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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工作:本土社区社工的演进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引入社会工作过程中,欧美等国所设定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概念已经不能涵盖我国本土工作的现实,出现了经常把从事一般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和职业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相混淆的情况。这就出现了西方传统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定义和我国实际存在的社区服务者共同争名的问题。具体而言,狭义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社区社会工作:本土社区社工的演进

(一)政策背景

“本土社区工作者”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提法源自上海、广州等地区率先涌现出的一批社区工作站。在引入社会工作过程中,欧美等国所设定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概念已经不能涵盖我国本土工作的现实,出现了经常把从事一般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和职业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相混淆的情况。社区服务人员通常是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服务大厅等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还包括那些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这就出现了西方传统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定义和我国实际存在的社区服务者共同争名的问题。而基于对我国本土社区工作的现实考量,以政府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支撑,我国既有的社区服务人员得以正名。在2000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生活条件”,广泛发动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投身社会建设。由此可见,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包括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成员、干部队伍以及聘用的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六中全会后,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要求中组部等部门研究落实“关于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习近平同志在2008年初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专业教育,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专门人才,提高现有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1.广义界定

从广义角度看,社区社会工作者主要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受聘于政府机构、从事社区实际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具有一定的社区工作经验,并经过培训或实践,掌握了大量相关知识和社区工作方法,这类社区工作者也包括一部分为满足开展社区工作需求而专门从学校或社会招聘而来的人员,他们往往接受过较为系统的学校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却存在缺乏实际社区工作经验的短板;第二类是受雇于社工机构,或者在非营利性组织(NGO)、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的专业社区社会工作者,他们往往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熟练的工作技巧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第三类是热心于社区社会工作的志愿者,这类人员有一定的上进心和热心,能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的突发情况、意愿或问题,在化解社区冲突、稳定社区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广义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乡镇、社区,直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及其他活动的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居委会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道、乡镇中心聘用人员,街道、乡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志愿者队伍。

广义的“社区社会工作者”概念包含三个特点:一是专业性,强调通过专业教育和积极进行专业培训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二是广泛性,强调建设宏大社工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像培养经济工作人才那样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社工人才涉及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涵盖面比较宽泛;三是能力强,对人才的评价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强调实际能力和工作业绩。中央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后认为,社会工作人才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社会服务工作的专门人才,在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是现代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5]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是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基本特征。(www.xing528.com)

2.狭义界定

从狭义的角度看,“社区社会工作者”则是专指以社会工作价值观为指导,遵循社会工作的原则,在社区中运用相关的专业工作方法、技术,组织社区居民,联系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进步和发展的专业社区社会工作者。具体而言,狭义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专业性。国际社会工作领域普遍认可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工作执业执照,我国本土通过社工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或具同等效力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师资质者;二是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背景;三是受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约束;四是应为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成员;五是以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生涯。[6]在社会工作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作为社会工作者,首要的一条是必须取得社会工作执业执照。而在我国,由于社会工作事业起步较晚,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全国性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开始时间不长,因此,现阶段的社会工作者更强调必须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以社会工作为职业。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规定,社会工作者特指专业社会工作者,是指拥有职业资格、具备专业教育背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因此,从事专业的社会工作教学的人员,社会工作的一般从业人员,即以社会工作为其职业,并从中获得劳动报酬,但不具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学历资历、职业资格和能力水平的人员,生活在居民群众中、具有较强社会工作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居民群众充分信任的“乡土能人”和“社区服务热心人员”,从事社会工作的志愿者或者义工等等,都不属于狭义的社区社会工作者。

3.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

随着以改善民生和提升人民福祉为重点的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社区急需一支职业化程度高、可以提供专业服务的队伍,相应地就为社区工作者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走上职业化的道路。同时需要关注的是社区社会工作者从事的是不断地与“人”打交道,与“问题”打交道的工作,因此在处理各类问题,尤其是人的问题时,一定会涉及方式方法的“合理”与“合情”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平性”争议,而这类争议往往不是遵循专业伦理可以仲裁的,因此一些地区和国家纷纷通过制定社会工作者条例,颁布社会工作师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法律来实现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保护和监管。虽然我国目前出台这类政策和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必须认识到这是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社区社会工作者是以社区工作为职业,专门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是活跃在我国社区建设与社区工作第一线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是社区工作的关键因素和重要力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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