以股抵债进行批评,是有道理的。

类似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以股抵债,与债权出资正好是相反的关系。债权出资是债权人通过出资而成为股东,债权人身份消灭;以股抵债是股东以其股份抵销其对公司的债务,股东资格消灭或者股权相应下降。就法律态度而言,债权出资是合法的,法律应持积极态度;而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以股抵债是违法的,法律应持消极甚至否认态度。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方案实施后,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的“以股抵债”方案,但因其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严重不符合,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这种类型的以股抵债基本遭到市场的抛弃。

(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一般是控股股东)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股东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价,清偿该项债务。以两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案为例。

【案例2】福建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以资抵债及以股抵债

福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纸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福建省某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某造纸)欠款案共涉及三家债权人,且均已经进入法院终审执行程序。截至2010年6月30日累计含息债务1186289916.33元,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581904720.03元(占49.05%)、福建省财政厅353670212.57元(占29.81%)、某纸业250714983.73元(占21.14%)。

因某造纸连续多年经营困难,且长期亏损,出现资不抵债。经法院协调,债权债务各方协商和解,由执行法院裁定用以资抵债方式整体清偿债权人债务,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某造纸以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除持有青山纸业股权外的全部资产,用于清偿公司经营性欠款,抵偿资产超出公司可获偿还的部分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青州造纸。同时,公司按政策接收某造纸全部员工。

某造纸可偿债资产以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其中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资产以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合计可偿债资产68315.89万元。某造纸以上述可偿债资产68315.89万元扣除其应缴的资产过户税费、员工安置费及诉讼保全费等共6959.27万元后,剩余可分配资产计61356.62万元用于抵债,并按上述两个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所列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清偿债权人债务。

青州造纸以资抵债和以股抵债的最终方案是:(1)某造纸以除某纸业股权以外的全部资产,即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合计评估值35586.13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经营性欠款。抵债资产超出公司实际可获偿还资产值129707895元的部分金额计226153405元,扣减员工安置补偿金4786.12万元及诉讼费和保全费3242016元后,某纸业应返还175050189元给某造纸。(2)某造纸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8568万股,根据上述确定的标准计算以327297600元作价按比例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其不足可获偿还债权部分某造纸以现金形式支付。

【案例3】湖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

湖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某制药,深圳证券交易所)控股股东帅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给中信证券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5784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5%。帅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已与中信证券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偿还一致行动人投资部分债务,中信证券将一致行动人投资持有的87515199股某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帅某为一致行动人投资对中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待偿还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债务的还款支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帅某、一致行动人投资、中信证券三方应当积极达成关于后续债务化解的安排,并签署相应债务化解协议。

三方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了《转股意向协议》,中信证券与帅某、一致行动人投资协商进行债转股(暨以股权抵减债务),转股数量不超过70334800股,用于偿还剩余未偿还债务。

如本次转让股份完成,控股股东帅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湖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将由52.68%变更为不低于49.27%。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41%,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以上两例以股抵债中案例中,债务人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抵偿其所欠债务,使得原本不是上市公司股东的第三人因受让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其债权对应消灭。这种形式的以股抵债,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出资的方式,是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它不同于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以股抵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以股抵债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且由于其只针对部分股东实施,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对其他股东而言不公平。它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债权出资。一般情况下的债权出资,产生在公司的设立阶段或者公司的增资阶段,股东以债权出资导致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但以上两例的以股抵债中,仅仅造成公司股东的变化,不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说,以上两例的以股抵债是债权出资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也是债务清偿的一种较好方式。只要体现公平、程序合法,这种类型的以股抵债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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